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跨境资金转移等服务的业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外汇管理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依法合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1.2 安全稳健: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外汇风险。
1.3 公平公正: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机制2.1 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确保结售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2.2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防范潜在风险。
2.3 外部监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接受外部监管,定期接受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3.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结售汇业务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2 审核核对: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3 交易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结售汇交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4.1 交易限额:银行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交易限额,控制客户的交易规模,防范风险。
4.2 实名制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4.3 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相关风险提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避免风险。
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5.1 自查自纠:银行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2 外部检查:银行应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央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12.25
•【文号】汇发[2014]53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银行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思路和方法
学习 , 造成人员 对有关制度 、 规 定掌握不全 面、 有偏差 。多数从 业人员 仍 习惯 于照章办事 , 希望外汇局能以清单式列明审核要求 , 等要靠心理 仍 占主流。再有 , 地域 、 级别 、 业务种类多少等客观 因素 , 也使从业人员 在素质与能力上有明显分层 。上述诸多因素造成当前银行外汇业务人 员整 体上对“ 展业三原则 ” 的认识 较为模 糊 , 调查显示 , 6 0 % 左 右人员对 “ 展业三原则 ” 具体指什么都不 是很清楚 。所 以 , 总的看银行 系统上下 目 前 尚未具备 落实“ 展业三原则 ” 的浓厚氛 围 , 外 汇局按“ 展业三原 则”
一
的明确罚则及其他相关利 益督促 制约机制规定 。缺乏相应执行 标准与 具体罚 则 , 一方 面使 外汇检查对银 行违反“ 展业 三原则” 行为面 临定性 难、 处罚难 问题 ; 另一方面 , 无法有 效制约银行 出于 自身利益考虑进行 贯彻措施 。二是现有 内控制度不能满足汇发 [ 2 0 1 4 1 5 3 号文 中规定 的新 的相机 抉择行为 。依 据《 外汇管理 条例》 第 四十七条 进行查处 , 在取证 形势 下的新要求 。对“ 展业三原则 ” 的审核对象 、 审核措施 、 审核要求 、 定性 方面难 度较大 。 四是 现行银行 考核评 价体 系中未纳入 银行履行 可疑 报告 、 内控机制 、 后续监督 执法措施等相关 操作缺乏 细化 ; 普遍没 “ 展业 三原则” 情况 , 对银行执行 “ 展业三原则 ” 缺少 日常评价标准和评 有对客 户的分级管 理规定 , 对 如何 动态持续监测 客户情况不 知该如何 价机制 。 操作 ; 进 行资料 的合 法性 、 真实性 和有效性核 实时 , 还没有将 核实过程 二、 政策建议 和结果 进行书面形式记 载 的习惯 , 也没有对有关 资料建档进行 规范化 ( 一) 完善“ 展 业三原则” 体 系建设 管理 ; 出于对追责 的顾虑 , 一 些银行 的内部控制信息中缺少负责人 的签 在外汇领域将 “ 展业三原则 ” 制度化 、 规范化 、 体 系化 , 从 实施情形 、 注, 分级管理制度得不 到落实 。现实中 , 即便银行制定和执行 自身外汇 审核对象 、 审核措施 、 可疑报告制度 、 银行 内控 机制 、 外部监督执 法等 多 业务 操作 规程 , 情 况也并 不理 想 。三是 内控 制度 老旧 , 更新 不及 时 。 个角 度制定 明确 、 具 体 的配 套措施 和指引 , 对银行 审核进行 规则性设
银行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思路和方法
银行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思路和方法作者:张利民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22期《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明确提出,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并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持续监控、问题业务”等角度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提出了具体审核要求。
但另一方面,银行是市场化经营的主体,在业绩考核和同业竞争压力等因素影响下,银行缺乏动力从外汇管理宏观角度主动对“展业三原则”进行细化和落实,缺乏尽职审查自觉性。
现实中,多数银行分支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外汇政策跟进不及时、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现象。
因此,在外汇管理领域,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尚需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法。
一、存在的问题总体看,银行对“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在制度上有所落实,在现有业务操作规程中,部分条款体现了“展业三原则”的要求,但与自身内控制度的融合还未实现系统化,与外汇局在外汇领域按“展业三原则”进行管理的设想相差较大。
(一)银行对“展业三原则”认识不清,不够重视“展业三原则”的效应有两方面:一是直接地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二是它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即以优化外部环境的形式,间接并进一步地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对前者,银行已然出于本能地非常重视,但对后者目前还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这也是银行业总体看对“展业三原则”不够重视的根本原因。
这一思想理念的不到位,使得当两者之间发生利益比较或矛盾冲突时,银行往往以牺牲后者为代价,从而可能引发社会性风险,“青岛港”事件就是例证。
(二)银行内部缺少对“展业三原则”的细化、具体化规定,无法与外汇局关于“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实现有效对接表现在:一是目前涉及“展业三原则”的政策规定散落于各项业务法规中,尚未建立综合性的“展业三原则”基本制度。
多数银行将操作规程等同于内控制度,由于操作规程规定的多为具体操作,有关“展业三原则”的一些原则性要求无法在其中得到体现。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一、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印发)第十二条。
四、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印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七、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规定,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外汇兑换、结汇和售汇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一般规定1.1 外汇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遵循的外汇管理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2 业务范围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个人购汇、结汇、售汇,以及企业结汇、售汇等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3 客户信息管理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的客户信息管理要求,包括客户身份核实、信息记录和保密等方面。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2.1 购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购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购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购汇额度限制、购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汇时,应核实购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个人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汇时,应核实结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3 售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售汇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售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售汇额度限制、售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个人售汇时,应核实售汇人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企业结售汇业务3.1 结汇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结汇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结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结汇额度限制、结汇用途等。
银行在办理企业结汇时,应核实企业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举行结售汇业务而制定的规则制度,以下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方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该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实、业务情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切性和有效性举行仔细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规矩,对业务的真切性与合规性举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准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状况,对客户举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觉异样迹象的,应准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该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实行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认识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举行责任认定,并举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历。
(二)具备完美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须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历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历。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执行职责。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和基本原则1.1 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买卖、汇款、结算等活动。
1.2 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风险防控原则: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优质的结售汇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材料:申请结售汇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等材料。
2.2 审批程序:银行在接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3 审批时限:银行应在收到结售汇业务申请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客户审批结果。
三、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3.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中的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2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3.3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的管理和监控,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督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银行,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4.3 客户投诉处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涵盖了业务范围、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为了保障国内个人及企业的外汇交易的正常进行,我国也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结售汇业务的定义结售汇业务是指国民经济运转、个人及企业合法需要及银行国际业务之间的外汇兑换交易活动。
结售汇业务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二、结售汇业务的类型2.1 现汇业务现汇业务指的是客户用外汇按当天市场汇率在银行柜台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2.2 按期业务按期业务指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客户用外汇按约定汇率向银行预定、购汇或销汇的结售汇业务。
2.3 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居民个人因私往来、资产处置等外汇交易行为。
2.4 企业结售汇业务企业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经营、投资等原因发生的外汇交易行为。
三、结售汇业务的申请3.1 适用对象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
3.2 申请材料个人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结汇申请书》-外汇个人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结汇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结汇申请书》-外汇企业购汇、汇出境外付款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程序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受理与审批银行应当在收到客户的结售汇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审批。
如客户申请符合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4.2 签约与凭证领取银行审核通过后,客户需要签约并领取相应的凭证。
凭证通常包括购汇凭证、汇款凭证和销汇凭证。
4.3 交易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交易结算。
五、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为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还存在一些限制。
在我国,结售汇业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按管制手续管理的结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个人结汇,单笔以及年度累计限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结售汇业务的重要角色。
为规范和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行为,国务院部委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分3-5个小点进行阐述,最后进行总结。
正文内容:一、结售汇业务的基本原则1.1 外汇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 公平公正:银行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结售汇服务。
- 风险防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1.2 业务操作原则- 实名制管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需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建立客户档案。
-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银行应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业务记录保存:银行应当妥善保存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和审计合规性。
1.3 风险防范原则- 反洗钱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和防范。
-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风险评估和管理。
- 内控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
二、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条件- 客户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身份的个人或法人机构。
- 业务资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要求。
- 审查程序要求: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条件。
2.2 申请材料- 个人客户:身份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 企业客户:法人证明、结售汇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2.3 受理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银行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真实、合规。
- 受理申请:银行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结售汇业务申请。
- 通知申请结果: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客户结售汇业务的受理结果。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4
: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41、【单选题】境内企业就设立境外分公司事宜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若后续境外分公司需追加资金,应办理什么手续?A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B境外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C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D境外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正确答案:C2、【单选题】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办理。
A境内基金公司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证券公司D银行正确答案:B3、【单选题】因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或与外汇局网络接入出现问题导致连续7日无法通过采集平台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总行。
A4B5C6D7正确答案:D4、【单选题】下列哪项是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不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材料?A申请报告B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C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D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正确答案:D5、【单选题】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境内债权人(或债务人)填报()系列报表。
ABBCCDDF正确答案:C6、【单选题】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A纸质B电子C传真D纸质或电子正确答案:D7、【单选题】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A真实、合法B合规、合理C真实、合理D真实、合规正确答案:A8、【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运作,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性,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1. 全面遵守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信息真实准确: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结售汇业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简化办理流程:银行应当对结售汇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提高办理效率,方便客户。
三、结售汇业务的承办条件1. 客户身份认证: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2. 客户身份信息保存:银行要严格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备查证。
3. 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核:银行对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进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结售汇业务的办理要求1. 申请材料准备: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证件等。
2. 业务审批程序:银行对客户的结售汇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交易确认和资金划转:经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将进行交易确认,并划转相应的资金。
4. 业务信息保存:银行要保存结售汇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以备后续查阅。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外汇风险的管理,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控。
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和应对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2. 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规范执行。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2
3
4
C
10
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易
个人外汇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开办海外开户见证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在开办业务后的()内向属地银监局书面报告。
5个工作日
5日
10个工作日
10日
C
11
国际业务
单选题
监管规定
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交易被撤销时发生的款项退回,应及时办理申报业务。
对于从境外汇回的各种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退款一栏打√
对于从境外汇回的各种退款,退款性质应与原汇入或汇出金额性质一致
对于从境外汇回的各种退款,退款性质选择时,无相应的交易编码则写交易大类其他项。
ABCD
卖方押汇受益人
第三方
通知行
A
20
贸易金融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邮银制〔2016〕140号)
中
国内信用证
叙做买方押汇业务时,应占用()的额度,同时释放原信用证开立时占用的授信额度。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国内信用证开立
国际信用证开立
信用证受益人
易
个人外汇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规定,对于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 各分行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向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形成核查报告,汇总可疑客户和交易信息上报总行。
3日
3个工作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欧阳歌谷创编
附件1欧阳歌谷(2021.02.0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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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
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
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
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
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
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第十六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
第十七条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外汇局应根据本细则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第二十条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二十二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
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
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第二十三条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按照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
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二)税务备案表;(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第二十五条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
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