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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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厦建科[2016]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1.18【实施日期】2016.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6〕9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市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1月18日附件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美好愿景,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供应【发文字号】厦发改资环[2016]12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2.14【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资环〔2016〕121号)各区、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和《关于2015年11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5]41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在建及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予以资金补助。

现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局2016年2月14日附件1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引导企业拆除小锅炉,使用集中供热,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集中供热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是指对开工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计划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集中供热管道。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资金补助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计标准,强制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成立节能管理委员会,明确节能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做到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报告机制,制定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基层节能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标准制度,制定能源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价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生产者责任法制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生产和能源使用部门相互改制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发展研究管理制度,推动新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产品和服务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科技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文化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增强节能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活力。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1、《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2、《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69号修正)5、《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6、《厦门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69号修正)7、《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令公布,第69号修正)8、《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9、《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101号修正)10、《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令公布)11、《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令公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1、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厦财企[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3〕2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2013年5月20日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方面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与市经济发展局共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年度追踪问效工作。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8]2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8]2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8〕2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厦府〔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第三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以下简称节能专篇),由中介机构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专篇和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厦府[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厦府〔2008〕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单位GDP 能耗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一日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市政府节能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指导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包括: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厦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厦府〔2007〕29号)下达的各区及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目标为基准,按目标完成率评分,满分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对各区及市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厦府办[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建筑能耗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建立我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我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测评、能效公示、用能标准、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二、组织机构成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裴金佳(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阮跃国(厦门市建设局局长)吴旗明(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林树枝(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康涛(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廖明哲(厦门市财政局调研员)邵铁鹰(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调研员)郭俊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道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林世超(厦门市旅游局副局长)曾超英(厦门市卫生局副局长)任勇(厦门市教育局副局长)林晓辉(厦门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惠英(厦门市电业局副局长)康依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白玉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林延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邱武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蔡顺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叶振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胡亮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建筑节能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厦府办[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工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意见》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考察福建、厦门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工作,在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中,切实发挥率先垂范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为平台,强化建设节约型机关与机关效能建设有机结合;坚持公共机构节能与建设低碳城市节能并举,加强宣传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坚持机关领导干部带头,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加强组织与协调,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的建设,促进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厦委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9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若干规定为严格预算管理,节约行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金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同时也为树立更加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落实“两个务必”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特规定如下:1、严格部门预算管理,坚决压缩一般性行政支出。

各部门和单位的一切支出都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不突破,不追加,实行一般性支出的零增长。

2、严格日常支出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节假日车辆停场制度,对燃料、维修费等正常支出严格实行包干,执行统一保险制度。

要继续做好通讯工具话费总额包干,严格控制开通办公电话国内长途直拨功能,没有外事活动的单位不得开通国际长途功能。

各部门和单位的接待开支要执行统一的标准和开支渠道,超过规定范围的接待支出不得列支。

3、严格出国出境经费管理。

今后市招商和项目推介经费由市外资局集中统一安排,其他经市领导批准的出国出境经费原则上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开支,财政不再另行追加。

各部门主要领导出国出境需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学习培训一般不组织赴境外的考察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8日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我市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节能审查机关的节能预审意见,节能预审意见作为可研批复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施工许可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实施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15〕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15〕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15〕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不断提升,推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随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机关备案审查、法院司法审查工作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提请异议审查制度日益完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在发布前应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厦府[2014]20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4〕3号)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节能目标任务。

“十二五”末,我市单位GDP能耗要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0%,年均要下降2.085%,各区“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也要完成下降10%目标。

各区和各部门要采取各项综合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严格控制能耗增量。

严格实施项目能源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评估结果要认真审查把关。

工业类项目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建筑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新建的建筑类项目必须达到我市同类建筑能耗先进水平。

对未通过能源评估和审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从严查处,从源头把好节能关。

要加强项目能评后期监管,重点项目必须列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确保各项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关键要提高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

在工业节能方面,以电子、机械、化工、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行业共性节能技术及产品,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在建筑节能方面,实施绿色建筑节能行动计划,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100%达到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引导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持续实施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2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节能改造、宣传培训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七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评比活动的考评范围。

福建:厦门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福建:厦门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福建:厦门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
【年(卷),期】2016(0)3
【摘要】为推进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共同制定了《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20%。

【总页数】1页(P121-121)
【关键词】改造管理;厦门市;福建省;建筑节能;节能改造;公共建筑;城市建设;项目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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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doc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doc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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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9]31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2
【实施日期】2009.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第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专业物业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及配置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建设、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

办公室设施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配备和购置。

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效能考评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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