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公司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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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1311号)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24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131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车型。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在本市具备5个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维保网点。

标准维保网点需满足以下条件:1.维保网点除传统维修设备外,还具备维修新能源汽车的相应设备,每个新能源客车维保网点具备1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每个新能源乘用车具备2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每个专用车维保网点具备2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2.维保网点除传统维修人员外,还具备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自培的新能源汽车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新能源客车维保网点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新能源乘用车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专用车维保网点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3.若维保网点为综合维保网点,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业绩、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南方电网公司 新增 变更 承包商资信备案名单

南方电网公司 新增 变更 承包商资信备案名单

监理 水利水电 广东电网公司
39 CSG-JL-2014-SS-0005 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监理 水利水电 调峰调频公司
40 CSG-JL-2014-SS-0006 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 水利水电 贵州电网公司
41 CSG-SG-2014-SS-0012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公司
33 CSG-JL-201-500-0051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 ≥500kV 广东电网公司
34 CSG-JL-201-500-0052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 ≥500kV 贵州电网公司
备注
资质变更 资质变更 资质变更
35 CSG-JL-201-500-0053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
110kV
贵州电网公司
110kV 110kV 110kV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 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 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 司
110kV
广东电网公司
110kV 110kV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 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 司
110kV
云南电网公司
79 CSG-SG-2014-110-0316 云南开远一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 ≥500kV 贵州电网公司
36 CSG-JL-201-500-0054 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 ≥500kV 广东电网公司
37 CSG-JL-2014-220-0040 广东诚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 220kV
广东电网公司
38 CSG-JL-2014-SS-0004 广东宏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 施工 施工
220kV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2日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综合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咨询等审批要件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本试行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的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的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对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的管理,坚持开放市场、健全制度、分工负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编制部门负责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应当根据审批事项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中介机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进驻中介机构管理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核验,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标准规范。

(管理制度)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制度

10.3 各下属企业运营部、工程部共同对分包商备案资料出具审查结 论且签字确认。经公司管理层研究批准后签署《审查意见书》,且上 报运营管理部。 5.10.4 运营管理部对各公司上报的分包商备案资料进行复审,且归类 整理,报请鹏能公司领导批准,形成《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 XX 公司 分包商名录》。 5.10.5 运营管理部负责于鹏能集团范围内发布分包商名录。 5.10.6 各下属企业管理层、运营管理部均有权对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分 包商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分包商备案资料,由各下属企 业运营部负责退回。 5.11 中间增补备案流程按照年度资信备案流程执行。 5.12 备案资料变更流程 5.12.1 当分包商出现第 5.4 款所述变更时,必须于壹个月内向鹏能集 团各下属企业反馈,且提交关联变更的最新资料。 5.12.2 各下属企业运营部对分包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及时修正 分包商备案资料,且向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方案。 6、罚则 6.1 分包商应按照本制度要求,于规定时间如实向鹏能集团各下属企 业报送备案(含变更)资料,且对备案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信 息,壹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 6.2 各下属企业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 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对于备案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徇私舞
鹏能系统:指鹏能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的下属企业。 鹏能集团:指鹏能系统及鹏能公司能够行使管理权的下属企业。
4、职责 4.1 运营管理部是鹏能集团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鹏 能集团分包商资信备案工作的统筹和监督、分包商备案资料的复审以 及鹏能集团分包商名录的发布。 4.2 各下属企业运营部负责收集、审核、保全分包商资信资料,对分 包商备案资料中涉及资质证书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负责 向运营管理部上报本公司合法分包商名录及备案资料。 4.3 各下属企业工程部配合运营部对分包商备案资料中涉及分包商履 约能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对,且负责对分包商日常施工过 程进行管控和评价。 5、管理内容 5.1 分包商资信备案分为年度资信备案、中间增补备案、备案资料变 更三种。 5.2 年度备案是指和鹏能各下属企业存于业务分包合作关系的分包商 所进行的统壹备案。备案期为每年 3 月,备案有效期为壹年。 5.3 中间增补备案是指备案有效期内,各下属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对 临时新增分包商所进行的备案。中间增补备案必须于分包合同签订前 完成,备案要求和年度备案相同。 5.4 备案资料变更是指已经完成备案的分包商,于备案有效期内资质 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更、施工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办公、生产驻地发 生变化时,对原备案资料的变更。 5.5 集团内所有需分包的业务(含设计、勘察、施工、咨询),选择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深府[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未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社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草拟全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二)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投后管理经验总结:控股了,是否就真控制了公司

投后管理经验总结:控股了,是否就真控制了公司

投后管理经验总结:控股了,是否就真控制了公司话题:在金融投资控股公司做网络销售,有谁做过,这个工...推荐回答:网络销售是使用微信qq加人聊天我现在就是做这个工作的话题:真金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推荐回答:你遇到冒充这家公司的骗子了。

大额信用卡,无抵押贷款,都只可以在生活的当地面签办理。

如果有人说,他们公司可以做全国范围的无抵押或者信用卡业务的,那基本上都是骗子冒充别人公司的。

不要相信他们说的任何话。

贷款,只在你们当地做。

话题:求论述题“投资后管理对策”的答案推荐回答:风险投资后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 美国学者提出了风险投资后管理的概念; 90 年代以来, 部分学者对风险投资后管理进行了若干案例研究[ 1] 。

我国学者近几年才开始研究, 研究较少且不系统, 水平低, ...话题:我是应届毕业生准备去中国海山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问:和个人档案打电话问他们叫我寄回生源地我想问,这个单位在国外的(安...推荐回答:海山很不错的旗下有很多业务的如建筑,贸易,还建了一个安哥拉中国城的,有不少的应届大学生都去那里工作只是像他这样的大公司工资好像不是很ok,这个公司目前局势还行吧在这边都有上电视呢,各大网站都有报道呢至于你工作情况跟招聘差多少我...话题:股权管理中,参股或控股后如何保证投资方(或母公...推荐回答:1、绝对控股情况。

此种情况下对于大股东来说,只要能实现财务控制即可。

方法是派驻财务人员并进行定期审计,以便随时掌握控股公司财务状况。

另外还可以进行战略层面的战略控制,如设计战略规划、计划并对控股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经营考核。

2、相... 话题: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周斌以前是什么工作推荐回答:这个难话题:我现在负责公司参股控股公司的管理,有谁能够向我...推荐回答:企管的书非常的多种类,不过你应比较偏投资后管理,你主要还是要掌握好投资后效益吧…按月检示财务报表是否如期出来,要求每月提供自结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钱流量表、董事会会议纪要。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三条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

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获奖受处罚备注指标名称产值纳税履约住建局诚信评价标准分值250 250 200 50 250 100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公司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备案质量,保障项目按时、合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涉及到项目备案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应贯彻“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备案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备案档案查阅和管理制度,加强备案信息披露和揭示。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为项目备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岗位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参与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项目备案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诚信、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备案合法有效,审核程序公正透明,备案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项目备案管理流程第六条项目申报:各业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申报项目备案,并按照备案申报表格填写相关内容。

第七条项目初审:公司备案管理部门对项目备案申报表进行初审,确认备案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项目评审:公司备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备案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备案:备案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备案申报表进行批准备案,并发放备案证书。

第十条项目执行:项目备案通过后,相关部门按备案内容及时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报备备案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备案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项目实施情况达到备案要求,并做好备案结案工作。

第三章项目备案管理要求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成效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备案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定,杜绝虚假资料的出现。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合规运作,防范项目风险。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归档备案资料,建立健全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备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深圳工程施工资质规定最新

深圳工程施工资质规定最新

深圳工程施工资质规定最新版本于2021年7月1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资质分类和等级根据最新规定,深圳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三个序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

其中,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二、企业资产1. 总承包资质和企业资产要求:(1)特级资质: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一级资质: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3)二级资质: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4)三级资质: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专业承包资质和企业资产要求:(1)一级资质: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二级资质: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3)三级资质: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3. 施工劳务资质企业资产要求: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要人员1. 总承包资质和企业主要人员要求:(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2. 专业承包资质和企业主要人员要求:(1)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2)二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 施工劳务资质和企业主要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模版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模版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模版一、引言本集团公司备案细则旨在规范并管理集团公司备案事项,确保集团公司的备案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运营和发展。

二、备案主体1. 集团公司备案主体为集团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备案工作,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备案资料的提供和配合。

2. 集团公司备案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独立法人身份。

三、备案内容1. 集团公司备案内容应涵盖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2. 集团公司备案还应包括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3. 集团公司备案还应涵盖与集团公司运营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合同、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融资等。

四、备案程序1. 集团公司备案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1)备案申请:集团公司总部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2)资料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备案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资料做出审批决定,并颁发备案证书。

2. 集团公司备案程序的具体流程和细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以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

五、备案责任1. 集团公司总部应设立备案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备案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备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 集团公司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备案法规和政策,能够独立完成备案工作。

3.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应配合集团公司总部的备案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资料,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备案保密1. 集团公司备案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备案主体同意,不得擅自泄露、传播备案资料和备案结果。

2. 集团公司备案主体应建立相关的信息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备案资料的保管和权限控制,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深圳金管局融担公司人员备案流程

深圳金管局融担公司人员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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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深金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运作第三章试点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3〕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双向开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试点联合会商成员单位认定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第三条试点基金一般采用合伙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深发改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第四章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和项目咨询专家。

第三条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是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评审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专项审计机构等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批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批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批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5]16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批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的通知
(2005年12月15日深府办[2005]168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扩大系统信息量,提高系统集成度,根据《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第一、二批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市大工业区管委会等 10 家单位为第三批成员单位。

现将第三批成员单位向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传送制度,确定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并向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备案。

成员单位应按照已公布的信息目录,完整、准确、及时地报
送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实时交换;条件暂不具备的单位应将信息于每月 5 日前传送到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为各成员单位开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用户,实现成员单位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系统建设成员单位的制度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更新及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情况要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附件: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批成员单位信息目录
附件:。

深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在技术改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决策权,进一步提升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支撑各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研究出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精神,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深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为实现内涵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利用非政府性资金,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在本市范围内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向备案管理部门告知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的行为。

上述所称备案管理部门,是指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以下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管理:(一)《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中明确需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1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四)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五)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备案内容及程序第五条项目备案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具体地址、技术改造内容、技术改造起止时间、技术水平、改造后新增产能、效益、建设地点、项目投资情况、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明细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申请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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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公司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
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制度
本制度信息
2012年02月20日颁布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各下属企业分包商(含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管理,建立常态化分包商资信备案制度,形成分包商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工程合法合规分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鹏能集团各下属企业对分包商的资信备案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分包商: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方式取得鹏能集团下属企业所承揽电力工程业务的单位。

包括工程施工类分包商,设计、勘察、咨询类分包商。

3.2分包商资信:分包商合法取得的工程施工类、设计勘察类、咨询类等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履约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3.2鹏能公司:指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鹏能系统:指鹏能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的下属企业。

鹏能集团:指鹏能系统及鹏能公司可以行使管理权的下属企业。

4、职责
4.1运营管理部是鹏能集团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鹏能集团分包商资信备案工作的统筹和监督、分包商备案资料的复审以及鹏能集团分包商名录的发布。

4.2各下属企业经营部负责收集、审核、保全分包商资信资料,对分包商备案资料中涉及资质证书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负责向运营管理部上报本公司合法分包商名录及备案资料。

4.3各下属企业工程部配合经营部对分包商备案资料中涉及分包商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对,并负责对分包商日常施工过程进行管控和评价。

5、管理内容
5.1分包商资信备案分为年度资信备案、中间增补备案、备案资料变更三种。

5.2年度备案是指与鹏能各下属企业存在业务分包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所进行的统一备案。

备案期为每年3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5.3中间增补备案是指备案有效期内,各下属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对临时新增分包商所进行的备案。

中间增补备案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完成,备案要求与年度备案相同。

5.4备案资料变更是指已经完成备案的分包商,在备案有效期内资质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更、施工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办公、生产驻地发生变化时,对原备案资料的变更。

5.5集团内所有需分包的业务(含设计、勘察、施工、咨询),选择的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并在《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包商名录》之内。

5.6承担电力建设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作业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分包工程相对应的劳务作业资质或与该主体工程相对应或以上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

承担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作业的分包商,必须具备劳务资质或与该非主体工程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严禁无资质、超资质分包。

严禁对没有取得网省公司承建电网建设工程企业诚信备案的资格、没有取得《深圳供电局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备案证》的分包商进行备案。

5.7工程施工类分包商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资信备案,并纳入分包商评价考核体系。

年度累计劳务分包额超过10万元的劳务分包商,也必须备案,未备案的劳务分包商严禁从事集团范围内的业务分包。

5.8 分包商只能在鹏能集团各下属企业中的其中一家进行备案,无需在鹏能集团各下属企业中重复备案。

5.9分包商资信备案内容
5.9.1 分包商资质证书文件
5.9.1.1经营类证书,包括: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5.9.1.2生产资质证书,包括:市级及以上政府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部门颁发的电力、机械、建筑等施工承建资格证、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计资质、勘察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劳务作业资质等。

5.9.1.3工程建设单位相关准入证书,包括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备案记录、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合格证等。

5.9.2分包商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5.9.2.1主要工程业务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结构师、工程技术人员(初、中、高级技术职称)、经营类专业人员(预算员、造价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班组专责安全C证人员)】、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工、电工、起重工、登高作业人员、电缆工等)、企业工作票“两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人员清单及近三个月社保清单。

以上人员的常驻地点必须是深圳或广东范围内的项目所在地,超出该常驻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纳入统计。

5.9.2.2分包商近二年工程业务业绩统计表。

5.9.2.3分包商主要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

5.9.2.4分包商办公、生产驻地情况,包括自有产权、租赁场地的租用合同,办公场所、材料堆场、物资机械仓库照片等。

5.10分包商年度资信备案流程
5.10.1各下属企业经营部组织分包商按备案资料清单(附件三)及格式(附件四)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并按照附件二要求对分包商进行归类。

5.10.2各下属企业经营部、工程部对分包商所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分包商提供的办公、生产驻地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5.10.3各下属企业经营部、工程部共同对分包商备案资料出具审查结论并签字确认。

经公司管理层研究批准后签署《审查意见书》,并上报运营管理部。

5.10.4运营管理部对各公司上报的分包商备案资料进行复审,并归类整理,报请鹏能公司领导批准,形成《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包商名录》。

5.10.5运营管理部负责在鹏能集团范围内发布分包商名录。

5.10.6各下属企业管理层、运营管理部均有权对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分包商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不予备案的分包商备案资料,由各下属企业经营部负责退回。

5.11中间增补备案流程按照年度资信备案流程执行。

5.12备案资料变更流程
5.12.1当分包商出现第5.4款所述变更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向鹏能集团各下属企业反馈,并提交相关变更的最新资料。

5.12.2各下属企业经营部对分包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及时修正分包商备案资料,并向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

6、罚则
6.1分包商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如实向鹏能集团各下属企业报送备案(含变更)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报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

6.2各下属企业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对在备案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瞒报的部门及人员,一经查实,即给予停职处分。

7、附则
7.1本制度由鹏能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7.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7.3附件一:分包商资信备案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电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范围
附件三:分包商资信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附件四:分包商资信备案资料格式
附件一:分包商资信备案流程图
附件二:电网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范围(一)工程施工类专业、劳务分包范围
勘察、设计专业分包是指涉及道路、桥梁、隧道、水务、河道等,超出各下属设计院设计专业范围的设计业务。

在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的项目或业务,不得进行专业分包,必要时,可以进行部分劳务分包。

封面
分包商备案资料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郑重声明,本企业(企业名称)此次填报资料内
容真实有效。

我在此所做声明同样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分包商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单
分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分包商工作票“两种人”人员名单
分包商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统计表
分包商近两年工程业绩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我公司组织的相关人员对(公司名称)所提交的分包商备案资料进行了审查,符合分包商备案管理要求,具备
专业分包资格,同意上报备案,请预复查。

审查人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审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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