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前即2012年10⽉1⽇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企业在重建或恢复⽣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出,从搬迁收⼊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由纳税⼈⾃⾏转让原房地产的,⽐照本规定免征⼟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过量废⽓、废⽔、废渣和噪⾳,使城市居民⽣活受到⼀定危害),⽽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进⾏搬迁的情况。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3年第一期)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
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防范四大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注意防范四大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今年第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获得的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之前的老政策相比,办法内容更加完善,规定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同时,也逐步趋于严格,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内容更完善,企业处理更省事
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原因,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现象越来越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2007年先后发文,对企业取得相关收入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在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就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重新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11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文件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明确的地方。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这些原则性规定往往导致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服务机构等税收征管参与人对政策理。
公告书之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篇一:关于搬迁补偿的最新文件2012年40号公告,原2009年118号文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该公告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由此可见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是关键。
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即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
上述第一项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在政策性搬迁领域中,哪些行为才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具体对此规定了六项具体事项,允许企业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并非都属于税法上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同时,各种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的规 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甲公司应计入政策性搬迁收入 2030万元,包括:1.从政府取得的搬迁
补偿款 1200万元;2.被征用土地非货币性收入 700万元;3.固定资产 A 处 置收入 100万元;4.固定资产 B 保险赔款 30万元。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40号公告中,搬迁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费用化支出 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等;资产处置支出 指企业搬迁中变卖、处置、报废的各类资产净值及相关税费等。国税函 〔2009〕118号文件中,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处置资产的净值与 处置费用不得作为搬迁支出,这在实务中引起很大争议,40号公告对此 作了纠正。 甲公司的政策性搬迁支出 1000万元,包括:1.土地置换中被征用土地 处置支出 700万元;2.固定资产 A 处置支出 200万元;3.固定资产 B 处置 支出 50万元;4.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 50万元。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1.重置资产支出不作为搬迁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 定,如果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 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重置的资产就 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由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 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计税成本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 前扣除。对于企业搬迁中采取土地置换的,40号公告特别强调,以被征 用土地的净值及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换入土地 的计税成本。 甲公司搬迁中,重置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C 为 1000万元,土地置换中换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 背景
因此 , 2 0 1 3 年3 月1 3 l f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
《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费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公 告 》 ( 国 家税 2 0 1 2 年第2 4 号, 以下简 称 。 《 管理办法》 ” ) 下发 后 , 国家 外汇 管 理 部 门进 务 总局 公 告 2 0 1 3 年第 l 2 号, 以下 简 称 “ l 2 号 公 告 ) , 对《 管理办法》 的 有 行 了货 物贸 易外 汇 核 销制 度 改 革 , 取 消 了用于申报 退 税 的出口收 汇 核 关条 款 进 行 了细 化 和完 善 。 销单, 管 理 办法 ) )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 管理办法》 下 发 执行 以来 ,
加上 换人 资产 所 支 付 的税 费 ( 涉及补价, 还 应 加上 补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 关于新 旧政策 衔接 过渡问题
碉目 做 了政策 调整:
◆关于1 1 公告执行时间
1 1 号 公告 是对 4 0 号公 告执 行 前的政 策 性搬 迁项目 作 出特殊 处 理
凡 在4 0 号 公告 生效 前已经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且尚未 完 成 搬 迁 清 算 此, 其执行时间应与4 O 号公告 执行时间保持 —致 咱2 o 1 2 年1 孤 日 起执行 。
2 出口 企 业 通 过 不 同形 式反 映 了一 些 执行 中存 在 的问 ◆1
题, 并 提 出了一 些 完 善的 建 议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在 研 究 论 证 后 , 决定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案例分析作者:thzn来源:中国财税顾问网更新时间:2012-09-282012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称“118号文”),从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40号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纵观40号公告,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顺序来制定的管理办法,分为搬迁收入的确认、搬迁中费用支出扣除处理、搬迁中新形成的资产的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同时取消了118号文中是否异地重建等不同处理模式下的税务处理的规定,统一为一种税务处理方式,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从细节的税务技术角度来品读40号公告,与118号文件一些细节的技术处理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新购置的资产支出和处理的固定资产净值的税务处理上发生了的变革,这种变革笔者认为是合法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同时也少了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间的差异,降低了税务管理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对于这两点重要的变革笔者将在下文做详尽的分析说明。
40公告对于与搬迁相关的所得税要素都进行了细化规定,比118号文件规定的更加详尽和有指导性,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操作执行。
例如对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的资产处理、搬迁产生的应税所得以及亏损弥补等进行具体的细化。
在40公告对于搬迁中处置的资产净值是可以扣除的,同时发生的新购置固定资产支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只能够和其他正常购入的资产一样通过折旧摊销扣除。
这项规定和118号文件的规定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该公告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由此可见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是关键。
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即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
上述第一项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在政策性搬迁领域中,哪些行为才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具体对此规定了六项具体事项,允许企业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8.10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下⾯⼩编搜集整理的相关政策解读,欢迎阅读查看。
⼀、企业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下列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搬迁符合上述条件,提供相关⽂件证明资料后,可适⽤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搬迁⽀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税务管理和核算。
⼆、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完成搬迁年度,对企业搬迁所得进⾏汇总清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的搬迁收⼊和搬迁⽀出,企业的搬迁收⼊,扣除搬迁⽀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搬迁所得可以暂不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和⽀出进⾏汇总清算。
1.搬迁完成年度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年完成搬迁的,完成搬迁当年为搬迁年度。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产经营收⼊占规划搬迁前年度⽣产经营收⼊50%以上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搬迁仍未完成的,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为搬迁年度。
政策性搬迁如何单独核算
政策性搬迁如何单独核算佚名【摘要】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4页(P46-49)【关键词】企业政策;单独核算;搬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税务处理;税务管理;公告【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6.3问: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的是否需对与搬迁有关的收入、支出、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至于如何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并无具体规定。
目前,政策性搬迁财务处理有两个版本,第一个版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第二个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其中,存在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时应当明确采用以下单独核算的方式之一(除无补价或支付补价的资产置换外),并开立“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适用第一个版本的,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区分搬迁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应至少设置栏目有: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结转资本公积等内容。
政策性搬迁税收筹划
政策性搬迁税收筹划简介:本文将会为您展示通过税收筹划,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政策性搬迁所涉企业所得税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2013年第11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过渡期政策性搬迁中,搬迁所得形成的重置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计算方法。
企业可以合理开展税收筹划,以享受过渡期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
即如果搬迁所得(搬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所述搬迁支出)-重置资产>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至0;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税收筹划分析税收筹划案例1:甲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整体搬迁,且该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
其间,甲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600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所述的搬迁支出2000万元(资产原值3000万元,折旧摊销及清理费用1000万元,下同),购置土地5200万元,建造房屋3600万元,购置设备3200万元(房屋、设备的残值率均为5%,下同)。
置换土地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置换土地的税务处理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就针对置换土地的税务处理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置换土地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
因为政府置换土地行为与企业政策性搬迁都属于政府行为,所以,土地置换也应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即土地置换不确认处置损益,土地成本应当以原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计入开发成本。
置换土地如何做账务处理?
正常情况下,置换土地要交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同类交易。
以换出土地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以上就是关于置换土地的税务处理怎么做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阅读完之后能有所收获,更多与置换土地的税务处理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将持续为大家分享精彩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搬迁支出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