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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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建管[2013]169号颁布⽇期:2013-03-28执⾏⽇期:2013-03-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财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进⼀步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型⽔利⼯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利部财政部2013年3⽉28⽇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对⼩型⽔利⼯程管理体制改⾰进⾏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定的进展。

但⼩型⽔利⼯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型⽔利⼯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原则和⽬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件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基本原则。

⼀是权责⼀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确定各省年度 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 区农 民民主议事 、 法》 。 r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 以往年度项 目实施情况 , )为
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 的使用效益 , 更好地 资金控制额度。 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 , 财政
中央财 政补助 资金可用 于中央补
民主决策通过。
( ) 二 因地制宜的原则 。 根据 当地水
小型农田水平 专项资金“ J 『 以奖代补” 机制 , (1 6- 0 5年 ) , 21 - 2 1 ) ' )- 》 坚持 水源 、 干工 骨 通过“ 民力公助” 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 程 和田问工程配套建设 , 水利措施要与 设专项资金的方式,x-, ,] j 型农田水利工程 农业措施相结合 ,确保工程建成后 , J 充
部、 水利部结合一年来《 办法》 的实施 情 助项 目的论 证审 在 、 划编制 、 规 工程设 资源条件 、 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 , 况, 对其部分 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 计 , 技术 咨询和信息 服务支 出 , 但最 高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 和形式 , 订后的《 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 比例不 超过 中央 补助 资金 总额 的 3 % 做 到经济上合 理 , 技术上可行 , 杜绝重 设补助专项 资金管 理办法( 试行)印发 ( 》 其中 中央 提取安排 比例 不超过 1 , 复投 资和形象工程。 %) 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
[0 5 1 ) 2 0 ] 号 的精 神 , 中央财 政设 立 了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 、小型农 田水利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
( ) 三 村组集体。
第七条
包括:
告》 进行审查, 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

切实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切实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 提供基础保障。
开 展 重 点县建设 对保 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具有 重 要 意义。 根据 中科 院的测算 , 水利 对粮食增产
的贡献率是4 3 % 。 如果小 型农田 水利 设 施大面 积瘫 痪 , 粮食 收成 将 受到 很 大 影 响 。 同 时, 近 年来
一 些 大中型 灌区骨 干工 程改造完成后 , 由于 缺 少投 入 , 田 间工 程未能及 时配 套改造 , 影 响了骨 干
工 程 效益 的充分发挥 。 开 展 重 点县建设 , 有利于发挥骨 干工 程 效益 , 提升粮食 安全保障能力。
小 型农田 水利建设 是 一 项 强 基 础 、 惠 民众 、 管 长远 的 民生 工 程 。 2 0 0 9 年是小 型 农村水利工
溉 , 依 赖于农田 水利 建设 。 近 年 , 国 家不 断加 大 农 田 水利建设 投入 , 对 大 中型 灌 区 实施续建 配
套 与节 水 改造 工 程 , 对 小 型 农 田 水利 实 行 中央 财政 “ 民办公 助 ” 政 策 , 等等 , 大 大 提 高 了农 田 的
灌溉 和 排涝 能力 , 促进 了粮食 增产 增收。 但 是 , 由于我 国大多数 工 程建于2 0 世 纪六七十 年代 , 工
俗 话说 : “ 有 收无 收在于水 , 多 收少收在于肥 。 ” 这说 明了水与粮食生产的密切 关系 , 彰显
了水利 建设 特 别 是农田 水利建设 的极 端 重要性。 我国是 一 个发展 中的农 业 大 国 , 人多地少、 降
水时空分 布不 均 、 水土资源不 匹配 , 特殊 的自然和社会经 济条件, 决定粮食生产必 须依赖于灌
程标 准 低 、 配套差 , 老化失修 , 功 能衰减严重 , 而且 管 理体制与运 行机 制改革严重滞后 。 据最 近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附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方案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目录综合说明 (1)(一)项目建设概要 (6)(二)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 (11)(三)主要单项工程设计 (14)1. 工程建设内容 (14)2.设计依据 (15)3. 渠道配套与改造设计 (16)4. 小型水源工程设计 (24)(四)施工组织设计 (27)(五)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及管理 (31)(六)效益分析 (37)(七)项目建设组织与实施 (45)(八)工程运行管理 (47)附件:设计概算书综合说明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2010〕53号)和《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以及《**县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实际效果,强化工程配套,延伸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突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与大、中、小、微与渠系配套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机制,以统一规划、尊重民意为前提,以财政补助为引导,以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组集体等为载体,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变农民被动建为农民自主建,努力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以渠道配套建设为主,高台地辅以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内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该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工作。

设计队具有丙级资质,从事水利水电设计工作有二十余年的经验。

建设目标和任务:**县2010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项目区内基本完成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工程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旱涝保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条 根据 《 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 强农 村工 作提 高农业 综合生 产能 力若干 政策 的意 见 》( 中发 【05 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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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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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 目 资 金 的 申请
支持方 式 , 审定 资金使用计划 , 将项 目支 出预算指标 下达到 省 级财政部 门, 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 第十七条 承担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企业 , 收到的无偿资 助项 目专项资金 , 入资本 公积 , 计 由全体股东共享 ; 收到的金融 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 财务 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 冲减 展环境项 目的企业或单位 , 收到 的专 项资金 , 按照财政部 有关 财务规定处理。



部 部

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财农 [ 0 6 14 20 ] 2 号
第一 章 总则
20 年 8月 2 06 1日
号) 的精神 , 中央财政设 立了小型农 田水利工 程建设补助专 项 资金 ( 以下 简称小型农 田水利专项资金 ) 为加强资金管理 , 。 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九条 申请专项 资金的企业 或单 位必须 同时具 备下列 资格条件 : 一 ) ( 具有独立 的法 人资格 ; 二 ) ( 财务管理 制度健 全;三 ) ( 经济效益 良好 ; 四 ) (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良好。 第十条 申请 专项资金 的企业 或单位应 同时提供 下列资
料 :一 ) (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 印件 ) ( ) 复 ; = 生产经营情况 或业务开展情况 ;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上一年度会计 ( 报表和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 ) ; 四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5.22•【文号】财办农[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办农〔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已会签有关部门,经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二、补助原则第四条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

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

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

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

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完善水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完善水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2 .做好 项 目建设 的财 务信息 披
露 一是通过及时 、 准确 、 规范 、 完整地 编制报表 . 以直观 、 可 全面 、 晰地 反 清
映 项 目建 设 的 进 度 、 金 流 向 , 把 握 资 为
实践中 ,不少 单位从领导 到财务 人员均不熟悉新 的水利项 日财务管理 制度 , J 再 J 口七水利“ 以奖代补” 专项资
产的形成 、 管护 、 处置和费用性支 出的 核销 , 缺少必要 的程序 , 致使部分水利 “ 以奖代补 ” 专项资金没能真正做 到专
款专用 , 响了资金效益 的正常发挥。 影
( ) 三 资金 支 出环 节 管理 薄 弱 。
r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算的要求 。对行政村实行村级财务代 理中心核算后 ,其责任划分应从以下 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财务收 入的真实 性 、合规合法性 以及财务支 出的真实 性 , 由村级单位 负责 ; 应 二是代理中心 业务 的正确与否应 由代理 中心负责 ; 一 _是财务支 出的合规性 、合法性以及
金财 政 拨 款 时 间与 项 目实 施 时 间 的不

工 ,应及时将会计核算账 目与项 目计
划、 预决算报告 、 目验收单 等资料归 项 集在一起 , 以方便各级财政 、 审计 和主
项 目整体实施情况起到参考作用。二
是通 过项 目财 务 会 计报 表 , 比较 项 日
致 性 , 致 项 目资金 核 算 混 乱 。 分 导 部
管 理 不规 范
求 , 好 项 目财 务 管理 的 基 础 工作 。 做
1 按规定设置独立 的银行账 户 , . 专项专户核算项 目建设资金。避免将
专项资金与其他 资金混存混用 ,从账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

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

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财 农[ 1] 号 2 24 0 5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支 持专项工程建 设的 ,重 点支持高效 节 五 单列市财政 厅 ( 、水利 ( )厅 办法 》 ( 局) 务 财农 f 01 5 ,以下简称 水 灌 溉 、 山丘 区 “ 小水 利 ” 工程 建 2 93 号 0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 《 局) 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
局:

设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 ( )小型水 源工程 :包括塘 坝 一

将 《 办法》 第九 条修改 为 :
根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 “ 小农 水 专项 资 金 用 于重 点 县 建设 的 , ( 容积 小于 1 万 m ) 0 、引水堰 闸 ( 量 流 m/ 、小型灌溉泵站 ( s 装机小于 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1 1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 小于 1 ) 2 1 号) 01 00 、灌溉机 电井 、雨水集蓄利 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 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 ,因 10 千瓦) 容积小于 50 0m )等; 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 《 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 用工程 ( 中 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 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
平。
年4 月底前,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 部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 目查勘、
二是建章立制阶段 (02 1 月 结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 规划、申报审核、实施 、验收、监督检 21 年 1 底之前完成) 。要全面梳理现有制度办 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对照上级要求和基层实践需要,及 时查漏补缺 ,堵塞漏洞。对现有管理制 度办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理的 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步骤具体分为 四个阶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农[2009]9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为做好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保障。

针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严重,以及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为了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必须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重点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水建管[2011]62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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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6]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6.08.11
【实施日期】2006.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财农[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
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
助。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金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1%),并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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