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背景介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为确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制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三、判定标准1.环境因素:包括气候、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等。
若发现环境因素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则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
若发现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则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技术工艺:包括生产工艺、检测分析、辅助工艺等。
若发现技术工艺存在操作规程不规范、设备运行参数异常、物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则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操作管理:包括生产组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等。
若发现操作管理存在人员素质不过关、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则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
若发现安全设施存在缺陷、损坏、运行不良等问题,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则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管理行为: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培训开展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若发现管理行为存在制度性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得力、应急响应不迅速等问题,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则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判定等级根据以上判定标准,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等级划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2017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公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7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背景与意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涉及的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对周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该类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和实施本标准。
二、判定标准1.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指发生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造成五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并可能对周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1)设备安全隐患判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判定设备安全存在隐患。
-设备老化、故障频发,未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控制系统失效或操作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备未实施定期检测、测试或未通过检测;-设备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未进行改进或修复;-设备相关的仪表、仪器、阀门等无设备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及台账记录。
(2)工艺安全隐患判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判定工艺安全存在隐患。
-工艺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未及时改进或修复;-工艺流程控制不当,操作规程不合理或未能严格执行;-原材料选择不当或质量不合格,无检验合格证明及台账记录;-工艺环境条件未达到安全要求,如通风、温度、压力等参数超过规定范围。
(3)管理安全隐患判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判定管理安全存在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或未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或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完善或未能严格执行;-安全隐患发现后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造假等行为。
三、实施和落实该标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执法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和落实的方式。
违反该标准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严重违反的将被暂停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加强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背景及目的为确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制定本标准,明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判定标准,及时发现、排除隐患,防范和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判定标准(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未制定风险评估和管控机制,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未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等措施。
2.未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未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更新和修订等。
(二)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1.重点设备缺乏安全保护措施,设备故障率较高,运行稳定性差,且缺乏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场所内未设置安全隔离带、阻燃材料和安全出口,电气线路混乱、设备标识不清等问题。
(三)人员管理存在安全问题。
1.操作人员未经岗位培训和考核,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存在麻痹大意、制度意识淡漠等问题。
2.安全岗位职责不清,消防演练不足或不到位等问题。
(四)存在化学品安全隐患。
1.存储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化学品分装过程中出现泄漏、挥发等问题。
2.使用不规范,存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较大影响,存在事故隐患。
(五)存在环保问题。
1.废气、废水、固废处理不规范,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且未按规定进行排放和治理。
2.生产工艺存在洁净度不足、环保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四、评定方法(一)制定评定方案,制定评定表,评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二)根据评定表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级别,提出整改措施。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复核。
五、处罚措施(一)对企业暴露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和落实不力的,按照环保法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隐患严重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必要时撤销许可证,吊销资质,关闭企业。
(三)对因违法违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高风险领域,如何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以下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1. 存在严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可能,如化学品容器、管道等设施老化损坏、操作人员操作不当等。
2.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3. 存在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危险化学品设施安全性能的情况。
4. 存在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
5. 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与周边环境不符的情况。
二、化工生产经营单位
1. 存在生产工艺不合理、设备老化等情况。
2. 存在操作人员技能不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3. 存在没按规定建立安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4. 存在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安全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的情况。
5. 存在人员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
以上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要做好隐患判定,必须要重视生产安全,加强安
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如建
立安全环保技术体系、定期检查设施、安装报警监测设备等,以避免
发生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是指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应当按照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一)安全管理方面。
包括企业安全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和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二)生产设备安全方面。
包括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配套设施、重点危险设备和一般设备等方面的因素。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
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二)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四)风险导向、全过程掌控。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安全评估、风险分析、技术咨询和管理审核等。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应当根据所判定的安全隐患大小、危害
程度、可能性等因素确定应急预案等应对措施。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应当及时、全面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保障生产过程安全,确保人员、生产设备和环境等安全。
第九条本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化学工艺过程、原料、副产品、产品仓储以及配送等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原则1.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包括工艺缺陷、操作不当、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等问题。
2.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方面的隐患主要涉及消防管理、安全设施配备、应急预案和演练等方面。
3.安全环境:安全环境方面的隐患包括场址选址不当、环境治理不到位、周边安全隐患等问题。
4.其他因素:除了生产过程、现场管理和安全环境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如管理体系、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主要内容1.从事化学工艺过程、原料、副产品、产品仓储以及配送等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隐患判定。
2.隐患判定应包括生产过程、现场管理和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隐患。
3.生产过程方面的隐患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艺缺陷:包括工艺路线、工艺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如存在工艺不合理、设备不安全、操作不当等问题。
b.原料缺陷:包括原料品质、储存和使用等方面的缺陷,如存在原料不规范、储存条件差、使用方法错误等问题。
c.副产品缺陷:包括副产品的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缺陷,如存在对副产品尸体不当、处置方法不正确等问题。
d.产品仓储缺陷:包括产品储存和保管等方面的缺陷,如存在储存条件不合理、包装质量差等问题。
e.配送缺陷:包括产品配送和运输等方面的缺陷,如存在运输工具不合格、运输方式不安全等问题。
4.现场管理方面的隐患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方面的管理,如存在消防设施损坏、灭火器材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
解读 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20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隐患判定的依据。
为确保安全生产,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下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试行内容。
一、基本要求(一)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和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设立完善的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
(四)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禁止违法违规操作。
建立并落实与厂区环境、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主要指标(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1.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尔淮储存点和消防措施,未配置消防车辆和专职消防队,储存设施和容器不符合要求。
2.储存设施和容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储存设施破损、泄漏等缺陷未及时处理。
3.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周边环境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电线、开火源等隐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未进行安全培训和检查。
(二)化工生产过程1.生产设备、工艺和防护设施未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未建立完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
3.未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涉爆场所和涉爆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5.未建立紧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未进行漏泄、泄漏和污染的应急演练。
6.未建立消防设施和人员配备,未进行有效的消防演练和检查。
(三)生产场所和环境管理1.火灾隐患:未建立火灾防控措施,生产场所存在可燃物质堆积和火源;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消防通道被堵塞。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⒋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⒌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⒍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⒏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⒐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⒑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⒒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⒓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⒔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⒕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⒖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⒗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⒘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⒙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 年11 月13 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