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

髙校 院 所横 向 科 研活 动 的 会计 核 算 工 作 , 根 据
《 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 》 (财政部 令第 80 号 ) 以 及
《 湖北省省属 髙 校 院所横 向 科研项 目 经费 管 理办
法 》 规定 , 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适用 于省 属 髙校 院所 、 研发
团 队公司 占有股权的 有限责任公司 。
第 三条 髙校 院所可委 托合格 的 会计代 理记
账机构 为研发 团 队 (研发团 队公司 ) 的 横向 科研
项 目 经 费代理娜 。
第 四条 承担 省属 髙 校 院所研发团 队 (研发
团 队公司 ) 横 向 科研项 目 经费代 理记账业务 的 机
按照合同 相絲
2. 合同 委托方要求退还 科研项 目 经 费 的 , 由
髙校 院所 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 出 内容 进行审核 。
第三方认定为合 同规定 的科研项 目 支 出 或不可 抗
原因造成 的支出 ,
由髙校 院所负 责归还委托方 ;
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 支出 , 由 研发 团 队 (研
本或增 资入股形式 创办 科技企业 鼓励 研发 团 队 ; (研发 团 队公司 ) 用结余经费为招 收的 全 日 制本科
硕 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缴 纳学费 。
十二 、
研 发失 败或 终止 ,
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办理 :
1 . 合 同 委托 方 未 要 求退 还 科研项 目 经 费 的 ,
移交髙校 院所或研发团 队公司 保存管理。
十一 、
结 题验 收后 ,
结余 经 费 由 研 发 团 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鄂财会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省财政厅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制定了《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通过规范和完善代理服务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民主化。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意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意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意义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需要。
对一些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会计法》要求应当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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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减少有关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保障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本文制定了一些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便管理和监督代理记账服务的开展。
二、主要内容1.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注册成为合法的企业,获取相关执照和资质,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确保其自身具备相应实力和技能。
在企业注册时,代理记账机构注意遵守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会计科目的记账、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等。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该明确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价钱、保密条款、服务期限等等,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3. 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应该核对收支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确认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出现任何错误。
所有相关财务资料也需跟随公司的保密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客户资料不被泄露。
4. 代理记账费用代理记账机构的费用应该公开透明,合理公道,满足代理记账机构的运营成本,不得以虚高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
合同中应该明确服务项目与收费项目、支付方式、付款时间、费用强制执行程序等等。
5. 代理记账服务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应该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
同时,客户也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不合理收费、擅自改动财务记录等情况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结论与建议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希望代理记账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客户也应该做好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共同营造健康合规的代理记账服务市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新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贷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赁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财政机关负责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在电子账套中,记账是一项最为关键的数据处理功能,电算化会计信息功能彻底改变传统记账方法。
那么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1、企业登记代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及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代理记帐)2、代理记帐;企业财务咨询;企业税务咨询;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及期货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记帐。
3、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登记代理;代理记帐。
4、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均除经纪),企业登记代理,代理记帐,资料翻译。
5、企业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代理记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服务;商标代理;网站建设。
代理记账的定义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1.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浦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2年1月29日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发〔2021〕3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21〕73号)和《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22〕1号),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管所属浦东新区的下列服务对象:1、入驻经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2、注册在自贸区的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3、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小微企业。
4、入驻经新区民政局认定的社会组织基地的社会组织,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20)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20)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审批,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区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市、区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财政部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报备及行业监管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审批、年度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下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监管等事项由南山区财政部门负责。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结合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161项,其中:接收省下放42项,取消90项,下放19项,改为后置审批10项。
调整后,保留行政许可247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接收、取消和下放等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2项)2.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9项)3.市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项)4.市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247项)(略)辽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4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省政府决定处理方式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2道路清障服务费定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承接3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接4少数民族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市民委(宗教局)1.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2.《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辽财农〔2010〕647号)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接5一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市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承接6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实施1小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2小贷公司注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3小贷公司代办点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无设定依据取消5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取消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取消7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取消8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辽价发〔2005〕107号)取消9收费许可证核发市发展改革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取消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无设定依据取消12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3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4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5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6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用设置审核市教育局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取消17幼儿园办园许可的备案市教育局《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改为后置审批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改为后置审批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改为后置审批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市民政局1.《国务院办公厅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自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改为后置审批5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市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改为后置审批6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市交通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7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8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改为后置审批10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市旅游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结束——。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1.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许可证账:古作“帐”。
形声。
从贝,长声。
从贝,表明与财富有关。
本义:账目,关于银钱财物出入的记载。
帐:形声。
从巾,长声。
巾,麻丝织品。
本义:篷帐,有顶的篷帐。
古时代理记账写作代理记帐,或代理记账与代理记帐通用。
现多写作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特征及适用条件特征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管理制度代理记账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即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代理记账者进行的记账、算账、报账、代办纳税等业务。
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代理记账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构造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请全体职员遵照执行。
现将具体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有公司股东会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设审批岗位、出纳岗位、会计岗位、审核岗位,具体人员公司另行通知。
二、公司的收入包括,服务费、代理代办费、中介费、佣金、利息、预收客户的各种款项(包括税款)、资料费、投资收入、其他收入。
(一)、服务费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合理合法的服务要求时,同客户商定好价格,通过给客户提供方便达到客户要求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查询递交资料、制作会计报表、建账、制作税务文书、协调事项等;(二)、代理代办费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合理合法的办理代理请求时,同客户商定好价格,通过为客户办理代理达到客户预期要求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办理各种资证、代理记账等;其中代理记账费用拖欠不得超过三个月(包括),超过三个月书面通知客户(可电话通知但必须有书面记载)将停止服务,同时书面提请部门主管上报经理,公司将开会讨论处理方案;其二办理资证的费用在客户未支付全额费用时,不得将任何资料提交给客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得总经理的签字同意(可电话同意);(三)、中介费是指公司在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行政部门之间商洽或调解处理促成某项事务而收取得全部费用;(四)、佣金是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五)、利息是指公司资金向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是指公司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六)、预收客户的各种款项(包括税款)是指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或外界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税款的预收必须用公司统一的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财务部税款预收监制章,每月底财务部会计将费用支出单、税票复印件、收据、结余税款汇总交与公司出纳,然后会计记账;(七)、资料费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的各项事宜时收取的需要耗费的材料费;(八)、投资收入是指公司向经营方投入资金的资本性支出实现的收益;(九)、其他收入是指公司除以上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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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4]财会字第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
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6.23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
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7
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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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
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
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
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