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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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专门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理念,重视培养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使风险合规意识贯穿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中。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资管融资业务部和投资银行事业部的业务部门及中小企业融资部(以下简称“业务承做部门”)负责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具体承做,并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级复核,通过内部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从源头防范相关风险。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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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所受托管的资产证券化工作严
格实施,全面把控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质量和风险。

1、做好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及
时发现、分析、预警和处置风险事项;。

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
规程,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加强与当地税务、财政、金融监管和审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
合作,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评估能力;。

4、强化客户信息完善,建立完善客户信息档案,制定有效客户管理
制度,确保现有客户信息的有效性;。

5、对做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落
实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业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6、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计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做到业务控制和风险管理。

7、及时发现并处理业务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或失职行为的人员给
予相应的处理,确定其责任并及时监督改正;。

8、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工作进行整体审计,及时发现资产
证券化业务的存在的存在的会计、审计、法律以及投资管理等问。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

本文将介绍《新规定》及其配套规则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并分析其对现有框架的突破及对市场的影响。

一、《新规定》的历史沿革与出台背景2004 年,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工作。

2005年8月,部分证券公司开始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2007年,证监会继续选择少量项目进行试点,并于2009年5月正式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2013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然而原规定的全面实施并不顺利,自2014 年2月至10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全面暂停,相关业务陷入停滞。

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1月19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原规定。

二、《新规定》的重大突破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监管体系、主体范围、审批要求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1、明确法律框架与监管体系《新规定》第1条点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认定为《新规定》的上位法。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日报 2013年4月23日2013年4月22日,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适用本指引。

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指引规定,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应当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如挂牌申请书;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深交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深交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按照规定,深交所在收到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后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

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深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超过100万的每笔10元。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资产证券化发行、设置、管理基金以及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资产证券化发行、基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被募集对象及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质量及风险、费用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发行规定,做到资本充足、投资风险可控、资产准确高效归集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置资产证券化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实施资产组合管理,确保资产准备金充足,制定购买、持有和变现规则,定期审核活动,并做好投资退出机制。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立法和审查能力,确保产品结构合理、标的资产稳定、公允估值准确,并定期审核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客观、全面的资助证券化产品投资信息,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产品的重要信息及资助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业务技术创新,持续改进资产证券化经营流程,提高效率,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账务核算系统,定期审计账务账目,以确保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

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

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正式发布。

根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业协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基金业协会起草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

一、起草思路根据《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

因此,基金业协会以事后备案为原则、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备案完成后日常报告为辅助,建立专项计划备案复核制度和工作流程。

为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管理规定》、《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负面清单指引》,对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为指导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业协会制定了《风控指引》,要求管理人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办法》主要内容《备案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三十三条,涵盖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总体要求、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备案完成后的日常报告、对管理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自律管理规定和附则五大部分,并将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作为附件,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施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理有序开展,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安全有效运行,提升业务水平,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因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第一条业务范围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一)资产证券化发行;(二)资产证券化交易;(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第二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文件(一)产证券化发行: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提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发行承诺书、发行人信息、行业背景、资产信息及审计报告等;(二)产证券化交易:发行人提供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档案和交易参考文件;(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投资人提供其合法权利的支持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关于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及时、如实、详尽地向投资者公开发行人实际情况、资产信息及业务发展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核标准(一)证券公司应对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中所涉及的实体、资产、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担保等方面进行审查;(二)证券公司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审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发行人业务规模及发行主体在行业内有无良好口碑等。

第五条理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定期对业务活动进行检查;(二)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查发行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监督发行人对债务的履行;(三)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严格审查发行人的资金使用状况;(四)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查发行人的人员配备,把握发行人的业务状况及风险状况。

第六条袜运作证券公司要求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证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七条约责任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现发行人及投资者的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发行人和投资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D2、下列情形中,可能会影响留存收益的是()。

A.Ⅰ.Ⅲ.ⅣB.Ⅲ.ⅣC.Ⅱ.ⅢD.Ⅰ.Ⅱ.Ⅳ【答案】 A3、下列有关审计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矛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外部证据B.审计证据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或业务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C.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D.注册会计师无需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文件记录的真伪【答案】 C4、某证券公司于2016年5月准备承接公司债券项目。

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下列属于承接限制范围的有()。

[2016年5月真题]A.Ⅰ、Ⅱ、Ⅲ、Ⅳ、ⅤB.Ⅰ、Ⅲ、ⅣC.Ⅱ、Ⅲ、ⅣD.Ⅲ、Ⅳ、Ⅴ【答案】 B5、关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C.ⅢD.Ⅱ、ⅢE.Ⅰ、Ⅱ、Ⅲ【答案】 B6、2015年1月1日,长城公司支付2360万元购入甲公司于当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7%,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0万元。

长城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经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为3%。

则2016年末甲公司因该债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为()万元。

A.62.4C.69.342D140【答案】 C7、下列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公众公司定向发行B.认购并获得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产品以上,视为一个发行对象C.核心员工参与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需要由监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由董事会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核通过D.以认购股票为目的而设立的甲公司,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可以参与定向发行【答案】 A8、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该公司的下列情况中符合主板发行条件的有()。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新旧规定对比

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新旧规定对比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钟鑫胡喆陈府申
2014年1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14]49号公告, 以下简称“49号文”)以及与之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前述各项合称“证券化新规”)。

与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 以下简称“证券化旧规”)相比, 证券化新规在许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突破。

由此, 我们对证券化新规的核心变化要点, 进行了如下梳理。

钟鑫:银行部合伙人。

胡喆:银行部律师。

陈府申:银行部律师。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指引一、证券基金期货资管及私募基金综合(一)基本法规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主席令第五十五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二)资格准入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3、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4、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2014-6-12)5、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有关事宜的问答(2014-6-27)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7、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0号)8、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5-10-8)(三)跨境投资QFII、RQFII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QDII、RQDII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3、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2008-12-12)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证监会公告[2010]22号)QDLP1、《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上海市《关于引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2-28)3、《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青金办字[2015]9号)QDIE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四)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告[2014]49号)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5、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2-16)(五)账户管理、托管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172号)4、关于受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金消费支付服务申报材料的通知(2014-9-9)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1-19)6、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7-17)(六)上市公司与资管机构等合作投资信息披露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1)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5-9-14)(七)缴税、证券质押登记、违规处罚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2013-4-1)2、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3、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2015-7-12)4、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5、证监会拟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2015-9-2)6、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答疑(2015-9-11)7、证监会拟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作出行政处罚(2015-9-11)8、证监会对7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15-11-6)9、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1-16)二、券商资管(一)综合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5、关于证券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6-27)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中国证监会取消三项行政审批项目(2014-1-28)8、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9、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10、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2014-6-10)11、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12、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44号)13、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关于东北证券《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机构事项的咨询》的答复意见(2013-7-10)3、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4、关于对国信证券QDII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5、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参与本公司股东及关联人作为资金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答复意见(2013-11-25)6、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和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同一机构的答复意见(2013-12-30)(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四)直接投资业务(含直投子公司)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有关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8-29)3、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2-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5、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6、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17号)7、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3号)(五)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六)代销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七)融资融券业务1、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80号)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会令第117号)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4、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07-0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6、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7、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2015-08-03)8、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三、基金公司系资管(一)公募基金公司及公募基金业务1、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7、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8、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36号)9、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0号)10、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二)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业务1、关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8-14)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4、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5、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16号)(三)基金子公司准入及公司内控治理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中基协字[2015]254 号)四、期货资管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期协字[2014]100号)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中期协字[2014]107号)5、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2014-12-18)6、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二)(2015-2-6)7、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8、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2015年修订)五、私募基金(一)综合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2014-9-4)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2014-9-12)4、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通知(2014-9-22)5、上海证监局关于规范基金公司与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2014-10-9)6、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11-30)(二)登记备案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浙江证监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2014-03-27)3、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12-3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015-1-23)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3-6)6、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3-19)7、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2014-3-5)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014-3-16)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2014-5-28)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2015-1-6)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2015-1-16)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2015-4-2)1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015-11-23)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2015-6-4)16、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2015-7-3)17、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三)基金业务外包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4]25号)2、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2015-2-9)3、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2015-4-24)4、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6-10)5、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2015-12-3)(四)募集&投资运作1、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6-15)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市场监测发[2014]17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015-7-2)9、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8-11)10、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报价发[2015]18号)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一一定向发行(二)(2015-11-24)1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13、中基协: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五)内控&信息披露1、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2015-9-11)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6-2-1)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2-4)(六)合同指引1、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15-12-16)(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七)开户和结算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25)2、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2014-4-10)(八)检查&整治1、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5-5-26)2、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2015-6-5)3、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2015-9-29)(九)人员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2014-12-15)六、交易所二级市场资管份额转让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19号)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75号)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2014年修订,2014-12-29)4、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18号)5、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2015-7-13)。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1—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险管理,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指引,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及工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将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

了解业务的定义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理解业务过程有助于把握关键风险点。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估。

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

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收益预期等情况,并评估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此外,还需要评估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等,确保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

最后,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同时,要与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业务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

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可以帮助全面了解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应全面了解业务定义和流程,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并重视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形式,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进行交易与流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

第一,明确尽职调查的原则。

尽职调查的核心原则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确保所有信息的全面披露和真实可靠。

尽职调查的过程需要注重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水准,避免主观猜测和片面偏见的干扰。

第二,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尽职调查范围、调查方法与步骤、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撰写与审核等方面内容,确保每一次尽职调查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尽职调查能力。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确保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尽职调查应侧重于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调查对象的合法身份、持续经营能力、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内容。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尽职调查人员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包括调查对象自身披露信息、公开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等。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全面的调查结论。

第六,重视风险管理。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调查对象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调查人员需要对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公平性:信息披露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对所有投资者进行平等的对待,不得向某个特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群体提供优先或独占的信息。

(2)准确性: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及时、完整。

(3)透明度:信息披露应该充分、清晰地向投资者展示证券化业务的结构、特点、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充分认识证券化业务的本质和风险。

2.信息披露的内容。

(1)证券化计划基本信息。

包括证券化计划名称、证券化计划的股权结构、收益水平、担保方式、代理机构等。

(2)证券化计划资产的情况。

应披露证券化计划的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的数量、种类、规模、品质和市场需求情况等。

(3)证券化计划担保情况。

应对担保情况进行披露,包括担保的类型、范围、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情况。

(4)证券化计划代理机构的情况。

应对代理机构进行披露,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资金管理情况、经验水平等方面的信息。

(5)证券化计划的风险。

应对证券化计划的风险进行披露,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风险。

(6)证券化计划的收益情况。

应对证券化计划的收益情况进行披露,包括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率、投资收益、分配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3.信息披露的方式。

(1)定期报告: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证券化计划的运营情况、收益情况及风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2)信息披露公告:企业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发布证券化计划的重要变更情况。

(3)公开谈话:企业应当定期举行公开谈话,向投资者介绍证券化计划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解答投资者关切的问题。

(4)其它方式:企业可以采用其它合法的披露方式,如网站公示、媒体发布等方式。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2. 效率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资产成本,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3. 公平公正原则: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确保各方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核算第四条证券公司资产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 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3.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4.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资产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2. 业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日常管理。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八条资产使用流程:1. 申请人提出资产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财务部门办理资产领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3. 业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日常管理。

4. 风险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资产风险评估: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1—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2—(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十三)信息披露安排;(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1 —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资产证券化安全管理制度

资产证券化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确保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安全、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涉及资产池、信用增级、交易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三、资产池管理1. 资产池应当由具有稳定现金流、风险可控的优质资产组成,不得包含以下资产:(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资产;(2)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资产;(3)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资产;(4)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2. 资产池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真实、准确、完整;(3)风险可控;(4)符合市场规律。

四、信用增级管理1. 信用增级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风险可控;(3)不影响资产池的独立性和流动性;(4)符合市场规律。

2. 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内部信用增级;(2)外部信用增级;(3)结构化信用增级。

五、交易结构管理1. 交易结构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风险可控;(3)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4)符合市场规律。

2. 交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1)资产池;(2)信用增级;(3)服务机构;(4)投资者;(5)监管机构。

六、风险管理1. 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2. 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4)风险监测;(5)风险报告。

3. 本公司应当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七、信息披露1. 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产池情况;(2)信用增级情况;(3)交易结构情况;(4)风险管理情况;(5)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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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二章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第九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

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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