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39号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试题及答案
填空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6、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1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12、《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13、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年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章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章制度一、干部选拔的基本原则干部选拔的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能上能下原则、慎重选用原则和简政放权原则等。
1. 党的领导原则干部选拔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纲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党始终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担负领导责任,党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核心。
2. 民主集中制原则干部选拔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决策,避免一言堂和官僚主义现象。
3. 公正公平原则干部选拔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据干部的实际表现和综合素质选拔任用干部,避免贿赂、关系和权力等因素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能上能下原则干部选拔要贯彻能上能下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价值观,坚持选拔实干实绩、公道公正、干部人选既要培养造就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的干部,并尽早发现、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人才问题。
5. 慎重选用原则干部选拔要遵循慎重选用原则,把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慎之又慎,层层审批,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6. 简政放权原则干部选拔要贯彻简政放权原则,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放权赋权,建立健全担任用机制,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选拔人才,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干部选拔的程序干部选拔的程序主要包括择优选拔、考察核查、综合评议、提名选定和上报批准等环节。
1. 择优选拔择优选拔是干部选拔的第一步,即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和标准,选出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干部人选,作为后续考察核查、综合评议和提名选定的基础。
2. 考察核查考察核查是干部选拔的关键环节,通过多方深入剖析和调查干部人选的政治品质、工作能力、道德品行、廉政修养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综合评议综合评议是干部选拔的综合衡量环节,即根据干部人选的工作表现、个人品质、思想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对干部人选进行全面评议,得出选人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一、填空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2.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3.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4.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6.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8.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9.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0.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围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11.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12.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容。
全县组织人事工作情况汇报2021年
全县组织人事工作情况汇报2021年全县组织人事工作情况汇报202___年按照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我县组织人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人事工作开展情况(一)严格标准,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水平1.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认真贯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结合X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四优先、四注重和五不用。
四优先:优先使用项目建设、城建提升、信访稳定等工作一线和艰苦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使用连年来考核测评结果优秀的干部;优先使用敢于担当、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优先使用年轻有为、有发展潜力的干部。
四注重:注重个人品德,注重个人实绩、注重基层一线,注重群众公认。
五不用: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不用;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不用;群众观念淡薄、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不用;思想作风不端正、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不用;不能廉洁自律的不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干部选用标准,调动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积极搭建干部成长进步平台。
一是坚持在重点项目和急难险重岗位培养干部。
先后抽调X余名干部到项目建设、信访稳定、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征迁改造等岗位进行锻炼,通过交任务、压担子、练胆识,造就了一批能打硬仗、善打硬仗、讲求工作方法、会做群众工作的年轻干部,为干部的识别和选任奠定了基础。
二是坚持面向基层一线选拔干部。
注重把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和选拔优秀干部的主阵地,明确三个优先,即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具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干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使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对优秀的基层一线干部,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形成干部到基层培养、人才从一线选拔的良性循环。
三是坚持大规模学习培训提高干部综合水平。
坚持开放视野办教育,集中优势抓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202X年以来共举办流动课堂X期,先后组织全县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到XX、XX进行外出培训,同时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邀请知名专家教授到X授课,先后培训党员干部X余人次。
《干部任用条例》
10.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二.单项选择注:每小题3分,共3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B.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C.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D.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哪些程序进行?()
A.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三.多项选择注:每小题5分,共5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是符合题意的。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根据《重庆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试行)》,区县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有哪些?()
A.全委会成员
B.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应职级干部,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
B.越级提拔干部
C.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D.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B.选拔任用干部
C.本地区用人风气
D.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国以人兴,政以才治,千秋大业在用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导向,是一面旗帜,历来事关人心向背、国家兴亡。
选拔任用好各级领导干部,既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组织必须抓好的重要问题,更是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否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新世纪三大历史任务的重大问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有章不循、执纪不严而导致的用人失察失误依然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对这些问题,需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根源,探索解决办法。
第一部分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我们党历来重视干部队伍建设。
总体上看,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够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质量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步入了新的阶段。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综观当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以下进展:一、建立健全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显著加强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中央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规章制度,诸如《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问答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选拔任用条件;(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问:如何理解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答: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
它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
群众公认,就是为大多数群众所认可和拥护。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干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坚持群众公认,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一是选拔任用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凡是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二是考察干部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拟提拔的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四是对群众举报、申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核实处理。
注重实绩,就是注重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效,注重干部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取得的成绩。
选拔任用干部注重工作实绩,目的在于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使干部少说空话、多做实事,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言行不一的不良行为。
要在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突出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
对那些经考察考核确属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委以重任;确属德才平庸、力不胜任、相形见绌的,要坚决调整下来。
要运用实绩考核的结果,实施对干部的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形成扎实工作、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A.基本依据B.主要依据C.重要依据D.基本遵循答案:D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的。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C.《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答案:C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A.巡视机构B.巡视巡察机构C.巡察机构D.巡视巡察组答案:B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
A.五年B.八年C.十年D.十五年答案:C5.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A.当地党委负责B.上级党委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D.上级纪委答案:C6.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A.政协B.党委统战部门C.监察部门D.司法部门答案:B7.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得提拔。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答案:B8.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A.当选、决定B.当选C.决定D.批准答案:A9.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上工龄和()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三年,两年B.五年,三年C.五年,两年D.两年,三年答案:C1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以上。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五年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重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印发给你们。
今后,凡向中央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以及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的备案报告,均须填写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一律使用16开型(184mm×260mm)规格用纸。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管理的干部,在办理职务任免时使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参照我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内容进行修改。
我部以前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式样)2、《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2002年4月12日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呈报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报告,均应按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
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中央一九八六年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以来,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通知》的要求,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仅选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而且积累了新鲜经验,推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但是,也必须看到,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还比较突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危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损害党群关系,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一、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
各级领导干部要出以公心,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
领导干部个人可以向组织推荐干部,但被推荐者能否提拔任用,应由干部主管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
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不能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不能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擅自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干部到自己所去地区或单位工作;不准借机提拔配偶及子女。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四、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七、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九、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国中央党支部。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正文:----------------------------------------------------------------------------------------------------------------------------------------------------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三章考试第四章组织考察第五章决定任用第六章纪律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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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
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
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