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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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判断标准:是否有直接血缘关系,是否“己出” 或者“出己”
• 一、婚姻家庭法
• (二)夫妻财产制
虽然结婚了大多数夫妻会不分彼此,但从法律 上,还是有必要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 定。婚姻内的财产关系分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 产两部分,如果有债务,也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 务两部分。
• (个人财产)案例二:
问:如果小华接下来不付钱,欠条是否有效? 小青如果起诉小华能获得支持吗?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 • 1)禁止近亲结婚。
何为近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 2)直系
就是上下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子女和父母,出 现了分支的,那都叫旁系。
问: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
问:如何分割双方的财产?
• 案例三延伸问题:
1)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所增值部分属一方还是双方?
2)一方婚前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属一 方还是双方?
3)一方用婚前个人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 在婚后取得的分红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 一、婚姻家庭法
• (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按照个人财产或共有来 处理。
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
• 案例一:
1998年4月,小青和小华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 订婚后,两人一起到四川经营服装生意,并同居。 不久,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多次发生纠纷,当然 错在小华,小华在事后曾写了两份悔改过错的保 证书和提出分手的“协议书”,并表示“所有一 切都归小青”。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后,小华出具 一份欠条给小青,写明“欠小青青春损失费12万 元,一定在三年内还清。”
• 一、婚姻家庭法
• (二)夫妻财产制
虽然结婚了大多数夫妻会不分彼此,但从法律 上,还是有必要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 定。婚姻内的财产关系分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 产两部分,如果有债务,也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 务两部分。
• (个人财产)案例二:
问:如果小华接下来不付钱,欠条是否有效? 小青如果起诉小华能获得支持吗?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 • 1)禁止近亲结婚。
何为近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 2)直系
就是上下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子女和父母,出 现了分支的,那都叫旁系。
问: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
问:如何分割双方的财产?
• 案例三延伸问题:
1)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所增值部分属一方还是双方?
2)一方婚前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属一 方还是双方?
3)一方用婚前个人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 在婚后取得的分红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 一、婚姻家庭法
• (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按照个人财产或共有来 处理。
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
• 案例一:
1998年4月,小青和小华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 订婚后,两人一起到四川经营服装生意,并同居。 不久,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多次发生纠纷,当然 错在小华,小华在事后曾写了两份悔改过错的保 证书和提出分手的“协议书”,并表示“所有一 切都归小青”。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后,小华出具 一份欠条给小青,写明“欠小青青春损失费12万 元,一定在三年内还清。”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到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11、下列关于受胁迫结婚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B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有效,但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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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愿离婚须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A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B取得子女的同意
C对子女有适当安排
D合理处理财产
10、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
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
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由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
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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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集
1. 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发表小说所得的稿酬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四章 家庭关系法(一)
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 反《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2、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 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怎么办? 小张与家乡农村一女青年登记结婚后,由于特殊原 因一直没有同居。现因情况变化,小张要求与女方解除 婚姻关系,而女方不同意。最近,女方来探亲,小张坚 决拒绝与女方同居。这件事如何处理? 评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男女双方已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了结婚证书,小张 与那位女青年就确立了夫妻关系。登记后双方何时同居, 是否同居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结婚登记后,如果 双方都不愿意同居,即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理,就可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合法 解除的根据。如果一方不愿同居提出离婚,他方坚决不 愿离婚,则要诉请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夫妻关系的特征和内容 其特征为: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 结合,结为夫妻的男女须具备法律规定的 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具有永久共同生活 为目的、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关系以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法律规 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内容也不一样。
我国的法学理论认为,夫妻关系的内容,就 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 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 果。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夫妻人身关系表现为 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 财产所有权、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关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PPT课件( 120页)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法概述——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
水
廌
去
汉 杨孚 《异物志》:“东北荒中有兽, 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鬭则触不直 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法(婚姻家庭法)概述——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关系是指因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法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
2、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 3、共同财产:夫妻、家庭成员之间。 4、继承遗产:近亲属之间。
第二章 亲属 亲属关系的效力——民法
1、法定监护和代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配偶之间。 2、申请宣告的权利: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财产代管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4、法定继承顺序确定:进亲属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8
• 二、遗嘱赠与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放弃的规定不同。 • 4.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 三、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 1.两者的性质不同。 • 2.两者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 3.两者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 4.两者的客体不同。
第一节 遗赠的概念及特征
• 一、遗赠的概念 • 遗赠,是指公民采用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1.遗赠属于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3.另外,受遗赠权属于不可代替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受遗赠人享有,不能由他人享有。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1.遗赠扶养协议,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认真恪守有关规定,承担依法设定的权利
与义务。 •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
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 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 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 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 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 受遗产。
第一节 遗赠的概念及特征
• 一、遗赠的概念 • 遗赠,是指公民采用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1.遗赠属于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3.另外,受遗赠权属于不可代替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受遗赠人享有,不能由他人享有。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1.遗赠扶养协议,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认真恪守有关规定,承担依法设定的权利
与义务。 •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
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 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 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 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 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 受遗产。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 本案中吴某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儿 子的继承权。
示范案例五: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 承父母的财产吗?
• (一)案情介绍
• 王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他和父母一 起生活,最近王某的两个哥哥突然提出要分 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其理由是:如果现在不 进行分割继承,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 王某,所以现在必须先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 对此,王某的父母都不同意。
•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来自百度文库有无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
•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示范案例五: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 承父母的财产吗?
• (一)案情介绍
• 王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他和父母一 起生活,最近王某的两个哥哥突然提出要分 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其理由是:如果现在不 进行分割继承,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 王某,所以现在必须先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 对此,王某的父母都不同意。
•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来自百度文库有无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
•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婚姻家庭继承法 ppt课件
① 己身①
②子 女②
③孙子女 外孙子女③
④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④
⑤玄孙子女
外玄孙子女⑤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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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旁系血亲的“代”的计算:
第一步:找出同源直系血亲。
第二步: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 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 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 下世代数;
第三步: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则该 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代数,如果两边 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 为旁系血亲的代数。
(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三)亲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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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 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及未嫁女。
(1)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
(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
(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
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 个方面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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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即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 身)一个世代为一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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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第一、二步与罗马法相同 第三步: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同
一边的世代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 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一边的世代 数为旁系血亲等数。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5
• 5.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所有权的时间界限。被继承人死亡,即意味着继承的开 始。死者遗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也就是死者对遗产不再具有所有权,继承人获得遗产所有 权。
第四节 遗产继承的开始与通知
• 6.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遗嘱作为公民生前处分其死后遗留财产的法 律行为,其生效时间为遗嘱人死亡之时。
第一节 遗产概述
•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 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人承续的标的或对象,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继承。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 1.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 • 2.是自然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 3.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 4.是能够与人身相分离而独立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 • 5.是被继承人一定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 3)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为1人的,为继承人单独所有;继承人为数人的,在遗产分割前,每人 继承的标的并未确定,继承人对遗产共同所有。如果存在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酌情分得遗产人,其也可以成为共有人。
• 4)在同时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时,对遗嘱指定的遗产按第(2)种情况处理,对其他遗产则按 第(3)种情况处理。
第一节 遗产概述
•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 1.外国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规定。 • 1)遗产不确定主义。认为遗产无确定的所有人,为无主财产,处于一种特别的法律地位。 • 2)遗产确定主义。 • 2。我国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主张。 • 1)《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
第四节 遗产继承的开始与通知
• 6.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遗嘱作为公民生前处分其死后遗留财产的法 律行为,其生效时间为遗嘱人死亡之时。
第一节 遗产概述
•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 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人承续的标的或对象,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 继承。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 1.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 • 2.是自然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 3.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 4.是能够与人身相分离而独立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 • 5.是被继承人一定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 3)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为1人的,为继承人单独所有;继承人为数人的,在遗产分割前,每人 继承的标的并未确定,继承人对遗产共同所有。如果存在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酌情分得遗产人,其也可以成为共有人。
• 4)在同时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时,对遗嘱指定的遗产按第(2)种情况处理,对其他遗产则按 第(3)种情况处理。
第一节 遗产概述
•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 1.外国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规定。 • 1)遗产不确定主义。认为遗产无确定的所有人,为无主财产,处于一种特别的法律地位。 • 2)遗产确定主义。 • 2。我国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主张。 • 1)《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古今立法情况
重点: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情况
难点:婚姻家庭制度及立法的演变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的概念
①古代世俗婚姻观:古罗马;我国古代
②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婚姻观——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
③契约说——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说:“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
④伦理共同体说——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
⑤制度说——强调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制度意义,认为婚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婚姻行为就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法律制度的“附和”
⑥当代
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
①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本义的家庭是指这样一群人,他们均服从某一人的权力、品格或权威。”其成员包括“家父”及其控制下的一切亲属和奴隶。
②在中国古代,家庭主要是指由共同生活的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小团体。
③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关系,在组织形式上,大的家庭不断分化,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据了主要地位,思想观念上,“个人本位”逐渐取代了“家族本位”,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父系血统观念也发生了动摇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2
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 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两者具有同等 重要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
基本保障。 3.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在婚姻方面的权利平等。根据婚姻家庭编规定,在结婚、离婚的问题中,无论是男还是女,
双方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任何差异。 2.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地位平等. (1)在夫妻关系方面,其地位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男女结婚后,人格仍然独立,并享有同等的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 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
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 •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
注意:婚姻自由,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与指导。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两者具有同等 重要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
基本保障。 3.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在婚姻方面的权利平等。根据婚姻家庭编规定,在结婚、离婚的问题中,无论是男还是女,
双方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任何差异。 2.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地位平等. (1)在夫妻关系方面,其地位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男女结婚后,人格仍然独立,并享有同等的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 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
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 •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
注意:婚姻自由,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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