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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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时,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掌握了一定的常识法律知识点,不仅可以为考试备考提供帮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述。

1. 宪法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一个必考的科目,对宪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与职能、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的了解是必须的,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职责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3.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劳动法知识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在职场中,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刑事法律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种类和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

虽然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是了解刑法基本知识,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5. 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以调整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非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民事法律问题,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的简要汇总。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教材、法律案例以及相关题库进行学习和复习。

同时,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尽管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掌握一些常见法律知识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公民。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一、概述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每年举行的一项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等。

其中,法律基础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

掌握法律基础常识对于成功通过公务员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考试的重点和备考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法律基础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科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民法知识和劳动法知识等。

考试的重点是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制度规定和具体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以下将对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

1. 宪法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行使等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分工,进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常考的宪法知识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探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规则,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等。

常考的行政法律知识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考生应该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3. 刑法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的刑罚制度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通过学习刑法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常考的刑法知识有: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各类犯罪罪名和刑种、刑法常用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类型和适用刑罚。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公务员法律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及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天剑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得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二)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重庆法院检察院考试的笔试科目为行测+申论+法律基础知识,面试形式是无领导+结构化。

如果部分考生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可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其中报考审判综合类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

根据历年公告来看,重庆法检考试通常比邻重庆公务员考试,两者笔试时间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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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含义、特点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国家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在我国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第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练习题及答案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

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数量关系、逻辑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和常识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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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不可以对下列哪一情形提起行政诉讼?A.对行政拘留不服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C.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2.某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应承担的责任是()。

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承担50%的赔偿责任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与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奖金由学校和王某各得一半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4.下列情形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起诉B.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尚不知道C.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D.被侵害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的5.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杨某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罚款。

杨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A.该派出所 B.某市区公安分局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公安局6.关于社会保险,说法错误的是()。

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B.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C.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D.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7.关于工伤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6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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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一)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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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1.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3.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5.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

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A.甲当选B.乙当选C.丙当选D.三人均不得当选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A.国家机关B.人民团体C.自治组织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7.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是()A.宁夏回族自治区B.内蒙古自治区C.广西壮族自治区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B.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C.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9.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国际儿童权利公约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是()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2012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一)及答案解析1.【答案】D【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公务员考试行测培训 法律知识一之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培训 法律知识一之法律常识

第四部分 民法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 力。包括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A.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人民法院或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机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可变更或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C.效力未定的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五部分 刑 法 犯罪构成
1.犯罪的客体。①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犯罪的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成为犯罪主 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是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是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精神病人。醉酒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 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①犯罪的故意;②犯罪的过失;③ 犯罪目的和动机等。

• 四.4年诉讼时效
• 《合同法解释(一)》第七条 技术进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 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这部分内容涵盖了众多法律领域,需要我们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下面,就为大家汇总一下常见的法律知识考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二、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常见的合同类型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5、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指南:公务员考试常识解读——入门篇

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指南:公务员考试常识解读——入门篇

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指南:公务员考试常识解读——入门篇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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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解读——入门篇重庆中公教育1、什么是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哪几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

3、公务员职务如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4、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如何划分?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一)宪法1.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

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1) 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2)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

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 我国宪法的历史进程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现行宪法由138条正文,4个修正案。

最后一次宪法修正案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3.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公务员考试律常识总结

公务员考试律常识总结

法律常识法律常识部分总体题量每年在2-3道,其中以宪法、刑法与行政法考查较频。

故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应以这三类为重点复习。

第一节宪法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特征、本质、基本原则2.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1.公民的基本权利2.公民的基本义务(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国家制度例1.(2010联考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使用C.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解析:C。

土地所有权为公有且不可买卖转让,公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故C错误。

例2.(2011联考)下列关于我国武装力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B.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职责中不包括防卫作战C.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D.我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解析:B。

武警部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篇)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法律基础知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知识不仅是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点。

3.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4.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基础知识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主要包括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内容。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

3.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主要包括犯罪和刑罚、犯罪构成、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4.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5.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内容。

6. 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四、法律基础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1. 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公务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法律权威不受侵犯。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公务员要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专题之刑法(一)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专题之刑法(一)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专题之刑法(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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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定罪《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一、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1.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2.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3.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4.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

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考前法律必背常识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考前法律必背常识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考前法律必背常识
俗话说,“平时不努力,临时抱佛脚”,在考试之前,临时突击复习也是有一定的好处的,科学研究证明,人的短期记忆是很强大的。

在此,职教网教育专家为考生总结一些便于考前记忆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的考场作答。

法律: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考点涵盖了诸多领域,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有着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对常见的法律知识考点进行一个汇总。

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行测常识判断中占据重要地位。

需要了解我国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例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其次,行政法也是常考的一个领域。

比如行政行为的分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程序;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程序等都是重要的考点。

另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也不容忽视。

要清楚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申请期限,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等。

民法在行测中同样具有较高的出现频率。

民事主体方面,要明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及法人的分类和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可撤销情形是常考点。

还有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例如物权的种类、变动方式;债权发生的原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

刑法也是必不可少的考点。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

刑罚的种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也需熟悉。

经济法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的重点条款经常被考查。

行测常识笔记

行测常识笔记

行测常识笔记常识判断一、 法律(一) 法理学法的特点 法的作用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法的分类 法律制裁 法的实施法的概念: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法具有如下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实现的。

法律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法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法的特点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程序性: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对人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折衷原则保护原则: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空间效力全国性法律:领土、领海、领空、大使馆、船舶、航空器地区性法律具有域外效率的法律:民法、贸易法、婚姻法时间效力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法律的溯及力法的效力行政处罚(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管制 323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 161 :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有期 615 :6个月-15年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违宪制裁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哪些人不适用于死刑: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人呢,审判时年满75周岁,但是特别残忍的除外。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适用(司法)和法的执行(执法)。

(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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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2016重庆上半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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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

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更多重庆公务员考试真题<<<点这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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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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