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看法
未成年人刑罚体系轻缓化之我见
未成年人刑罚体系轻缓化之我见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以教育为主的未成年人刑罚体系。
在此基础上,我认为未成年人刑罚体系的轻缓化是必要的,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个人看法。
首先,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未来,应该给予适当的保护与教育。
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和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其行为与思维方式与成年人不同。
在刑罚体系中,应对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反应。
罚其过重会对其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而罚其轻则不能达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轻缓的刑罚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其回归社会。
其次,轻缓化的刑罚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薄弱群体,应给予其更多的关注与帮助。
将重心放在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使其成为有用之才,而不是单纯惩罚其罪行,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犯罪,往往有其病根,埋下了未能及时发掘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轻缓化刑罚也是对社会问题的一种缓解与解决办法。
最后,轻缓化的刑罚可以推动刑罚体系的改革。
改革刑罚体系不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防范犯罪,修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更好地服务社会。
轻缓化的刑罚体系不是简单的判决罚款或者罚劳动,它是有选择性的、灵活的体系,它不仅可以更好地择优地处理底线之下的犯罪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为改进刑罚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和思路参考。
当然,对于严重犯罪,轻缓化的刑罚可能并不适用。
重案罪行必须严加惩处,为的就是消除恶劣的社会影响,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和安全。
这里的轻缓化刑罚,只是对一些轻微非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而言。
总之,未成年人刑罚的轻缓化,在平衡法律与人的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以及推进刑罚体系改革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刑罚体系只是一个开始,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解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开辟更加光明的未来。
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
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而在我国,囿于某些传统和现实原因还存在着泛刑化、重刑主义、刑罚万能的思想,这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基本的刑罚价值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同刑事政策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将在此文中对刑罚轻缓化产生和推行的正当化根据进行阐释,探讨当前贯彻实现的路径,以达确立科学刑罚观念,推进我国刑罚适用的宽和与轻缓之目的。
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界定刑罚轻缓化是相对于刑罚的严厉、残酷而言的,是刑罚进化过程中向着轻缓的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
刑罚轻缓的理念源自古老的法谚“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
[1]刑罚的轻缓涉及刑罚干预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是刑罚合理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刑罚的轻缓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实现刑罚的轻缓,必须防止立法上的刑罚过剩和司法中的刑罚过度两种倾向。
二、刑罚轻缓化提出的正当化根据(一)刑罚轻缓化的人道主义价值底蕴人道性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发展史,即是刑法从严酷走向宽容的历史。
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人道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现代社会的刑法应是具有人性底蕴的,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也是构成刑法的三大支点”。
[2]在一个真正良好的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现仅有公民对法律的形式上的遵守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应该形成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使得守法不仅仅是出于对法律强制性的服从,而是成为善良公民的一种习惯、一种生活需要。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摘要】刑法轻缓化已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进展趋势,因此对我国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也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分析了刑罚轻缓化的合法性依照,并给出一系列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合法性实现机制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1.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组成犯法。
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某种犯法的犯法组成所有要件,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置。
其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依照立法必要性的原那么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法,也确实是说,某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其他部门法处置该行为已显不足时,才能把该行为规定为犯法,交由刑法处置。
第二,刑事法官依照刑法的规定确信某行为组成犯法时,对犯法人裁量刑罚时尽可能不动用刑罚或当非用刑罚不可时,尽可能动用较轻的刑罚。
2.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动态的进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
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伴随刑罚的历史进展全进程的动态的进程。
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进展进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
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确实是刑罚的轻缓化。
纵观历史,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慢慢走向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
这是一个历史的进展潮流。
3.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看,呈现由重到轻的进展趋势。
可是,刑罚轻缓化不是说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能够超越时期实行轻刑化,刑罚轻缓化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是有限度的。
因为刑罚是应当严酷仍是轻缓取决于时期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罚轻缓化并非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
关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犯法就目前状况下用刑不宜太轻,对这些罪处以重刑,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犯法,慢慢减少重刑的适用。
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并非矛盾。
第二,刑罚轻缓化不等于一味地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刑罚轻缓化问题论文
刑罚轻缓化问题论文摘要:报应性的传统司法的观点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实施的,因此对其处以惩罚是犯罪者应该承受的报应,也是伸张正义的要求。
恢复性司法的观点则是,目前实施的由国家来进行惩罚追究的刑事责任是毫无意义的抽象责任。
恢复性司法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中只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的观点不同的是,恢复性司法的观点是犯罪者的责任是对应该承担的由其犯罪行为而导致后果进行负责,犯罪者要通过其自身的行为来补偿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
一、刑罚轻缓化实行的原因1.社会的发展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社会形态的由低级向高级进步,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刑罚作为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断向前进化着的。
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时期,因为生产力水平有限,人们的自由则被束缚在生产上,因此犯罪人的生命以及身体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刑罚对象,而人身自由的剥夺也相对较弱,此时的刑罚是以生命刑、肉刑及身体刑为中心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进程之中,而生产力的发展也要求人们有更大的人身自由,因此此时期的刑罚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中心。
自由的广泛发展为轻缓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随着自由权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各种自由权的拓展都为轻缓化提供了较广泛的空间。
随着人类自由的进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转变到个人本位,以及人们还在刑罚上提出了刑罚的人道主义,轻缓化从原来自然的状态转变为人文的状态的标志就是人道主义的刑罚,其从自发的状态转变为了自觉的状态,而这一切都与人的主体性的提升,也就是自由的发展之间是密不可分的,也是轻缓化的根本动因。
2.刑罚具有局限性社会总是充满各种冲突的,但是冲突采取的解决方式不可能尽如人意,每一制度和方法都是既有利又存在弊端。
当无法采取合法以及有效的方式去解决冲突时,犯罪就有可能发生。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在人们意识当中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其受到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冲突在意识形态中也是存在的,其存在使犯罪具有存在的的可能性。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作者:郭萍萍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刑罚轻缓化也称为轻刑化,是与重刑主义相对应的。
由于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刑罚轻缓化就成为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道主义思潮的必然产物。
刑罚轻缓化将刑罚观念由惩罚为主变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更加关注刑罚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对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罚;刑罚轻缓化犯罪刑罚伴随着犯罪而出现,并随着生产力水平、文明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今,重刑主义思想已经被“慎刑”“轻刑”所替代。
刑罚体系从最初的以生命刑、肉刑为主,演变为以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为主,死刑也被许多国家所废除,即使是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也对其适用进行了更为严苛的限制。
刑罚适用的目的也不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更为注重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强调人道主义。
可见,刑罚轻缓化已成为法治国家未来刑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刑罚轻缓化的涵义分析(一)刑罚轻缓化的概念刑罚轻缓化也称为轻刑化,简单地说,就是刑罚不再一味强调重刑,而是逐渐趋于轻缓。
所谓刑罚轻缓化,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制刑、量刑、行刑方面的宽容、轻盈以及缓和的一种价值理念和制度取向。
刑罚轻缓化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罚轻缓化,对于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处理,并处以刑罚,只是在刑罚的严酷程度方面有所减轻,主张以轻缓的刑罚来惩治罪犯、预防犯罪。
广义的刑罚轻缓化,不仅包括对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而且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主张免除刑罚处罚,以非刑罚措施来取代刑罚制裁。
可见,广义的刑罚轻缓化是随着社会进步在狭义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是文明程度提高的结果,更突显出刑罚轻缓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趋势。
(二)刑罚轻缓化的层面解读从思想观念层面来说,刑罚轻缓化强调一种轻缓的刑罚观。
人们对于刑罚的观念往往与社会发展程度有直接联系,古有“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复观念,人们认为只有以暴制暴的方法才足以消解人们心中的愤恨,才足以使律法真正实现公正无私。
浅谈我国刑法的轻刑化发展趋势(一)
浅谈我国刑法的轻刑化发展趋势(一)文章摘要: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的适用,也经历了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刑罚似乎只是用来惩罚犯罪者的,其实不然,刑罚的目的更多的是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借鉴国外经验,体现轻刑化的趋势。
轻刑化的利弊,我们通过对周朝“明德慎罚”思想的详细论述揭示周朝得以长久统治的奥秘,然后对历史上较为繁盛的汉、唐两代的轻刑政策加以论述,以增强此观点的可信度。
同时通过对秦、元、明因重刑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更加突出减轻刑罚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建设中,重刑会给社会劳动者增加心理障碍,从而阻碍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建设领域里,更应注意刑罚的尺度。
新的历史时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用刑方面都趋向于轻刑化,这是人类进一步注重人权和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刑罚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轻刑化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一个国家的刑法的任务往往与刑罚密不可分,而又与刑罚的目的息息相关。
关于刑罚的目的,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惩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
二是改造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的手段,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三是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人。
五是综合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重新犯罪,同时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其他分子。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化 已成为法治 国家未来刑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刑 罚 轻 缓 化 的 涵 义 分 析
一
罚的功能过度的夸大了,用暴力手段威慑百姓 ,以树立 自己的
权 威 。其 实 ,刑 罚 的功 能 有 其局 限性 ,特 别 是 在 当代 法 治 国家 建设 不 断取 得 进 展 ,刑 罚 的 弊端 也 日益 凸 显 。首 先 ,重 刑 的 威 慑 力 与犯 罪 率 未必 成 反 比 ,死 刑 罪 名 规定 较 多 的 国家 犯 死 罪 的 人 数 不但 没 有 减 少 ,有 些 还 增 多 了 。相 反 ,废 除 死刑 的 国家 犯 罪 率却 维 持 在 了一个 较 低 的水平 。并 且 ,刑 罚 的 威慑 力 具 有 暂 时 眭,对 于 有 些 罪犯 来 说 ,只能 在 短 期 内 阻止 其 犯 罪 ,如 监 禁 限制 其 自由 , 对 其进 行 改造 ,只能保 证 其在 服刑期 间 是守 法 的 , 在其 出狱 后 的表 现就 很难 说 了 ,所 以才有 了累犯 的存 在 。其 次 , 刑 罚 本身 也 存 在 一些 消 极 因素 ,刑 罚 本 身就 是 对 罪犯 人 身 的 一 种惩 罚 ,或 者使 其丧 失对 金 钱 的所有 权 ,或 者剥夺 其 人身 自由 , 甚 至 剥夺 其 生 命 。刑 罚 的严 苛 性 与 社 会 的道 德 之 间有 时 会 出现 偏 差 ,触 犯 社会 道 德 的底 线 ,引 发 大 众 对刑 罚 的抵 触情 绪 .反 而更 多 的 同情 罪犯 ,本 应得 人 称 赞 的 公 正 的刑 罚 却 引人 质 疑 。 再者 ,刑 罚是 人 所判 罚 的 ,这 就难 免会 出现 错判 的情 况 。 总 而 言之 ,重 刑不 是 治 乱 之 本 ,刑 罚 也 不 是 万能 的 ,正是 因为 如 此 ,刑 罚 轻 缓 化 就有 了其 适 用 的价 值 ,并 不 断 体 现在 许 多 国家 的刑事 立法 和刑 事 政策 中 。 参考 文献 :
刑罚轻缓化的理性思考
严刑 峻罚逐 步趋 于轻缓 。刑 罚轻缓 化 的背后 蕴含 着深 厚 的理 论基础 : 罚人道 主 义、 法的谦抑 性和刑 罚功 刑 刑 能 的有限性 。 以此 理论 为支撑 , 了使 刑 罚轻缓化 朝 着正确 的 方 向发展 , 处理 好 与 罪刑 相 适应 原 则 、 罚 为 应 刑
的本质和现阶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N的关系。 e . .
发 展 的一 种趋势 , 到 以下 刑罚 理论 的影响 : 受
即人 们对刑 罚 的性 质 、 目的 、 能 以及 对 于刑罚 的设 功
定 、 行等与 重刑 化相 对 的较 为轻 缓 的认 识 观 念 和 运
首先 , 刑罚人 道 主义思想 的推 动 。
刑罚 人 道 主义思 想 的发展 , 根 本上 改 变并 决 从
心的思 想启蒙 运 动彻 底 摧 垮 了 旧 的刑 罚 制度 , 类 人 迈进 了人 道 主 义 的 刑 罚 新 时 代 。 刑 罚 的 本 质 是 痛
苦, 但是如何将这种痛苦控制在人 的尊严所能接受 的限度 内 , 这就 是 刑罚 的人 道性 , 词 源上 讲 , 道 从 人 性与人性、 人的价值及其实现密切相关 。我 国古代 苟子 曾说 “ 人有气 、 有生、 有知亦且有义, 故最为天 下贵 也 。其 中蕴 含着 “ ” 以人 为 本 ” 的思 想 , 而刑 罚 人 道主义的实质就是将犯罪人作为主体对待 , 而不是
作者简介 : 张胜英( 94 17 一
法学。
12 7
)女 , , 河南柘城人 ,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 河南检察 职业 学院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中国刑 法学、 比较刑
刑为 中心 到 以 自由刑 、 财产 刑 、 格刑 为 中心 。在此 资 推动 下刑 罚 并 将 继 续 朝 着 轻 缓 、 明 的方 向发 展 。 文 无论是 我 国刑罚 从古 至 今 的发 展史 , 是 国外 刑 罚 还 发展 的轨迹 都遵循 了这 一规 律 。 纵 观我 国古 代 刑罚 适 用 的 历史 , 曾实 行 笞 、 、 杖 徒 、 、 等 肉体 折 磨 式 的 刑 罚 , 种 刑 罚 渗 透 着 流 死 这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一、刑罚轻缓化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慎刑观念作为刑法量刑首要的价值观,其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我国西周时期。
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周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统治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即要求统治者首先以“德教”方法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汉朝中期以后,董仲舒独尊儒术为统治者接受以后,儒家慎刑思想开始得到重视和推广。
到唐朝后期时期,慎刑的思想更是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1]深刻阐明了德礼与刑罚是本与用的关系,也就是说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
在这种指导方针下,唐朝不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出“宽仁治天下,而刑法尤慎”[2]的思想,比如“同居有罪相为隐”和唐太宗的死刑“集议审定”等等。
在后来明朝《慎刑宪》中我们也能看到诸如“申冤刑狱之情”、“慎青灾之赦”、“存钦恤之心”、“戒滥纵之失”这类体现慎刑思想的字句。
只是这些慎刑思想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未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实现,中国古代仍然是以“重刑主义”闻名于世。
而刑罚在世界范围内的演变,不只是一个时间序列的问题,还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长达数千年的刑法史中,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
回顾中西方刑罚的发展历史,其共同之处表现在它们都走过了一个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刑罚由严酷到缓和;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未来这样一个过程。
可见,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文明而理性的重要体现。
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显著增强,就更应当注重吸收古代和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并将它们发扬光大。
二、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如前所述,刑罚轻缓化泛指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的改革
实 行 人 道 主 义 , 刑 罚 宽 和化 是 贝卡 里 亚 贯 使 穿 其刑 法理 论 的核心 之一 。… 国 当前 的刑 罚结 构 我 基 本 上算 是 厉 而不严 。厉 而 不严 的刑 罚结 构 法 网 不 严 ,但 刑 罚苛 厉 ;严 而 不 厉 的刑 罚 结 构刑 罚 轻 缓 , 法 网严 密 。[ “ 办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 “ 但 2 惩 ] 从 到 严 打 ” 再 到 “ 严 相 济 ” 我 国刑 事 政 策 更 趋 向 于 向 . 宽 , 理 性 的严 而 不 厉 的刑 罚 结构 改 革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成 为 我 国的基 本 刑事 政 策 。针 对 犯 罪 的不 同情 况 。 区别 对 待 , 严则 严 , 应 该 当宽 则 宽 ; 中有 严 宽 , 中有 严 ; 宽 宽严 有 度 , 严 审时 。1 罚 轻 缓 化 宽 3 1 刑 是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核 心 , “ 严 相 济 , 宽 即 宽 以 为主” 。宽 严 相济 的“ ” 在刑 事 司 法 中 主要 指 非 宽 . 犯 罪化 、 非刑 罚 化 、 非监 禁 化 和非 司 法 化 。非 刑 罚 化 、 监禁 化 指 在刑 法 裁量 中某行 为虽 成 罪 , 根 非 但 据 犯罪 情 节 和悔 罪 表现 , 除 、 轻 或 减轻 刑 罚 处 免 从 罚 , 处非 监 禁 刑或 者 采取 缓 刑 、 释 等非 监 禁 化 判 假 的 刑事 措施 。非 司法 化 指 程 序上 的附 条件 不 起 诉 制 度和刑 事 和解 制度 的适用 。 目前 , 应认 真 贯 彻 宽严 相 济 的 刑事 政 策 , 其 尤
论我 国刑 事司法 中刑罚轻缓化 的改革
刘 英
( 山东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2 0 0 ) 济 5 10
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
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刑罚的态度有了显著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政策,该趋势逐渐成为国际共识。
本文将探讨世界刑罚的轻缓化趋势,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一、轻缓化刑罚政策的定义轻缓化刑罚政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者给予较为宽容和柔和的处罚方式,以期达到矫正和社会 reintegrate 的目的。
相比传统的重刑判决,轻缓化刑罚政策更加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和谐的重建。
二、轻缓化刑罚政策的原因1.人权意识的提升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人权作为基本原则来考虑刑罚问题,认为刑罚的目的是矫正并重建犯罪者的生活,而不只是简单的惩罚和报复。
2.犯罪学理论的演变犯罪学的发展为轻缓化刑罚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根据犯罪学大师恩格斯的社会学理论,犯罪是社会结构产生的必然现象,犯罪者应该被视为受害者,而非罪犯。
轻缓化刑罚政策正是基于这个观点,试图通过矫正措施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经济效益的考虑传统重刑判决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而轻缓化刑罚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这些资源的消耗。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将资源用于更有远见和可持续性的领域。
三、轻缓化刑罚政策的影响1.犯罪再犯率的降低相比传统刑罚,轻缓化刑罚政策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reintegrate,能够为犯罪者提供更多的改造机会和社会支持。
研究显示,采取轻缓化刑罚的国家的犯罪再犯率普遍较低。
2.社会和谐的重建轻缓化刑罚政策能够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健康的人际关系,并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这有助于重建社会和谐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3.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采取轻缓化刑罚政策能够减少刑罚系统的负担,降低社会的经济成本。
此外,犯罪者的成功重返工作岗位和社会也会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为国家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轻缓化刑罚政策的案例1.挪威的监狱制度挪威以其轻缓化的刑罚政策而闻名于世。
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探讨
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探讨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都需要遵循的规律。
刑罚轻缓化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更应予以凸显。
未成年人因心智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对其犯罪应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对待。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前,我国刑法已然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保护,虽然不够完善和全面。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轻缓化有了更多的制度设计。
标签: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刑法修正案(八)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一)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成年标志着身体、心智的成熟,代表着可以完全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其实是不一样的。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而“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体是与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密切相关的,是指在十四到十八周岁间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区别于成人犯罪,各国法律都对其有特殊的定罪量刑规定。
(二)刑罚及重刑的弊端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示世人的作用。
但是适用刑罚有其弊端:第一,刑罚使罪犯交叉传染,“染缸效应”。
尤其是本来犯轻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在监狱里被犯重罪,主观恶性大的所影响。
反而给社会带来更多隐患。
第二,对于国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
监狱系统的建立和维持,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而且,那些本可以在社会中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在监狱中则无法达成,于是间接的减少了整个社会的财富。
第三,犯罪分子重返社会的适应问题也成为如今社会热议的问题。
犯罪分子的再就业在档案系统的背景下成为一个难题。
犯罪分子难以融入社会,容易造成再次犯罪。
第四,对于罪犯的亲人的间接伤害。
重刑,从司法方面可以理解为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高的刑罚。
回顾人类历史,所谓的“重典治国”,往往使得人民苦不堪言,过重的刑罚导致法律失去威信和威严,让人们对法律丧失尊重。
浅议毒品犯罪刑罚轻缓化
政法精英The Elite of Political and Law浅议毒品犯罪刑罚轻缓化陶源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摘要:中国的毒品犯罪刑罚实践一直都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都朝着刑罚轻缓化发展的同时,我国却在杜平犯罪的刑罚实践中走向了重刑之路。
虽然,经历过西学东渐之后,现代的中国人已经明白:西方的月亮并不比东方圆。
我国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应该注重本国实际,不能对西方的法律照抄照搬。
但是在刑罚轻缓化的方向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所走的这条路确实比中国现行的刑罚实践更有效,也更为有影响力。
特别是在毒品犯罪的刑罚使用上,对本质上水域危险犯的毒品犯罪适用重刑甚至死刑,这种实践在世界刑法学理论世界找不到有效的理论根据,甚至在现实世界里也找不到现实效用作为我们继续坚持这种实践的理由。
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一、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刑罚观念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主要集中在重刑或死刑的威吓焦点上。
“夏有三千,大辟五百”[1],罕莫拉比法典以及加洛林纳法典,甚至用死刑来处理民事性质的纠纷。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意识的的勃发,传统的刑罚观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化,人们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了刑罚或死刑作用的有限性及其负面作用,因此各国在改革刑法是,都不在刑罚加重上做文章,而是从刑罚转向了财产刑、轻缓化、代替行刑、恢复性司法、程序上刑事和解、社会的宽容等方面。
可以说,刑罚力度变轻了,但是刑法的干预范围变广了,刑罚运用的手段更丰富了,更关注社会管理和对人的教育意义了;正如徐玉秀所言:“到了个人自己犯罪的风险都必须或者利用保险制度预先防范的阶段,犯罪是违反社会伦理这种极端道德性的古老定义恐怕很难维持,而对于犯罪行为的只采访时,势必面临根本的变革。
”“监狱是否还会存在?”[2]例如,刑事程序扩大方面,目前各国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允许对跨国及有组织犯罪都采用普遍管辖、引渡及其他的国际合作、推定、诱惑侦查等,其目的就是要放弃重刑威吓这个传统手段,由刑罚对社会的“重点干预和重度干预”变为“普遍干预和适度(轻度)干预”,由“厉而不严”变为“严而不厉”,例如处罚对象由行为扩及行为人、不作为和“共谋”(如日本的“共谋共同正犯”)等等。
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
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摘要】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要求刑罚的轻缓化,并且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了世界的趋势。
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树立社会法律信仰。
我国要实现刑罚轻缓化,必须改变重刑刑罚结构,减少死刑的规定和适用,缩小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多适用假释、减刑、缓刑的制度。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预防犯罪;刑罚人道性;再社会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发生过五次犯罪高峰期,虽然通过刑事政策使得每次犯罪高峰都能比较顺利地解决和度过,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犯罪态势仍然较为严重,社会矛盾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形势非常严峻,犯罪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而且如果再加上犯罪黑数,犯罪形势还会更加严重,有人说已知犯罪数只是犯罪实际发生数的冰山一角,犯罪黑数至少是犯罪明数的三倍;有人则说,实际发生的犯罪数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没有查明。
这些主要表现在重大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增多与发展。
①为了打击犯罪,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进行了三次“严打”,虽然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长期历史角度看,不能真正起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严打结束之后的几年中,往往犯罪势头回升迅猛,而“严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长期存在。
进入二十一世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了我国当代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宽的一面,又有严的一面,而刑罚轻缓化是实现“轻”的最主要方式。
由于我国不存在犯罪过度的问题,所以非犯罪化是没有道理的,但刑罚的轻缓化却是我们应该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目前死刑过多、刑罚过重的情况下,减少死刑,刑罚逐渐轻缓是十分重要的。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监禁化也是应当实行的。
②因此为了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化是必然的选择。
一、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一)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单从打击犯罪这一社会目的来说,没有刑法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它能更及时、灵活、便利地惩治犯罪。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旨在降低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性的伤害,并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缓刑制度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相关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慎判断,决定对其进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它强调个案化、因材施教。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年龄、性别、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缓刑的执行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调整。
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犯罪人员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励他们积极改正行为,回归社会。
另外,缓刑制度还强调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与刑罚相关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参加相关矫治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缓刑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质疑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警示作用。
他们认为缓刑给予了犯罪分子较轻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仍旧不重视法律的约束,从而增加了社会安全的风险。
其次,缓刑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未能很好地完成社区服务等执行条件,导致缓刑制度的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
然而,缓刑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通过进一步的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促使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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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看法
在今天,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轻缓的形势政策,俨然已经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
关于刑罚轻缓化,法学界尚无准确定义。
有人界定为,“实际表现为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付和应付犯罪,以及倡导已经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体现为刑罚体系中刑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
”
由此可知,刑罚轻缓化的首要前提便是—构成犯罪。
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可能适用刑罚,更谈不上刑罚轻缓化。
刑罚轻缓化是一种趋势,一种由重到轻的趋势,也并不是说在任何背景下刑罚都越轻越好,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社会价值观念、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刑罚轻缓化与适用重刑也并不矛盾。
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如果施以轻邢,无法体现刑法的惩罚性,也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与控制作用,这与刑罚的目的相悖。
刑罚轻缓化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犯罪都一味从轻,而是特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
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也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
二、刑罚轻缓化的利弊
纵使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各国刑事制度的重要发展趋势,能更好的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但刑罚轻缓化相应的也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
轻刑化是社会民主的保障,轻缓化的刑罚会促进和保障社会民主的实现。
在我国,刑罚轻缓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刑罚轻缓化促进刑事政策科学化,符合当代刑法应当提倡的“严而不厉”的科学思想。
在立法方面还不尽完善的时期,刑罚轻缓化主要将在司法领域得到体现,也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促使法官在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作出更为合理且符合社会平均价值观念的判决;另一方面,也易造成法官曲解刑罚轻缓化观念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不公乃至重罪轻判等情况发生。
因此,刑罚轻缓化的广泛普及还需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以及不断的适用与改良的过程。
三、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
刑罚轻缓化应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与改革,实现轻刑与非刑罚的措施相结合的刑罚改革趋势。
在立法上,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刑罚体系的中心,废除和限制死刑;同时,减少长期的监禁刑等重刑种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
这种刑罚结构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减轻刑罚给罪犯带来的痛苦,也更能发挥对罪犯的改造与教育作用。
在司法上,首先,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对于死刑限制无疑是一个重要举措,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
历史。
其次,缩小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
无期徒刑作为一个较重的刑罚种类,如果适用过宽,会使其表现为一定的重刑倾向。
例如,对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再次,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管制刑与罚金刑不仅属于轻刑,而且具有替代自由刑的作用,应当扩大他们的适用范围。
关于管制刑,我国在具体执行方面还存在某些问题,应该就其适用的效率性与具体适用要求等方面进行改良,以扩大管制刑的适用面。
关于罚金刑,我国在适用与执行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
应大量增设罚金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并使用“倍比”的方法提高了罚金刑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利犯罪,充分发挥财产刑对此类犯罪的防治功效。
在罚金刑执行问题上也应加以改革,可借鉴国外的罚金易科制度,如罚金易科自由刑等,这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再次,完善缓刑、假释制度缓刑假释属非监禁化措施。
我国现存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面过窄,也不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应将缓刑制度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犯、初犯以及过失犯。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进一步细化,并落实日常管理和考察责任,避免使考察流于形式,以至无法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
再次,完善资格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亲权,剥夺特定职业权等内容的资格刑,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驱逐出境是剥夺外国人在我国的居住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其适用的范围很窄。
所以,应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资格刑。
最后,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举措。
而对于司法者,树立刑罚轻缓化的观念至关重要。
各司法人员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应依据现有刑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谨慎适用自由刑与代替,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充分考虑轻刑情节与重刑情节的酌情处理,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