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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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相关规定,天津市建交委编制了《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科[2011]58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6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通

(建科[2011]5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对危险源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实现施工安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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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

DBT29-222-201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用表)

DBT29-222-201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用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安全资料用表2014年2月11日目录建设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1)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7)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21)附录A表建设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建-1 施工现场围挡验收表津建安-建-2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注:本表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建-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表45附录B表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监--1 报审表编号:津建安-监-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编号:津建安-监-3监理例会记录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编号:安全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编号:监理通知回复单编号:监理单位______作业监控任务书监理单位塔吊监控记录表编号:此表为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附着脚手架、整体提升模板的安装(含附着、加高、拆卸)施工作业过程监督。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表编号:注:本表作为申请施工验收表的附件,由监理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监-10重大风险点位验收申请表编号:份。

津津建安-监-11总监理工程师带班记录表17津建安-监-12旁站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附录C表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 人员登记表20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填表人:年月日安全技术交底表津建安-施-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津建安-施-5 安全员工作日志津建安-施-6 深基坑施工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表25安全检查记录表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津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成员签字:28津建安-施-10 隐患整改通知单津建安-施-11 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编号:实际演练桌面演练提问讨论演练其他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津建安—施-18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津建安-施-20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最新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最新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护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程序,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工具。

3.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设备、材料应当摆放整齐,防止施工现场出现混乱和隐患。

4.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四、高风险作业管理1. 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2. 进行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火焰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时,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高风险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有效性。

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程

附录C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人员登记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2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3安全技术交底表施工企业:编号:津建安-施-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津建安-施-5安全员工作日志年月日津建安-施-6负责人带班记录表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施工单位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以及在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时填写此表。

津建安-施-7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津建安-施-8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说明:专业名称填写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部位名称分别为:安全防护填写栋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成员签字:津建安-施-10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津建安-施-11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3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4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津建安-施-16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编号: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编号:津建安—施-18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编号:接访人:接访时间:年月日津建安-施-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公章):编号:填表人: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津建安-施-21重大风险点位自检表编号: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天津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天津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精心整理附录C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施-1津建安-施-2 证书复印件登记表津建安-施-3混凝土工安全技术交底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安全员工作日志年月日津建安-施-6津建安-施-7 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津建安-施-9津建安-施-10 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编号: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编号:津建安-施-13津建安-施-14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华苑丰田青年创业中心编号:注:参会人员较多,可附签到表。

津建安-施-15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重大风险点位复检申请表编号: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消防器材、设备登记表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填表人:日期:年月日津建安—施-24 产品验收表验收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25动火作业申请表津建安—施-2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编号:津建安-施-28门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编号:津建安-施-29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编号:津建安-施-30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表编号:满堂脚手架验收表编号: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编号:津建安-施-33悬挑式物料钢平台验收表编号:津建安-施-34基坑施工安全巡查表津建安-施-35 基坑支护拆除安全验收表注:本表是基坑支护拆除前安全验收表,施工单位填写,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施-36基坑支护拆除报审表编号:津建安—施-38。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环境条件,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适用于各类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一节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一)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专业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注明安全以及取得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等方面的证明。

(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和特殊的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一)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管理;(二)施工期间在现场及时将技术、技能等新知识、新技术向工人普及和推广;(三)不得擅自拆除或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四)在施工现场不得饮酒、吸烟,不得带入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一节建设工程重点部位安全(一)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和场地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二)施工期间运输建筑材料和物资应当经过必要的安全装载、稳固和系带;(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护平台、防护网和安全跳板等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固定和检查。

第二节施工安全教育(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危险因素,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二)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从事高空、深基坑和井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工人,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技能操作证书。

第三节施工文明施工(一)施工单位应当树立文明施工的意识,建立文明施工承诺制度,普及文明施工知识,保障施工安全;(二)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一)违反施工安全监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违反施工文明施工要求,破坏环境保护的;(三)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的安全生产计划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计划擅自开工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00号令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00号令

【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2006-04-28【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名39459)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名39459)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附加英文版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DBT29-222-2014(用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T29-222-2014(用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安全资料用表2014年2月11日目录建设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1)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6)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 (19)附录A表建设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建-1 施工现场围挡验收表津建安-建-2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注:本表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建-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附录B表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津建安-监--1 报审表编号:津建安-监-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编号:津建安-监-3监理例会记录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编号:津建安-监-4安全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编号:监理通知回复单编号:监理单位______作业监控任务书监理单位______监控记录表编号:此表为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附着脚手架、整体提升模板的安装(含附着、加高、拆卸)施工作业过程监督。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表编号:注:本表作为申请施工验收表的附件,由监理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津建安-监-10重大风险点位验收申请表编号:份。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津津建安-监-11总监理工程师带班记录表实用标准文档津建安-监-12旁站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实用标准文档附录C表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用表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津建安-施-1 人员登记表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填表人:年月日安全技术交底表津建安-施-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施工企业:项目名称:津建安-施-5 安全员工作日志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津建安-施-6 负责人带班记录表安全检查记录表施工作业班前安全隐患排查表编号:及楼层号,临时用电填写闸箱编号,脚手架填写栋号前檐、后檐、xx山墙;模板支撑体系填写栋号及楼层编号。

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津建安-施-9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成员签字:津建安-施-10 隐患整改通知单津建安-施-11 隐患整改反馈表津建安-施-12培训教育记录表(1)施工单位:编号:填表人:年月日培训教育记录表(2)施工单位:编号: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施工单位:编号:安全例会记录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编号: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分包/租赁单位):编号: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编号:实际演练桌面演练提问讨论演练其他记录人: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7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表津建安—施-18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编号:检查负责人:年月日津建安-施-19群众来访登记表津建安-施-20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报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施工安全组织第三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组织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安全组织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应明确,具体成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专业人员。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方应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并在施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警示牌,确保施工人员和进出车辆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安全标识,明确施工区域和禁止区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明确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书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证书对应不同施工工作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有严重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且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建质安[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69号)各区(县)建委、安监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今年一季度,我市建设工地发生了4起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这4起事故是:1月6日,蓟县盘山金碧工程会议中心工地,门厅二层顶部浇筑混凝土作业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施工人员随模板及混凝土坠落,一人死亡,二人轻伤。

1月18日,俊城橡树原工程打桩过程中,由于钢丝绳断裂,钻机导管坠落桩孔,一名施工人员打捞钻机导管时坠落窒息死亡。

3月14日,汉沽区西域领地住宅工程七号楼模板吊装过程中,当吊至14层时模板脱落,一名农民工头部被砸当场死亡。

3月29日,京津公路立交桥工程C线匝道护栏防护栏杆施工过程中,因承重的钢托架与梁体的连接螺栓与螺帽脱扣,导致两名施工人员连同钢托架及防护栏杆一起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经初步分析,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建设、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三是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未制定专项方案、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四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上述事故应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以防范事故为目的,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推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 21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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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附加英文版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四、将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安全施工资格证书”、“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七、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九、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1个月至1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

”十、在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一)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三)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

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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