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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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修订日期:2011年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示本公司、子公司及各区域单位,各主要职务及执行职务所需之权限与对其他职位之关系,以达成权限明确化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分层负责管理之规定,除法律、公司章程及组织纲要另有规定者外,概依本办法之规定执行;本办法未规定者,则依其他有关规章之
规定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不涉及董事会、董事长及股东间之权责划分事项。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四条本公司分层负责授权范围包含人事作业、业务推广、生产制令、费用报销、资产管理、庶务管理及印信管理等七大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授予权限之主管,依公司组织架构层级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部门主管等四个层级。公司组织层级如<组织结构>。
公司总部之单位最高主管为总经理,子公司之单位最高主管为副总经理。
授权之范围为各单位层级主管负责掌管之业务。主管因故不在,由上层直
属主管代理或依第八条规定办理之。
为明确各主管之授权层级,公司组织变更或重大人事异动时,由总经理重
新核定各主管之授权。
第六条依规划之层级组织单位,主管出缺时,由代理人代行核决。
第七条单位主管依授权归属执行之工作以向下授权为宜之业务,可说明原因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授权下层人员决行。但单位主管仍须负行政上之责
任。
第三章授权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有关人事作业之授权归属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组织规划
由总部或子公司负责规划之项目主管拟定,呈总经理核决后生效。
二、编制
总部、子公司之部门编制由项目主管拟定,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后呈总部核定。总部若对编制有异议,得要求修正之。
三、规章办法
全公司共通性质之规章办法(如授权办法、薪资管理办法、内控/内稽制度等),一律由总经理核定,子公司自行订定属地方性质之执行办法、细则,但不得与总公司性质之规章办法抵触。
四、人员任聘
(一)各单位编制内人员之任聘,除各部门主管及其他重要技术人员
外,一至三职等,由部门主管核定,四至九职等由副总核定,
十职等或经理级以上主管需转呈总经理核定。
(二)总公司、子公司、区域单位主管或人事主管、财务主管及其他
重要技术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定。
(三)非属编制内之人员任聘,除临时性质或临时工,由副总核定外,
余应经编制重新核定之程序。
五、调遣异动
(一)一至三职等(含)以下之职务调遣异动依下列规定作业之:
1.不同部门由原部门主管拟定,会签异动部门后由原部门主管
核定;
2.同部门由部门主管核定;
(二)四至八职等(含)以上之职务调遣异动,由原部门主管拟定,呈
请副总核定。
(三)九职等(含)以上之职务调遣异动,由单位最高主管审核,呈总
经理核定。
(四) 工作轮调:
事业单位年度员工工作轮调计划由人资部门主管拟订,经呈总
经理核准后作业之。
(五) 总部、子公司及事业单位间之职务调遣异动,由总经理核定。
六、出差/考察:
(一)国外出差:
员工派赴国外出差、考察,由单位主管拟定并由副总审核呈总
经理核定后作业之。
(二) 国内出差:
1.一日(含)以内之员工出差,由部门主管核定,会签人资部;
2.一日以上之员工出差,由副总核定,会签人资部;
3.三日(含)以上之员工出差,会签人资部,由总经理核定。
(三) 公出:员工公出由部门主管核定,并会签人资部;部门(含)
以上主管由总经理核定。
七、请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八、加班: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九、调班
(一) 部门(含)以上单位集体调班,须由部门主管拟定;并知会人
资部,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二) 全公司调班由人资部门拟定,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十、员工派外训练
(一)年度训练计划由人资部门拟定,依项目费用核定权限,由
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二)非年度计划之国内派训(须符合一般费用报销权限)
1五职等(含)以下由部门主管核定;
2五职等以上由总经理核定。
(三)员工派赴国外受训一律须提呈总经理核定。
十一、员工薪资调整、异动
依公司核定之薪资管理办法与考核管理办法办理。
十二、员工晋升
(一)公司员工晋升依照考核管理办法与薪资管理办法规定办
理,并由人资部核备。
(二)特殊状况之晋升由部门主管拟定,会人资部门后晋升至六
职等(含)以下由副总核定,六职等以上由总经理核定。
十三、员工离职
(一)三职等(含)以下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核定。
(二)四至五职等(含)以上员工离职,由副总核定。
(三)六职等以上员工离职由总经理核定。
(四)员工离职申请经核定后,由人资部门通知离职者办理员工
职务交接。
(五)未依规定离职者,主管及人资部门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有关营销业务推广之授权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销策略规划及政策(品牌、CI、新市场、新事业…)修订,由营
运中心拟定,总经理核定;
二、年度销售目标由副总拟定,总经理核定。
三、展览/新设区域
(一) 年度设立计划(包括预算)由市场营运中心主管拟定,总经理核
定。
(二) 装潢设计应符合公司CI,由营运中心主管拟定,呈报总经理核
定。
(三)工程施工依年度计划编列预算者:
1. 金额在人民币2万(含)以下者,由副总核定,方可发包施工。
2. 金额在人民币2万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定,方可发包施工。
非年度计划且无预算者,依营缮工程权限核定。
四、推广企划/文宣
(一)方针策略由营运中心最高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二)品牌形象企划由营运中心最高主管拟定,总经理核定。
(三)依年度计划执行之活动:
1. 金额在人民币2万(含)以下者,由营运中心主管核定。
2. 金额在人民币2万以上5万(含)以下者,由副总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