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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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探亲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计算,停发当月生产奖金。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本企业负担。
第七节病假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二级及以上医院出
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标准: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获得南京市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员工,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1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有突出贡献的局内专家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张榜公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本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因生产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费用从单位切块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
(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怀孕在2个月以内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在2个月至3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20天;怀孕在3个月至4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在4个月至7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超过期限的按病假计算。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报备人事教育部。
第五十条本办法经第十四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司原先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期间,遇上级出台新办法的以新办法为准。
第三节事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计算公式:考核工资=个人工资应发数÷21.75×请假天数。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停发本月生产奖金并影响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婚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汇总经职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考勤汇总表须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人事教育部,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十二条员工可享受星期六、星期日或实行轮班的公休假日。
第十三条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第二节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根据《员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本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伤病员经治疗已恢复劳动能力并要求复工的,按《XX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十二条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标准:
(一)已婚女员工生育法定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为一百二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教育部。
(四)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给予路程假,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天。探亲假当期内有效,不得跨期或分期使用。
第三十六条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二)受各类处分或有旷工行为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八条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减半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本公司安排的荣誉疗休养的,抵扣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疗休养天数不足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给予补足安排年休假。
(一)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员工,其每周工作时数为40小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本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因通信生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其每月的工作时数为167小时。
(三)营销、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
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XX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指本公司在岗职工、聘用工和在岗聘用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标准如下:
第四十三条产假计算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休延长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地区津贴按80%计发,停发在岗效益奖和生产奖金并考核一次性奖励。
第九节工伤假
第四十五条员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三十九条员工病假按每天50元扣减病假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停发生产奖金并影响本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或向前倒推12个月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长期病假管理,从第7个月开始支付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1.0系数、地区津贴1.0系数、年功津贴三项之和乘以80%再加上各项补贴)。
第四十条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发数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身患重大疾病或具有残疾证确实无法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同意,由市局工会部门提出补助意见,可给予适当补贴。
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五条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二十六条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视同放弃。
第二十七条员工婚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Hale Waihona Puke Baidu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2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生产奖金。从第6次开始迟到、早退的累计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事假一天考核。
第五条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当月生产奖金;3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生产奖金,并按局奖惩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年休假计算不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XX公司工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公假
第四十七条员工从事公务活动、脱产学习、参加会议或其他社会活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领导按权责核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十八条公假期间员工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市局人事教育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三条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第五节丧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三十条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六节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原则上探亲对象在省内、上海、安徽、浙江不享受探亲假(探亲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除外),可比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销路费一次。
(四)女员工结扎可休假21天,产假期间结扎者可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7天,取环者可休假3天;带环受孕人流者可休假2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2天;男员工结扎可休假7天。
(五)凡持有《生育证》而怀孕的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的,每月给予半天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不安排上夜班和从事重体力劳动。
(六)女员工产假结束以后,对家庭确有困难婴儿暂无人照顾的,由本人申请,在单位生产安排允许的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不超180天的延长休假。
第三章请假
第九条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员工请假,部门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章休假
第一节法定公休假
第七节病假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二级及以上医院出
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标准: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获得南京市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员工,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1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有突出贡献的局内专家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张榜公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本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因生产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费用从单位切块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
(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怀孕在2个月以内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在2个月至3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20天;怀孕在3个月至4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在4个月至7个月期间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超过期限的按病假计算。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报备人事教育部。
第五十条本办法经第十四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司原先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期间,遇上级出台新办法的以新办法为准。
第三节事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计算公式:考核工资=个人工资应发数÷21.75×请假天数。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停发本月生产奖金并影响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婚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汇总经职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考勤汇总表须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人事教育部,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十二条员工可享受星期六、星期日或实行轮班的公休假日。
第十三条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第二节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根据《员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本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伤病员经治疗已恢复劳动能力并要求复工的,按《XX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十二条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标准:
(一)已婚女员工生育法定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为一百二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教育部。
(四)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给予路程假,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天。探亲假当期内有效,不得跨期或分期使用。
第三十六条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二)受各类处分或有旷工行为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八条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减半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本公司安排的荣誉疗休养的,抵扣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疗休养天数不足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给予补足安排年休假。
(一)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员工,其每周工作时数为40小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本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因通信生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其每月的工作时数为167小时。
(三)营销、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
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XX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指本公司在岗职工、聘用工和在岗聘用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标准如下:
第四十三条产假计算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休延长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地区津贴按80%计发,停发在岗效益奖和生产奖金并考核一次性奖励。
第九节工伤假
第四十五条员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三十九条员工病假按每天50元扣减病假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停发生产奖金并影响本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或向前倒推12个月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长期病假管理,从第7个月开始支付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1.0系数、地区津贴1.0系数、年功津贴三项之和乘以80%再加上各项补贴)。
第四十条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发数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和。身患重大疾病或具有残疾证确实无法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同意,由市局工会部门提出补助意见,可给予适当补贴。
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五条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二十六条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视同放弃。
第二十七条员工婚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Hale Waihona Puke Baidu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2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生产奖金。从第6次开始迟到、早退的累计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事假一天考核。
第五条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当月生产奖金;3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生产奖金,并按局奖惩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年休假计算不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XX公司工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公假
第四十七条员工从事公务活动、脱产学习、参加会议或其他社会活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领导按权责核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十八条公假期间员工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市局人事教育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三条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第五节丧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三十条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第六节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原则上探亲对象在省内、上海、安徽、浙江不享受探亲假(探亲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除外),可比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销路费一次。
(四)女员工结扎可休假21天,产假期间结扎者可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7天,取环者可休假3天;带环受孕人流者可休假2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2天;男员工结扎可休假7天。
(五)凡持有《生育证》而怀孕的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的,每月给予半天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不安排上夜班和从事重体力劳动。
(六)女员工产假结束以后,对家庭确有困难婴儿暂无人照顾的,由本人申请,在单位生产安排允许的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不超180天的延长休假。
第三章请假
第九条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员工请假,部门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章休假
第一节法定公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