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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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富熙营养剂厂向商标局申请在果脯等商品上注册“同心”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宁夏某单位认为商标“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问题:“同心”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

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例二1994年2月,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两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和“无敌”为商标。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两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这两个商标,几经周折,1998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无敌”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1996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无敌”商标。

问题:

1、“宝泉”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

2、“宝泉”和“无敌”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宝泉可以,无敌不行。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里必须指出人用药品商标目前已不再被要求强制注册。

2、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转让中可以使专用权人获得收益,同时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还可以使商标的效用在最大限度内得以发挥。基于此,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转让其注册商标,但转让注册商标还应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案中,“无敌”商标未经注册,不能使用,其转让合同无效;“宝泉”商标虽经注册,但在转让时,未以商标局审查批准,也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1993年7月,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4年1月7日,高某与某饭店法定代表人陶某订立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某负责提供经营场所,高某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4年3月,饭店开业,陶某为经理,高某为面案厨师,饭店的牌匾上写着“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的字样。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获知此事,向法院起诉,称本公司于1993年7月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某饭店和高某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的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某饭店辩称:本饭店和高某在开业前订有协议,宣传工作由高某负责,本饭店悬挂牌匾系高某制作,本饭店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某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伟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问题:某饭店和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

本案来自于真实案例:

[法院判决]:

哈尔滨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品名称,故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其商标权证据不足。该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狗不理饮食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高某及天龙阁饭店制作并悬挂的牌匾,是对人身份的宣传,不是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宣传,被上诉人没有在包子上使用与上诉人商标相同的商标、商品名称。因此,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 *、第五代传人高某”;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再审期间省高级法院委托国家商标局对“天津狗不理牌”注册商标进行了鉴定,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狗不理牌”商标是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某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天津狗不理牌”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天津狗不理牌”商标使用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以在饭店销售狗不理包子为目的,不是以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为目的,其未经狗不理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判决对两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对本案重新作出以下判决: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判决天龙阁饭店和高某停止对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某负担;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某赔偿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1、本案涉及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便成为了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商标所有权人,才对注册商标拥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非商标注册人无权使用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本案中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天津狗不理牌”包子,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在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是指禁止他人未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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