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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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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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落款,日期。

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就会发现我国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定义十分明确,只要满足法律上承认的无效婚姻,就可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而对我们普通人来说,向法院提交正式的申请书的经验几乎为零,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并不了解,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二、申请婚姻无效的流程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婚姻无效有时间限制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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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则,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能够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能够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逝世后一年内提出。

婚姻当事人一方逝世的,由生存一方或许好坏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婚姻当事人两边逝世的,由好坏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众所周知,合法的婚姻是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到专门的婚姻登记局登记结婚,拿到结婚证才算合法婚姻。

其中有一些情况有可能会造成婚姻无效,婚姻无效针对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需要到法定机构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才能正式接触婚姻关系,那么宣告婚姻无效有时间限制吗?无效婚姻虽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登记又具有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认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宣布婚姻无效怎么取证?【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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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这类证据,主要就是找到能够证明该婚姻是属于重婚的证据。

比如:已和别人结婚的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等等。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婚姻对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来说是一辈子的大事、喜事,但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绝对都是甜蜜而幸福的,有少数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幸和伤痛的,甚至是非法的,有些没有责任感的花心男女视婚姻为儿戏,与多个不同异性建立婚姻关系,有些是受封建习俗毒害导致近亲结婚,有些是刻意欺骗、婚前隐瞒病情的,那么,对于这些无效婚姻,要宣布婚姻无效怎么取证呢?婚姻的效力分为三种:有效、无效、可撤销。

一般要是男女不具有《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话,那么建立起来的婚姻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但认定婚姻无效需要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作出,并且需要有人提出婚姻无效的宣告申请。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第七条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取证的证据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这类证据,主要就是找到能够证明该婚姻是属于重婚的证据。

比如:已和别人结婚的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等等。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3、以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的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

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会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一并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还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书、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

有哪些情形的属于无效婚姻

有哪些情形的属于无效婚姻

有哪些情形的属于⽆效婚姻在我国,⽆效婚姻存在着很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属于⽆效的婚姻呢?根据我国的法律可以知道,缺乏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就会导致婚姻⽆效,这种婚姻就是属于⽆效婚姻,不过在如今我们的这个社会,⽆效婚姻的情况也是⾮常普遍的。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效婚姻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希望会对⼤家有所帮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效婚姻:(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与他⼈登记结婚的违法⾏为。

其中,有配偶的⼈⼜与他⼈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效。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是指出⾃同⼀祖⽗母和外祖⽗母的直系⾎亲之外的⾎亲,⽆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的疾病和重⼤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应⽆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效婚姻⾃始⽆效,当事⼈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民法院按⾮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进⾏判决。

对重婚导致婚姻⽆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利益,⽆效婚姻双⽅所⽣⼦⼥,按婚⽣⼦⼥的规定执⾏。

如果在细节⽅⾯不清楚的可以来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解除疑惑。

怎么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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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于婚姻法的一些相关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如果有些人想要申请无效的婚姻要怎么处理,那么怎么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提交申请,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我们国家对于婚姻法的一些相关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如果有些人想要申请无效的婚姻要怎么处理,那么怎么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提交申请,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那么如何申请婚姻无效呢?首先是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3)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4)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5)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婚姻法》规定:(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结婚程序不合法能申请婚姻无效吗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_

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_

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一、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一)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

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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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是相对的,有效婚姻结束时采取的是离婚的手段,无效婚姻要先向法院申请认定,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后该段婚姻自动结束。

但是相比离婚的条件来说,法院在判定婚姻无效时要求的条件更为严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判定无效,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一、要认定无效婚姻怎么起诉?《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査,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一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査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无效宣告的法律问题

重婚无效宣告的法律问题

同居关系”而不 以“ , 事实婚姻关 系” 名之 ;3 在 ()
司法上 , 事实婚姻 同登记婚姻 的效力一样得 到承
认 , 法律保护 , 受 包括婚姻不受第三者破坏 的权 利。由此可见 , 在我 国司法实务 中, “ 有配偶者” 既
的结果 , 就是把 由于这种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
中的扶养关 系、 财产关 系、 继承关系以及双方婚姻
议。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 又与婚 外异性结 婚的行 为。重婚使得有关当事人在既有婚姻关系未终止
的情况下 , 叉置身于另一种婚姻状态之中, 实际上
配偶在法律 中为一身份之称谓 , 即男女因缔
结婚姻而形成 的一种彼此相属的身份地位 , 女相 对于男为其妻 , 男相对于女为其夫 , 即夫妻间互 亦
收 稿 日期 :06—0 20 7—2 8
作者简介 : 张教辉(94 , 江苏扬 'A , 15 一)男, N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 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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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 等问题的复函》 中指 出:承认 事实上 的婚姻关 系 “
同时有了两个配偶 , 这就与一夫一妻制这一现代
婚姻 的根本制度相冲突, 也侵犯 了合法婚姻 当事
为对方之配偶。配偶身份的形成不是基于 自 然事
实, 不是因之血缘联系 , 而是基于婚姻缔结这一法 律行为 , 有婚姻方成配偶 。在我 国的婚姻制度中 , 能得到法律确认或得 到司法认定 的婚姻有两种 ,
为, 应为法律所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 94年 l 2
月 1 对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请示 的批复 中就 4日 明确指出:新 的《 “ 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 布施行 发 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如何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

如何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
十七 条规定 :
“ 当事 人 有下列 情形之 ~ 的 , 其婚 姻无 效 : ( ) 方结 婚非 自愿 的 ; 一 双 ( ) 达 法定婚 龄的 ; 二 未
( ) 三 重婚 的 ;
第二 ,重婚 的”“ “ 、有禁 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
前患 有医 学上 认为 不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 治 愈 的” 以及 “ 到法 定婚龄 的” , 未 等四种 婚姻 是否 均 为无效
稿共有 l 章 17 l 4 条。《 - 法学专家建议稿》 一次设置 第 了无效婚姻 。在《 法学专家建议稿》 的基础 上, 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议草拟 了一个《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姻法 ( 修正草案) , 》 共六 章 5 条 。该《 2 修正草
( ) 到 法定婚 龄 的” 四 未 。
竟应该 如何设 置无 效 婚 姻 和得 撤 销 的婚 姻 , 然 存 在 仍

姻” 。对于《 法学专家建议稿》 所指“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这种无效婚姻,修正草案》 《 也
作 了不 同处 理 , 现在 既耒 划 归无效 婚姻 , 表 也未划 归得
撤销 的婚姻 。
些 问韪 。本 文将 揭 示 这 些 问题 , 并提 出如 何设 置 无
《 修正草案》 第十一条规定 :
“ 因胁 迫结 婚 的 , 受胁 迫 的一 方可 以 向婚 姻登记 机
案》 经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 委员长 会议 决定 , 2 0 年 1月 1 于 01 1日全文公 布
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 出, 法学专家建议稿》 出 在《 提 的六种无效婚姻中,修正草案》 《 只认定了四种 , 即重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谁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

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

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

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进行了规定,2001年《婚姻法》前的婚姻法亦对结婚的积极性要件和消极性要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婚姻效力进行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

一般来讲,婚姻成立要件可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通常情形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为无效婚姻;而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关系则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且总的趋势是无效婚姻的种类逐渐减少,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违反婚姻法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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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各个地区仍存在家人包办的婚姻和因缺乏法律、健康知识而“结婚”的人,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四种情形可能存在非法监禁、非法同居等多种违反不同法律的行为,附带破坏家庭、传播疾病等危害。

无效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要尽量避免。

应多了解婚姻法和其他法规,自愿组成健康合法的家庭关系。

一、无效婚姻的定义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二、无效婚姻有几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

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

婚姻无效申请书模板

婚姻无效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某某,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X,现向贵院提起婚姻无效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宣告我与某某(对方姓名)之间的婚姻无效。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双方基本情况申请人(甲方):某某,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X。

被申请人(乙方):某某,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X。

二、婚姻状况甲乙双方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在某某地进行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证书号码:XXX)。

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破裂,互不信任,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双方并未生育子女。

三、申请婚姻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 双方并未达到法定婚龄。

甲乙双方中,甲方/乙方(指年龄较小的乙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即未满20周岁。

2. 双方属于近亲关系。

甲乙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 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甲方/乙方在结婚前已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

4. 双方结婚登记时,乙方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

即乙方在与我结婚前,已与某某(第三方)在某某地进行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证书号码:XXX)。

基于以上事实,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为此,我特向贵院提起婚姻无效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宣告甲乙双方的婚姻无效。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无效的婚姻,从始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适用职权管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重婚移送公安函

重婚移送公安函

重婚移送公安函现在是婚姻自由的年代,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文明程度虽然逐步增强,但仍有人法律意识淡薄,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近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一条涉嫌重婚犯罪的线索。

案情女子提供虚假信息2次结婚2014年2月12日,女子杜某与男子周某在贵州省某镇登记结婚。

2016年9月6日,为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杜某利用当时婚姻登记的漏洞,采用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实情等手段,又与代某在云南省某县登记结婚。

2020年5月12日,杜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

同年9月7日,杜某以重婚为由,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代某的婚姻无效。

判决驳回诉请重婚线索移送警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在未与周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代某领取了结婚证,属于重婚,杜某与代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但杜某于2020年9月7日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其与代某的婚姻无效时,因其与周某已于2020年5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即二人已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故造成其与代某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已经消失,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对财产、债务等问题不再予以处理,亦不再另行作出裁判文书。

判决生效后,因杜某涉嫌重婚犯罪,法院依法将线索移送牟定县公安局。

当日,牟定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释法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法院不再作无效判决所谓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原有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据此,法院依法将该涉嫌重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

无效婚姻起诉状怎么写?

无效婚姻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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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有的夫妻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事实上他们并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而实际上这份婚姻是无效的,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时当事人双方或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交无效婚姻起诉状,以证明婚姻的无效性。

无效婚姻起诉状怎么写?什么样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下文中小编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无效婚姻起诉状怎么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xxx.事实与理由:xxxx,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如何提起婚姻无效纠纷诉讼?【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如何提起婚姻无效纠纷诉讼?【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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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无效是指不产生合法效力的婚姻,而婚姻无效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制度。

那么,当产生无效婚姻时,应该如何提起婚姻无效纠纷诉讼呢?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如何提起婚姻无效纠纷诉讼呢?【释义】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纠纷则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

【管辖】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6~8条、第12条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髙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经审査,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一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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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重婚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三、重婚的法律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
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

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

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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