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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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部门的职责(3篇)

养护部门的职责(3篇)

养护部门的职责

养护工程部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面向设施、设备等通行服务运行硬件环境的直线部门,负责道路设施养护,以及对收费、通信、监控、供电等机电系统的日常运行进行保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养护管理

1、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有关公路管理的法规、法令、规范,落实《公路法》关于养护及大、中、小修项目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所辖公路沿线设施完好,交通安全畅通。

2、负责组织所辖公路范围内养护业务的各种检查、调查工作,掌握所辖公路的技术状况,检查、指导公路养护承包人的管理情况,监督养护、维修合同的执行。

3、按规定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养护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投标。

4、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包括工程方案制定、图纸设计和审核、预算编制或审核,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质量监理、计量支付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5、协助维持茂湛、渝湛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的秩序。

6、负责制定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及年度养护计划,并且负责落实与组织养护计划的实施。

7、定期检测路面、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沿线设施等,并随时将检测数据输入道路管理信息系统。

8、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系统”两大系统,为公司路面和桥梁的维护方案提供数据。

9、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引进、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做好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10、保证车道、站级、管理中心数据的正确、完整、统一性。

11、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有关公路养护的工作情况。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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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及组建方案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按照优质、精干、高效的原则,现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项目办设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等领导职务。

二、内设机构

(一)政治监察处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和项目办重大决策,结合项目办党委的要求和建设任务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纪条规的自觉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

2、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检查项目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计量变更、质量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制度的落实。

3、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负责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程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5、负责项目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项目办网站、简报、宣传栏作用,确保项目建设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环保”的总体目标。

(二)工程技术与管理处

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的工程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大纲、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控制指南。

(2)审定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施工总体计划。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

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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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

1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豫交财〔2005〕43号

2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计算拆分有关问题的

通知

豫交征〔2007〕5号

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豫交办〔2008〕15号

4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

安全评审制度》的通知

豫交建管〔2009〕86号

5 关于修改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内容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豫交建管〔2010〕47号

6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的通知

豫交建管〔2010〕60号

7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交运管﹝2010﹞6号

8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

的通知

豫交法﹝2010﹞9号

9 关于增设超限运输车辆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点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豫交路政〔2011〕14号

10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11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66号

12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豫交〔2011〕68号

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计量支

付管理的通知

豫交文〔2012〕2号

14 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2〕3号

15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

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豫交〔2012〕40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规范养护招投标行为,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试行规定》(九部

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高速公路

的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绿化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

标管理,本指导意见需要结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 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文件范本》等。

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参照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

简称“业主”)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辖段高速公

路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体现以

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

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实现以“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养护为重点”的全方位

养护。

第四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主体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11.26

•【字号】豫交文〔2014〕818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

(LNG)加气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豫交文〔2014〕818号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3〕323号)、《河南省车用天然气“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安全有序地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加气站建设,结合高速公路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现科学发展

1.天然气与汽油相比,具有使用安全、热值高、洁净等优势,对于环境保护、构建绿色交通有着重要的意义。交通运输部要求推进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运输装备和机械设备的应用,加强加气、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省政府要求科学推进车用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并出台了《河南省车用天然气“十二五”发展规划》。目前,通行高速公路的各类LNG车辆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表明市场需求在逐步增大。建设高速公路LNG加气站,不仅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新能源汽车发展需

求,减轻汽车废气污染、降低运输成本,也提升了交通运输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2.服务区有充足的土地资源,完善的配套设施,积累了成熟的服务管理经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LNG加气站,不仅能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新增土地审批等繁琐的程序,使加气站建设简便可行,而且能利用服务区现有的配套设施,为驾乘人员提供各项服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交发〔2021〕162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交发〔2021〕162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

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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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交发〔2021〕162号

省公路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管局,厅质监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要求,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高速公路路况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目的,着力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养护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

1.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标投标工作。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

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文号:郑建文〔2010〕51号

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

郑建文〔2010〕51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_secret.doc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_secret.doc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_secret1

XX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及组建方案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按照优质、精干、高效的原则,现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项目办设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等领导职务。

二、内设机构

(一)政治监察处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和项目办重大决策,结合项目办党委的要求和建设任务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纪条规的自觉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

2、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检查项目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计量变更、质量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制度的落实。

3、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负责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程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5、负责项目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项目办网站、简报、宣传栏作用,确保项目建设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环保”的总体目标。

(二)工程技术与管理处

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的工程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大纲、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控制指南。

(2)审定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施工总体计划。

(3)督促监理工程师制定项目监理工作大纲。

(4)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计划批准情况。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附件2: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经广泛调研,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现提出以下四种评标办法。请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并可根据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报部公路司研究修正。

一、合理低价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公布。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并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计算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取算术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

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豫交建管函〔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

调整的指导意见

豫交建管函〔2021〕1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期因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管理工作,稳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交通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关系到交通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对维护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正常履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的建设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规范材料价差调整是完善合同双方的风险权责,提高合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管理举措。

二、基本原则。材料价差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涨补降扣”原则,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三、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差范围

包括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施工措施的材料消耗原则上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大型船闸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调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7.05.19

•【字号】豫交[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豫交〔2007〕18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通行条件和服务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国外和外省同行好的做法,参考我省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九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方式(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方式(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方式(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1.16

•【字号】豫交文〔2014〕3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方式(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4〕3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用沥青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顺利进行,厅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路用沥青(以下简称沥青)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沥青采购原则上采用市场化运作。在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时,沥青等同于钢筋、水泥等其他路用建筑材料,以市场价形式包括在路面工程中,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二、凡是沥青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路面工程中的,沥青采购应公开招标,招标办法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三、随着今后交通建设市场的日益规范,沥青采购逐步过渡为市场化运作。

四、使用以上任意一种沥青采购方式时,项目建设单位均对沥青质量负监管责

任,并应就沥青采购、运输、保管及质量检测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路面工程施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运输至工地现场的每批次沥青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沥青供应单位等四方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后才能使用。

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

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

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

引言

道路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系城市内外的重要通道。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道路安全和交通效率。河南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和经济发达地区之一,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河南省道路的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养护标准概述

道路养护标准是为了保障道路安全和提高道路使用寿命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它包含了道路养护的目标、原则、方法和要求,以及对道路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测要求。

道路养护目标

道路养护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道路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具体而言,道路养护的目标包括: 1. 确保道路表面平整、无坑洞,保障车辆的行驶安全; 2. 提高道路的排水性能,防止积水和结冰现象的发生; 3. 修复和补充路面标线,提高道路通行效

率; 4. 积极开展绿化工程,提高城市道路环境质量; 5. 做好道路养护记录和资料

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道路养护原则

道路养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先预防,后治理。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及时发现道路问题并进行修复,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2. 综合治理,协调发展。道路养护应考虑到道路的整体规划和设计,与其他相关工程协调进行; 3. 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道路养护工作必须确保质量,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道路养护方法

道路养护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路面修补:对道路出现的坑洞、裂缝等

问题进行修复,使道路表面平整; 2. 路面重新铺设:对老化严重的道路进行重新

铺设,提高道路的使用寿命; 3. 排水系统维护:保障道路的排水系统畅通,防止

积水和结冰现象的发生; 4. 路面标线维护:定期修复和补充道路标线,提高道路

公路工程施工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了公路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是公路工程施工的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保障了公路工程施工的公开、公平、公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责任,确保了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责任,保障了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保障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

2.《关于推进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提高施工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三、技术依据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了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是公路工程施工的技术依据。

2.《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要求和内容,保障了公路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精品文档XX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及组建方案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按照优质、精干、高效的原则,现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项目办设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等领导职务。

二、内设机构

(一)政治监察处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和项目办重大决策,结合项目办党委的要求和建设任务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纪条规的自觉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

2、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检查项目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计量变更、质量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制度的落实。

3、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负责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程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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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项目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项目办网站、简报、宣传栏作用,确保项目建设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环保”的总体目标。

(二)工程技术与管理处

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的工程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大纲、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控制指南。

(2)审定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施工总体计划。

(3)督促监理工程师制定项目监理工作大纲。

(4)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计划批准情况。

(5)检查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总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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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规范养护招投标行为,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高速公路的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绿化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本指导意见需要结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文件范本》等。

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参照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各运营管理单位(以

下简称“业主”)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辖段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实现以“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养护为重点”的全方位养护。

第四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主体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资料须报省厅高管局审查批准、核备,省厅高管局批复并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

第五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须体现“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六条业主可根据辖段实际情况确定日常维修保养工程的标段划分,一般以30~50km为宜,可将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作为一并发包,亦可将绿化工程单独发包,养护年限以3年为宜。路段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时,节点宜设置在互通区附近,以利于车辆调头和节省费用。将土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分别发包的,标段划分宜相互对应。

第七条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三类及以上甲级资质;绿化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不含试行二级)资质。

第八条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发包内容宜为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边坡防排水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亦可增加收费岛维护维修的内容,但不可将站区房建设施、机电监控、收费设施养护等内容列入;绿化养护工程发包内容宜为中分带、路肩、边沟外侧及景观带、互通区和苗圃等绿化工程的维修保养,亦可将站区绿化纳入绿化养护范围。

第九条机电工程,如果养护数量较大,可由业主单独组织招标。

第十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应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须按规定采用合格制,不得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资格预审申请,亦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中,业主可根据辖段路况和养护期满所要求达到的路况技术指标对投标人的某一方面业绩和人员资质和资历、设备能力、施工保通能力等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业主应按照范本

要求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列出各标段项目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工程数量表、近三年路况技术指标值、近三年路况监测评价数据、近三年维修保养工程数量表、近三年日均交通量表、近三年偷盗、损坏的设施数量表等,绿化养护工程列出三年来苗木补植数量表、业主已有的用于绿化浇水的设施情况、业主已有的用于苗木补植的苗圃情况等,供投标人参考。

第十四条由于实行总价合同制,除清单中列出的项目需要填报外,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它相关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合同实施期内的工程量依据,亦无需列出主要材料和主要施工项目的清单单价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承包人的驻地位置和用于本养护工程的设备材料仓库应设尽可能设在标段中段的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利于快速养护和节约成本。

第三章养护巡查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出:养护巡查由业主组织,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巡查为主,承包人可配合开展路况徒步调查并提供必要的测量设备。业主应制定《管理考核细则》,作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细则中亦应明确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第十七条土建和安全设施巡查与绿化巡查可合并进行,亦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业主应制定详细地年度、季度、月度调查、

专项检查和路况徒步调查、桥梁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路况徒步调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进行,保证养护巡查的及时性、连续性。巡查应以路面和桥梁检查为重点,特别注意路面裂缝等早期病害的检查。

第十八条养护巡查完成后,发现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小修的问题和病害汇总后协商业主制定处理方案,以《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复。合同规定的保养项目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自行组织实施,无须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

第四章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养护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要求、具体岗位和人员数量等。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工程师代表、巡查工程师、桥梁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绿化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可实行量化的绩效考核,以利于调动其积极性。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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