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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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沪府发〔2014〕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完善法制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管委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或者国家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制定2019年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本制度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报表式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内资企业统计报表 (4)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8)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补充统计报表 (11)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3)(二)综合年报表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5)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9)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区域”)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保税区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税区域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保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为保税区域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

5分钟看懂上海自贸区FT账户体系细则(附细则全文)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正式落地。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有了这个账户又能做什么?谁可以申请?自贸区邮报结合央行表态,以及对多位业内人士的访问,给你最权威最简洁的答案。

看完这些只需5分钟。

1、什么是自贸区账户体系?好处是什么?自贸区账户体系是人民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统一规则管理。

简单理解,对境内企业来说,拥有自由账户基本就是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

而对境外企业来说,则意味着它们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可以说,自由贸易账户有着中国金融开放“试验田”的重大意义。

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等等,比如帮企业跨境投资做结算;而未来还可以办理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比如,为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或境内资金投资境外股市做结算服务。

了这个自由账户后,最明显的一点是,方便是实实在在可以看见的。

比如,以参与国际竞标为例,依托自由账户提供的便捷服务,企业只需发出一个支付指令,银行即可依据账户协议自动为其以人民币或兑换成所需要的货币实现对外支付,而无需在不同规则下管理多类账户、签发多个指令。

区内主体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快捷程度可以大幅提高。

最后说一点专业名词,要用上这个自贸区自由账户,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内业务做一风险隔离后,为相关方面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及相关服务。

2、具体说说,企业或个人有了自由账户后可以做什么?如前所说,有了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后好处很多,譬如便利性等等。

结合央行公布的两个细则,眼下可以用上自由账户的业务包括: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全文公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全文公布

《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全⽂公布《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全⽂公布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于2022年2⽉18⽇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3⽉1⽇起施⾏。

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18⽇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2022年2⽉18⽇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深⼊推进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临港新⽚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位、⾼⽔平改⾰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和竞争⼒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总体⽅案》和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推进临港新⽚区⾼标准、⾼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最强的⾃由贸易园区、⾃由贸易港,加⼤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端国际航运、跨境⾦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区与境外投资⾃由、贸易⾃由、资⾦⾃由、运输⾃由、⼈员从业⾃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出去发展壮⼤的重要跳板、更好利⽤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

第三条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区各项改⾰试点任务,依法履⾏相关管理职责。

市⼈民政府在临港新⽚区建⽴综合审批、相对集中⾏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使本市有关⾏政审批权和⾏政处罚权。

管委会实施⾏政审批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持管委会的各项⼯作。

浦东新区、奉贤区、闵⾏区等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职责承担相关⾏政事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沪府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19年8月20日临港新片区挂牌成立,为上海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经济发展稳中加速2020年,临港新片区工业总产值完成170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8.2亿元。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民用航空等前沿产业加快布局,智能新能源汽车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效应初步显现。

智能制造研发与转化平台等5个科技创新功能型平台落地,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启动建设。

滴水湖金融湾项目开工,全国首家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等一批项目签约落地。

航运贸易服务功能持续强化,运营高效的航运枢纽基本建成,洋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22万标箱。

(二)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本市出台《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加快临港新片区建设的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120余个政策文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文)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该试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濒临长江入海口,地处黄金水道和黄金岸线交会点,紧靠外高桥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面积8.9平方公里,是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经济总量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保税区。

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紧临外高桥港区,封关面积1.03平方公里,是中国首家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可同时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政策和上海港的港航资源。

洋山保税港区由位于上海芦朝港的陆域部分、东海大桥和位于浙江嵊泗的小洋山港口区域组成,规划面积14.1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8.14平方公里,是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区域合作建设、实行海关特殊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位于浦东机场第三跑道西侧,北通外高桥保税区,南达洋山保税港区,已封关面积3.59平方公里,是浦东新区东海岸线的区域中心节点之一。

经济状况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高度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区域,产业基础雄厚,经济实现较快发展。

2012年,试验区所涵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合计完成进出口总额1130.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5%;税务部门税收429.0亿元,比上年增长11.8%;商品销售额10998.1亿元,比上年增长13%;物流企业经营收入4041.4亿元,其中物流业收入816.9亿元,比上年增长18.1%。

区域优势外高桥保税区是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个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外高桥保税区已集聚各类企业近万家,是国内经济规模最大,业务功能最丰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佚名【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14(000)005【摘要】<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5日(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总页数】8页(P6-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4年7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丁伟;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6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J], 丁伟;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J],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J], ;5.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4年12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高虎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自贸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

按照市委部署,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工作是今年上海工作的重中之重。

市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建设自贸试验区作为八大方面重点工作之首。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的努力,自贸试验区开局良好、运营有序,各项试点任务全面推开,一批新制度出台实施,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初步形成框架,改革效应和制度创新价值开始显现。

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研究制定本条例,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要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项国家战略,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等方面先试出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
贸易管制措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关
•【公布日期】2013.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
易管制措施
(2013年11月1日上海海关)
为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健康发展,在确保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试验区开放、活力、便利需求,上海海关对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境)货物贸易管制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等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适用主要贸易管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作为企业办理自贸试验区进出口(境)货物相关手续的参考。

今后,如国家另行颁布与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措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所涉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应以新颁布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说明:1、“一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环节,“二线”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环节;
2、为简化表格,表中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均列入“公约”栏;
3、如国家另行颁布与自贸试验区贸易管制措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本表所涉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应以新颁布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第四条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

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六条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七条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一) 协议交易;(二) 单向竞价交易;(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

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

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交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九条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交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交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2013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试验区”基础配套法规

2013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试验区”基础配套法规

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调行政审批决定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 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上述行政 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 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管理办法
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调行政审批决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 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 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 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调行政审批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 面清单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解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特别管理
所谓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 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 波9月29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情况说明会上表示: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
(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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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完整版)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完整版)

区域影响——对浙江的影响



辐射效应 首先,上海自贸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效应,他们发展好了, 邻居浙江可以从中借力,借梯登高。 上海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自贸区获准设立后, 浙江可以享受到对方的便利和政策优惠。同时浙江当前发展方 式还比较粗放,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研发是短腿,今后可以 多利用上海自贸区的优势,利用带来的信息流、资金流和技术 流,为浙江发展提供动力。 国务院要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形成“可复制、可推 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打造中国经济“升级 版”。


金融领域

在金融领域,上海自贸区试点还将试点利率市场化、汇率自 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也涉及一些离岸 业务;
在贸易领域,上海自贸区试点将实现“国境线放开”、“国 内市场分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监 管服务新模式,这是上海自贸区试点与目前上海综合保税区 的主要区别。
建设意义

利好一:拟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金融领域试点最惹人关注,上海市 金融办副主任徐权表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内容涉及金融方面的 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 也涉及一些离岸业务。 利好二:构建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一脉相承的。 利好三:可能推15%企业所得税优惠。上海将推动税收创新,包括离 岸贸易、金融采用低税率,对境外投资收益采用分期缴纳所得税等优 惠政策支持自由贸易园区内企业发展。
建设背景
三、人民币国际化 尽管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 最大,第二大的资源消费国 和未来的最大消费国,但中 国在目前全球货币竞争格局 中仍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目前上海最大的优势是有全国最全 的各种各样的交易所、银行间市场 和要素市场,因此上海一定会成为 人民币回流最大的目的地和集散地。 建立自贸区,就等于建立一个庞大 的金融资产缓冲区和蓄水池,完善 人民币的全球循环路径,并且最终 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打通资本账户, 进行双向投资、相互渗透,实现金 融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提升人民 币的国际地位,为人民币国际化打 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建设,聚焦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自贸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区域功能和配套设施,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贸试验区中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外高桥(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三个片区范围内的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综合用地是指包含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两类或两类以上功能用途,且具体用途和比例需经研究协商确定的用地。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业态引领、用途引导、节约集约”的原则,促进工业研发、商务贸易、金融服务等复合业态的土地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益。

(一)坚持业态引领的原则。

根据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产业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划分功能分区,引导用途混合、设定比例结构等。

(二)坚持用途引导的原则。

编制用途引导表,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和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相邻用地单位的意见,在区域建设总规模和用地结构控制范围内,鼓励按规划实施不同用途土地的混合利用和建筑的复合使用。

(三)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

科学统筹区域综合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开发强度,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提升区域品质,提高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综合用地的,其规划控制要求如下:(一)结合现状发展条件及区域发展总体设想,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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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admin 在周一, 07/28/2014 - 13:59 提交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条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根据《总体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制定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有关的规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第八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五)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十条管委会应当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管委会、驻区机构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及运行流程。

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一般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负面清单予以列明,并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由管委会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区内企业解散、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区内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贸易便利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十九条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

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

对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第二十条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

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于检验。

区内货物出区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

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于检验。

区内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于检验检疫。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

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

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海港、空港枢纽的联动,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分拨业务以及集装箱转运业务和航空货邮国际中转业务发展。

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在国内沿海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从事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在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集聚航运服务功能性机构。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中国洋山港”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

对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多次出国、出境的中国籍员工,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

第五章金融服务第二十五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

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

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

区内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开立居民自由贸易账户;非居民可以在区内银行开立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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