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否继续经营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否继续经营 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是⼯商⾏政管理局对违法的企业法⼈作出的⼀种⾏政处罚。
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才归于消灭。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否继续经营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1)公司丧失了⽣产经营权。
我国各类企业准⼊市场和多数国家⼀样,实⾏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市场,违者以⾮法论处。
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为和与合法⾏为有关的其他⾏为,⽽不保护⾮法⾏为,公司⼀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切经营⾏为均为⾮法⾏为。
更不能要求⾃⼰或他⼈作为或不作为。
(3)丧失了最后救济权。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资格⽴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切活动停⽌。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2、吊销的营业执照还能激活吗? 不能的,以被吊销企业在⼯商系统以被锁定,⽆法再次开通!只有重新办理了! 3、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然经营的怎么处罚? 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还继续经营,就属于⽆照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取缔办法。
【法律依据:《⽆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下列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和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续,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 第⼗四条对于⽆照经营⾏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法经营罪、重⼤责任事故罪、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照经营⾏为规模较⼤、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照经营⾏为危害⼈体健康、存在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于从事⽆照经营的⼯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论是个体⼯商户还是法⼈企业,要正常经营都要取得营业执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基础。
企业或者商户因为违规经营可能⾯临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那么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释。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丧失了具体权利和资格有:1、企业丧失了⽣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市场和多数国家⼀样,实⾏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市场,违者以⾮法论处。
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丧失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为和与合法⾏为有关的其他⾏为,⽽不保护⾮法⾏为,企业⼀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切经营⾏为均为⾮法⾏为,更不能要求⾃⼰或他⼈作为或不作为。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1、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和直接责任⼈带来⼀定的限制。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对该企业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法⼈的法定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也明⽂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并对该企业违法⾏为负有个⼈责任,⾃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
2、被吊销企业的出资⼈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产⽣的法律后果。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
利⽤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论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
的答复(已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如何确定的请示》(辽工商[200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制度研究
算制 度存在 的缺 陷, 致了 吊销公 司 导
() 申请注销 。 已经破产 或者 为“ 3不 即 注销 ” 要清算, 要花钱公告 , 还要跑
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存在严重不确定 解 散 清算结 束后 却 不办 理注 销登 记 有关单位 ,不如被 工商部 门把营业 执 性 的问题 , 公司被 吊销 执照后继续 的, 如 对此名存实亡 的企业 , 以吊销其 照 吊销了省时省力 ,少数企业甚 至把 可
二. 吊销公 司营业执 照的相关 法
公司经营不善 、 资不抵债 , 或不能 清偿 到期债务 ,就要丧失市场经营主
以及 其它各类企业 ,凡 以虚假注册或 律后果
接受清算 。 企业 的成立有着严 ( 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 。蚣 司 体资格 , 2 )
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公司严重违规 法 2 5条、 司登 记管理条例》 第 2 蚣 第 格的法律程序 ,而公司的消亡 同样应
法律法规都具体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 然 、 在的人 。而公司作为一 个法律 骗取注册的情 形。这几乎是所有的 吊 实 拟制 的实体 , 其权 利能力与行 为能力 销营业 执照类型所共 同采用 的理 由。 执照的非法经营情形。 合伙企业 、 公司 与法 律规定 紧密相 关 , 相关法律规 定 无论 是个人独资企业 、 了公司法人 的成立 、 变更 、 消亡程序 。 但是从实 践来看 , 目前我 国的工商管 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 ,并情节严 理机 关存在着 重公司成立 、 公司消 重时 , 轻 皆有可能被吊销 营业执照 。 亡的普遍现象。
律 制度而言 , 吊销公 司营业执 照法律 资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 《 、 企业法人登 加年检 的企业往往就要被 吊销公司营
制度 尚不完备。公司因违法被工商管 记管理条例 皆将此明文规 定为吊销 业执照 。实践 中部分经营者对“ 吊销 ” 理机 关 吊销营业执 照后 , 由于我 国清 营业 执 照 的事 由。 和“ 注销 ” 在认识 上存在一定误 区 , 认
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思考
会 主义市场经 济 的良好 秩序 国法律 法规对 企业 我 法人 由设立到 终结定 出 了一套 严密 的法 律程序 . 其
其 清算 组 为诉讼 主体 , 进行 清算 的 , 追加 该公 未 可
司 的全体 股东为共 同被告 。另一种 观点认 为 . 吊 被
销 营业 执 照 的公 司在清 算期 间 可 以公 司清算 组名
期 为公 司成 立 日期 。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 营业 执 照
不等于剥夺 。如果否认被 吊销 营业执 照公 司的主体 资格将 使公 司的财产 与股东 的财 产难 以界 定 , 势必 侵害债权人或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由此 可见 , 散只是构 成公 司法人地位 消灭 的 解
是公 司完成设 立登记 、取得公 司法人 资格 的标志 。 《 司法》 1 公 第 2条规定 :公 司的经 营范围 由公 司章 “
动的依据 。 公司营业执照被 吊销 , 当依法进行清算 , 应 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存在 , 司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应 公 以清算组 为诉讼主体 , 清算义务人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的 , 可由人 民法院指定成立。
关键 词 : 司营业 执 照 ; 公 吊销 ; 讼 主体 地 位 诉
中 图分 类号 :9 2 9.1 D 2. 1 2 9
一
序 。依据《 公司法》 1 1 第 8 条规定 , 司被 吊销营业 公 执 照只是公 司解散 的开端 。 要彻底终 结公 司的法人 资格还要 进行清算 。解散程序从 开始到企业法人注 销 登记 要经 过 成立 清算 组 —— 依 法严 格 清算 —— 清 算报 告报 股 东大 会或 主管 机关 确 认—— 注销 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清算问题研究
关 于 营 业 执 照 的 定 义 和 内 涵 ,法 学 大 辞 典 》 出 的解 释 是 : 《 给 “ 业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发 给 企 业 的 、 认 其 法 律 地 位 并 准 许 其 营 企 确
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 》 所登记 注册成立 的企业
法 人 , 文 主要 以全 民所 有 制 企 业 为 例 开 展研 究 。 本
解释 和立法 中的具体规定不难看 出, 在我 国现行法律制度下 , 企 业 的营业执照被赋予 了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证
明效 力 。
出租 、 出借 、 转让 、 出卖营业执 照 ;6 抽 逃、 移资金 , () 转 隐匿财 产
逃 避 债 务 ;7拒 不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8 拒 不 按 规定 报送 年 检 报 告 () () 书 、 理年度检验 。 办 20 0 0年《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 次 修 订 时 , 企 再 未 对 前述 八种 情 形 进 行 调 整 。与 18 年 《 9 8 企业 法人 登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细 则 》 布 时 的规 定 相 比 , 除 了两 种 应 吊销 企业 营业 执 照 颁 删
规定 。
于企业法人登记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中, 都将 核准登记 和营业执
照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 将 营 业 执 照 的 签 发 或 领 取 作 为 企 业 完 成 并
从 立 法 的变 化 来 看 , 犯 企 业 法 人 名 称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方 侵 一 面在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进 行 名 称 登 记 核 准 时 ,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对 已 已
着现实 中抽逃 、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现象 的增多 , 逃、 抽 转移资金 , 匿财产后 , 隐 企业 名存实亡 , 有必要对这类 企业 施 以
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 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 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上)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发布时间:2002-12-05 09:41:48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院在1999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此,高院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北京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员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
对于企业(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
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其实质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
加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具体操作上也较混乱。
有的案件依然依据《解答》的意见处理,而有的案件则已开始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精神。
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注销的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法定 责任 。但 宏 达公 司 自 2 0 年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后 , 07
{ 南省 漯 河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6 00 河 42 0 ]
2 1 年第 8 ( 02 期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期 / 5
董 畦 村 委 会 一 直 未 对 该 公 司 进 行 清 算 , 村 负 责 人 认 该 可 宏 达 公 司 “ 在 什 么 都 没 有 了” 足 以认 定 董 畦村 委 现 . 会 怠 于 履 行 清 算 职 责 的 行 为 已 导 致 无 法 对 宏 达 公 司 进 行 清 算 。 因此 , 群 华 要 求 董 畦 村 委 会 承 担宏 达 公 裴
本 案 中 , 达公 司尽 管 已被 吊销 营 业执 照 . 尚未 宏 但 办 理 注销 登 记 , 因此 其 可 以作 为 被 告参 加 本 案 诉 讼 , 并 能 够 承 担相 应 的 民事 责任 。一 审 判 决驳 回原 告 裴 群 华
对 宏 达公 司 的诉 讼 请 求 ,仅 判 令 董 畦村 委会 承 担 还 款
宏 达 公 司停 业 多年 。 该公 司 一 直 未 进 行 清 算 , 司“ 公 现
在 什 么都 没 有 了” 裴 群 华 起 诉 至 临颍 县 人 民法 院诉 。
称 , 迭 公 司逾期 不 归还 借 款属 违 约行 为 。 公 司 已 关 宏 该
停 多年 , 办 单位 系董畦 村 委 会 。 求 二被 告 共 同偿 还 开 要
借 款 5 7 0元 及 利 息 。 91
一
实 依 据 。 求驳 回裴 群华 对 董 畦村 委 会 的诉 讼 请 求 , 请 并 由其 承担 一 、 审诉 讼 费用 。 二 漯河 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据 《 司 法 》 根 公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问题研究
执 照 : “ 一 主 . 从 统 义 ” 向“ 离主 义 ” 走 分 。通 过 分 析 , 者 有 笔 理 由认 为 .把 营 业 资格 和法 人 资 格 统 一 于 企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一 本 之 上 的 “ 统一 主 义 ”不 利 于 保 护 债权 人 的 利 益 和稳 定 经 济秩 序 , 商事 登 记 制 度须 朝 着 “ 分离 主 义 ”的 模 式 改 革 。依 照 蒋 大 兴教 授 的观 点 .企 业 民 事 主体 资格 是 以 核 准颁 发 的 注 册 证 或 企业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为证 .经 营 资 格 则 以 营业 执 照 的颁 发 为证 . 当营 业 执 照 被 吊销 后 。消 灭 的 仅是 企 业 的 营业 资 格 . 企 业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仍 然 存 在 , 该
吊销 营 业执 照 导 致 企 业 法 人退 市 而 引发 的 思考 吊销 营 业 执 照 , 指 “ 商 行政 管 理 是 工 部 门针 对 公 司违 反 法 律 规 定所 采取 的一 种行 政 处 罚 行 为 。” 而且 “ 中 国大 陆 所 是
一
、
特有 的 一种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 ” 可 否认 , 不 通 过 吊销 营业 执 照 .确 实 可 以起 到 减 少 市 场 上 违法 违 规 行 为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维 作 用 , 与 此 同 时 . 所带 来 的负 面 效 应 可 它 也 不 可小 觑 。 实践 中 .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后 的 企 业 不 进行 清 算 。人 去楼 空 ” 的现 象 大量 存 “ 在 . 至有 的企 业 为 了逃 避债 务 , 甚 想方 设 法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 而 恶意 退 市 。 数 从 有 据 显 示 。我 国存 在 着 大 量 因 不按 时参 加 年 检 而 被 吊 销营 业 执 照 的 现象 , 北 京 市 “ 2 5 家 公 司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7o 8 规 , 按 时 参 12 O 年 的 年 检 , 未 1 O6 1 1 因而 被 吊 销 营业 执 照 。” 而且 这 些 企业 中 。 多 根 很 本 未进 行 清 算 。 根据 《 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 的规 定 , 公 司通 过 向 登 记 机关 登 记 而 领 取 《 业 企 法人 营 业 执 照 》 从 而取 得 法 人 资格 。那 , 么在 吊销 营业 执 照 后 ,企 业 的法 人 资 格 是 否 一并 消灭 。 债权 人 的 债 权 向 谁 主 张 , 企 业 是 否 要进 行 清 算 工 作 。清算 组 的 权 利 从 何 而来 。 吊销 后 的诉 讼 主 体 地 位 如 何 确 定等 很 多 问题 都 无 法解 决 。 二 、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的法 律 意 义 企 根 据 《 司 法 》 《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公 和 公 例》 的规 定 , 我 国 , 业 执 照 的 颁 发 具 在 营 有两种 意义 :一是授 予 申请人法人资格 ( 或 非 法 人 民事 主 体 ) 资格 : 二是 证 明 申请 人 从 此 获得 了从 事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资 格 。 三 、企 业 法 人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的 法
我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商事能力问题研究
二 、 国企 业被 吊销 营业执 照 后的 主体 资格 之争 我
当前 , 于 吊销营 业执 照主 体 资格 的争 论, 国学者 主要 从 都 不是 自然意 义 上的人 , 不存在 自然人 所具 有的年 龄 、 关 我 并 智力 、 生 传统 民法理 论 角度 出发 , 分为 以 下几 种 学说 :
停业 、滥用 执照 等违 法 行为 而被 吊销 营业 执照 。 对于 第一类 情 未注销 前仍 然具有 民事 主体 资格 , 同时 又认 为此时 其 民事 权利 能 况, 工商 部门 吊销营 业执 照的 目的就是 让公 司终 结 , 实质 上 也就 力受 到 限制 。也 就是 说此理 论 认为 民事 主体 资格 与 民事权 利 能 是对公 司进 行注销 登记 。对 于第 二种 情 况, 公司 未经 过清 算 , 只 力是 可 以分离 的 。 但笔者 认 为两者 是不 能分 离 的。 民事权 利能 力
综 上所述 , 企业 终止说 无论在 理论上 还是 实践上 都存在 固有 缺 陷: 而企 业解 散说 中的民事 权利 能力 限制理论 和行 为能力 限制 上又存 在先 天 不足 。 以上述 民法 理论 在解 决这 一 问题 上遇 阻 。 所 三、 商事 能 力的构 建
如 前所述 , 传统 民法当 中的 民事能力 理论在 解释放 吊销 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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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商事能力问 题研究
刘晓一
摘 要 企 业被 吊销 营 业执 照后其 主体 资格 是 否存在 , 理论 界 和 实务界 主要 存 在 “ 企业 终止说 ” “ 解散说” 和 企业 两种 观 点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能力和机关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能力和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地位有无变化、公司能力是否受到影响、公司机关有何变动?对这些问题做出科学的界定,是解决当前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产生的理论上的模糊认识和实践中的混乱作法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能否最大化地实现。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1、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地位。
公司解散后至清算结束前,其地位和性质如何,理论界历来聚讼纷纭、争论不断,相关的探讨与论述,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观点:(1)人格消灭说。
这一学说主张,公司一经解散即丧失其法人资格,此时公司的财产转归全体公司股东共有,公司的清算事务应以股东名义进行。
(2)清算公司说。
也称继承说。
这一学说认为,原有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归于消灭,法律专为清算目的而设立了一个新的清算公司,新设立的清算公司继承原有公司的权利义务,为了清算债权债务的便利而成为与原有公司不同的新的法律主体。
(3)拟制存续说。
这种观点主张,公司解散即为公司消灭,本应该丧失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但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使公司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仍享有权利能力,从公司解散至清算终结时为止,在清算的必要范围内,公司视为继续存续。
(4)同一人格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终结前,公司虽不能进行各种积极的民事活动,但它仍须以原公司的名义,对外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所以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从未间断,而且在本质上也并无变化,只不过能力因解散而缩小,只被允许保留为清算目的而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同一人格兼拟制说。
此学说主张,公司解散后,其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公司解散后由于内部成员的缺乏使公司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此时的公司只是由法律拟制的法人,不是实在的法人。
纵观上述五种观点,“人格消灭说”和“清算公司说”均主张解散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公司解散后的财产归属以及清算事务的执行认识各异;“拟制存续说”、“同一人格说”和“同一人格兼拟制说”都认为公司解散后仍保持原公司的同一人格不变,但在解散后公司人格存在的基础方面各执一词。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责任非常重大,不仅会面临经济损失,而且可能还会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甚至是无法继续经营。
那么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体会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赔偿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企业就不能继续经营,所以该企业可能面临的责任包括向雇员支付解雇费用、向供应商支付赔偿金、向客户支付赔偿金等。
特别是对于员工在公司内工作时因为公司原因受到影响的情况,企业法人有义务向这些员工支付补偿金,以对他们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将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风险。
一旦企业被查处了,则可以针对该企业的失误和已知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常见的行政处罚有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限制出口等形式,在处理过程中相应的程序规范应当得到遵守,并且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规定。
三、刑事责任如果企业法人犯有严重违法行为,比如涉嫌经济犯罪等,那么该企业法人便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涉及的人员,也有可能因为企业的某些行为被判处刑事责任,这会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分崩离析。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企业要保证收集资金、处理公司事务、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规定等各方面的情况,以保持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一直发展。
如果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营业执照、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负面活动,尤其是在日常运营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补救不当行为,那么企业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相关法律责任也会跟着产生。
企业应当预留好足够的资金以因付紧急的法律赔偿,以及保障法律上的流程规定得以得到遵守。
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行。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律问题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律问题营业执照是公司、企业证明其法人资格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当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工商局认为是法人资格终止或消亡,人民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是清算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事实上,有许多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存续下来,并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公司企业资产流失或私自处分,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日益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对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正确处理,有现实意义。
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营业执照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给法人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政府许可证。
按照《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因此,我们可以说营业执照是公司、企业对外证明其法人资格唯一的合法凭证或标志,具有营业执照,就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包括营业执照没有通过或没有去年检,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就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一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随同终止、消灭。
一个法人的存续始于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终于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之时。
这如同一个自然人一样,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终止了,在这以后,再也不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其生前遗留的债权债务也只能由其继承人等去处理。
事实上,我国对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以后,对法人资格是否终止或消亡的问题是非常模糊与混乱的,国家工商局认为法人资格终止或消亡,最高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多次发文认为营业执照吊销后至注销登记以前是清算法人,或直接说法人资格仍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
试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摘要: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地位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实现及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也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从传统民事主体理论基础、诉讼程序、实践需要、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各方面的分析,认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其适格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参与相关的民事活动及诉讼过程。
关键词:吊销营业执照;民事主体;法人资格;法人终止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的理论争议(一)法人资格消灭理论吊销营业执照将产生使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这是此类学者所持的观点。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生产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认为公司被动解散的,自其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①同时,学者们认为,其观点有着较强的法律依据,如《民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②学者们一致认为,企业法人的资格始于营业执照的取得,反推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丧失法人资格。
(二)法人资格存续理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在公司解散一直到其主体资格消灭的过程中是要进行相关的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未完成之前,法人的主体资格继续存在。
国内理论界大部分学者坚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其解散事由的理论。
③同时持该观点的学者也有着较强的法律依据作为其理论支撑,包括一些类相关法律。
④二、笔者的观点: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导致法人资格的丧失,只是终止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理由有以下几点:(一)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法人资格的丧失,则导致相关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和履行。
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将不复存在的话,那么该公司就不能参与诉讼程序,无法以一个适格的诉讼主体出现,也就谈不上主张债权和让其履行债务。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用工与员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用工与员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并分析可能涉及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含义。
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运营的基本证明,若被吊销,意味着公司在法律上失去经营权。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能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取决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
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虽然失去了经营权,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使没有营业执照,只要员工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上工作,并且双方有过劳动合同的签订或默示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此外,中国劳动法还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工资三个月以上的,也可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如果继续向员工支付工资,并且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然而,营业执照被吊销给公司和员工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首先,在没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下经营的公司将面临罚款、关停、法律追究等风险。
其次,员工可能面临工资拖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甚至面临失业风险。
这些风险对于公司和员工来说都是非常严重的。
为了解决这些风险,公司和员工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1. 员工行动: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诉讼: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等。
同时,公司也可以要求劳动监察机关介入,制止公司的违法行为。
3. 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企业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三篇
企业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三篇篇一:企业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我院在19XX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此,高院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XX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员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
对于企业(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件。
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其实质是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XX)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XX)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
加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具体操作上也较混乱。
有的案件依然依据《解答》的意见处理,而有的案件则已开始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精神。
2.企业清算责任的承担。
现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复函等,对企业清算主体、清算责任等规定较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理办法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理办法一、营业执照吊销的原因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在2021年以前,推行企业年检制度期间,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这也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原因,可以说99%的企业都是因为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2、企业的前置许可被吊销或撤销,在责令期限内,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比如,某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被安监部门吊销了,那么该企业原有经营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这个经营范围就必须去工商局办理变更取消掉,或者注销掉营业执照。
如果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工商局可以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3、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怎么办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当然,如果股东已经自行组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和公司仍然存在债权纠纷的,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债权得到确认后进行申报,参与清算分配。
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则可以起诉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而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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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杨立杰引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日益完善。
伴随着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无可否认,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由于种种原因,诸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进行清算,其营业执照和公司印鉴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件也无法收回。
这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法律上处于“半死不活”的“休眠”状态,不仅大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市场体制带来种种弊端,而且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惑。
与实务界吊销营业执照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量存在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司法实践更是认识不一、做法各异。
因此,加强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就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补白,还是就公司法实践的急需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
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究竟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乃是引发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种行政行为,因此,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之前,首先有必要就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公司营业执照的效力加以考察。
(一)现行制度背景下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所谓营业执照,《法学大辞典》给出的解释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确认其法律地位并准许其营业的凭证。
……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2次修订)第37条则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从学理上的权威解释和立法中的具体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被赋予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效力。
1、营业执照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核准登记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功能。
及至《公司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修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发布)出台,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已经转由单纯的营业执照来证明,核准登记已经蜕化为纯粹的程序法环节。
正如《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作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营业执照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可以从事核准登记范围内经营活动的凭据。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8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则更具体地规定了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在目前我国对经营范围采取的是全面管制政策。
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自然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在这种全面管制的立法政策下,公司要通过开展经营活动谋求营利,就必须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经营资格。
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公司取得经营资格的凭据,则不仅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也时有体现。
例如,2000年12月4日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企业登记申请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出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89号)中就规定:“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有学者把这种将营业执照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效力于一身的企业登记制度,称之为“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并在对其进行理论检讨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立法模型将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视营业执照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凭证,结果导致了实践操作和理论上的困惑。
为了从制度设计上彻底解决目前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该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立法,实行企业登记制度中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来证明的“分离主义”立法改革思路。
笔者认为,这种“分离主义”立法模型的改革思路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困惑,并非由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本身所致。
相反,在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制尚不能完全放开的情况下,“统一主义”的企业登记立法模型不失为一种既经济又相对合理的制度选择。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之所以会引发司法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状态,不同部门不同人们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在认识上的差异,应是主要原因。
(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以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为目的。
”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公司实施的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受到处罚的公司将因此受到何种影响?这是当前急需从理论上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
1、当前存在的主要观点及其检讨。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有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后果的不同认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观点:(1)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
这种观点的立论基础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既然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那么,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就理应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在实务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这一观点的忠实拥趸,在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对此予以了多次强调。
在学界,也有人认为“商事主体资格的消灭,除未依法参加年检导致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外,也均实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同时消灭的制度,表现为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的商事主体,当然也包括公司在内。
“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满足了方便国家管理的需要,也与营业执照具有双重效力的立法现实相一致。
但是这种主张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消灭的观点,显然忽视了公司消灭的过程性,没有给公司留出处理善后事务的时间,既与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必经清算才能消灭的法人终止理论通说相冲突,也与我国相关法律在法人终止问题上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相违背,更不利于实践操作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当前,这种观点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批评,并已被大多数民商法学者所抛弃。
(2)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
这一观点的提出,与前文所述及的实行“分离主义”公司登记制度立法建议相同,其目的旨在解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就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
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可以说,这种观点正是人们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财产尚存、公司不在、诉讼受阻”的尴尬现象进行反思的结果,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可,就连一向坚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由清算组、清算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转变态度,在其给下级法院的复函中采纳了这一观点。
根据“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经营资格后,只能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归于消亡。
可见,“公司经营资格消灭说”与“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消灭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都认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最终导致公司的消灭,只不过前者在时间和程序的安排上,让公司的法人资格后于经营资格消灭,以便公司在终止前先行处理善后事务。
然而,如果承认吊销营业执照仅具有立即消灭公司经营资格的效力的话,将无法回答下面的问题:第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缘何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第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否从事非经营性的一般民事活动,如购买房产、车辆等?显然,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同样不能在理论上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2、笔者的观点。
首先,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中的第五种,指的是持证人违反许可规定的内容或义务,从事违法活动,许可机关停止许可证件效力的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既然现行制度下营业执照具有代表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效力,那么,对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法理上就应当是对其两种资格的同时剥夺。
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包括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消灭,正是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要追求的行政法上的效果,也是立法机关设定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本目的所在。
其次,从民法和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虽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消灭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不免法律主体资格终结的命运,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的终止,不能像责任人(似应为‘自然人’-作者注)死亡那样概括地转移其权利义务,即如果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其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企业法人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不论公司因为何种原因而解散,在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
正所谓“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
”应当看到,吊销营业执照具有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效力,并不意味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公司即丧失其人格。
就像自然人被法院宣判死刑后须经过执行程序生命才会消失一样,公司被吊销营业依照后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其作为“法律上的人”才会最终消灭。
然而,公司不能像自然人死后那样概括转移其权利义务的特性,决定了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像罚款、拘留等其他行政处罚那样通过行政法上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即可实现其所要追求的制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