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市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7日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3•【字号】市政办发[2003]200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200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四)对各区和3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各区、3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各区、3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政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西安市发展研究中心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二)加强组织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点课题研究,发挥高端咨询职能。
(三)加强与其他城市政府间重大课题调研交流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对全市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根据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市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等。
(三)加强智库建设,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四)组织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点课题研究,发挥高端咨询职能。
(五)负责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及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政府系统调研工作的协调、指导,以及研究成果的汇编、交流;加强与其他城市政府间调研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市政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提升我市重点街道景观风貌,做好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1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围绕“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聘请国内优秀设计单位,本着“既要有文化传承,还要有地域特色”的设计理念,对选定街区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
重点解决沿街建筑质量参差不齐、沿街景观总体效果不好、建筑物外立面缺乏整体规划和色彩规划、部分历史街区缺乏文化特色设计及展现力较弱、沿街商铺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建筑物材料老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公共绿地面积过小品质偏低、人行道铺装缺乏创意施工粗糙、城市家具不完善和人性化关怀不够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提升,推动品质西安、美丽西安建设。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为《“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三环、五周边、七区、八线”周边及可见区域内的重要路段。
“三环”即: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
“五周边”即:嘉宾和媒体驻地(4星级以上宾馆);名胜古迹(包括南门、碑林、钟鼓楼、明城墙、大雁塔、小雁塔、大兴善寺、大明宫遗址公园、未央宫遗址公园、唐城墙遗址公园、陕西历史博物馆、化觉巷清真大寺等);相关产业基地(高新区、经开区已建成的产业园,西飞集团等);交通枢纽(机场、西安北客站、西安火车站等);主要商圈(小寨、钟鼓楼、北院门回坊文化风情街以及高新区、曲江新区等区域的繁华商业区域)周边及可见区域。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市建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78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审查效能,强化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对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及竣工验收。
二、关于备案资料自发文之日起,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审查机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各一份(加盖“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各一份(复印件);(三)《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四)《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五)《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六)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总平面图一份(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一份(原件);(八)建筑面积计算表(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审查机构复核后加盖审查专用章);上述八项资料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九)建筑施工图一份,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筑模式转变,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省市共建大西安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技创新、节能降耗,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新建建筑方面,严格落实城镇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2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市政集中供热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设农村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项目1000户,完成既有建筑节能降耗各项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81-2014)和住建部印发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在城镇新区建设、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列入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对申报绿色生态示范的新区,要补充、完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体系;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3日西安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落实省市党代会、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通过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一批城市设计工程项目,延续城市文脉、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服务“一带一路”亚欧合作交流的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中心城市。
二、工作原则统筹分工原则:本次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推进,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重点带动原则:根据西安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确定城市重点区域和地段,精心编制城市设计,形成以点带面的工作效果。
总体管控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分级管理”的思路,实现由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组成的分级指导控制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水平。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市建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202号)各区、县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局,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规划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加快转变建设行业发展方式,根据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建〔2012〕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能够全面提升城乡建设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转型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发展低碳经济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
全市建设、财政、房管及建设领域各主体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新建单体建筑推广和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着力点,高度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为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市政办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西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按照中、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西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规划引领,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加快产城融合,提高城乡发展动力;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增强城乡综合承载力;完善公共服务配置,推进城乡均等化建设发展;做好试点示范,促进推动新型城镇化步伐;健全体制机制,提升城镇化管理水平。
2015年底,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达到72.7%,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达到48.8%。
二、重点任务(一)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1.制定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计划,完成农业转移人口任务。
其中新城区0.60万,莲湖区0.30万,灞桥区2.30万,未央区2.50万,雁塔区3.00万,阎良区1.50万,临潼区4.30万,长安区5.00万,高陵县3.30万,周至县1.00万,户县3.20万,蓝田县3.00万。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2.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年计划总投资61亿元,启动12个集体土地棚改项目,投资51亿元;启动8个国有土地棚改项目,投资10亿元;年内完成2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任务,确保安置房新开工面积60万平方米,保障1.9万人的回迁安置和农转居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市政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自1950年10月成立以来,各民族代表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加强民族团结,落实民族政策,构建广泛的统一战线,促进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的民族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
为更好地适应民族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民委委员制调整为委员单位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扎实地做好党的民族工作。
市民委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各委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抓好各项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要树立全局观念,主动配合工作,自觉落实各项任务,加强沟通协调,汇聚做好新常态下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提供强有力的民族工作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4日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市政局、市农林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市民委实行的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市政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9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27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9.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责。
(二)取消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前的审查事项。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加强村镇建设指导职责,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审定城建项目扩初设计;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统一征收城建费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姓名:魏志清职务: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处长建筑节能与材料处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负责建筑节能推广、墙体材料改革,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2.负责建筑应用材料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使用市场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3.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广实施工作。
二、办公地点: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姓名:郭伟职务:城建收费处处长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一、主要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和制度;2.负责组织统一收取城建费用机关了、分解与拨付工作;3.负责编报城建费用收缴统计报表。
二、办公地点: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姓名:黎文安职务: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考核;3.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核落实。
二、办公地点: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姓名:周少东职务: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负责建筑装饰行业和建筑装饰市场的管理;2.管理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和市场准入;3.指导监督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活动、合同管理;4.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办公地点: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姓名:王春宏职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定额管理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的备案工作。
2.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负责对本市各区(县)、开发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拟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0日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持全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第五立面)。
本市建成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第五立面)的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问题。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屋顶(第五立面)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条在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前,要先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坚决不允许违法建筑通过外立面装饰、装修合法化。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市建发[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的通知(市建发〔2008〕203号)各区建设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市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市办发[2006]22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工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近日我委制订了《关于落实西安市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解任务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同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建筑工地的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和督导。
为贯彻和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精神,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文明城市是评价一个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的重要载体,开展和做好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对全面发展小康社会,建设和谐西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各施工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组织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要以板报、标语、广播,农民工培训学校等形式加强文明城市创建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氛围,在建筑工地全面掀起文明创建工作的热潮。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施工单位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施工单位,通过认真周密的组织领导和切实有力的工作措施,推动建筑工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各项文明创建工作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文明城市工作精神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认真落实以下各项目标任务,并重点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居住条件的保障及达标工作。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发[2006]22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2
【实施日期】200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建发〔2006〕225号)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基地”规划建设局: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2006年7月21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的紧急通知》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总体保持平稳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市委、市政府领导一直高度重视,近期,市委书记孙清云、代市长陈宝根就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
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本着对党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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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8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和暂定级资质审批职责。
(二)加强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进程。
(四)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拟订;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审定城建项目方案设计;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投资概算、决算的审核;负责城建项目合同审查和备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培育、
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建设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负责监督和指导区县、开发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