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文章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14-06-2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分中心、受委托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济南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67元3倍计算的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1617元。
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1950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2014年度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350元。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为各6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惠市公积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14〕9号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2014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体在职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014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2014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2485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8994元。
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公布日期】2014.01.24
•【字号】鲁建金字[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鲁建金字〔2014〕3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临政报〔2013〕59号)收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你市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
请你市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同时,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超过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4年1月24日。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组织诊断工具——韦斯伯德的六盒模型1Box1使命目标:1.1基于使命、愿景的未来31.21.3核心KPI是?1.4KPI或里程碑的优先级?(这个极其重要)2Box2结构组织:2.12.2哪些部门是支撑主营业务的?2.32.4横向和纵向是否责权清晰、汇报关系明确?2.5哪些是关键岗位?现在的关键岗位是否真的是架构中的核心点?2.6核心岗位现有人员的匹配状况如何?(能力、业绩)2.7基于未来组织还需要搭建哪些能力?(架构调整及人员配置)等。
3Box33.13.23.3正式组织内不同层级的关系如何?非正式的小团体有哪些?4Box44.14.2如何落地的?(绩效、薪酬、福利及其他)5Box5支持工具:5.15.2是否有彼此都认可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及方法?6Box6管理领导力:6.1对上面的5个盒子多检视,多修正;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884.74元。
2018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768.33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02.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50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88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0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宣公积金委〔2011〕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统计局宣人社发〔2011〕27号文件公布的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499元,即月工资2792元。
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故我市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50元(即:2792元×3倍×40%(职工个人20%+单位配比20%)≈3350元)。
从2011年 1 月 1日起执行。
二、月缴存额下限。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最
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建房改[2002]150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审核表2014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账号: 单位性质: 整 单 缴存银行: 经办人: 调 整 后 上年度 汇缴人数 月工资总额(元) 总额(元) 老职工 新职工 缴存额(元) 老职工 新职工 比例(%) 月缴存 单位月缴存额(元) 个人月 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 调 整 前 年度 汇缴人数 月工资总额(元) 总额(元) 老职工 新职工 缴存额(元) 老职工 新职工 比例(%) 月缴存 单位月缴存额(元)
报送时间:
个人月
年
月
日
个人缴存Leabharlann 单位缴存比例(%)调
位 联系电话: 填 邮政编码: 写 单位地址:
初 审 意 见
审 核 部 门 意
审 核 意 见
注意事项: 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⒉缴存基数、比例不得低于下限、不得超过上限。 ⒊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 比例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⒋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经办人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缴存银行变更。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⒌调整时请到缴存银行打印职工对账单并发放到职工手中。
备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委托银行留存,第二联由市公积金中心留存,第三联由调整单位留存。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确认函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确认函
先生/女士:
根据国家规定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XXXX年度(0000年00月至0000年00月)XX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0000元(即:个人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0000元,单位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0000元,合计为0000元)。
现根据您上年度的个人工资标准对住房公积金汇缴额作出以下调整:
即自0000年00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及缴存比例调整后,按个人不同工资缴存基数,个人部分需缴纳000元/月,公司部分需缴纳000元/月。
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人力资源部福利专员丁梅梅(000-0000-0000)咨询。
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确认函(回执联)
本人确认已于年月日收到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确认函,对确认函内容本人已知悉并理解,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按0000年度缴存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按0000年度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按缴存基数缴纳,与0000年度缴存基数缴纳的差额由个人支付(含个人与公司部分)□按缴存比例缴纳,与0000年度缴存比例缴纳的差额由个人支付(含个人与公司部分)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
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国机房资[2013]506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13〕506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4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工资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以及《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确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上限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201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违规行为。
不允许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突破月缴存额上限。
三、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方式正常缴存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须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软件(以下简称单位版软件),通过网络进行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财综[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2013年5月14日财综[2013]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
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中央京外单位。
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但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在编制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王明国、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明国、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鲁10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海燕李升臣宫晓燕【审理法官】毕海燕李升臣宫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明国;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王明国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王明国【当事人-公司】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金元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孙小焱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元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孙小焱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元福孙小焱【代理律所】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明国【被告】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故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责令单位缴存逾期补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威建集团给上诉人补缴2013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上诉人分别于2015年、2018年3月、2019年3月、2019年7月向被上诉人、市长信箱、威海市委办公室投诉反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被上诉人分别作出了向单位下达征调函、向单位调查情况、与单位协调、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绵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结构图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思路及目标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群众住房实际需求出发,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完善市场供应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针对不同的住房消费能力群体,分类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一)对不具备基本住房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低租金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二)对住房困难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三)对具备较强住房消费能力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市场商品住房供应体系,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支持作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39号)为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及《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自2014年6月9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一、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以下简称《提高申请表》,附件1)一份。
(二)新成立企业或亏损企业降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2)一份。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3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成立未满3年的单位,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三)小型微型企业降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国机房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3〕8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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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14-06-24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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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均应当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
本汇缴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直和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月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2014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四、缴存限额
2014年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185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8074元。
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月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分别需提供以下资料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说明;
2、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调整核对清册;
调整公积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的表格可登陆网址查阅。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投资大厦L层。
咨询电话:12329。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