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2013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第一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二、依据(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发〔2004〕149号);(三)《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环文[2004]28号);三、办理方式一级评估报告向省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向市局备案,三级评估报告向所在区分局备案(建设项目在思明、湖里区的直接向市局备案)。
项目建设所在地跨越两个及其以上不同行政区的评估报告,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受理条件(一)一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二)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员的资格。
(三)评估工作单位在提交评估成果之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和专家个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家组成员组成:一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5名、二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4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专家。
专家应具有的条件:①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②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写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③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聘请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评估项目承担的工作单位或与本评估项目有关的人员(含离退休),不得聘为该项目评估报告(说明)书的评审专家。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工作单位在30日内按照规定到项目建设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政办函[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鄂政办函〔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7月6日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 3适用范围1 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 1省减灾委员会及职责2 2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2 3专家委员会及职责3灾害预警响应4灾情信息管理5应急响应5 1Ⅰ级响应5 2Ⅱ级响应5 3Ⅲ级响应5 4Ⅳ级响应5 5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6 2冬春救助6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 2物资保障7 3通信和信息保障7 4装备和设施保障7 5人力资源保障7 6社会动员保障7 7科技保障7 8宣传、培训和演练8责任追究9附则91术语解释92预案管理93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范围(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 394 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市场,保证评估质量,控制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从源头上避免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资质使用情况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业单位的资质持有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按照《条例》、《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复核。
对评估项目发生质量事故、评估报告结论不正确、评估报告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部。
(三)备案情况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合同备案,以及按照69号文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
同时检查落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职责的到位情况。
(四)评估报告审查情况按照69号的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聘请有资格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特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鄂土资函[2011]134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
鄂土资函[2011]1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的要求,我厅对原《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进行了调整补充,现函送给你们。
原专家库自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成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各类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急调查、勘查、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等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二、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等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附件: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姓氏笔画升序排名)。
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整改报告
【导语】地质灾害治理⼯程项⽬主要是保护地质灾害危及区⼴⼤城镇居民⽣命财产安全和⽣产、⽣活环境及⼯程设施安全。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地质灾害治理⼯作整改报告,欢迎阅读!【篇⼀】地质灾害治理⼯作整改报告 省国⼟资源厅各位领导: 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20xx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作,现我县相关⼯作汇报如下: ⼀、**县地灾防治⼯作基本情况 **县地处⾼⼭峡⾕地带,地质结构脆弱,地质灾害隐患点多、线长、⾯⼴,历来地质灾害易发、多发、频发。
20xx年我县经过汛前的巡排查,现有灾害隐患点220个(不包含磨西、新兴),“4.20”**地震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42个,遍布全县各乡镇,地理环境复杂,涉及群众众多。
地质灾害类型多样,泥⽯流111处,滑坡45处,崩塌24处,不稳定斜坡39处,地⾯塌陷1处,地质灾害防治⼯作任务⼗分艰巨。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作开展情况 (⼀)⾼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治⼯作 县⼈民政府编制印发了《20xx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成⽴了**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作领导⼩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和乡镇⼈民政府主要负责⼈组成,设⽴了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和办公室等抢险救援⼯作组。
形成政府主导,国⼟部门组织协调抓落实和有关部门分⼯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和机制,为地质灾害防治⼯作提供了强有⼒的组织保障。
20xx 年5⽉27⽇,县政府召开全县安全⽣产⼯作会,专题安排部署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作。
同时,县政府落实了专项经费,保障地质灾害防治⼯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宣传,普及知识,进⼀步提⾼社会各界的防灾意识 提⾼全民防灾意识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作的重要环节。
为此,县国⼟资源局把加强防灾宣传、普及防灾知识作为重点,20xx年3⽉19⽇,县国⼟资源局组织了全县各乡镇分管地灾防治⼯作乡镇长和国⼟员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作培训;4⽉3⽇,县国⼟资源局在德威乡组织召开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汛前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自即日起受理2019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范围(一)资质新立。
新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丙级资质申请;(二)资质升级。
达到丙级升乙级要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三)资质延续。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需要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站上传,网址:/。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申请单位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上传湖北政务服务网。
联系人:李中文联系电话:027—86656139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QQ群:13012439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6月3日——结束——。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 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 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 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动态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推进“四项试点”工作座谈会
11月11号,省国土资源厅在襄阳市召开全省推进“四项试点”工作座谈会。厅党组书记、厅长孙亚出席会议 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清平主持会议并就试点工作作出安排。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国土资 源局局长、规划科长参加此次会议。
孙亚指出,要充分认识“四项试点”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认清湖北发展的大好形势和土地 供应的严峻形势,加强改革创新,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四项试点”为平台,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和再利用,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 为保障经济发展提供有力资源要素支撑。他强调,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扬过得硬的精神,拼搏进取;要发扬过得硬 的士气,真抓实干;要建立过得硬的机制,抓实抓紧。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
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从业机构: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2013年土地整治从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业机构正在按照方案的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登记备案资料,部分从业机构在组织备案资料的过程遇到一些问题,并及时向省厅进行反馈。
省厅为保证登记备案工作及时、顺利的完成,现将登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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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国土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土资发[2007]7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7.08.10【实施日期】200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湖北省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附件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引导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诉求的顺畅上达和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
第二章信访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各职能处室(科、股)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