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中方投资额 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自贸区政策介绍
与境内区外相对 隔离
• 自求平衡:金融机构应按自求平衡原则对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管理,并建立资金、 敞口、杠杆率、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等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以 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自由贸易FT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开立 自由贸易账户结算 自由贸易账户资金汇兑 自由贸易账户的优势
自由贸易账户开立
?业务优势?满足跨国公司对于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需求?规避汇兑损失并且事前单证审核大大简化境内参与企业a境内参与企业axx境外集团内参与企业x境外集团内参与企业x一笔跨境付款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图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集团海外结算中心集团海外结算中心境内主办企业境内主办企业境内参与企业b境内参与企业b境内参与企业c境内参与企业c境外参与企业y境外参与企业y境外参与企业z境外参与企业z国境一笔跨境收款?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在更高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合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降低融资成本?配合试验区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便利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配合试验区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便利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直接投资管理由审批核准制转为备案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小结?直接投资管理由审批核准制转为备案?负面清单管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是离岸
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明确跨境人民币借款相关事项 支持上海地区总部经济发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境人民
币集中收付
推动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
人民币交易服务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人民币借款
定义
• 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境内区外 成员c2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
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上海汇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 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有效防范风险、“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在试验区实施以下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一、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
(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是拓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渠道。
二是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按照真实交易原则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业务。
(三)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
一是取消对外担保和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批。
二是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 整至50% 将境外直接投资债权登记纳入境外外汇放款登记管理。
三是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四)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
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
(一)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即使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明确,部分开放措施比较具体,但目标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首先,多数相关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例如,福建自贸试验区推动两岸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但对于允许进入的具体门槛,还没有细则,期望待各个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实施细则出台后,政策能够落地。其次,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已明确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的有效对接可能起到政策叠加效应,但如何对接还在讨论中,仅限于战略目标的提出,如何操作还需具体政策的跟进。再次,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还未通过,向大陆对等开放问题存有障碍,如果台湾开放政策不能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对接,则很难实现两岸深度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的整合。最后,4个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协调是难点。如何引导各个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不搞政策攀比,突出特色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持续摸索创新。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新突破
(一)立足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4个自贸试验区将继续推动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5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1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作了多方面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1]。为引导外商投资,维护国家安全,国务院出台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增强对外资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会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还将在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增大试验力度,将探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福建自贸试验区将致力于减少项当前置审批,推动网上并联审批。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促进境外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1.根据我国行业投资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敏感行业及领域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进行。
除敏感行业和领域外,境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2.敏感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国防、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等待核准。
对于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为非法投资,国家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3.境外投资项目涉及非敏感行业和领域的,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投资者应提供完整的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2)投资者应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财务预算、资金来源证明等。
(3)相关部门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4.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变动、合作伙伴变更、投资方向变动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动进行重新核准或备案。
三、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为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投资政策。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对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投资者的信誉和资质。
论上海自贸区的外资管理模式
论 上海 自贸 区的外 资管理模式
周 丰 苏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院 2 1 5 0 0 6
摘要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首次在我 国境 内试 行外 资管理 上的 “ 准入前 国民待 遇”和 “ 负面清单”模 式 。 是对我 国 原有外 资准入制 度 的全 面变革 , 被视 为一 大 亮点。 国际投 资中的外 资准入制度 通 常被视 为一 个 国家 国内法的管辖 范畴 , 由各 国 自行 在 国内法 中规 定 , 中国一直 以来对外 资准入都按 照正 面清单进行 严格 审查 , 实行 审批 制 。 负面清 单审 查模 式对于 外资进入 采取 了更 为宽松 的态度 , 这对 上海 自贸区乃至 中国在吸 引和利 用外资方 面有利 , 也是对 我 国长期 以来在 国际投 资制度 上 的突破 , 对我 国外资 准入 自由化进程 更有不可估量 的影响 。 关键词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准入前 国民
根据 国务 院关于 印发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 方案 的通知 , 入例 外清单 。。 上海 自贸区要 “ 探索建 立负 面清单管 理模 式” 。借鉴 国际通行 规则 , NA F T A 率先 创设 了 “ 准人 前 国 民待遇+ 否 定 清单 ”的 投资 规 对外 商投 资试行 准入前 国 民待遇 , 研 究制订 试验 区外商 投资 与国 民待 则模 式 , 其 “ 不符 措施 ”条款通 常包 括一 系列对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等 不符 的负面 清单 , 改革外 商投 资管理模 式 。对负 面清单 之外 的领 遇 以及 其他 义务 的例 外措 施 。这些 例外 措施 需要 按规 定 以 固定格 式 域, 按照 内外 资一致 的原 则 , 将 外商投 资项 目由核准制 改为 备案制 ( 国 列表 , 除 非成员 明确表 示保 留 , 否则 该领域 就应 非歧视地 开放 。 务 院规 定对 国 内投 资项 目保 留核准 的除 外) ; 将 外 商投 资企 业合 同章 程 审批 改为 由上 海市 负 责备 案管理 , 在 总结 试点 经验 的基 础上 , 逐 步 二 、我 国目前的外资准入制度 形 成 与 国际接 轨 的 外商 投资 管 理制 度 。。 对 外商 投 资试 行 “ 准入 前 在 国际投 资法 中 , 通常 将外 国投资活 动分 为外资 准人 阶段和 外资 国民待 遇 ”和 制定 与国 民待遇 等 不符 的 “ 负面 清单 ”是上 海 自贸区 运营 阶段 , 外资 准入一 般被认 为是 东道 国纯国 内立法 的范 畴。从东 道 建设 的重 点和 亮点 。 国角度 看 , 强调 的是 一 国允许 外 国投 资者进 入 的 自由范 围和 程度 , 涉 ( 一) 准入前 国民待遇 及 资 本输入 国政 府是 否 允许 外国 投资进 入 本 国市 场 、允 许 哪些 国家 根 据联合 国贸 发会议 的研究 , 对投 资条约 的 国民待遇 主要可 以分 的投资 以何 种形 式进 入 本 国市场 、外 国投 资准入 的条件 以及 给予 外 为 准入 后 国 民 待遇 和准 入 前 国 民待遇 两 大类 。 准人 后 国 民待遇 分 国投资 者何种 待遇 等等 ; 从 投资者 角度 则是指 国 际直 接投 资进入 东道 为 有 限的 准人 后国 民待 遇和 全面 的准 人后 国 民待遇 。对 于有 限 的准 国管辖领 域 的权利和机 会 。 入 后 国民待遇 , 东道 国在 给予外 国投资者 以国民待遇 的 同时保 留了较 我国 长 期 以来对 于 外 资准 入 一直 采 取 审批 制 的模 式 , 外 资 准人 先 由相 应级 别 的发改 委立 项审 批 , 同 时涉及 大 的 自由裁量 权 , 而全面 的准人 后 国民待遇 除了对 国家经 济至为 重要 的行 政审 批基 本程序 为 : 然后 由商务部 门对投 资者 的特 定产 业或 幼稚 产业 予 以例 外保护 外全 面适 用法 律 和事 实上 的 国 环保 、城建 、国 土等相 关部 门的先期审 批 ; 民待遇 而 没有 地方 政府 措施 的例 外 。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是在 全面 的准 签订 的 合 同 、章程 进 行审 批 ; 最 后 由工 商部 门颁 发外 商 投资 企业 营 人 后 国民待遇 的基 础上加 上准人 前 的国 民待 遇 , 亦分为有 限 的准人前 业执 照 。关于 投资 方 向 , 2 0 0 2 年2 月 国务 院公 布 《 知道 外商 投 资方 向 国 民待遇 和全 面 的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有 限 的准入 前 国民待 遇虽 然在 规定 和 2 0 0 7 年 发改 委和 商务部 共 同修 订的 外 商投 资产 业知 道 目 定程 度上将 国 民待遇扩 及到 准人后 和准入 前 阶段 , 但东 道 国仍 对于 录》列 明 了外伤投 向 的鼓励类 、限制 类与 禁止类行 业 , 没有列 明的都 自由化 的程度 和步 伐 以及 准入 的条件 保 留着 某种 程度 的控制权 , 适用 属于允 许类 。。 于希望 以渐进 方式对 外 资准入 实行 自由化 的国家 , 而全 面的准 入前 国 我 国在 外 资准 人 中 的审 批制 主 要 是基 于我 国经济 政 策 的考 虑 : 方面, 审查 可 以避免 外 资投 资过分 集 中于 少数 经济 部 门 , 造 成经 济 民待 遇 除了通 过 “ 负 面清 单” 方式 保护 某些 产业 及活 动外 在准 入 阶 结 构单一 , 经济 畸形 发展 等问题 ; 另一方 面 , 运用 审查 甄别 制度 , 防 止 段原则 上 给予 国民待遇 的承诺 扩及所 有外 国投资者 。 外 资膨胀 , 避 免重 复 引进 。 但 随着改 革开 放 的逐步 推进 、 中国加 入 ( 二 )“ 负面清单”管理措 施 “ 负面 清单 ” , 在 投 资协定 中又称 “ 不 符措 施 ” , 是 指凡 是针对 wT 0、 经济全 球化 的席 卷 , 中国在 外资 引入 方 面 自由化 的需 求也 日 外资 的与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 不符的管 理措施 , 或业 绩要 求 、高 管 益强 烈 。 要 求等方 面 的管理 限制措 施 , 均 以清单 方式 列 明 , 是 在外 资市 场准人 负面清单 ”外资管理模 式分析 阶段 不 适用 国 民待遇 原则 的特 别管 理措 施 规定 的总 汇 。在 国际 贸易 三 上海 自贸 区 “ 上海 自贸区2 0 1 3 版负 面清单包 括 了国 民经济所有 l 8 个 经济 门类 , 和投 资协 定谈判 中 , 正 面清 单和 负面清单 两种模 式直接 关 系到市 场准 涉及8 9 个 大 类 、4 1 9 个 中类 和 1 0 6 9 个小类, 编制 特 别管 理措 施 共 1 9 0 入和 市 场开 放 的程度 。 国际投 资协 定 中外 资准入 的 “ 负 面清 单 ”实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区)的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称试点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试点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试点企业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7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沪府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0〕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
通过3年试点,推动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
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告知单一、办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办事所需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四、办事流程(一)一口受理流程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
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
办结后,在指定窗口统一领取所有证照。
(二)一般流程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结后,企业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并签字,在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投资管理窗口领取备案证明时提交。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六、投诉方式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doc/77b0c4639e314332386893 52.html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代理注册上海公司:/doc/77b0c4639e31433238689352.html。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银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区)的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称试点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试点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试点企业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银总部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现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如下:一、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试验区。
二、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银行在办理上述主体的直接投资项下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试验区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对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要求其出具有权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通过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直接投资信息共享制度,并为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试验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便利个人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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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设立备案)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第五条(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存续企业变更备案)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构缴销批准证书。
第七条(备案程序)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后,备案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
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线发送至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部门。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备案信息管理)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备案转为审批)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告知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
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港澳台投资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