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教育局党组议事规则
教育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未出席会议的,一般不研究决定其分管工作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末位表态是指: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制定目的规范中心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一、主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机构改革;中心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4.检验检测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中心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及调整;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5.需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重要讲话和报告。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心党组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调整、考核、职称评定、岗位异动、表彰和奖惩;后备干部、党外干部和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荐;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3.研究、拟定、上报州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4.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方面的重大事项。
5.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列入重点建设、改造项目安排。
2.中心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
3.涉及本中心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审定、资金安排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转让及处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
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
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干部任用票决制办法
干部任用票决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任用票决制,是指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与会的党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
未与会的党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条党组会讨论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四条干部任用票决制的范围: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提拔任免、平级调整。
其中:机构改革时干部的重新任命、军转干部安置、局级领导兼职、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等任免事项,不实行票决制。
第五条党组会讨论任用干部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上的人选顺序按姓名笔划排列,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
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第六条干部任用票决制的程序:(一)介绍干部任免调整方案。
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议。
将干部任免调整方案等有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组织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就具体人选、拟任免职务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计票人一人、监票人一人,从列席会议的非党组成员等人员中产生;(四)投票表决。
投票前,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密封表决票。
与会的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可在现场写票投票,也可在设立的写票处写票投票;(五)现场计票。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现场唱票、计票,并公布得票情况;(六)宣布票决结果。
党组书记现场宣布票决结果,计票人、监票人将表决票密封;(七)宣布任免决议。
任免决议按票决结果即同意票超过与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党组书记现场宣布任免决议。
第七条票决结果一年之内有效,可多次使用。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XXXX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组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主任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
第二条党组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一)集团、中心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意见;(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录(聘)用、考核、奖惩等问题;(三)大额度资金使用;(四)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主任办公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一)集团、中心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审议报请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四)讨论需要由主任办公会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一)确定议题。
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主任)确定。
(二)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
(三)酝酿意见。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
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
各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任)主持。
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
(六)作出决策。
党组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
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
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党支部委员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
2、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
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要紧紧围绕关系学校发展的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效率。
二、议事决策制度1、支部委员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和全体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3、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支部书记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5、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
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不搞临时动议。
6、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承办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详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
关于重大议题、重要干部任免等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
三、议事决策范围支部委员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经费预决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问题等进行讨论审议。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党组会议制度第一篇:《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党组议事决策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规定为依据,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一、议事决策原则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3、坚持解放思想、实际求事、与时俱进,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精神,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正确的集中。
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二、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机关及资源管理中心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退休、奖惩、聘用,及干部的推荐工作。
4、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6、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中办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 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工委审理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 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 议与党组的意⻅见不不同又又不不能协商一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 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干部党纪处分, 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行行审查和审理理,并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十二二条规定履履行行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 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 ⻅见。
根据工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 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 行行行审查和审理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 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履行行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 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 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中办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行行)》
近日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 分事项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行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 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行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为了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十九大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 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理的党员干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不允许任何个人人或者少数
人人擅自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自党组 讨论决定之日日起生生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党支部委员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
2、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
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要紧紧围绕关系学校发展的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效率。
二、议事决策制度1、支部委员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和全体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3、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支部书记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5、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
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不搞临时动议。
6、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承办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详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
关于重大议题、重要干部任免等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
三、议事决策范围支部委员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经费预决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问题等进行讨论审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讨论决定,是指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以及对需要呈报上级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各项程序规定。
第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对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决定呈报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对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中酝酿。
党政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地方党委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领导干部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议事决策规则
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的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按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院党组的职能是在县委的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指导全院干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法院内重大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人事管理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院党组应当对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科学决策,认真抓好决策实施,实现党委对法院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党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中出现的普遍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及时向党组提出解决问题的决策建议或者决策预案。
第五条院党组决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适时作出决策。
第六条院党组作出决策后,应当负责决策的实施,并通过健全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使决策的意图付诸实践,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第七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应当自行解决,敢于负责,大胆决定。
第八条党组成员遇到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时,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事后应向分管分管该工作范围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九条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个人无权决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十条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制定的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并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狠抓落实;(二)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报告;(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警的任免和确定拟请组织部门、人大审议任免事项;(四)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动事项;(五)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励和惩处;(六)讨论通过涉及本院全局的教育管理制度;(七)研究、布置和检查本院党、政、工的思想教育和其他工作;(八)其他需经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办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党组会议是某某决策性会议,研究、审批、决定重要事项。
一、参加人员为党组全体成员;与议题有关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调研员按通知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组书记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二、议事内容(1)研究全州外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2)研究制定全州外侨事业发展规划;(3)研究下发全州外侨工作的重要文件;(4)研究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讨论审定向省外办、侨办、州政府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5)研究决定召开全州性外侨工作会议;(6)研究本办管理的中层干部配备意见和任免事项;(7)研究本办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决定外侨办内干部、职工的调配奖惩等事项;(8)研究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的培养选拔老干部工作。
(9)听取本办财务工作,研究确定本办重大的经费支出;(10)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1、党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召开。
2、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办领导和有关科、室提出。
各科需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主题,各科室要按议题做好材料准备,所提供的材料,事实要清楚,内容要准确,数据要确实,汇报材料要书面打印。
汇报情况要在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及相关资料会议审议。
凡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应将议题内容提前先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交秘书科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将议程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保证会议的召开。
四、议事原则1、党组会议应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和看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以书面文件为准,会议决定一旦做出,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列席人员也可提出个人建议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会议精神及议定事项应及时传达因故未到会的人员。
县直机关党组委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
县直机关党组委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1、议事原则(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2)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全局利益。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县委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增强创新发展意识。
(4)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议事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5)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6)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具体落实分工负责。
班子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7)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的章程以及党内法规范围内议事决策。
2、议事范围和内容(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3)决定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审定有关会议的主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审定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等。
(4)审定以局党组或局行政名义发出的关系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文件以及其他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审定以局党组或局行政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5)审定建设项目,单位重大固定资产购置。
(6)机关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事项,机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7)听取班子成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工作建议;审定局机关党组学习计划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8)听取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必要的决策。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四、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七、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九、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国中央党支部。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为贤,反对任人为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
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的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议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标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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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