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14岁少年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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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易错知识点(判断题常考)

公基易错知识点(判断题常考)

公基易错知识点(判断题常考)1、行政责任能力:不满期14周岁———————不予以行政处罚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2、民事责任能力满18周岁、(16到18,以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责任10到18——限制不到10——无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完全14-16犯故意杀人等,应贡刑事责任——限制不到14——无到14不到18,应从轻或减轻4、复议机关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5、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6、行政领导者决策能力的强弱和决策艺术的高低主要体现在非程序性决策上。

7、“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句话主要体现的辩证法原理是否定之否定规律。

8、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9、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是立法解释。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表现为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赖。

11、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原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12、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3、以汇票、支票等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是权利质押。

14、“历史只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表明:人们自己创造历史。

15、时代精神的核心是改革创新。

16、人工智能的出现表明了意识活动与其他物质运动形式的同一性。

17、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

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支柱是企业。

19、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是: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

20、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是由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

21、首先考虑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

22、“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

23、“一国两制”的构想最早始于台湾问题。

24、主张“世界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之外,什么都没有”的观点,属于:主张世界统一于物质的辩证唯物主义。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还“被出名”的少年安静的课桌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还“被出名”的少年安静的课桌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还“被出名”的少年安静的课桌
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鹿永建)甘肃张家川发帖被拘少年今日发帖感谢各方关心。

由于他被借读学校劝退而起的风波,希望就此可以平息。

然而,作为由成年人掌管的这个社会,有责任回答一个问题:一名被抛到舆论风口浪尖上的未成年人能否就此回归常态生活和学习?
少年杨某近段时间被置身社会舆论的大漩涡之中,担负了一个未成年人无法完全承载的社会转型之重。

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支持他的方面对他多么关心,也不论成为媒体焦点给他的安全和权利加了几道保险,当社会热点转移之后,他都可能生活在更加复杂的人际和社会关系之中。

尽管热点巅峰之时万人关注,甚至有人给他戴上“小公知”的桂冠,杨某作为成长之中的少年,可能会因此缺少极其宝贵的同龄人友谊而越发孤单。

而这种种情况被众多成年人有意无意间忽略。

社会上有一些未成年人,因为一些偶然事件而从普通人生的抛物线上飞出去,被贴上一种标签,成为同学中的另类,甚至最终失去良好的同伴和同学关系,遭遇比一般未成年人多得多的风险和坎坷。

成年人有责任避免让杨某成为这种标签化的少年。

还他安静的课桌,实质是还他一个基于法治的平静环境和心理安全。

相关人士有责任让他的过失和错误不会因任何其他考虑而被放大,让他的受教育权不因犯错而被剥夺。

当他确知生活在一个安全的法治环境中,就不会因为怕受到威胁而患上“焦点新闻依赖症”。

还他安静的课桌,需要成年人呵护他作为未成年人的生存空间。

每个与他发生关系的成年人,包括他的亲人,不管处于什么职业岗位,都有一份保护未成年人的天然职责,都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

媒体也不应过度解读,借题发挥,使这个少年的生存环境更加复杂。

2020公务员面试模拟题:未成年人知法犯法

2020公务员面试模拟题:未成年人知法犯法

2020公务员面试模拟题:未成年人知法犯法
【模拟试题】
近日,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两名14岁少年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金额多达20多万,其中一人在审讯时得意的说:“我知道我还能偷400多天,到16岁我就不偷了!”对于这种知法犯法的现象,你怎么看?
【答案解析】
这件事为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告诫我们法律及时更新的重要性,否则可能会给更多的人钻空子的机会,害人害己。

这两个青少年的做法不仅给自己年轻的履历上增添了灰暗的一笔,给被窃的家庭或商户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也降低了公众群体对于法律的包容度,为本来就有待完善的法律体制增加了一笔伤痕。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不禁思考很多。

第一,法律的刑事责任承担年龄是否已经滞后。

现在的讯息快速发展,很多青年通过移动终端就能获得很多知识,心智远远早熟很多,而16岁这个年龄是否能够准确界定刑事责任的边界。

第二,教育失职导致青年群体出现了“德育漏洞”。

从其“还能再偷400天”的言论中不难发现,他们畏惧的只是法律的约束,而对自身的偷盗行为没有任何悔过之心,这些青年人的道德水平恐怕
还没有到达16岁应该有的层次。

为了减少青少年群体知法犯法的情况,我认为必定要从完善法律和严抓教育两个方面做起。

法律的完善不仅靠社会舆论的推动,更需要人大代表、政府相关法律机构对此现象作出严谨的数据统计,探讨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否需更改,以及对于青少年犯法的量刑情况的讨论;于此同时,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也不能被轻易忽视。

道德教育不仅需要学校等教育机构发挥其职责,更需要父母及社会舆论导向等共同发力,为青少年提供一个更加正确的价值导向。

2017年全国公职面试部分真题汇总

2017年全国公职面试部分真题汇总

2017年全国公职面试部分真题汇总2017年7月30日山西省公务员面试真题(大同)1、《新华字典》App最近上线,但有网友发现,免费版一天只能查两个字,想要继续使用,就得付费40元。

对此,你怎么看?2、参观红色革命圣地,住房两人一间。

有人想调换房间。

怎么办?2017年7月30日上海事业单位面试真题(普陀)1、深圳地铁试行女性车厢,谈谈你的看法。

2、举办活动时候限路,但有老人重病要走这段路,你怎么处理?3、和兄弟单位一起调研,但他们不积极,你怎么办?2017年7月30日海南省考公务员面试真题1、推行农村电子商务,过段时间发现除去财力物力人力后不赚钱,有人认为推行这个是假时髦,你怎么看?2、你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村里有几个贫困户:大龄单身未婚男性,文化水平低,没生活动力,无一技之长,请问怎么帮助扶贫?2017年7月29日云南省公务员面试题(昆明市)1、我市封闭小区要拆除封闭围墙,有人说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增加车位,有人说侵犯了业主的私人空间,你怎么看?2、我市要搞一个培训活动,每个单位出一个人必须参加。

但是培训日截止后,你们单位领导说还要派一个人去参加,因为这对你们单位什么重要,领导叫你去和市培训主管说,你怎么办?3、某市A单位在市民满意度评选中获得了很高的评价。

回来后开了个表彰大会,在会上有人说A单位是网络刷票,你作为现场主持人,你怎么处理?2017年7月29日广西梧州事业单位面试真题(藤县)1、有人认为“干与不干都一样,不如隐藏实力少干点,不用那么辛苦”。

你怎么看?2、有人出车祸,用单位公车送往医院,媒体报道公车私用,产生了不良影响。

领导让你去处理,你怎么办?3、单位组织体检,有人认为没有用,有人想加钱多做项目。

领导让你去解决,你怎么办?4、单位服务窗口,有些窗口长期无人值班,有些窗口工作人员流程不熟悉,领导让你处理,你怎么办?2017年7月29日广西钦州事业单位面试真题(市直钦北区) 1、单位公开招聘,基层岗位要求硕士学位,仓库管理员也要求本科学历。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青少年犯罪入刑罚(面试热点)

青少年犯罪入刑罚(面试热点)

面试加油站:热点天天看青少年犯罪入刑罚【热点概述】“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在媒体浸渍信息泛滥的时代,虽社会文化交流加快,但弊端绵绵派生,少年儿童早熟就是之一。

实际情况是,少年儿童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却有行为能力,这种尴尬情况并不少见。

法律的适用应与时俱进,刑事责任年龄重新商定迫在眉睫。

【相关评论】工作30年,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王长征曾接触过上万名未成年犯。

在他印象中,“这些孩子心理脆弱,盲目性、反复性强”,甚至不乏有未成年犯刚来便下挑战书,要和王长征“决战”。

“犯罪的虽是孩子,却意味着社会、家庭、学校对他们的教育和保护都失败了。

”王长征说。

【模拟题】青少年犯罪入刑罚,该不该?你怎么办?【测评要素】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答题要点】1.犯罪行为入刑的法律要求2.多角度分析其合理或不合理之处3.给出自己的结论【出题人】李文艳【参考解析】只要违犯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应该的到法律的严惩,考虑到违法犯罪人员的年龄及其是否具有个人民事能力即可。

一旦入刑,那么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

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

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2017宁夏公务员面试热点: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2017宁夏公务员面试热点: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中公专家解析面试热点<<<点这里!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点这里看更多真题!2017宁夏公务员面试热点: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面试的考生在备考期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细节,还有疑问?点击这里>>>一对一在线咨询。

【热点背景】针对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大多都是未成年人的问题,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命题预测】中公专家解析面试热点<<<点这里!随着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青少年的成长速度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和犯罪等问题频频见诸报端。

在今年两会上有代表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对于这项提案,有人认为这可以有效的警示未成年人,避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人认为此举并不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策略。

对此,你怎么看?【中公解析】随着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问题通过各式各样的媒体涌入大众的视野,校园暴力问题从一个原本鲜少为人熟知的问题,变成了当下引起民众大范围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在今年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希望通过下调刑法的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举措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与支持,但是同样存在诸多的反对者。

对于这一提案,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刑法是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如果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

在有其他手段尚未配套实行之前,我们就盲目的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这本质上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慎刑”的观念。

公务员行侧考试涉及到法律上的年龄(总结)

公务员行侧考试涉及到法律上的年龄(总结)

公务员行侧考试涉及到法律上的年龄(总结)公务员行侧考试涉及到法律上的年龄(总结)1.《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6.《刑法》第17条第二、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8.根据《刑法》第262条第一款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根据该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根据该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少年犯罪会怎么判刑

少年犯罪会怎么判刑

一、少年犯罪会怎么判刑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XXXX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XXXX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XXXX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热门背景:针对校园暴力,大部分施暴者是未成年人。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议上,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法定责任年龄从14岁改为12岁(初中生年龄),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

命题预测:随着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成长速度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犯罪等问题频频见诸报端。

在今年的两届会议上,一些代表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法律责任年龄从14岁改为12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至于这个建议,有些人认为它可以有效地警告未成年人避免青少年犯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不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策略。

你觉得这个怎么样?分析:随着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问题通过各种媒体涌入公众的视野,校园暴力问题已经从一个鲜为人知的问题转变为目前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在今年的两届会议上,一些代表表示希望通过降低刑法的责任年龄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项措施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和支持,但也有许多反对者。

对于这个建议,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刑法是抵制非法行为的“最后手段”。

如果道德、习惯和习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民事和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违法行为,就没有必要使用刑法。

在采取其他措施之前盲目解决这个问题是不负责任的。

这从本质上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慎刑”概念另一方面,对包括欺凌在内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忍度”,尤其是对刑法的干预应保持必要的“谦虚”。

首先,我们应该考虑一下,除了降低刑法中的责任年龄之外,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直接给刑法这种强有力的药物。

因此,我们不能批准和改变这项建议的可行性。

惩罚和隔离有问题的青少年和儿童不利于他们的改革和教育,也不人道。

毕竟,即使青少年可以有意识地犯罪,他们仍然充满可塑性。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撤销生不愿养父母监护权是进步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撤销生不愿养父母监护权是进步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撤销生不愿养父母监护权是进步为让6岁男孩兵兵(化名)能上户,24日,自贡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兵兵的亲生母亲周英(化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周英的监护权,指定自贡市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

据悉,这是自贡市首个救助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

(5月25日《成都商报》)生母不愿意养自己的孩子,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剥夺了其监护权,相关部门才能够被指定为孩子的监护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救助站法庭诉讼的手段是正确的。

而从社会意义上来说,救助站能够主动请求撤销其生母监护权,民政局又主动接管,这是政府服务理念的巨大进步。

随着法律和社会理念的进步,更是为了保障“儿童权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有两个重要法律法规公布。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指出严重侵害儿童的父母将被撤销监护权;发现家暴等问题的医院、学校等机构必须报告,否则要担责等。

旨在通过对父母监护权的剥夺来维护儿童的权益。

当然,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是建立在儿童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实际上,随着二孩制度的落实等,有一部分父母生了孩子后,不愿意养育。

其主要表现有三个:一者,很多父母生孩子后不愿意抚养,将孩子丢弃到“婴儿岛”“医院”等公共场所;二者,有一些未婚母亲生孩子后,由于害怕担责,将孩子随意抛弃,导致婴儿死亡,这一类型的事件频发,最近一再发生生子后将孩子从窗户扔出去的事件;三者,那就是一些父母由于孩子太多,或者家庭不好,养不起,进而卖掉的也时常发生。

对于以上问题,相关部门的处理往往是试图找到其父母,将孩子送回去。

比如5月23日晚上9点左右,一个刚出生3天的宝宝被母亲遗弃在了长春市妇产医院,人们第一反应是贴出孩子照片帮着宝宝寻找亲人。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怎么规定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怎么规定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怎么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指年龄未达到14岁的少年在犯罪行为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行为的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着重探讨在中国大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如何被规定和处理的。

首先,中国大陆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这意味着在14周岁以下,少年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危害社会的,应当给予教养、教育、改造。

”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行为,通常会采取教育、矫治和保护为主要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中国大陆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专门的司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由专门的少年法院审理,并且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特殊保护和关注。

少年法院会根据少年的性别、年龄、身心特点、人格发展等综合因素,在处理犯罪行为时采取教育、矫治、帮助和保护的原则。

此外,还会配备专门的少年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等专业人士,以确保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处理。

最后,中国大陆政府还着力开展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服务,推动开展校园暴力和欺凌现象的防治,建立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等措施。

通过这些预防工作的开展,旨在使未满14周岁的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法律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在中国大陆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法律规定了14周岁以下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该给予教养、教育、改造。

中国大陆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此外,政府还加大力度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通过综合治理,期望能够减少未满14周岁人犯罪的发生,为年轻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7国考面试热点:未成年伤人喊无罪,是谁给了他无罪的权利

2017国考面试热点:未成年伤人喊无罪,是谁给了他无罪的权利

2017国考面试热点:未成年伤人喊无罪,是谁给了他无罪的权利面试热点相关背景出生于1998年的胡某从云南到浙江义乌打工,在打工期间结识了“小宝”等几位朋友,还交了一个漂亮的女朋友。

因朋友惦记自己女友,未成年的胡某与朋友约架,结果致对方多人受伤,自己逃至外地。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其在斗殴过程中,居然口口声声喊:“未成年杀人无罪”。

(《劳动报》12月6日)华图教育热点解析@中国青年报乾羽:“未成年杀人无罪”表现出胡某的嚣张和无知。

谁说“未成年杀人无罪”了?《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胡某出生于1998年,已经接近18周岁,他的年龄早超过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红线,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确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3名未成年人残忍劫杀一女教师,其中年龄最小者11岁,最大者13岁,由于3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工读学校教育;2016年7月,13岁的沈某某将诚谏镇石桥村3名小孩用石头、刀具等虐杀致死,因其未满14周岁,被送到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3年的收容教养。

在胡某的法律认知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只要自己还是个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什么残忍的事情,最后都会“平安无事”。

原本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胆敢犯罪的凭借--他们不仅对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敬畏,反而觉得法律不过如此,而且可以利用。

当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让人瞠目结舌时,社会既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复杂社会问题。

面对一个叫嚣“未成年杀人无罪”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引导教育呢?他们觉得法律有漏洞可以钻,就可能铤而走险。

当务之急,要让这些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教育他们尊重法律,避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纵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研发(1991)2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

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的请示(吉高法研发(1991)2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最近审理一起王守巍故意杀人、抢劫重大案件。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守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守巍的法定代理人王玉家以“原审认定王守巍年龄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我院审理,王守巍犯罪时尚差11天不满16周岁,原审认定已满16岁有误。

审判委员会认为虽然王守巍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但是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王守巍不满16岁,因此不能判处“死缓”意见是一致的。

公务员行测考试形责年龄考点

公务员行测考试形责年龄考点

公务员行测考试形责年龄考点在行测常识判定中,刑法常常考到的题目,特别是新修改的刑法部分更是我们行测常识备考的重要考点。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常常以案例的情势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知道。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形责年龄考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形责年龄考点(一)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2周岁的人不构成犯法,不承当刑事责任。

注:1.不满12周岁即是小于12周岁。

2.《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依照公历的年、月、日运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另外,在起算时应从行动时,而非结果时运算年龄。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法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暴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卑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8种犯法是指具体犯法行动而不是具体罪名。

【例】如15岁的孩子绑架他人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可以直接定成心杀人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偷窃、欺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成心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成心伤害罪或者成心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如15岁的小明入户偷窃,为了逃跑把女主人刺成了重伤,则小明直接构成成心伤害罪。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暴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卑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刑法十一修正案》新增内容,也是对近几年不满14岁未成年人犯法的社会现象的回应,需要大家侧重掌控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情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07至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之刑法

07至09年国考法律知识部分之刑法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2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答案及解析】B。

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

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8题: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答案及解析】C。

解析: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肯定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

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根本不存在是不是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9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D。

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懂法”的14岁少年

“懂法”的14岁少年

“懂法”的14岁少年李明是一个14岁的中学生,但他并不只是一个普通的少年。

他不仅在学校成绩优异,还是一个“懂法”的少年,对法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李明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

在幼儿园时,他就经常和老师们讨论一些道德和法律的问题,而不是与其他孩子玩耍。

他从小就知道违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为了避免触犯法律,他总是遵守家规和学校纪律。

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明对法律的认识也不断加深。

他开始主动去读一些跟法律相关的书籍和文章。

他通过阅读了解到了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了解到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他定期阅读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用自己的话总结要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李明并不满足于纸上学到的知识,他还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知识竞赛和活动。

他曾经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模拟法庭比赛,表现出色,获得了一等奖。

他还曾参加过学校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多次获得高分,成为学校里的法律“达人”。

除了在学校的活动中展示自己的法律才能,李明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他曾经参与过一次法律援助活动,帮助一些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

他发现,有些人对法律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的权益,经常被欺压。

李明决心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帮助他们维护正义和权益。

李明对法律的热爱也促使他选择了法律专业作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

他希望将来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为社会作出贡献。

他相信只有了解法律、懂法规、遵守法律的人,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

李明的父母对他的热爱和理解。

他们支持他选择法律专业,并鼓励他不断学习和进步。

他们认为,只要李明继续努力,他一定能在法律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李明的故事激励了许多其他少年,让他们也开始关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他们纷纷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班,读取法律书籍,参与法律讨论。

李明成为他们的榜样和引领者,鼓舞着他们追逐自己的梦想。

李明是一个“懂法”的14岁少年,他通过阅读、学习和参与社会活动,使自己对法律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他的热爱和努力让他在法律领域展现出色的才华,并成为其他少年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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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检方抗诉14岁少年,获无期徒刑。

14岁的未成年学生胡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宗某产生矛盾。

某日,胡某持刀在校园学生公寓大厅将宗某捅刺致死。

约半年前,其还因琐事纠纷持刀将未成年人陈某捅致重伤。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7年。

宣判后,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宗某父母提出上诉,并申请抗诉,东营市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我们发现胡某罪行极其严重,短短5个月在校园内行凶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害对象都是未成年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上利用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来当做自己减轻处罚的护身符。

”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相关负责人说。

二审期间,经办案人员反复教育挽救,可胡某毫无悔改之意,对关键情节翻供,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胡某父母表示无力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调解未能成功。

最终,山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得到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对胡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未检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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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杀人后无悔意,有期徒刑改判无期, 对于山东省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未检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诉案件,对此你怎么看?
【中公参考答案】
少年杀人这样的校园暴力事件频发,而且杀人后都无悔意,确实让我们寒心,更值得我们反思;然而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我们更对司法的公正有了信心。

一方面,校园暴力的层出不穷不仅仅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出现问题,也更让反映出社会风气的问题:学校的教育只重视智育,对于学生德育的教育几乎是空白。

就像这起案例一样,学生很懂法律,懂得自己在16岁之前不必承担过多的责任,而肆无忌惮的在不到半年内就连续进行两起恶意的杀人行为,才十几岁!正是生命中最美好的时光,在校园里不断成长,三观形成的重要时期,而他呢?却形成了如此暴力的三观。

除了学校的教育,他的家庭情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具介绍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小时候就对孩子动手,母亲也是只会溺爱孩子,也让我们反思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事件的层出不穷,与法律对于施暴者处罚过轻,甚至在事情发生后免于处罚有很大的关系,变相的放纵了施暴者,让孩子有恃无恐。

法律本身对孩子的保护是善意的,但是却成了这些孩子的“保护伞“。

这次检察院的抗诉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宽容不是纵容,爱不仅仅只有宽容。

这对青少年对于法律的认识也会起到更高的、更深的认识。

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我们一方面从法律上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不仅仅是监护人的金钱处罚,也可以公益劳动等;对于家长没有尽到教育、监护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的学校范围内要对此案件进行正确的解析、解读,请专家进行宣导,让孩子们有正确的认识、对暴力、对法律都有更深刻的认识。

而对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更是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需要专业的指导,只有这样这样的悲剧才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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