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小区内车位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类。
第三条地面停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车位的使用权由业主享有,非业主不能享有车位使用权。
业主可将其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但需事先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车位,包括停放私家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2. 车位不得用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3. 车位不得使用机动车以外的物品进行占用;4. 车位上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5. 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理,不得乱扔乱放;6. 车位使用者需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地下停车位,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 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但不能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3. 车位使用权可在同一小区内进行转让,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4. 车位使用者需遵守小区车位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5. 车位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不得随意更换停放位置;6. 车位使用者离开小区时,应及时关闭车库门,保障安全。
第七条车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管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和收取。
第八条如有业主违反车位管理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车位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于临时维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车位的使用权,并提前通知车位使用者。
暂停使用期间产生的停车需求可由车位使用者自行寻找其他停车场。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争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车位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楼的居民来说,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成为了大家的焦点。
本文将从地下车库的定义、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地下车库是指位于地下的汽车停车场所,与地面上的停车场相对。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以缓解地面车位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然而,由于地下车库的特殊性质,其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商品住宅楼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不过,在某些地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已经取消了开发商的垄断,例如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应该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地下车库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并享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地下车库也应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士进入,如访客、快递员等。
地下车库的利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的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将车位改作他用。
在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碰撞、损坏等情况发生。
地下车库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挖掘、改建地下车库。
对于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常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的情况也存在。
在利用地下车库时,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地停车。
商品房中涉及地下停车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商品房中涉及地下停车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房[1995]517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地下停车位有吗?1、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停车位是不带产权的,车位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3、法律分析:车位没有产权。
一般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住宅用地的地下停车位和房产一样,一般不超过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有,地下车位一般都是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
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
地下车位有产权,但有的没有产权。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并不是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都是人防车位,产权归人防办所有只对外提供使用权,所以对于一般居民来说就会被理解成没有产权。
地下室车位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1、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2、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意味着开发商有权出售;②若是停车场算入公摊,就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可以使用;③若是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则属于国家,不得出售。
城市商品房地下车库的权属性质及使用分配探讨
城市商品房地下车库的权属性质及使用分配探讨发布时间:2021-05-12T02:38:38.00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8期作者:杨俊涛常喜[导读] 住宅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应当通过买卖、扣押、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停车位已成为一种具有较高价值的商业转让对象。
但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风险却没有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为了帮助各类企业和个人规避资产收购风险,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安全性,本文主要分析了地下车库购买行为的停车位性质和经济法律风险。
关键词:城市商品房;地下车库;权属;使用与分配;探讨1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住宅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应当通过买卖、扣押、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物权法采用了约定所有权理论的观点。
之所以能按约定的方法确定车库,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
一是考虑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如果车库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建设车库的积极性就会不足,导致车库减少,不利于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二是考虑意思自治的问题。
协议归属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可由开发商与业主协商解决。
但该规定意味着,住宅车库除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停车库外,大部分属于开发商所有。
因为无论是出售、扣押还是租赁,主体都是开发商而不是住宅小区的业主,出售、扣押、租赁的对象都是业主。
《物权法》实际上把车库的产权界定给了开发商,这也是近年来“天价”停车场车位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意思自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的,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和业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基本处于弱势地位,约定所有权理论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有“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所有权人能够证明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外,所有权人具有相同所有权”的规定,但在正式立法中没有采纳。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通常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 停车位分配: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分配,比如通过抽签、按楼层顺序等方式进行分配。
2. 计费规定:停车位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并向业主公示。
通常有按年度收费、按月度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几种方式。
3. 停车位使用权: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权通常归属于对应的住户或业主,非住户或业主不得擅自使用。
如果有需要转让或临时使用停车位的情况,通常需要经过小区管理方的批准。
4. 停车位管理:管理方应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清洁、维修设施和设备等。
业主或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乱停乱放等。
5. 车辆管理:通常地下停车场会要求车辆主人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需要通过有效的门禁系统进行录入。
6. 安全保障:地下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紧急报警设备等,以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车主应当自觉维护停车场的安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改装、乱涂乱画等。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要根据各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如果有需要,建议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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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文档素材。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地下车库的权属是指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个单位或个人。
不同地区对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将从法律、规划和合同方面来探讨各地关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方法。
一、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权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该法,建筑物和土地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依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因此,如果在地下停车场建设之前就已经明确约定了权属,可以根据约定来处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设置的要求和条件。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对地下车库的设置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和条件,有助于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3.地方性法规: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用于处理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办法,对地下车库的权属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规划和审批程序地下车库的权属在规划和审批程序中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的程序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规划:在项目规划阶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功能等进行审核。
2.项目审批:在项目审批阶段,需要申请相关建设手续,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审批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权属进行审批。
3.建设合同:在进行地下车库建设时,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会签订建设合同。
建设合同中会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以及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具体合同约定在购买或租赁地下车库时,买卖双方或出租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
地下车位产权情况是怎样
地下车位产权情况是怎样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的产权形式可以分为两种:1.集体所有制:地下车位归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业主只享有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发证。
2.产权出让: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房地产产权实体,可由单位或个人产权拥有,享有所有权。
二、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委托发证: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地下车位产权,产权证明由开发商申领并由其保管。
业主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关费用。
2.按份共有:即按照楼盘所占的物业面积或套数进行比例分配车位,产权证明和车位数与房屋产权证明相对应。
业主按照自己的产权份额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3.拍卖出让:地下车位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由政府或企业以拍卖的形式出让产权,最终归个人或单位所有。
4.许可证方式:设置地下车位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地下车位的使用许可证,获得使用许可后,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三、地下车位产权权益地下车位的产权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权:地下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停放车辆等活动。
2.处置权:地下车位产权人可以将地下车位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方式。
3.财产权: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财产权,产权所有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
4.收益权:地下车位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地下车位进行出租,获取相应的租金收益。
四、地下车位产权的变更和转让地下车位的产权变更和转让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需要以下步骤:1.变更登记:变更产权人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签订:产权变更方与接收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权证交接:产权变更方需要将原产权证书交给接收方,接收方则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产权证明。
五、地下车位产权的维护和保护为了保护地下车位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明晰的合同:产权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晰的产权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物权法》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中的第六章,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的方式来回避履行义务。
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应一并转让。
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来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设立以及选举的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规定,如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地下车库相关政策
地下车库相关政策
关于地下车库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业主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
2.规划建设: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应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以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在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到居民的出行需求和安全问题。
3.使用管理:对于已经建成的地下车库,应加强使用管理。
例如,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停车应按照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对于违规停车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4.安全保障:地下车库的安全问题也是政策关注的重点。
政府应加强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地下车库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停车安全。
5.收费政策:在地下车库的使用中,涉及到停车费用问题。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既要考虑到车主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车库的管理和维护成本。
同时,对于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地下车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调整。
总之,对于地下车库的相关政策,政府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地下车库的建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同时,市民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地下车库的安全和秩序。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
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地下车库⼟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地下停车库是我们住房区的⼀部分,尤其是现在在城市⾥买了新房⼦以后,就会相应的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这样我们的车辆才能停在车库⾥,但是车库是有⼀定的规章制度的,不是随便就可以停的。
那么地下车库⼟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法条——《物权法》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款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车位
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出行便利和停车需求。
为规范车位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车位权属与规划1. 车位权属(1)新建房屋建筑的地下车位(不含配建的人防工程),按照规划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的,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不得销售。
前款规定的地下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2)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地下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日常管理,并确保战时能够提供给人民防空部门使用。
2. 车位规划(1)车位规划应遵循合理、便捷、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业主的实际需求。
(2)车位规划应与住宅小区整体规划相协调,确保消防、绿化、交通等配套设施完善。
三、车位分配与租赁1. 车位分配(1)新建住宅小区的车位分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① 首先满足业主的购买需求;② 仍有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③ 摇号或抽签分配后仍有车位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外租赁。
(2)已入住的住宅小区,车位分配应优先满足原有业主的需求。
2. 车位租赁(1)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车位价格。
(2)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3)租赁期满后,业主有权续租或退还车位。
四、车位使用与维护1. 车位使用(1)业主应按照规定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业主应爱护车位设施,不得损坏或占用他人车位。
2. 车位维护(1)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车位进行巡查、维护,确保车位设施完好。
(2)业主发现车位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维修。
五、车位收费与管理1. 车位收费(1)车位收费应遵循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车位收费标准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2. 车位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位管理制度,明确车位管理职责。
车位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兼作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应该属于《人民防空法》第5条所规定的“投资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投资的,应归国家所有。
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在不影响防空性能的前提下改作他用,其收益的一部分应上缴国家;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经房地产买卖后其权属应转移至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但仍然不能妨碍其防空效能之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地下工程面积一概不计入用地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即不分摊用地面积,当然也不取得房屋所有权。
对于开发商立项时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如果建筑面积没有分摊到房屋面积中,其产权归开发商。
如果地下停车位的面积己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房屋面积中,则开发商就无权出售和出租,其产权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
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规定(4篇)
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维护车位使用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停车便利性,根据《物权法》、《城市楼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业主和车主。
第三条小区地下车位的管理责任由物业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属于业主,业主可以自由凭证该车位的使用权或转让使用权。
第五条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作为交易的一部分,但需经过业主大会批准。
第六条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在不用的情况下,可以租赁给小区外的非业主。
第八条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还给业主或转让给他人时,需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二章车位的分配和使用第九条小区地下车位的分配顺序为:首先分配给小区业主,其次分配给租户,再次分配给小区外非业主。
第十条小区地下车位的分配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应当注重满足业主、租户和小区外非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十一条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申请车位,按实际使用车位时间收取费用,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收取并计入小区管理费。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选择租赁自己的地下车位,但需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租户在小区居住期间可以申请使用空闲的地下车位,但需先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签署相关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小区外非业主申请使用地下车位,需缴纳一定的押金,并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地下车位的使用时间为每天的7:00至次日的7:00,超时使用需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地下车位使用期满后需归还,业主和非业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车位。
如需续租,需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物业公司负责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车位的清洁、安全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八条车主应保持车位的清洁和整洁,不得摆放杂物或堆放垃圾。
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地下车位(库)及其附着物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以不动产权证书形式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应遵循公证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
第四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主体为权利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地下车位(库)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标注图;(四)地下车位(库)的建设使用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应当经过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并予以登记。
第七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注册号);(二)地下车位(库)的具体位置;(三)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和用途;(四)地下车位(库)的权利状况等。
第八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是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权利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以确保其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
地下车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地下车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车位的管理,维护秩序,提高停车效率,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地下车位的建筑物及其管理机构,并适用于所有使用该地下车位的车主。
第三条:地下车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第二章: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第四条: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为车主享有,车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车位。
第五条:车主使用地下车位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提供相关证件和车辆信息,并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条:车主不得将地下车位转借、转让、改建或非法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停车费用的缴纳第七条:地下车位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
第八条:停车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等多种形式,并应当向车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按时收取停车费用,并将费用用于地下车位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设施的维修。
第十条:车主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的,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限制使用车位、采取法律措施等手段进行处理。
第四章:地下车位的管理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车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
第十二条:地下车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标识,包括车位编号、禁止停车标识等,并应当保持车位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地下车位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修复车位损坏、漏水等问题,确保车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地下车位的进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确保车辆顺利进出,避免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地下车位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车主违反本规定的,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使用车位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车主违法行为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信息上报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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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案情
某市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胜)拟建造星河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
在该公司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该楼欲建15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
1993年7月,该公司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即开始兴建大楼。
于1994年底,该楼建成,1994年8月该公司开始做广告售楼。
自1994年9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大胜订立了购房合同。
合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1995年2月张某等搬住该楼以后发现大胜已将该楼五十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集团。
该公司在购得上述套房和停车场后明确表明,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24小时15元的标准缴费。
张某等十余人遂找到大胜交涉。
大胜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是无偿提供。
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十余人遂到法院提起诉论,要求大胜无偿提供车位。
在诉讼中法院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虽规定大胜将为住房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但并未规定地下停车场为住户所有,也未规定住户可无偿使用停车车位,因此大胜将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新光集团按市价收费是完全合法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大胜将为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据此可以认为大胜已放弃了停车场的所有权,而将该权利一并转让给了住户,因此大胜不得再针对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否则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规定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只是允许住户可以无偿使用,但并没有将所有权转让给住户。
(三)作者观点
我们首先需要讨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
地下停车场可否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从民法上来看,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物。
所谓特定的物,就是说,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特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所谓独立的物,是指物在空间上能够个别的、单独地存在。
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权利人就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因而也就不能形成所有权,尤其是因为所有权的移转要采取登记和交付的方式,如果标的物不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法登记或交付。
在建筑物中,一定的空间能否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呢?一般来说,由于单纯的空间不具有遮闭性,很难作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一定的空间必须能够以墙壁作间隔隔开,使一定的空间具有遮闭性,才能使被隔开的空间具有构造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从而为某人独立地、排他地支配。
就地下停车场来说,停车场在建筑物内形成了一定空间,但由于停车场与其之上的房间有墙壁隔开,地下停车场四周的范围也是明确的,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所以已经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诚然,在停车场内也可能设置为整个建筑物所使用的各种管线、电表等,但这并不能否认地下停车场在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因为这些设备在停车场中仅占据了极小的空间,放置这些东西并不妨碍停车场发挥其作用,不能以此否认其利用上的独立性。
所以我们认为地下停车场应该与其上面楼层分开而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如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或处分财产的表示,该停车场所有权应为整栋房层的所有者即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只要大胜没有明确放弃停车场的所有权,就不能否认其对地下停车场所享有的权利。
对住户来说,不能因其购买了楼房就自然取得了对地下停车场的部分所有权。
在本案中,大胜与张某等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即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从该规定中是否可以认为大胜已放弃了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值得探讨。
该条规定提供车位是指提供车位给住户使用,而不是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住户,因为所有人要放弃或移转其所有权必须要有明确的表示,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此意思。
由于大胜并没有明确声称放弃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肯定大胜仍然享有对停车场的所有权。
这样张某等购买了住房后仅能按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权利。
由于大胜并没有转让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这样大胜对地下停车场仍享有如下权利:第一,有权将地下停车场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因此本案中,大胜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是合法的。
第二,既然大胜保留了对车位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对车位的使用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三,由于车位并未具体分割为哪个住户所有,所以在住户不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大胜有权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当然这种使用必须以保障住户的正常使用为前提。
如果大胜在合同中明确放弃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所有权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人一旦购买了套房即获得一个车位的所有权,那么意味着大胜已不再享有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该地下停车场将可能形成两种权利状态,一是由住户共有,即由全部住户按照一定的份额(如其购房的面积所占的份额)共同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
二是为住户区会所有(如将停车场划分为若干车位;分别归属某个住户,但整个停车场为住户共同所有,共同管理)。
在这二种情况下,大胜都无权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张某等住户当然有权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
张某等住户能否依据其享有的使用权请求大胜或者新光无偿提供车位。
严格地讲,大胜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新光集团以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为住户无偿提供停车车位,而由于大胜转让地下停车场的权利是合法的,张某等也无权请求法院宣告其转让行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要求大胜无偿提供车位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而新光集团与张某等住户又不存在合同关系,它根据与大胜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当然有权决定由谁使用,并在不违背规定情况下确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张某等根据其与大胜的合同而要求新光集团无偿提供停车场车位也不存在合法根据。
这样是否意味着张某等不能得到任何法律上的补救?我认为,张某等住户可根据其与大胜的购房合同而要求大胜承担违约责任。
从本案来看,大胜于建楼前在其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该楼欲建十五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这些文件和图纸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这就是说大胜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就有义务为住户提供停车车位,而且不得以此作为营利的工具。
换言之,大胜按规定修建停车场不是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利润的,而是为了解决本楼住户停车问题的,是为了满足住户生活需要并为政府所要求,大胜以后将停车场转让给新光集团,而新光集团要求按照每24小时15元的标准收费,这实际上将为住户提供的福利措施变成了营利的工具,这当然与政府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尤其应当看到,大胜在做售楼广告时,曾明确提出了可为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大胜将为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而这些广告宣传和合同规定,都无疑表明提供车位行为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解决住户需要,正是因为广告宣传和合同中包含了这些内容才使得提供车位形成了卖房的优惠条件,而张某等正是因为信赖了这些内容从而才促使其决定购买大胜出售的房屋。
假如大胜在售楼广告和合同中明确规定将以市价收取停车费用,则提供车位问题也不可能作为一个优惠条件存在。
所以我认为合同中规定大胜“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其含义是指大胜将以非营利方式为本楼住户提供车位,这并非说大胜提供车位必须是完全无偿的,大胜也可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即使是在住户自己拥有车位情况下也要承担的,更何况在所有权没有移转情况下,收取停车场的合理管理费用也是必要的。
但大胜不能以停车场作为营利的工具,这是大胜应当向住户所负有的一项合同义务。
如果大胜转让停车场以后,未能与受让方达成禁止高价向住户收费的协议,则大胜违反了其向住户所应负有的义务,应向住户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