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轻缓化如何实现问题的思考
对轻罪治理问题的看法
对轻罪治理问题的看法
对轻罪治理问题,我认为应综合运用预防、惩罚、教育等手段进行有效治理。
首先,预防轻罪的发生非常重要。
预防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
政府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社会安全保障措施,增强基层社区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强对高风险人群的关注和管理。
另外,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减少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对轻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必要的。
对于轻罪分子,可以采取一些轻刑、缓刑等惩罚方式,使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和反思。
同时,可以加大对轻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对于轻罪行为者,还应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回归到正常社会生活中。
可以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其重塑自我,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和资源。
总的来说,对轻罪治理问题需要多种手段综合运用。
预防是根本,惩罚是必要,教育是关键。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轻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轻刑化的法律价值与实践路径探析——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J o u r n a l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o f A 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 I C o l l e a e o f P 学报 o l i c e O f i c e r s
刑 罚轻 I f ¨ 化 的法律 价 值与 实践 路 径探 斩
笔 者 通 过 对 刑 罚 轻 刑 化 的 法 律 价 值 与 我 国刑 罚 轻 刑 化 的 现 状 分 析 , 着 重 从 立 法 与 司 法 层 面 将 历 史 上 重 刑 主
义与 轻刑政 策加 以 比对和研 究 , 以增 强轻刑 化观 点 的可信 度 与 可行性 , 为 我 国 刑 罚 轻 刑 化 实 践 路 径 在 制 度 构 建 层 面夯 实理 论根 基 。
现。 回顾 刑 罚 演 变 历 史 进 程 , 从奴 隶制 的 “ 墨、 劓、 j } J I 、 宫 、 大辟” , 至封 建 制 的 “ 笞、 杖 、 徒 、 流、 死 ” 的“ 五刑” 体系, 到我 国 当今 的刑罚 体 系形成 . 逐 步 映 射 出 刑 罚
由野 蛮 到 文 明 、 由严 酷 到 宽 缓 、 由 重 罚 到 轻 刑 的 发 展
要 还 是 通 过 市 场 的 自发 调 整 得 以 解 决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过 分 严 厉 的 刑 罚 与 市 场 经 济 的 内 在 逻 辑 本 身 是 矛 盾 的 . ” 『 3 ] 且 动辄 “ 严 打 ” . 或 一 味 滥 用 刑 罚 调 整 社 会 生 活是 不 经 济 的, 尤其 是 动用 重刑 , 也 是 有 悖 于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 所 以 刑 罚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干 预 力 度 应 当逐 步 、 适 度 节 制 , 刑 罚 的适 用 应 尽 量 轻缓 、 仁 和 。尽 可 能 为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公 平 和 谐 的 法 治 环 境 , 尽显 法律 公 正价值 。
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看法
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看法在今天,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轻缓的形势政策,俨然已经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关于刑罚轻缓化,法学界尚无准确定义。
有人界定为,“实际表现为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付和应付犯罪,以及倡导已经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体现为刑罚体系中刑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
”由此可知,刑罚轻缓化的首要前提便是—构成犯罪。
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可能适用刑罚,更谈不上刑罚轻缓化。
刑罚轻缓化是一种趋势,一种由重到轻的趋势,也并不是说在任何背景下刑罚都越轻越好,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社会价值观念、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刑罚轻缓化与适用重刑也并不矛盾。
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如果施以轻邢,无法体现刑法的惩罚性,也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与控制作用,这与刑罚的目的相悖。
刑罚轻缓化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犯罪都一味从轻,而是特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
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也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
二、刑罚轻缓化的利弊纵使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各国刑事制度的重要发展趋势,能更好的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但刑罚轻缓化相应的也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
轻刑化是社会民主的保障,轻缓化的刑罚会促进和保障社会民主的实现。
在我国,刑罚轻缓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刑罚轻缓化促进刑事政策科学化,符合当代刑法应当提倡的“严而不厉”的科学思想。
在立法方面还不尽完善的时期,刑罚轻缓化主要将在司法领域得到体现,也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促使法官在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作出更为合理且符合社会平均价值观念的判决;另一方面,也易造成法官曲解刑罚轻缓化观念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不公乃至重罪轻判等情况发生。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摘要】刑法轻缓化已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进展趋势,因此对我国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也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分析了刑罚轻缓化的合法性依照,并给出一系列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合法性实现机制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1.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组成犯法。
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某种犯法的犯法组成所有要件,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置。
其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依照立法必要性的原那么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法,也确实是说,某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其他部门法处置该行为已显不足时,才能把该行为规定为犯法,交由刑法处置。
第二,刑事法官依照刑法的规定确信某行为组成犯法时,对犯法人裁量刑罚时尽可能不动用刑罚或当非用刑罚不可时,尽可能动用较轻的刑罚。
2.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动态的进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
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伴随刑罚的历史进展全进程的动态的进程。
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进展进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
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确实是刑罚的轻缓化。
纵观历史,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慢慢走向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
这是一个历史的进展潮流。
3.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看,呈现由重到轻的进展趋势。
可是,刑罚轻缓化不是说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能够超越时期实行轻刑化,刑罚轻缓化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是有限度的。
因为刑罚是应当严酷仍是轻缓取决于时期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罚轻缓化并非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
关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犯法就目前状况下用刑不宜太轻,对这些罪处以重刑,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犯法,慢慢减少重刑的适用。
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并非矛盾。
第二,刑罚轻缓化不等于一味地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摘要]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社区矫正缓刑作为一项具体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应用,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缓刑制度在立法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得缓刑制度的功效并未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缓刑制度之现状进行分析,探寻我国缓刑制度进步与完善的发展道路。
一、缓刑制度简介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创,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源于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当时缓刑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1889年的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
此后,缓刑作为一项集中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社会化精神,被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支持,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现代刑法的一项通行制度。
我国缓刑制度最早被规定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该规定只适用于贪污犯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缓刑制度,1997年刑法更全面地规定了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制度即暂缓执行制度,即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特点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制度的意义在近现代刑法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法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1]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和改进,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缓刑能更好地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轻缓化的法律心理学探析
人作为高级动物 ,对 于外界 的刺激都会产 生 心 理 反 应 。对 于刑 罚 的运 行 ,社 会 成 员 都 能 自发 地 做 出有 针 对 性 的 心理 感 受 、反应 , 即心
理 效 应 。刑 罚 心 理 效 应 是 联 接刑 罚 与 公 民行 为 的桥 梁 和 纽 带 ,主要 内容 有 :安 全 心 理 、守 法 心 理 、威 慑 心 理 、痛 苦 心 理 、悔 改 心理 、安 抚 心 理 、对抗 心理效 应等 。
应 的 正 面作 用 ,最 大限度 地 防止 和 减 少 它的 负面作 用。 而这 需要从 刑 罚观 念 引导、刑 罚 制度 设 计 、 刑 罚 实施 保 障等 多方 面入 手 。 关键 词 :心理 效应依 据 ;心理 效应 障碍 ;刑 罚轻缓 化路 径
中图分类 号 :D 2.3 9 41
( ) 二 刑罚轻缓化 的心理效应依据
首先 , 刑罚 轻缓 化不 会 弱化威 慑 心理 效应 。
减 自由刑 的严厉性 、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 正 、尊重犯罪人的基 本权利 ,一方面减少 了对 犯罪人悔改机会的永久剥夺 ,从而扩大 了刑罚
悔 改 效 应 的作 用 范 围 ,另一 方 面 体 现 了 国家对 犯 罪 人 的 宽 恕 ,能促 使 犯 罪 人 产 生 感 恩 心理 和
威 慑 心理效 应是 指通过 刑罚 的制 定 、 用 , 适 向社会 公 布 罪 行 价 目表 ,建 立 罪 刑 间 的 因果 联 系, 使意图犯罪者 ( 有时也包括 已经实施犯罪者 ) 不得不在 内心对犯罪行为的种弊得失进行权衡 , 并 在认 识 到 自己可 能 遭受 的刑 罚 惩 罚 后 ,产 生 的畏 瞑心 理 以及 抑制 犯罪决 意形 成 ( 阻止 犯罪 或 行为 的进 一步发 展 ) 的心理 。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实现刑罚轻缓化——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
作者 简 介 : 俊 (9 8 )男 , 苏 苏州 人 , 州 大学 法 学 院 0 杨 1 7一 , 江 苏 7级博 士研 究 生 。主 要 研究 刑 法 学 。
18 0
实现 刑 罚 轻 缓 化
需 要 说 明的 是 , 者 主 张 轻 刑 结 构 , 不 意 笔 并 味着 完全 摈弃 死 刑和 重度 自由刑 等重 刑 。 目前 。 某 些 重 刑 在 应对 一些 危 害特 别 严 重 的犯 罪 时 仍 然 具 有不 可替 代 的作用 . 罚若 不 能保 持 一 定 的 刑 惩 罚性 和威 慑 性 , 恐怕 就会 丧失 刑 罚 的本 性 。所 以当严 重犯 罪 出现 时 . 味依赖 轻 刑 肯定 难 以奏 一 效 , 时就 需要 相应 的重刑 来积 极 有所 作 为 。这 这
中图 分 类号 : 9 4 D 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1 8 2 2 1 ) 6 0 0 — 6 1 0 — 6 X( 0 0 0 — 1 8 0
构, 这种 刑罚 结 构无 疑属 于 重刑 结构 。重刑 结 构
一
、
刑 罚 结构的 科学性 与合理 性概述
表 明 了 国家 在 对 待犯 罪 与刑 罚 关 系 上 发 生 了一 定 的认 识 错 位 , 知 , 罪 是 一定 社 会 生 活 中政 须 犯 治、 济 、 经 文化 、 德 及家 庭关 系 等社 会 因素 与犯 道 罪 者个 体 因素 交互 作 用 的产 物 。社会 要 发展 , 就 应 当承认 社会 矛盾 的合理 存 在 . 至 不得 不 容忍 甚 作 为 社 会 矛 盾 的形 式 和 体 现 的犯 罪 现 象 的客 观 存 在 。4 _ 既然 如此 , 就不 能希冀 依赖刑 罚尤其 是迷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社区矫正缓刑作为一项具体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应用,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缓刑制度在立法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得缓刑制度的功效并未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缓刑制度之现状进行分析,探寻我国缓刑制度进步与完善的发展道路。
一、缓刑制度简介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创,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源于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当时缓刑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1889年的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
此后,缓刑作为一项集中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社会化精神,被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支持,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现代刑法的一项通行制度。
我国缓刑制度最早被规定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该规定只适用于贪污犯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缓刑制度,1997年刑法更全面地规定了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制度即暂缓执行制度,即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特点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制度的意义在近现代刑法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法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1]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和改进,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缓刑能更好地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一、刑罚轻缓化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慎刑观念作为刑法量刑首要的价值观,其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我国西周时期。
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周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统治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即要求统治者首先以“德教”方法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汉朝中期以后,董仲舒独尊儒术为统治者接受以后,儒家慎刑思想开始得到重视和推广。
到唐朝后期时期,慎刑的思想更是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1]深刻阐明了德礼与刑罚是本与用的关系,也就是说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
在这种指导方针下,唐朝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出“宽仁治天下,而刑法尤慎”[2]的思想,比如“同居有罪相为隐”和唐太宗的死刑“集议审定”等等。
在后来明朝《慎刑宪》中我们也能看到诸如“申冤刑狱之情”、“慎青灾之赦”、“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这类体现慎刑思想的字句。
只是这些慎刑思想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未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实现,中国古代仍然是以“重刑主义”闻名于世。
而刑罚在世界范围内的演变,不只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还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长达数千年的刑法史中,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
回顾中西方刑罚的发展历史,其共同之处表现在它们都走过了一个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刑罚由严酷到缓和;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未来这样一个过程。
可见,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文明而理性的重要体现。
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显著增强,就更应当注重吸收古代和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并将它们发扬光大。
二、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如前所述,刑罚轻缓化泛指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
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围绕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展开研究。
在将分析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接着在将对贪污贿赂罪量刑现状进行分析,探究量刑轻缓化的原因,讨论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最后在将总结本文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研究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深入了解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研究、现状分析、原因探究、影响、应对措施、建议、未来展望、结论、总结、成果展望、启示。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贪污贿赂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顽疾,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面对贪污贿赂罪行,法律应当有严格的量刑标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却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究其原因,可能涉及到司法体系存在的漏洞、法官裁量权过大,以及社会腐败文化的影响等因素。
对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现有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揭示问题所在,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探究量刑轻缓化的原因,有助于找出根源所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分析量刑轻缓化对社会的影响,有助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引起社会的重视。
这些背景下构成了对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进行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只有通过深入探讨,才能找到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路径,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1.2 研究意义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环境,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贿赂罪的轻缓化问题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都具有严重的危害,需要引起重视和研究。
对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可以帮助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提高法治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深入研究贪污贿赂罪量刑轻缓化问题,探讨其原因和影响,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幸福作出积极的贡献。
刑罚轻缓化的理性思考
严刑 峻罚逐 步趋 于轻缓 。刑 罚轻缓 化 的背后 蕴含 着深 厚 的理 论基础 : 罚人道 主 义、 法的谦抑 性和刑 罚功 刑 刑 能 的有限性 。 以此 理论 为支撑 , 了使 刑 罚轻缓化 朝 着正确 的 方 向发展 , 处理 好 与 罪刑 相 适应 原 则 、 罚 为 应 刑
的本质和现阶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N的关系。 e . .
发 展 的一 种趋势 , 到 以下 刑罚 理论 的影响 : 受
即人 们对刑 罚 的性 质 、 目的 、 能 以及 对 于刑罚 的设 功
定 、 行等与 重刑 化相 对 的较 为轻 缓 的认 识 观 念 和 运
首先 , 刑罚人 道 主义思想 的推 动 。
刑罚 人 道 主义思 想 的发展 , 根 本上 改 变并 决 从
心的思 想启蒙 运 动彻 底 摧 垮 了 旧 的刑 罚 制度 , 类 人 迈进 了人 道 主 义 的 刑 罚 新 时 代 。 刑 罚 的 本 质 是 痛
苦, 但是如何将这种痛苦控制在人 的尊严所能接受 的限度 内 , 这就 是 刑罚 的人 道性 , 词 源上 讲 , 道 从 人 性与人性、 人的价值及其实现密切相关 。我 国古代 苟子 曾说 “ 人有气 、 有生、 有知亦且有义, 故最为天 下贵 也 。其 中蕴 含着 “ ” 以人 为 本 ” 的思 想 , 而刑 罚 人 道主义的实质就是将犯罪人作为主体对待 , 而不是
作者简介 : 张胜英( 94 17 一
法学。
12 7
)女 , , 河南柘城人 ,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 河南检察 职业 学院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中国刑 法学、 比较刑
刑为 中心 到 以 自由刑 、 财产 刑 、 格刑 为 中心 。在此 资 推动 下刑 罚 并 将 继 续 朝 着 轻 缓 、 明 的方 向发 展 。 文 无论是 我 国刑罚 从古 至 今 的发 展史 , 是 国外 刑 罚 还 发展 的轨迹 都遵循 了这 一规 律 。 纵 观我 国古 代 刑罚 适 用 的 历史 , 曾实 行 笞 、 、 杖 徒 、 、 等 肉体 折 磨 式 的 刑 罚 , 种 刑 罚 渗 透 着 流 死 这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 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 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 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page_break]�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 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 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 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 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 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 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 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 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缓刑适⽤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种对犯罪分⼦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
那么,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缓刑的⾸要条件
缓刑只能适⽤于轻罪,⽽不适⽤于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并且,这⾥所说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并⾮法定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是缓刑适⽤的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为的客观危害⼤⼩,同时也反映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
所以,审判实践中⾸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即故意还是过失,初犯还是再犯,犯罪的⽬的等。
是否有悔罪表现,主要看犯罪⼈是否认识到⾃⼰的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动投案⾃⾸,是否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谅解等。
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不良影响,主要看其犯罪属何种类刑,主要看是否暴⼒犯罪,是否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这类犯罪就对社区安全没有重⼤不良影响。
(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是缓刑适⽤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分⼦的⾸要分⼦作为⼀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主观恶性深、⼈⾝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难以防⽌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即使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缓刑。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
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刑罚的态度有了显著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政策,该趋势逐渐成为国际共识。
本文将探讨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一、轻缓化刑罚政策的定义轻缓化刑罚政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者给予较为宽容和柔和的处罚方式,以期达到矫正和社会 reintegrate 的目的。
相比传统的重刑判决,轻缓化刑罚政策更加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和谐的重建。
二、轻缓化刑罚政策的原因1.人权意识的提升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人权作为基本原则来考虑刑罚问题,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矫正并重建犯罪者的生活,而不只是简单的惩罚和报复。
2.犯罪学理论的演变犯罪学的发展为轻缓化刑罚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根据犯罪学大师恩格斯的社会学理论,犯罪是社会结构产生的必然现象,犯罪者应该被视为受害者,而非罪犯。
轻缓化刑罚政策正是基于这个观点,试图通过矫正措施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经济效益的考虑传统重刑判决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而轻缓化刑罚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这些资源的消耗。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将资源用于更有远见和可持续性的领域。
三、轻缓化刑罚政策的影响1.犯罪再犯率的降低相比传统刑罚,轻缓化刑罚政策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reintegrate,能够为犯罪者提供更多的改造机会和社会支持。
研究显示,采取轻缓化刑罚的国家的犯罪再犯率普遍较低。
2.社会和谐的重建轻缓化刑罚政策能够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健康的人际关系,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这有助于重建社会和谐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3.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采取轻缓化刑罚政策能够减少刑罚系统的负担,降低社会的经济成本。
此外,犯罪者的成功重返工作岗位和社会也会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为国家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轻缓化刑罚政策的案例1.挪威的监狱制度挪威以其轻缓化的刑罚政策而闻名于世。
轻罪治理体系的建议和意见
轻罪治理体系的建议和意见
轻罪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话题,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轻罪的定义。
一般来说,轻罪是指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制定轻罪治理体系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和预防,轻罪治理体系应该重视教育和预防工作。
通过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预防轻罪的发生。
此外,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社区教育等方式,提高人们对轻罪的认识,减少轻罪的发生。
2. 社区处罚和康复,对于一些轻罪行为,可以考虑采取社区处罚和康复措施,如社区服务、心理矫正等,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 法律程序的简化和人性化,在处理轻罪时,可以考虑简化法律程序,降低对当事人的处罚,同时注重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关注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4. 刑事司法和社会服务的结合,建立起刑事司法和社会服务的
结合机制,通过司法机关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数据分析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轻罪的犯罪情况和趋势,为制定更有效的轻罪治理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总的来说,轻罪治理体系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教育、社会服务、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既要保障社会安全,又要关注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需求,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这些建议和意见对你有所帮助。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的改革
实 行 人 道 主 义 , 刑 罚 宽 和化 是 贝卡 里 亚 贯 使 穿 其刑 法理 论 的核心 之一 。… 国 当前 的刑 罚结 构 我 基 本 上算 是 厉 而不严 。厉 而 不严 的刑 罚结 构 法 网 不 严 ,但 刑 罚苛 厉 ;严 而 不 厉 的刑 罚 结 构刑 罚 轻 缓 , 法 网严 密 。[ “ 办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 “ 但 2 惩 ] 从 到 严 打 ” 再 到 “ 严 相 济 ” 我 国刑 事 政 策 更 趋 向 于 向 . 宽 , 理 性 的严 而 不 厉 的刑 罚 结构 改 革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成 为 我 国的基 本 刑事 政 策 。针 对 犯 罪 的不 同情 况 。 区别 对 待 , 严则 严 , 应 该 当宽 则 宽 ; 中有 严 宽 , 中有 严 ; 宽 宽严 有 度 , 严 审时 。1 罚 轻 缓 化 宽 3 1 刑 是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核 心 , “ 严 相 济 , 宽 即 宽 以 为主” 。宽 严 相济 的“ ” 在刑 事 司 法 中 主要 指 非 宽 . 犯 罪化 、 非刑 罚 化 、 非监 禁 化 和非 司 法 化 。非 刑 罚 化 、 监禁 化 指 在刑 法 裁量 中某行 为虽 成 罪 , 根 非 但 据 犯罪 情 节 和悔 罪 表现 , 除 、 轻 或 减轻 刑 罚 处 免 从 罚 , 处非 监 禁 刑或 者 采取 缓 刑 、 释 等非 监 禁 化 判 假 的 刑事 措施 。非 司法 化 指 程 序上 的附 条件 不 起 诉 制 度和刑 事 和解 制度 的适用 。 目前 , 应认 真 贯 彻 宽严 相 济 的 刑事 政 策 , 其 尤
论我 国刑 事司法 中刑罚轻缓化 的改革
刘 英
( 山东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2 0 0 ) 济 5 10
论刑罚的轻缓化与中国刑罚制度的完善
科技信息
。高校讲 坛o
S IN E&T C N L G N O MA IN CE C E H O O YI F R TO
20 年 08
第1 期
论刑科 学学 院 河 南 许
【 摘
scey t u s o u nsi.sinii n fe t e p n t.T e b sc d v lp na r n e at sfo cu lo e t lme to e h e o it o q etfrh ma itc ce t c a d efci e a y h a i e eo me tlte d o p n ly i rm r e n o ce n n .T f v l f
【 yWod ]e a y mt ain d a eat; n Ke rsp n t; igt ; et p n y f e l i o h l i
刑 罚是 阶级 社 会 所 特 有 的 一 种社 会 现象 , 随 着原 始 社 会 公 有 制 保 留某 些 残 酷 的 执 行 死 刑 的 方 法 , 死 刑 罪 已 大 为 减 少 , 及 革 命 前 是 但 不 的 解 体 、 斗 争 的激 化 而 从 复仇 的 习俗 中 蜕变 而 来 的 。 随 着 生 产 力 的~ 半 . 阶级 只就 部 分 政 治 犯 罪 、 身 及财 产 犯 罪 规 定 了 死 刑 。 刑 在 人 类 人 死 的提 高 , 会 文 明 的进 步 , 刑 苛 罚 已成 为 历 史 , 求 刑 罚 的 人 道 性 、 历 史 上 正 式 遭 到 广 泛 责 难 的 时 代 始 于 资 产 阶级 革 命 时 期 。 匿 方 历 史 社 严 寻 在 科学性、 效益 性 成 为社 会 的 必 需 “ 罚 的 目的 既不 是 要 摧 残 折 磨 一 个 上 ,第 一 次 明确 提 出 废 除 死 刑 观 点 的 是 意 大 利 著 名 刑 法 学 家 贝 卡 利 刑 感知者 . 也不 是 要 消 除业 已犯 下 的 罪 行 。 … 刑 罚 的 目的仅 仅 在 于 : … 阻 亚 。他 从 天 赋 人 权 的角 度 提 出 废 除死 刑 . 首 次 系 统 阐 述 了死 刑 的弊 并 明 “ 因 止 罪 犯 再 重 新 侵 害公 民 , 规 诫 其 他 人 不 要 重蹈 覆 辙 。”1 4)1 实 端 及 废 除 死 刑 的 理 由 , 确 指 出 :死 刑 不 可 能 成 为 一 种 权 利 , 此 也 并  ̄P 2 ̄ 何 ( 1 现 刑 罚 的 目的 , 会 制度 中必 须 包 含 的 问 题 。 从 残 酷 的 肉刑 到 废 除 不是 一 种 权 利 。 在 贝 卡利 亚 看 来 , 然 死 刑 不 是 一种 权 利 , 么 : 是社 f 既 那 死 肉刑 , 到 犯 罪分 子 也 是 人 这 一 观 念 的 形 成 , 历 了几 千 年 的 缓 慢 发 刑 不 可 能 是有 益 的 , 为它 为 人 们 提 供 了残 酷 的榜 样 。 再 经 因 此后 , 于死 刑 关 展 。现 代 社会 刑 罚 人 道 性 更 是 刑 法 领域 研 究 的重 要 方 面 。建立 轻 重相 存 废 的 争论 连绵 二 百 余 年 , 世 界 各 地 此 起 彼伏 。 方 各 持 己 见 , 锋 在 双 针 宜 的刑 罚 体 系 是 必 需 的 . 且 刑 罚 轻缓 化 是 一 种 发 展 趋 势 , 死 刑 的 相 对 , 今 没 有 休 战 的迹 象 , “ 除死 刑 ” 并 从 至 但 废 已被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和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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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轻缓化如何实现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刑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总体上还明显偏重,不论是基于和谐社会的发展,还是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罚都应该走人道的、轻缓化的路线。
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为此,本论文结合当前刑罚现状,就如何实现刑罚轻缓化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轻刑化;实现途径
刑罚轻缓化是针对刑罚的重刑化提出的,是人类正确认识自身价值和刑罚的功能、目的及发展客观规律而产生的思想观念。
刑罚轻缓如何界定?刑罚的轻缓化又如何得以保障实现?是我们每个
法律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刑罚轻缓化含义
从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刑罚思想到新社会防卫论的刑罚观,再到西方恢复性司法思想理念中,我们均能找到刑罚轻缓化的思想渊源。
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国家运用刑罚治理和预防犯罪时,要结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重视罪犯的人权保障和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对罪犯予以趋轻处罚能达到不致危害社会,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时,不必适用较重的刑罚。
二、刑罚轻缓化存在的基础
现代社会的刑法应是具有人性底蕴,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也是构成刑法的三大支点。
[1]刑罚轻缓化的产生和发展有深厚的正当化理论基础,具体表现为:(一)刑罚人道主义观
对于何为人道主义?笔者认为,在施以刑罚时,应将罪犯和被害人当作目的,尽可能帮助其实现悔过自新和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使被害人得到赔偿,解决好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刑罚轻缓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得以存在的。
(二)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作为贯穿整个刑事领域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刑罚应如何界入社会生活的度,基于这种谦抑精神,我们在运用刑罚处理社会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慎重考虑被定罪的危害行为本身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次需考虑危害行为处罚的必须性,也即是当可以用非刑罚方式控制和预防时,不必施以刑罚;当能用轻缓的刑罚时不必适用较重的刑罚。
刑罚谦抑性原则是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基础,实行刑罚轻缓化原则是刑罚的谦抑性精神的体现。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一词学界对其含义作了相关不同的阐释,笔者认为,它是把一种宽缓,宽容的刑罚与一种严而不厉的刑罚相互协调的刑事政策。
它要求把两者结合起来,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可以看出,与过去“惩办与宽大”相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为符合现代社会对刑罚的要求,比西方国家近年来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更为科学贴切。
刑罚轻缓化理念也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刑罚轻缓化得以生存的理论基础。
(四)刑罚自身的局限性
刑罚犹如药性很强的药品,当它能治愈身体某方面的疾病时,
难免会给身体的其他部分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可以看出刑罚具有严厉性,威慑性。
重则剥夺人的生命,轻则限制人的人身自由,在适用刑罚时必须慎重!可见刑罚自身也需要我们朝轻缓的方向考虑,否则会造成非正义的产生。
适时适用刑罚的轻缓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等措施,要正确地理解刑罚的功能与价值。
三、结合我国刑罚现状,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途径(一)我国刑罚现状分析从整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刑罚呈轻缓趋势。
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制度、增设的两类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关于未成年人和老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及其取消了13个经济犯罪类型中的死刑规定等以及我国的减刑、假释、缓刑制度的设立,这无一不体现了刑罚正向轻缓化的方面迈进。
即便如此,我国刑事活动中重刑化特点仍存在重刑化趋势。
诸如在我国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还存在55罪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死刑的数量还是相对过高的。
(二)如何实现刑罚轻缓化
1.在思想理念上,树立刑罚轻缓化观念
我们一直存在这样一个误区,甚至认为刑罚越严厉则更具威慑力,从而有利于更好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因此,要实现刑罚轻缓化,首先要从思想上去改变它,树立刑罚轻缓化的思想理念尤为重要。
只有这样,才更加有利于推进刑罚朝轻缓化方向发展。
2.在立法层面上,贯彻刑罚轻缓化思想
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从而使刑罚轻缓化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为此,在立法时,对于那些已没必要存
在的罪名,应适时予以取缔。
比如,“严打”期间的流氓罪,不但过于笼统,而且没有一个一致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严密;这样的法律让其存在只会过多地扰乱人们的生活,使犯罪化扩大,导致社会永无安宁之日!同时流氓罪这样的罪名禁锢人们的自由,不利于一个社会多元文化的发展。
所以97刑法才将此罪名废除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使得法律权威和人权保障得以更好的维护。
此外,对于那些无被害人的犯罪,诸如滥用麻醉品,赌博等犯罪,可以考虑纳入非犯罪化的范围或规定非刑罚化的惩罚措施等。
3.在司法层面上,合理运用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过程中,要贯彻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的犯罪,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进行处理,或有条件的进行缓刑假释处理,或考虑采用非监禁刑进行处理。
对于有免除刑罚情节的罪犯、罪刑轻微的罪犯或者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
可以考虑适用免除处罚制度或免刑制度等非刑罚措施或非监禁刑措施的规定。
对于死刑的适用则要谨慎,坚持少杀、慎杀的立场;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理念指导我们的司法活动。
4.从制度上完善刑罚轻缓化
从制度上加强死刑限制甚至逐步废除死刑,自由刑的限制和监狱行刑待遇的改善,注重罚金刑和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等轻缓刑种和刑罚执行方法的广泛采用,以及不起诉、刑事和解、损害赔偿等刑罚替代制度的运用,借鉴恢复性司法的司法制度。
刑罚的配置不能一味地对所有犯罪适用轻刑,要坚持重罪不能轻缓,轻罪防止
重罚,可轻可重择其轻。
参考文献:
[1][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