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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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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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眉府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16日通过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眉府发〔2011〕5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3〕1号),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第四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

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土地出让计划、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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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文印 、安全、信息化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财务 、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 作,建立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党委会、主任办 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区、县国资委(局、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委直属企业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 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 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拟订向国有 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资产科。
承担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组织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负责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的核准和 备案、资产划拨及调剂、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等工作;指导和监管 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型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和综合 利用,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资源性资产 向资本化转变。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眉府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7日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1号),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省和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深入推进各项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更好的服务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裕和谐美好眉山奋斗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三、工作思路(一)改进政府定价管理。

政府定价范围主要包括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限定在《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项目。

国家和省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市一律放开。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住房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六)将人民防空职责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八)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的政策,境外在眉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眉府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五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全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和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为主线,按照省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安排,突出重点,狠抓执行,推动法治政府创建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决策行为。

坚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论证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及施行后的论证评估制度。

(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执行《眉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评估制度。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实行备案目录公布制度。

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修订后于4月1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公布。

(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权力运行公开、办事公开。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眉山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眉府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编办《关于部分市(州)旅游局更名有关事项的批复》(川编办发〔2017〕3号)精神,眉山市旅游局更名为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旅发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统筹协调涉及旅游产业发展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职责。

(二)强化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的职责。

(三)强化指导、监督、规范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旅游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制订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涉及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行业和部门,推动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

(三)负责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评审县(区)旅游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对全市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四)统筹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等工作。

指导全市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

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市级园区,岷东新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眉府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选址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四章建设施工第五章技术服务第六章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第七章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建房质量,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应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房建设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人员及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对全市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眉府办函〔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公开理念,亲自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并列入工作分工对外公布;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强化能力培训,增强专业素养,切实提高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眉山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逐项抓好责任落实。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按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公开重点切实履行公开职责,规范高效地抓好本县(区)、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眉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清单。

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职责清单。

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眉府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眉府办发〔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发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项目工程款、监理费等。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足额保障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确保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达到质量要求。

(二)强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选派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须同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建设单位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和质量监管,防止出现监督责任弱化、虚化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过度依赖。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需要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和特别约定相结合方式,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实施单位未达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1年,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竞争力带动力明显增强,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和建造方式推进效果显著。

全市培育3至5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建筑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过50亿元的建筑企业达到2至3家,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以上,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750亿元以上。

到2025年,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

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能力。

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建筑企业3家。

到2035年,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等指标名列全省前茅,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国内地区生产总值8.5%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

大力推广钢结构、PC结构、竹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将建筑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装配率达到30%以上。

到2021年,全市建成三个以上装配式生产基地,在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打造装配式产业园区,建成两个省级装配式生产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积极推广运用绿色建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眉府办发〔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如实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自有的,应当提交合法权属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合法权属证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眉山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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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 件 号】眉府办发[2010]40号【颁布部门】眉山市政府【颁布时间】2010-08-16【实施时间】2010-08-16【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住房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六)将人民防空职责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八)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以及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市场准入管理;草拟建筑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五)主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

(六)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负责眉山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城市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评估、交易、权属管理、白蚁防治、城镇房屋拆迁等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

(八)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九)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与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推广应用。

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十二)参与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镇建设档案;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和各项改革方案;组织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城建监察和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综合管理各专项基金的分配使用,检查指导城市维护税、费合理使用;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建设系统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工作;负责局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建筑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制定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红线的放线、验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安全生产、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散装水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省外、市外建筑企业入眉从事建筑活动进行验证、注册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对外建筑业劳务合作、劳务基地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五)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市场;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体制改革规划、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参与全市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负责全市抗震减灾设防管理工作,贯彻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镇地下空间和开发利用;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管理规划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技术市场,指导全市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工程设计、建设中的有关重大技术问题。

(六)城市建设科。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拟订公用事业等专业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热力、供气、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雕塑及地标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承担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七)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镇貌、环卫与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八)行政许可科。

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参与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协调建设工程报建过程中有关问题,为建设方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服务;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人事培训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内各类社团工作。

(十)监察内审科(信访科)。

贯彻和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负责处理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处理控告和举报;负责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与部门工作相关的重大疑难问题及突发性事件;负责处理系统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规划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比选、重大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

机关党委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指导本系统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员和干部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各类创建工作,领导本系统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

其中纪检组长1名。

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划给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将市规划设计院划给市城乡规划局管理;将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1.将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分设为建设监察支队和规划监察支队。

其中,建设监察支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核定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1名(从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划转2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规划监察支队由市城乡规划局管理,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2.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其余事业单位“连人带编”整体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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