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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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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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

其中,货物的原产地标准通常采用两种规则:“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要求货
物必须在受惠国完全获得或生产,这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实质性改变”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通过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标准,对全税则商品逐一制定具体的原产地标准。

此外,部分自贸协定还规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实质性改变规则主要由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决定。

部分自贸协定还规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对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几个贸易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增值百分比标准要求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对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几个贸易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微量条款是对产品微小含量的规定,是指非原产材料占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除了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以及
亚太贸易协定没有规定微量条款外,其他协定均有微量条款的规定。

微量条款比例基本为10%。

【海关类标准】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类标准】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工厂交货价“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

原产地规则-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

原产地规则-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
非原产成分是指进口的或者不明来源的成分,是否属于进口以关境为准,如大陆市场上来自台湾、香港等地的产品即属于进口。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不能简单的判定是否属于中国原产,而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实质性改变的要求。

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2.1.税目号改变标准
税目号改变是指非原产成分的税目号(即HS编码)与最终产品的税目号不相一致。

税目号一般存在10位,前六位国际统一,后四位因各国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税目号改变要求实现前两位改变、前四位改变或者前六位改变。

如果税目号实现了改变,那么一般认为其最初的成分实现了有效的加工改造。

2.2.百分百标准
百分百标准是根据非原产成份(或原产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出厂价或FOB价)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2.3.加工工序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是指依据产品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经历了特定的加工、生产工序来确定其原产国的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一般列有详细的加工工序清单,清单按税目号顺序排列,其中每一个税目号所对应的产品都确定了特定需要满足的条件,而其条件通常辅以税目号改变、特定加工标准和百分比要求。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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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三)本题中进口货物系沈阳沈港电器产业有限公司(2101930×××)委托进口,用于生产空调设备供应国内市场.于船舶进口次日委托大连连孚物流有限公司(2102980×××) 向海关申报.(2002年)A.三资企业B.一般征税C.全免D.照章征税【答案】 D2、在台湾纺成的纱线,送到泰国织成棉织物后,再进行冲洗、烫、漂白、染色、印花。

织成的棉织物又被运往马来西亚制成睡衣,后又经新加坡更换包装转销我国。

那么我国海关应以()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A.马来西亚B.台湾C.泰国D.新加坡【答案】 A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的申报方式。

A.备案制B.报关制C.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D.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 C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香港购进一批SONY电视机,该电视机为日本品牌,其中显像管为韩国生产,集成电路板由新加坡生产,其他零件均为马来西亚生产,最后由韩国组装成整机。

该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电视机时,原产地应填报为()。

A.日本B.韩国C.新加坡D.马来西亚【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下列处罚正确的是:A.暂停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5万以下罚款B.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C.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答案】 B6、( )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发布。

A.海关总署公告B.海关规章C.海关行政法规D.《海关法》【答案】 B7、万达外资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2004年5月从意大利进口一批玩具样品,在向海关申报时,其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应填写()。

A.货样广告品BB.货样广告品AC.一般贸易D.其他进口【答案】 A8、江苏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商以一般贸易方式分签购货合同,为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某出口加工区)进口工业缝纫机20台,为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数控镗床2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书签证管理规定》5
(四)关于代理申报的规定 根据入世后外贸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外贸目前 存在的实际状况,《签证管理规定》增加了 代理申报的规定。《签证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申报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代理申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代 理申报企业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向签证机 构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和有关单证。(返 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书签证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及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签证管理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原产地 条例》的要求及所确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对由原外经贸部 发布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原外经贸部、国 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签发出口货物原产 地证明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该《签证管理规定》适应了 我国加入WTO组织后新外贸形势的需要,注重与国际贸易规 则的接轨,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签证管 理规定》中的几个主要内容及特点说明介绍如下: ( 接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书签证管理规定》3
(二)关于原产地注册和签证调查 在实施原产地注册登记制度时,应对申请人 进行注册调查。同时,为了保证所签证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签 证管理规定》强调了签证机构应根据签证要 求,对申请人和其产品进行不定期核查及抽 查,以及对申请人和签证商品进行日常监督, 并在注册有效期期满后进行复查。 ( 接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书签证管理规定》2


(一)关于注册登记制度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44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办 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 注册登记。因此,《签证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领取 原产地证书前,应当在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包括签证机构对申请人及其申 报产品、原产地标记、原产地证申报员诚信等方面进行的合 格评定。申请人申请原产地证书应当由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申 报员办理,申报员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度并取得《原产地证 书申报员证》,凭证申报。 ( 接下页)

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工厂交货价“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

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

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贸易法规,它对于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原产地规则中,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更是一项关键性的规定。

本文将对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在原产地规则中,对于产品经过加工或者生产后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一项标准。

实质性改变是指产品的性质、特征、用途等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使得原材料的原产地不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而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制定,旨在防止贸易中的规避行为,确保原产地规则的公平和合理。

对于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具体要求,首先是要求对产品进行加工或者生产的过程必须是实质性的。

这就意味着简单的组装、包装等操作并不能被视为实质性改变,必须对产品的实质进行改变才能被认定为原产地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其次,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还要求产品经过加工或者生产后,必须具有新的特征和用途。

这就要求产品在加工或者生产后,必须具有与原材料明显不同的特征和用途,以证明原产地已经不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实际的贸易中,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无论是对于工业品还是农产品,都需要严格遵守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只有在严格遵守了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产品的原产地是合法有效的,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和争端。

总的来说,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才能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因此,各国在进行贸易时,都需要加强对非优惠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认识和遵守,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海关总署令第25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尽快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应当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具备资质的机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和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修改为“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基础阶段模拟题第五章第三节

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基础阶段模拟题第五章第三节

201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基础阶段模拟题第五章第三节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好学教育报关员频道特别为考生搜集整理各地考试信息,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欢迎访问好学教育报关员栏目! 请您加入收藏一、单选题:1、我国某出口加工企业从香港购进台湾产的薄形尼龙布一批,加工成女式服装后,经批准运往区外内销,该批服装向海关申报出区时,其原产地应申报为()。

A、香港B、台湾C、中国D、国别不详标准答案:c2、用于所获得或生产产品中的原产于东盟成员方的成分不少于该货物FOB价的(),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A、40%B、30%C、50%D、60%标准答案:a3、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标准答案:d4、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内,作出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

A、60天B、90天C、150天D、180天标准答案:c5、关于暂定税率适用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同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B.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C.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D.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标准答案:d解析: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6、原产地规则关系到对进口货物实施不同的税率,下列表述中不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的是()A、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B、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C、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D、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标准答案: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货物进口或出口时,一般情况下海关按照何时实施的税率计征关税()。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
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关于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基本标准
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 改变标准
❖ ⑼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署令186号)
❖ ⑽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2013年署令210号)
❖ 4、为什么本案中B海关在一审和终审中都 会败诉?有何启示?
❖ 一、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 二、进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 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原产地 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 四、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 物品,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价格?
❖ 五、涉嫌偷逃税款的走私货物、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应如 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1、B海关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 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表明 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 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价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 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B海关依据其确定的计税 价格,对A钢铁公司课处65万元的罚款,属于主要证据 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 3、B海关提供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 关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 表明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 明其所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 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 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共26页word资料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共26页word资料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工厂交货价“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地点,确定其来源的规则和标准。

在中国,原产地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完全原产地:指产品在进口国完全获得,或者在进口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且其原料和零部件均为进口国自行生产的产品。

2. 实质性改变标准:指在进口国境内对产品进行重大加工、制造,使其性质、形状或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

3. 累积原产地:指在一定期限内,多国参与生产的产品,根据多个国家的原产地贡献累计计算原产地。

二、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指由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在中国,原产地证明由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和国际贸易伙伴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

2. 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加工方法、制造地点等。

3. 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根据原产地规则,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相关规定。

4. 检验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询和核实。

三、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标记。

在中国,原产地标记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和追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对于进口产品,应当在进口时取得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出口产品,应当在出口时向进口方提供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同时,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际贸易伙伴之间的约定进行标注。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区别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之⼀。

作为谈判双⽅博弈的结果,优惠原产地规则既要使本国利益最⼤化,⼜要与谈判各⽅实现共赢,因此,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很⼤区别。

法律依据以我国为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是规范⾮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件,⽽优惠原产地规则均为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协定,其国内法体现为海关规章。

适⽤情况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的即属于此类;⾮优惠原产地规则适⽤于除此以外的其他⽬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原产地标准的具体内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标准⽅⾯都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完全获得标准”,但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不⼀样的。

关于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的⼀般性要求是指产品在出⼝国完全获得或者⽣产。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这⼀标准的表述⽅式均为分类列举,⼤的类别⼀般都包括植物(或者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成的物品、废旧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类均存在细微差别,这些细微差别背后的经济利益可能是巨⼤的。

⽐如在特定国领海以外获得的鱼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是“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船上加⼯前述物品获得的产品。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则会更多⼀些,如主体⽅⾯,⼀般会限制为在成员国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成员国的⾃然⼈或者法⼈等;在地理范围⽅⾯,⼀般会要求为成员国领⽔以外的⽔域、海床或者海床底⼟,以及成员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的国内法确定的领⽔、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员国是沿海国家,渔业发达,这⼀⽅⾯的要求会更为细致。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壹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于壹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俩个之上国家(地区)参和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于壹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壹)于该国(地区)出生且饲养的活的动物;(二)于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于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于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于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壹)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于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于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于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壹)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于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壹)项至第(十壹)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做好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工作,如图-1所示。

图-1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方式1.综合保税区的保税与入区退税进出口环节的税收原则上为“落地完税”,但也存在着一些例外,如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公式定价、两步申报、暂时进出境、加工贸易等。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综合保税区发挥的作用最大,下面重点介绍这部分内容。

保税是海关法中一个特定的用语,指的是货物的征税状态不明,最终是否征税取决于货物后续的流向。

例如,一批从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申报进入综合保税区,这批奇异果从进入到离开综合保税区的这段时间,就处于保税状态。

在这个阶段内,奇异果最终是否征收税款并不清楚,需要视企业最终对奇异果的处置而定。

如果企业将奇异果申报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关内,则应当照章纳税;如果企业将奇异果从综合保税区发往越南,则享受免税待遇,中国海关不征收税款。

(1)合理合法享受保税待遇【案例-1】某公司承接国外的订单,所有的原材料都是进口的,最终的产品也出口到国外。

该公司一直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在缴纳进出口环节税收后再办理出口。

为了降低进口原材料的税负,公司铤而走险,与国外供货商相互串通低报价格,最终被海关按照走私予以行政处罚。

这家公司的问题在于对海关制度的不了解。

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选择迁入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加工贸易。

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企业在进口料件时,都可以享受保税的待遇。

也就是说,在进口环节暂不缴纳税款,待企业成品生产出来后全部出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这时暂不缴纳税款就确定转变为免税了。

了解海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解决方案可能仅仅是搬迁及办理海关手续;不了解海关法律法规,则可能稀里糊涂地错上加错,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2)跨境电商保税仓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功能,也极大助力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目前,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跨境电商行业均可以选择保税仓模式进行经营。

保税仓模式最大的好处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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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005-08-28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12-06【生效日期】2005-0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
标准的规定
(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
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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