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辨析

合集下载

法律人的10种法律思维

法律人的10种法律思维

法律人的10种法律思维作者:来源:《生活文摘》2018年第03期第一种思维逻辑思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古希腊一个学生和一位老师之间的“半费之讼”。

这个“半费之讼”就是一半的费用。

普罗泰戈拉是古希腊奴隶民主主义国家的著名的智者,在各地旅行并且广泛的收授徒弟,教给他们修辞以及论辩的知识。

当时在古希腊,一个老师教一个学生如何打官司,说:“我跟你签一个协议,(学费)收你一半的费用”。

这相当于现在当律师的风险代理,或者说提前支付一半费用的风险代理。

(古希腊的老师)说:“你毕业以后打的第一场官司,只要是赢的官司,你就再付我另外一半(学费)”。

然而,這个学生毕业之后,就天天呆在家里,不打官司。

这个老师着急了,很生气,就起诉这个学生,说:“你必须把这另外一半的费用给我,不管是哪个途径我都能赢。

如果按照法院判决我赢了,我也可以让你将另外的一半费用给我;如果按照协议你赢了,你也得把另外的一半费用给我”。

没想到老师厉害,学生更厉害。

学生说:“老师啊,其实我的另外一半费用永远也不给你的,而且我也给不了你。

因为这个协议签订完了之后,现在到了诉讼阶段,如果根据法律判决我不给你,那我当然不给你;如果你赢了我同样不会给你”。

你们看,这又是一个逻辑道理。

只不过,这个里面双方利用了一个概念的偷换达到了赢得自己胜利的目的。

这就是一种逻辑推理。

所以在法律思维当中,逻辑思维可能是我们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经常讲“因为”、“所以”,这是一种逻辑思维。

在我们的法律规范当中,比如说“假定、处理、制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

比如说我们要设定一种权利,那我们要考虑这种权利的来源。

比如说我们设定一种权利,我们同样考虑为这种权利设置了某些救济措施。

这就是我首先要告诉大家的逻辑思维。

第二种思维逆向思维逆向思维也就是反向思维。

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时代,每天都能看到我们所谓的“民意”。

“民意”是一种什么思维?就是一种大众思维。

法律人的思维,跟“民意”究竟是否属于一种思维?当全社会皆曰可杀的时候,法律人要说不杀,因为法律人拥有的思维之一就是这样一种逆向思维。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赵县人民法院冯晓静说起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我想从一段法学院师生的对话开始讲起,这是我从网上看到的一个笑话,但我觉得意义很深远,讲来大家听听。

某日,老师在课堂上想看看一学生(法学专业学生)智商有没有问题。

以下是他们的经典对话。

老师:“树上有十只鸟,开枪打死一只,还剩几只?”学生:“是无声手枪还是一般的手枪?”老师:“是一般的手枪。

”学生:“枪声有多大?”老师:“80~100分贝。

”学生:“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老师:“是。

”学生:“在这个城市里打鸟犯不犯法?”老师:“不犯法。

”学生:“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老师:“确定。

拜托,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行了,OK?”学生:“OK。

树上的鸟里有没有聋子?”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想飞却飞不掉的?”老师:“没有。

”学生:“边上还有没有其他的树,树上还有没有其他鸟?”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残疾的或饿的飞不动的鸟?”老师:“没有。

”学生:“算不算怀孕肚子里的小鸟?”老师:“不算。

”学生:“打鸟的人眼有没有花?保证是十只?”老师:“打鸟的人眼没有花,就十只。

”学生:“有没有傻得不怕死的鸟?”老师:“都怕死。

”学生:“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老师:“不会。

”学生:“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老师:“完全可以。

”学生最后满怀信心地说,“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一只;如果掉下来,就一只不剩。

”老师晕倒……看完以后,我并不觉得这是个笑话,反而觉得挺耐人寻味的,它告诉我们:法律永远不会有标准答案。

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对任何事情作出结论之前,都必须考虑所有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也都可能导致结论的变化。

这也正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

说起学法律,很多朋友都问我,是不是要背下好多法律条款,这问题一听就知道是非法律人士问的,真正学法律的人才不去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呢,如果我们只研究法律条文,会带来一个什么后果?那就是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会出现修改、废除、增删,我们学习法律的所有知识都会成为过去式。

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

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

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则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法学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创新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与创新。

一、法律思维的定义与作用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通过专业的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是培养学生法学素养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必备能力。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学生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等方式,培养分析问题、辨析事实、判断法律关系的能力。

同时,法律思维也要求学生具备辩证思维和综合能力,能够平衡各种权益和利益,找到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二、创新法学教育的方法和途径2.1 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常用方法,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但传统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只强调学生对案例事实的理解和法律规则的运用,忽视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因此,在创新法学教育中,需要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并引导学生透过案例看到问题的本质和法律的目的。

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应培养归纳总结的能力,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2.2 引入跨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法学教育应当开放和包容,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

例如,应该引入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相关内容,让学生了解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点,培养跨学科思维。

跨学科思维的培养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跨学科研究等方式进行。

学生在学习其他学科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将其应用到法律领域,并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3 推动创新性研究和实践法学教育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更应推动学生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和实践。

学生可以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活动,亲身体验法律实践的全过程。

同时,学校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研究机会和平台,鼓励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二、 法律 思维 与 法治 思维 的主体 和 内在 要 求不 同
法 律 思 维 的 主 体 是 人 , 法 律 思 维 是 个 人 头 脑 的一 种 思 维 过 程 和 思 维 方 式 , 这 种
维要求严 格 依 照和 执行 法 律 , 这 是 一 种 运 用 法 律 条 文 所 体 现 的 规 则 对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以 看 出 法 治 与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民 主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 “法 治 既 是 国 家 治 理 的 理 想 目 标 , 也
是 国 家 治 理 的 现 实 模 式 ”, 因此 法 治 思 维


法律 思维 和 法治思 维 的概念
法 律 思 维 是 运 , E N法 律 的 思 维 过 程 , 即
2 0 1 4年 2月 第3 l卷 第 1 期
枣 庄 学 院学 报
J O UR NA L O F Z A0 Z HUA NG UN I VE RS I T Y
F e b . 2 01 4
Vo 1 . 3 l N0. 1
法律 思维 与 法治 思 维 的 区别 与 联 系

8 0・
陈辰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为根 本 不 违 法 , 因为 那 3 0 0 0元 钱 本 身 就 属 于 甲所 有 , 村 民 B认 为 甲 有 罪 , 甲是 一 个 小 偷 , 他 把 钱 已 经 借 给 了 别 人 因 此 他 的 行 为 违 法 。从 这 个 例 子 可 以 看 出 , 针 X - , j - 同 一 事 实行 为 , 不 I N的 人 根 据 自 己 的 法 律 思 维 往 -
进 行 判 定 的 思 维 过 程 。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六种法学基本思维
标题:六种法学基本思维及其应用
一、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要求法律人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分析法律案例时,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确保论据与结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例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依据事实、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方式进行逻辑推演,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强调在法律问题上既要看到矛盾的对立面,又要看到其统一性,避免片面和绝对化。

在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时,法律人应全面审视案件中的各方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辩证法的扬弃、转化等观点,寻求最优解,实现公平正义。

三、规范思维
规范思维是指法律人在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始终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指引,坚守法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是保障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

四、人文关怀思维
人文关怀思维要求法律人在实施法律、解读法律过程中,充分关注和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五、历史思维
历史思维是指在法律理解与适用过程中,要基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变迁来解读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时代内涵,既不割裂法律的历史连续性,又能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法律的应用方式。

六、系统思维
系统思维注重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强调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

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法律人需将特定法律问题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考量,通盘考虑,防止出现局部合理而整体失衡的现象。

总结,这六种法学基本思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思维方式,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的逻辑思维

法学的逻辑思维

法学的逻辑思维一、引言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不仅仅是一门知识体系,更是一种思维方式。

法学的逻辑思维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逻辑思维方式进行问题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

本文将以法学的逻辑思维为主题,探讨其特点和应用。

二、法学逻辑思维的特点1. 严密性法学逻辑思维注重推理过程的严密性。

在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过程中,需要进行严密的推理和论证,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归纳与演绎法学逻辑思维既包括归纳思维,也包括演绎思维。

归纳思维是从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普遍性规律,而演绎思维则是从普遍性规律推导出具体结论。

法学逻辑思维通过归纳和演绎的运用,帮助法学者理清问题的本质和规律。

3. 概念的明确性法学逻辑思维强调概念的明确性。

在法律领域中,概念的准确定义是问题分析和解决的基础。

法学者需要对法律中的各种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和理解,以确保思维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案例分析法学逻辑思维常常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问题的研究。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法学者可以寻找案例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推导出普遍性规律,并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法学逻辑思维的应用1. 法律问题分析法学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学者分析法律问题。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法学者可以理清问题的关键点,确定问题的本质,从而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推理。

2. 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法学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学者需要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确定法律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3. 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法学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学者进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对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比较研究,法学者可以发现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方案,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4. 法律实务的指导和规范法学逻辑思维可以为法律实务提供指导和规范。

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法学者可以总结出实务中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法律实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关于法律人思维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1、重权利思维(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

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

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

”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

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重要问题。

虽然人们可以从各个途径接触到一些具体的重要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两个问题仍有作深入探讨的必要。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

”[2]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对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

有鉴于此,借《原则问题》出版之际,我把德沃金作为一个优秀法学家的范例来展开上述话题的探讨。

一、法学家要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的既充满诗意又令人敬佩的学院教授。

在当代美国法学家中,德沃金之所以显得如此与众不同,不仅与他讨论话题的严肃性直接相关,而且与他面对的众多论敌的强大性直接相关。

德沃金是一个不苟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

[3]但是他很坦诚,因此,在《原则的问题》中,经常出现诸如“尽是胡闹”(all nonsense)[4]、“极其拙劣”(very bad)[5]、“多么虚弱无力”(how feeble)[6]、“荒诞”(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行不通”(implausible)、“极其片面”(radically incom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败”(wholly fail)[7]、“真正糟糕”(just bad)[8]、“极其愚蠢”(crazy)[9]、“像……一样地愚蠢”(as silly as)[10]、“无用”(useless)[11]、“失败”(fail)[12]、“荒谬”(fallacious)[13]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粗话。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一种通过法律的逻辑和原则去分析、思考问题的方法。

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质,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详细阐述。

第一,法律思维注重逻辑性和系统性。

法律思维要求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和程序,从而使得推理和判断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法律思维是一种前后有序的思维过程,需要清晰地列举出问题的关键要素,进行逐步的分析和推理,使得结果具有说服力。

第二,法律思维关注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公正和公平,法律思维也同样如此。

在进行法律思维时,人们需要从公正和公平的角度出发,遵循法律规则和原则,以确保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法律思维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要求人们在思维和行为中遵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法律思维需要人们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将法律规则引入到思考的过程中,以达到合法、合理和合规的目的。

第四,法律思维具有推理和判断的能力。

法律思维要求人们能够进行推理和判断,通过对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法律思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观点,进行逻辑推理和评估,以确定合理和公正的结果。

第五,法律思维强调综合性和整体性。

法律在解决问题时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和各种利益的平衡,因此法律思维需要人们具备综合和整体的思考能力。

法律思维不仅要关注问题本身,还要考虑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历史、社会和伦理等因素,从而做出全面和综合的判断。

第六,法律思维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的应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复杂和多变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思维具备灵活和适应的能力。

法律思维需要人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思考和决策,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第七,法律思维强调正义和合理性。

法律是为了维护正义和合理性而存在的,法律思维也是以此为出发点。

法律思维要求人们从正义和合理性的角度思考问题,坚持法律的原则和价值观,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正和合理的待遇。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之异同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之异同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之异同(一)区别先从二者的主体和内在要求来看,法治思维的主体是法,虽然法律本身不参与治理社会,法律仍然需要通过一些人或者机构去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律,但是这些人或机构只能被视作法律治理社会的手段,即法律通过人来治理社会,所以法治思维要尽力排除个人喜恶来还原法律自身的价值和精神追求,所以在法治理念之下,法官成为法律的仆人,法院则成为法律的工具。

法律本身的价值和追求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任加更改,基于此,“民事审判”就不存在法律审判所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来看,民意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分离: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民意的指导和束缚,所以现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司法独立。

相较于法治思维,法律思维的主体是人,它是个人头脑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思维过程,此种思维过程常常受到个人的情感因素所左右,所以法律思维具有一些难以避免的主观因素,时常带有人治的色彩。

特别是当法律服务于一国内部少数特权阶层时,法律便成为这部分特权阶层的统治工具,此时法律思维无从体现法律,悲剧的成为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臆断的过程。

无论基于何种前提,法律思维始终是人运用法律对行为合法性与否进行判断的思考过程,该过程归根到底是人的思维判断过程。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法律思维,这往往会导致对同一事实行为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判断结果,对于一个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也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此可见,连普通社会公众内部都会出现意见分歧,更别提熟知法律的精英们,但无论这种法律思维的结果如何以及判断正确与否,该种法律思维的过程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个法治社会不可能做到社会当中的每位成员都成为律师、法官那般通晓法律的精英分子,但法治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并用来指导每位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

接着,我们从对应概念方面看二者的区别。

和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政法思维、人治思维,如果一掌权者具备法治思维,那其就会依法办事,也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程序正义;相反,不具有法治思维的掌权者,往往采用政法思维、人治思维办事,突出的表现是,他们常常以个人的好恶为依据、以亲疏远近的“关系”来办事,用政治目标替代法治目标,用政治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或者披着法律的外衣实为其政治目的服务。

《法律人的思维》课件

《法律人的思维》课件
《法律人的思维》 ppt课件
目录
• 法律人的思维概述 • 法律人的逻辑思维 • 法律人的创造性思维 • 法律人的批判性思维 • 法律人的实践思维
01
法律人的思维概述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
01
法律人的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 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独特的 逻辑、推理和判断方式。
02
它强调对法律条文、判例和法律 原则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对 法律事实和证据的严谨分析。
THANKS
感谢观看
03
法律人的创造性思维
创造性思维的定义
创造性思维
是指个体通过新颖、独特的方式 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它涉及到 对信息的重新组合、推理和联想 ,以产生新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特征
创造性思维具有开放性、灵活性 、独创性和求异性等特点,它鼓 励个体跳出传统的思维框架,挑 战现有的认知和观念。
创造性思维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人思维的特点
01
02
03
严谨性
法律人思维注重逻辑严密 和推理精确,以确保法律 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规范性
法律人思维以法律规范为 依据,强调对法律的尊重 和遵守,反对随意解释和 滥用。
实践性
法律人思维注重解决实际 问题,强调对法律条文和 判例的具体运用,以实现 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人思维的重要性
04
法律人的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的定义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理性的、分析性的思维方式,它要求人们在对问题进行思考时,要保持一种怀疑、 审慎的态度,不轻易接受表面的事实或权威的观点,而是通过深入分析、推理、评估来形成自己的判 断。
批判性思维强调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要求人们在对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分析、比较和评价时,要 具备清晰、准确、相关、逻辑和公正等品质。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整个法律系统的基础,并为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法律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在中国,民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领域研究的兴趣。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法学家王泽鉴针对其研究开发了一种独特的思维框架“王泽鉴思维框架”。

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核心概念是认识论的应用,即法与理论的结合。

通过精准定义和清晰界定,把民法与实践结合起来,使其在行政组织、商业组织规范中得以有效实施,从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合理有效。

王泽鉴思维框架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借助民法的历史、规章、案例,分析民法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以民法改革为核心,从民法规范、制度实施、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以最新的发展为基础,依据法律效果和实际效果,对民法的发展、完善、改革和实施提出积极建议。

王泽鉴思维框架在当今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行政机关和政府实施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架构和思路,使得民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合理有效;其次,它为商业机构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规范框架,使得商业机构的合法性得以确保;最后,它为民事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依法判断和提出建议的框架,使民事司法案件的调解和审判更趋合理。

以上便是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概况,它是一种基于认识论的思维框架,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民法的创新。

王泽鉴思维框架让人们充分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法实施的全面有效,并且有助于更好的发展民法理论和实践。

因此,从长远来看,王泽鉴思维框架对民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拓宽了民法理论的界限,把民法从传统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其次,它提供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方式,推动民法的实施变得更加有效;最后,它为民法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促进民法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总而言之,王泽鉴思维框架是一种综合性的民法理论框架,既结合了民法的传统理论又结合了实践,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也有助于促进民法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在理解和掌握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是指具备法学知识背景的人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强调对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注重逻辑推理和法律条文的解释。

法律思维则更加广泛,指的是在法学思维基础上,通过运用多学科知识、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比较,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思维方式。

它集成了法学思维中的概念、原则和规则,并加入了更多的实务经验和非法学因素。

虽然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法学思维作为基础,为法律思维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

而法律思维则在法学思维的基础上,加入了更多实务经验和综合性的思考,用来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相辅相成。

法学思维强调对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从而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法律思维则通过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实务经验和非法学因素,使解决方案更具实操性和可行性。

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发展需要在法学教育和实践中注重。

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使其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分析能力。

此外,还应该倡导跨学科的学习方式,使学生能够更好地运用综合性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在实践中,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注重不断深化法律思维,通过多学科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法律工作者还应该具备开放的思维,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为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提供了理论支持。

而法律思维则在法学思维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多学科知识和实务经验,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只有在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相辅相成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是对苏力《法律人思维?》一文若干观点的回应和批评。

苏力赞赏美国现实主义的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无前提地主张“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

本文主张法律人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

法律人不能拘泥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逻辑,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

但进行社会后果考量时,不能夸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义,不能以英美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义学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

【关键词】法律人思维;二元论;法教义学;超越法律;考量后果对法学的自我维护,这一直有必要反复促成。

卡尔·恩吉斯{1}正义适合以超实证的、进步的态度来为法律提出根据,而法的安定性则适合以实证主义的、保守的态度来为法律说明理由。

拉德布鲁赫{2}我们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是醒着的,说我们是清醒的。

吴经熊{3}朱苏力教授在《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2013)发表了《法律人思维?》(以下简称“朱文”),细腻生动,洋洋洒洒,其解构的学术特点和深厚的文字功夫跃然纸上,促使我们对“法律人的思维”话题进行反思的同时,也会引起职业法律人和诸多法科生对业已建立的确信的怀疑。

朱文的核心观点是强调法律现实主义主导下的美国式法官的办案方法与思路(如果不用“思维”的话)的优越性,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

这是一个具有启发意义的观点,让我们去反思法教义学的局限性,反思规则的无奈。

正如苏力所说的,随着法律发展的新变化,法律人要关注受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而导致的那部分法律领域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固守传统的法教义学的确有其局限性。

因此笔者很赞同苏力文章中的如下立场:法律人不能局限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

法学方法论的批判性思维与辩证思维

法学方法论的批判性思维与辩证思维

法学方法论的批判性思维与辩证思维在法学领域,方法论是一种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原则的学科。

而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则是法学方法论中十分重要的思维方式。

这两种思维方式的运用,对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问题的解决起着关键作用。

批判性思维是指对传统观念和假设进行质疑和批评的思维方式。

在法学中,批判性思维可以用来审视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质疑其来源、目的和后果,批判性思维可以揭示法律的局限性和盲点,并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例如,对于某一法律制度的执法效果进行评估时,批判性思维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制度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为改善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思路和借鉴。

辩证思维是指通过比较、对照和综合等方法,从不同视角和立场探讨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法学研究中,辩证思维可以用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领域中的矛盾和争议。

通过对异同之处的把握和统一,辩证思维可以帮助我们克服主观偏见和片面观点,形成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例如,在争议性较大的法律案例中,辩证思维可以帮助我们从多个角度和权衡各种利益,以达到公正、合理和可行的判决结果。

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在法学方法论中的结合应用,可以帮助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通过批判性思维,我们能够审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深入了解法律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影响。

通过辩证思维,我们能够充分分析法律领域中的矛盾和争议,理解并平衡各方利益,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视角。

然而,在运用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时,也需要注意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首先,批判性思维不是无目的的批评,而应基于理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偏见和情绪盲目。

其次,辩证思维不是对立或排斥的对待问题,而应致力于寻找共性和共同点,避免伤害法学研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最后,法学方法论的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需要不断培养和实践。

通过多读经典法学著作,参与法学讨论和研究,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逐渐掌握这两种思维方式,并将其运用于法学研究和实践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 会 未来 法学 家 与 法律 人 的人 才建 设 提 供 而法 律 人 由于其 社 会 性 的 职业 特 征 以及 其 以解 决 个 案 为 基 指导 方 向。 本 出发 点 的职 业 特 征 ,法 律 人 相互 之 间呈 现 出 以具 体 经 验 为 纽 关 键词 :法律 思 维 ;现 实职业机 制 ; 思维特 征 带 的交 流 与传 承 法 则 。这 里 的 经验 型思 维 是 指 以 经验 的堆 积 与 传 承 为 主 要思 维 形 成 方 式 、 以思 维体 系 的微 观 性 与实 务 性 的思 法 学 家 与 法 律 人 ,一 直 都 是法 学 人 才 队 伍 中 的两 支 主 干 力 维 范式 ,这些 经验 往往 不具 有个 体 原创 性 ,而具备 群体 经 验 型。 量 ,在人 们 眼 中似 乎 一直 以来 扮 演 着对 立 角 色 ,甚 至 被 认 为 二 这些经验型特征包括职业程序经验、职业行为经验及 职业观念 者在思维、思考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然而 ,法学家与法律 经 验 等 等 。正 是 这 种 经验 性 的传 承 塑造 了法 律 人 的 思 维 ,是 下 人 在 法 学 教育 阶段 接 受 的培 育 并 无 大异 ,甚 至 可 以说 二 者 有着 文 所提 及 的法律 人思 维 的诸 特征 的产 生 根本 。 相 同的教育背景。那么,他们之间是否真正存在着所谓的法学 ( 2 )演 绎性 思 维与 归 纳性 思 维 。这 是从 思 维 的演 化途 径 进 家与 法 律 人 思 维上 的差 异 呢 ?如 果 有 ,这 种 差 异 又是 如 何 得 以 行 比较 。法 学 家 的 演 绎性 思 维 与 法 律人 的归 纳 性 思维 意味 着 法 表 现 ?本 文 将 从 这 两 个 问题 出发 ,拨 开 以往 人们 对 于 法 学 家 与 学 家 更 倾 向 于演 绎 性 思 维 的运 用 而 法律 人 倾 向于 经验 型归 纳 性 法 律 人 的 偏执 见 解 ,重新 从 法 学 家 与法 律 人 的实 际现 实 出发 , 思 维 的运 用 。面 对 法 律条 文 滞 后 、法 律 规 范 空 白等法 律 缺 陷 与 分 析法 学 家与法 律 人 的思维 差异 性并 且 进行 辨析 。 现实 社 会 已存 在 问题 的 巨 大反 差 ,法学 家 以 已经 构建 的完 整 的 首先 进 行 概 念 界 定 ,本 文 中所 指 的法 学 家 与 法律 人 是 指 当 套法律思维体系为前提 ,从法律理论之中的概念、原则乃至 代 中国的法学家与法律人 ,排 除了国外的法学家与法律人 ,也 于规 范 目的出 发 , 以期 实 际社 会 问题 的 落 实解 决 。这 种 以他 人 排 除 了历 史 上 的法 学 家 与 法律 人 。即本 文研 究 的 两个 比较 主 体 或者 自己法律理论为推倒起点,从一般向具体个体来 运用 的前 是法 律发 展 到 2 1 世 纪 时 的 中国法 学 家与 法 律人 。 这里 的法 学 家 瞻性 思维 即 为法学 家 的演绎 性 思维 。 是 指 包 括 大 学法 学 教 授 以 及学 者 型 法 官 、研 究 性 律师 等 从 事 法 与之 相 对 应 ,基 于对 实 际 案 件 的操 作 ,法 律人 的归 纳 性 思 学理 论 研 究 为 主要 工 作 的法 学 学者 ;而 法律 人 则 指包 括实 务 型 维体 现在 由个 别 到一 般 的思 维 总结 中。 在 寻求 个 案 正 义 的基 础 的法 官 、检察 官 以及 实 务 律师 等 在 内的代 运 用 法 律解 决 社 会 矛 上总 结类 案规 律 , 以形成 职业 “ 惯例” 存 在 于思 维之 中加 以运用 。 盾 、实 践 法律 的法 律 工 作 者 ,甚 至 包括 以从 事 实 务法 律 工 作 为 同 时 ,这 种 职业 带 来 的 归 纳性 思 维 也 成 为行 业 经 验 性 思 维 的一 主 的大 学 法 学 教授 。需 要 留意 的是 ,针 对 当今 中 国社 会 中存 在 部 分 ,成 为 经 验积 累 的组 成 ,甚 至 成 为 法 律 人 “ 崇 尚” 法律 的 的 既从 事 法 学研 究 也 兼 职 参 与 职业 法 律 人 工作 的双 重 身份 者 , 渊源 。 本 文 以其 主要 职业 为准 将 其 划 分 进入 不 同领 域 中 。最 后 ,本 文 ( 3 ) 终 点 式 思维 与 路径 式 思维 。这 是 从 思维 的方 向角 度进 中的法 律 思 维 指法 学 家 或 者 法 律人 解 决 法律 问题 时 使 用 的思 维 行 的 比较 。法 学 家在 分 析 构 造 法律 理 论 时 ,以现 实 法 律 体 系 的 模式 。 完 善 为思 维 方 向。在 完 善 现 实 法律 体 系 的过 程 中 ,法 学 家会 引 法学家思维与 法律 人思维差异形成之缘 由 入 新 的价 值 取 向、讨 论 新 的 被 法 律 保 护 的法 益 ,总 的来 说 ,即 接受着几乎完全相同的大学法学教育,同样通过了中国的 以 “ 良法 ”作为 其思 维 的终 点 。 司法 考 试 ,可 以说 有 着 几 乎 相 同 的知 识 背景 体 系 的法 学 家 与法 而 法 律 人 的职 业 要 求 其在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时 只能 得 以从 实 际 律人却似乎形成了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的不 同思维路径 ,笔者认 出发 ,严 格遵 守法 律 与事实 ,以守 法 主义 为其 思维 的重 要 特征 。 为 ,现实 职 业机 制便 是形 成 二者 差异 的最 主要 原 因。 即使法 律 人在 运 用法 律 的过 程 中发 现 了法 律存 在 的漏洞 与 不 足 , 现 实 职业 机 制 ,从 本 质上 来 说 ,是 社 会 中的 某 一类 特 定 行 现 实 的 职业 法 律 体 制并 不 允 许 法 律 人立 即背 叛 法 律 、寻 找 新 的 为的总称 ,它反映了某一类主体的社会行为特征 。处在现代法 “ 良法”。这是因为 “ 现有法律规定是他们得以依仗 的最有力 律机制之中的法律职业工作者,由于接触不同的法律运行机制 , 的公 共 武器 。” 他 们 的 思 维体 现 出 了迥 然不 同的 职 业 特征 。这种 由职 业 特 性带 社 会 转 型 特殊 时期 ,中 国 当代 法 学 家 与 法 律 人 的思 维 差 异 来 的 职业 思 维 是 当 代法 学 家 与 法 律人 形 成 思 维差 异 的重 要 时代 存 在 着 现 实 的必 然 性 ,但 也 正 是 因 为这 种 思 维 差 异 才促 进 了法 因素 。 律 在 各 个 领域 、各 个方 面 的多 元 化 发展 。社 会 主 义法 治 的建 设 对 我 国法 学家 而 言 ,他们 的职 业 特 征 决定 了他 们 更 加 专 注 不 能 仅 仅 依靠 法学 家 的构 建 性 、演 绎 性 、终 点 式 思 维 ,更 要 依 于 法 学理 论 的构 建 ,对 法 律 具 体操 作 细 节 的 不熟 悉 以及 欠 缺 对 靠 法 律 人 的 经 验 型 、归 纳性 、路 径 式 思 维 。这 是 因 为 ,法 学 家 当事 人 接 触 ,使 得 法学 家 的思 维 方 式更 加宏 观 而 抽 象 。通 过 理 的思 维可 以为 法 治提供 理论 指 导 ,这 是一 种宏 观 的需 求 。同时 , 论 的学 习 构建 一 个 属 于 法学 家 的思 维 就 如 同构 建 一座 思 维 的象 法律 人 思 维 为 法治 社 会 可 以 提供 微 观 型 、 实 际性 的要 求 以 弥补 牙塔。 抽象法律理论的现实不足。两种法律思维的共 同作用才推进中 与之 相 比 ,法 律 人 的职 业 则更 多地 接 受 实 际 案件 、接 触 实 国法 治社 会 的完 善 。 际程序操作。现实的法律人职业机制促使他们以更有效率 的方 参考 文献 : 式解 决 实 际 生 活之 中 的矛 盾 ,而 每 一 次 案件 的解 决 都 为他 们 法 [ 1 】 张文 显 , 卢学英. 法律 职业 共 同体 引论 Ⅱ 】 . 法制 与社 会发展 , 2 0 0 2 律思 维 的构建 添砖 加 瓦 ,使得 法律 人 的思 维更 加微 观而 实 际。 [ 2 ] 陈金 钊 . 法 律 人 思 维 的保 守 性— —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中 的 法 官意 二 、法学家思维与 法律 人思维的差异辨析 识形态 . 学 习与探 索 Ⅱ ] , 2 0 0 8 由于从 事 的职 业 的 差异 ,进 而 导 致 法学 家 与 法 律 人在 思 考 [ 3 ] 张卫平 . 法 学家 是什 么 I N ] . 检查 日报 , 2 0 0 8 — 1 — 4 . 法律 问题 时 的 不 同思 维 范 式 。法 学 家 思 维 与法 律 人 思 维 的差 异 陈金钊 . 法律 思 维及 其对 法 治的 意 义 Ⅱ 】 . 法商研 究 , 2 0 0 3 ( 6 ) . 主要 表 现在 以下 三点 : [ 5 ] 李应 森 . 法律人 的 思维 特征 Ⅱ 】 . 河南 大学 学报 , 2 0 0 6 — 1 1 ( 1 ) 构 建 型 思维 与 经验 型 思 维 的差异 。这是 从 思维 形 成 的 [ 6 ] 张悦 . 法律 人 与 法学 家 思维 的 不 同及对 中国 法治 的影 响 Ⅱ ] . 云 角 度 来 比较 。 每 一�
理论前 沿
法学家思维与 法律人思 维辨 析
吴 文 婷
( 2 6 4 2 0 0 山东大 学 山东 威海 )
摘 要 : 本 文 以现 实 职 业机 制 这 一 影 响 法 学 家 思维 与法 律 整 体 的 原创 性 与严 谨 性 为 主要 特 征 的 思维 范 式 。而 这 种 构 建 性 人 思 维形 成 差 异 的 重要 因素 为 切入 点 ,通过 分 析 法律 人 与法 学 的法 律 思 维正 是 法 学 家 表 现 出独 立 性 、法 学 家 理论 出现 多 样 性 家 的 不 同职 业 机 制 ,对 比探 究 了法 学 家 思维 与法 律 人 思维 的特 的根 源基础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