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10‟16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了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的意见的基础上,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安全监管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预案宣传贯彻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熟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步骤。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细则》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氛围。
二、切实做好预案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要认真做好预案的编制、组织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要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广东省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有现场处置经验
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事故风险评估
• 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 直接后果 • 次生、衍生后果 • 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 控制事故风险措施
应急资源调查
• 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 的应急资源 • 合作区域内可援助的 应急资源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适合企业内部培训wk.baidu.com用,制作时删掉了涉及政府监管部门的条款。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的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5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20
个
工作日
四、实施
培训
•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 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 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 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 、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演练
每年一次综合/专项演练,每半年一 次现场处置演练。 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管 安全负责人每半年不宜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且都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
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6 作者:来源:佛山市安监局字体:小中大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和应急救援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评审工作提供技术评审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评审专家的管理,并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所在地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满4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在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具有满5年生产一线技术工作经验的技师;
(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且每年必须有24学时以上继续教育;
广东省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10〕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
一、备案管理机关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过境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
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危险化学品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二、备案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窗口领取或受理机关网站下
载,表格样式见附表1)
2.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格式详见附
表2)
3.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审核登记
备案受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论证)结论为通过(或已按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的、且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附表3)。材料不齐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已经备案。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受理审批管理
备案管理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制定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详见附件,供各区局参考),规范审批内部和外部办事流程,将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或本级办事大厅(窗口)和本机关网上进行公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鼓励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登记。
(二)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应急资源调查提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穗安监规字
[2018]1号【适用区域】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8-01-10【生效时间】2018-02-01【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规字〔2018〕1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局、市属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0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科技研发行业企业事故风险分析报告
科技研发行业企业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科技研发行业企业202 年月日
前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本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事故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本公司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科技研发行业企业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目录
1 编制依据 (4)
1.1法律法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标准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单位概况 (5)
2.1企业基本信息 (5)
2.2地理位置 (5)
2.3主要工艺流程 (5)
2.4 辅助物料情况 (5)
2.5主要生产设备 (6)
2.6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6)
3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发文字号:粤安监〔2012〕3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2012-03-06生效日期:2012-04-0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
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
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
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
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
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
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
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号】粤安监[2013]17号
•【施行日期】2013.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办[X]22号
附件2
粤安办〔2011〕22号
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粤企业、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一年来,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及演练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市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工作离《实施细则》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个别地区和企业对预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大、进度太慢;企业的预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市预案评审专家数量偏少,评审工作难以展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案管理的组织领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政府和企业及时、有序、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可以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作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日常工作要有专人抓。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1. 应急预案的编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
2. 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
(1) 具体可行:预案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确
保能够实施。
(2) 全面细致:预案应覆盖到企业各个环节和岗位,明确各个
职责和任务。
(3) 协调一致: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预案相衔接,形成
统一的应急救援体系。
(4) 动态管理:预案应随时更新和完善,保持与企业变化同步。
3.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组织机构: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指定各个责任人员和
具体职责。
(2) 预案措施:制定预先预案,根据不同的灾情采取相应的救
援措施。
(3) 通信联络: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机制,保障信息的及时传
递和反馈。
(4) 应急物资: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救援工作的
顺利进行。
(5) 管理与评估: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
演练和检查。
(6) 救援人员:培训组织专业救援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应急演练
1. 应急演练是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制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计划,并进行评估。
2. 应急演练应包括不同类型的事故模拟和应对措施的实施,演练过程中还应重点考察通信联络、指挥协调和资源调度等方面。
3. 演练过程中应进行模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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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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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govpub/bmguifan/201405/t20140514_198125.htm
粤安监应急〔2014〕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Q/T29639-201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
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
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
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