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业产权的现状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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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产权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工业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与显著标记等

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以来得到的普遍使用的一个法律名词。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工业产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商标法和专利法,二者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关键词: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现状问题

一.工业产权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工业产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依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在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本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矿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境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通过该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记。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1.工业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工业产权的本质特征[1]。

2.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专利法

(一)专利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①周边限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

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③折衷的方法。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

(二).专利申请量趋势

据日经中文网报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月19日发布的2014年国际专利申请件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位居第3位的中国华为技术跃升至首位,日本企业中排名最高的松下从首位下滑至第4位。从各国的申请件数来看,排在第3位的中国同比大幅增长19%,而排在第2位的日本则同比减少3%,二者形成鲜明对比。

中国企业方面,自2012年的中兴通讯以来,时隔2年再次夺回首位宝座。华为技术的申请件数比上年增加了60%,松下则减少了约40%。日本企业方面,虽然三菱电机的排名出现提升,跻身前10位,但是去年排在第6位的夏普和第8位的丰田汽车分别下滑至第14位和12位。位居排行榜前20位的企业中,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企业占12家。

中国专利有“量”又有“速”,但专利申请的“主体”——企业的情况就不怎么乐观了。以全球企业专利排行榜为例,日本松下公司成为“专利王”,2009年共申请1891项专利,占日本全国专利的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披露,在申请专利最多的前20家公司中,几乎全是美国、日本和欧洲公司。

目前,在全球企业专利申请量百强中,中国企业还仅仅是个位数,只有华为、中

兴、大唐电信、腾讯等

几个“老面孔”能进入

前200名。其中,华为

尤其一枝独秀,以1847

项国际专利紧随松下,

成为年度申请量“亚军”。

但若从全国角度冷静思

考,华为一家公司的国

际专利量就占中国四分

之一,若加上深圳另一

家公司中兴通讯,两者

就占掉全国四成——这

不能不说“过于集中”

了。

(三)专利侵权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一下五种。

(1)未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期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

(2)未经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既以营利为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符号,从而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

(4)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为专利产品或方法,从而使他人误认为是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5)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权认定中通常按照由易到难的两个步骤进行,即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果不是,再适用等同侵权的认定原则。相同侵权可称之为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对应特征。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在这里“发明”二字应理解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四).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我国制定《专利法》的时间和许多西方国家相比还很短,在人们的法制意识里专利法还是比较陌生的。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日趋增加,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

案例一: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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