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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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规范养护招投标行为,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高速公路的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绿化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本指导意见需要结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文件范本》等。

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参照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各运营管理单位(以

下简称“业主”)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辖段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实现以“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养护为重点”的全方位养护。

第四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主体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资料须报省厅高管局审查批准、核备,省厅高管局批复并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

第五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须体现“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六条业主可根据辖段实际情况确定日常维修保养工程的标段划分,一般以30~50km为宜,可将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作为一并发包,亦可将绿化工程单独发包,养护年限以3年为宜。路段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时,节点宜设置在互通区附近,以利于车辆调头和节省费用。将土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分别发包的,标段划分宜相互对应。

第七条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三类及以上甲级资质;绿化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不含试行二级)资质。

第八条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发包内容宜为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边坡防排水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亦可增加收费岛维护维修的内容,但不可将站区房建设施、机电监控、收费设施养护等内容列入;绿化养护工程发包内容宜为中分带、路肩、边沟外侧及景观带、互通区和苗圃等绿化工程的维修保养,亦可将站区绿化纳入绿化养护范围。

第九条机电工程,如果养护数量较大,可由业主单独组织招标。

第十条日常维修保养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应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须按规定采用合格制,不得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资格预审申请,亦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中,业主可根据辖段路况和养护期满所要求达到的路况技术指标对投标人的某一方面业绩和人员资质和资历、设备能力、施工保通能力等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业主应按照范本

要求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列出各标段项目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工程数量表、近三年路况技术指标值、近三年路况监测评价数据、近三年维修保养工程数量表、近三年日均交通量表、近三年偷盗、损坏的设施数量表等,绿化养护工程列出三年来苗木补植数量表、业主已有的用于绿化浇水的设施情况、业主已有的用于苗木补植的苗圃情况等,供投标人参考。

第十四条由于实行总价合同制,除清单中列出的项目需要填报外,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它相关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合同实施期内的工程量依据,亦无需列出主要材料和主要施工项目的清单单价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承包人的驻地位置和用于本养护工程的设备材料仓库应设尽可能设在标段中段的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利于快速养护和节约成本。

第三章养护巡查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出:养护巡查由业主组织,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巡查为主,承包人可配合开展路况徒步调查并提供必要的测量设备。业主应制定《管理考核细则》,作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细则中亦应明确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第十七条土建和安全设施巡查与绿化巡查可合并进行,亦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业主应制定详细地年度、季度、月度调查、

专项检查和路况徒步调查、桥梁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路况徒步调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进行,保证养护巡查的及时性、连续性。巡查应以路面和桥梁检查为重点,特别注意路面裂缝等早期病害的检查。

第十八条养护巡查完成后,发现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小修的问题和病害汇总后协商业主制定处理方案,以《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复。合同规定的保养项目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自行组织实施,无须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

第四章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养护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要求、具体岗位和人员数量等。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工程师代表、巡查工程师、桥梁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绿化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可实行量化的绩效考核,以利于调动其积极性。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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