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
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三市试点企业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利用该系统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
(二)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三)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1.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2.原左上角的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1994年版电脑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仍可继续使用。
二、电脑专用发票的各栏内容及原有的防伪标志不变。
三、试点企业开出电脑专用发票的防伪密码,仅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识伪用;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对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识别认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建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建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一种用于防止逃税和打击假发票的技术手段,它的最高开票限额是指一张发票所能开具的最大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是不一样的。
下面是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一些建议:1. 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
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每张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 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每张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3. 高技术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公告》,高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300万元的待遇。
这意味着高技术企业每张发票的金额可以达到300万元。
4. 跨境电商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500万元的待遇。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企业每张发票的金额可以达到500万元。
5. 特殊行业最高开票限额:某些特殊行业,如铁路、航空等,由于业务特殊性,其最高开票限额可能会有所提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享受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500万元的待遇。
6. 小微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将小微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50万元。
7. 手机APP开票最高限额: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手机APP进行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手机APP开票的最高限额与纸质发票的最高限额是一样的。
8. 电子发票开票最高限额:电子发票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成、传递和保存的发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保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缘起在税制改革之初,成立在手工操作、传统掉队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方式已无法从全然上解决全国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骗抵等问题。
同时,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亦对参与犯法活动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造成偷骗税分子大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等严峻涉税犯法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峻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为成立涉及税收征、管、查各项工作的国家税务电子化系统,以严格税收征管,避免税收流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在减轻企业利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踊跃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立并完善"金税工程(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算机稽核网络系统)".2000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运算机和打印机。
"200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推 行 增值 税 防伪 税控 一 机 多票 系统 的公 告
( 0 6年 5月 1 20 9日 国税 发 [ 0 6] 9号) 20 7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二十 三条的规 定并经 国务 院 同意 , 0 4年 4月 20 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 、 信息产 业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联合发 布《 于推广 应用税 控 关 收款机加 强税源监控 的通知》 国税 发( 0 4 4 ( 2 0 ) 4号)。 定凡 具有一 定规模和 固定经 营场 所的 规 纳税人 , 都要购 置使用税控 收款机 。为了加强 增值税 普通发票 的税源 监控 , 同时不 增加纳 税人 负担 , 家税 务总 局决定将 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 国 以下 同称 一般纳 税人 ) 开具的 增值税 普通 发票 纳入 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 管理 , ~推行防 伪税控一 机多票系统 ( 统 以下简 称一机 多票系统 ) 现 。 就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额 , 入 当期的增 值税进项 税额 。 计 三 、 行 一 机 多 票 系 统 纳 税 人 不 需 支 付 培 训I 用 推 费
一
机 多票系统 培训I 工作 需要场地 、 设备 、 师资和资 料等 方面的 费用 , 中场地 、 备及培 训I 其 设
纳 税人因推 行一机多 票系统而 购置税控 I C卡 、 金税卡 以及计算 机等设备 的费用 , 按《 可 国
务 院办 公厅 转发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全 面推 广应 用增 值税 防伪 税控 系统意 见的 通知 》 国 办发 ( ( 0 0] 2号 ) 20 1 的规定在 成本中列 支 , 同时可凭购货 发票 ( 值税 专用发 票 ) 增 所纳税人的 开票工作 更加方便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
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要求,我省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需求,四川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原有的4种基础上新增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将在原有41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车专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8种规格的普通发票。
现将增加后的发票票种情况公告如下: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式样(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四、普通发票规格和式样(一)新增普通发票的规格和式样1.出租汽车使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规格和式样。
发票名称: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基本联次:1联;防伪措施:采用彩色纤维纸印制。
发票式样图:(略)2.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和式样。
印制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纳税人名称)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印制非冠名发票时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旅客运输机打发票”;规格:160mm×63.5mm;基本联次:1联(含副卷);防伪措施:(1)纸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依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依据一、引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防止偷漏税行为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确保该系统的有效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的依据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发票,并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普通发票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普通发票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该通知明确要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并对开票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规定了实地核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防伪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真实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防伪技术规范(试行)》。
该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的印制、使用、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纳税人使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印刷企业生产发票。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为了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
该公告要求印刷企业必须通过认证,才能生产增值税发票。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税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
装机容量 超 过1 0 0 万千 瓦的水 力发电站( 含抽 水蓄 能电站)
批量 自动导 入开 具、 批量 数据 导 出等功能。 需启用这 些功 销售自 产 电 力 产 品,  ̄ 2 0 1 3 年1 月1 日 至2 0 1 5 年1 2 ) q 3 1 E l ,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入 开具 、 能的纳 税人 , 应 将增 值 税 防伪税 控 系统 防伪 开票 子 系统 升 级 为 际税 负超 过8 %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1 2 0 1 6 年1 月1 日 至2 0 1 7 年 . 2 3 . 1 O 版, 发票税 控系统开票软件 升级为V1 . 3 . 0 0 版。 1 2  ̄3 1 E 1 , 对 其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1 2 %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V7 二、 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 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 定装机容量 的总 和。 该额 定装机 容量 包括 项目 核 准( 审批) 机关依 权限核准( 审 四、 数据 接口规范 和税控 开票软 件安装 包在金 税工程 纳税 人 技术 服务网( h t t p : / / www. c hi n a e t a x . c n ) 上 发布, 纳税 人可自
l -  ̄ e g u l a t l on
任公司电力产 品增值税 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 0 0 4 ] 5 2 号) [  ̄ 2 0 1 4 年1 月1 日 起废 止。
( 财税 [ 2 0 1 4 1 1 0 号, 2 0 1 4 年2  ̄1 2 1 : q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 1 4 年第1 4 号. 2 0 1 4 年3 月3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 口规 范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及填开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开票限额的申请标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
(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
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不含免税销售收入,下同)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
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亿元(含)以上。
(四)申请亿元开票限额。
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亿元(含)以上。
(五)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含)以上,预计营业收入在2000万(含)以上)可根据预计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申请开票限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二、临时开票限额的管理(不适用于辅导期纳税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已授权的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临时开票限额。
申请临时开票限额需附《增值税临时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附件9)和购销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审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单个货物价格大于其已授权的开票限额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单个货物价格所适用— 2 —的临时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单货物临时开票限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2008-6-11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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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9﹞518号
【发文日期】1999-12-29
【实施时间】1999-12-29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第二条失效。
第六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认证戳记式样。
我省确定为:对取得的防伪税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的加盖“已申报抵扣”截记;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6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涉及的表格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