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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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7-12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 增值税 纳税人 公告 试点 税改 营业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单项选择题1.2023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属于试点行业的是(A )。

a)交通运送业b)建筑业c)金融保险业d)销售不动产2.以下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带来影响的说法中不对的的是(b)。

a)有助于消除反复征税b)不利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c)有助于减少公司税负d)影响地方财政收入3.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覆盖的领域占整个国民经济的(d)。

a)50%以下b)50%以上c)60%以下d)60%以上4.我国从2023年开始试点的增值税转型指的是(b )。

a)收入型转为消费型b)生产型转为消费型c)收入型转为生产型d)生产型转为收入型5.世界上,最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的国家是(c)。

a)英国b)美国c)法国d)中国6.我国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应当是(c)。

a)覆盖部分地区、部分行业b)覆盖部分地区、所有行业c)覆盖全国范围、部分行业d)覆盖全国范围、所有行业7.下列地区不属于我国营改增试点优先选择地区的是(d )。

a)地区服务业比重大,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b)地区国税与地方矛盾小,便于协调c)地区地方财力比较雄厚,可以填补部分行业税收承担增长d)地区产业结构比较单一,试点改革可以顺利进行8.以下行业中,原则上合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是(d )。

a)转让无形资产b)邮电通信业c)文化体育业d)生活性服务业9.以下不属于交通运送业中陆路运送服务的是(b )。

a)公路运送服务b)铁路运送服务c)缆车运送服务d)索道运送服务10.如被拟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等情况,可对其进行纳税辅导,辅导期限为(c)。

a)3个月b)6个月c)不少于6个月d)不少于12个月11.从事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规定的特定应税劳务可以选择简易方法征税,但一经选定,多长时间内不可变更(d )。

b)12个月c)24个月d)36个月1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品运费金额不涉及(b )。

a)建设基金b)装卸费c)铁路临管线运送费用d)铁路专线运送费用1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由哪个部门拟定销售额(a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深国税发[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各区局,各基层分局: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汇总申报企业财务核算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内跨区(指跨征收区域)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二)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资料《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3)四、审批标准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商业企业,其总、分支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商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发票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网络运营商协力建立了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起正式启用。

现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深圳国税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服务。

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二、网络发票平台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验旧、发票查验等业务功能,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该平台网上申购发票,并由邮政EMS将发票快递到经营场所。

网络发票平台所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通过安装APP软件的手机直接扫描识别。

相关软件请在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三、三大网络运营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规范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平台服务,以及所需的普通互联网服务和增值性质的安全网络接入服务,同时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咨询、培训和运维服务,但不得利用网络发票的推广要求纳税人使用其他各类增值服务。

具体请咨询三大网络运营商服务热线。

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更换不同运营商的网络发票平台,对于运营商未能按承诺提供稳定的系统功能或规范服务的,纳税人可拨打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4-1,进行投诉和监督。

四、为便于纳税人开通网络发票服务,请纳税人按如下时间安排,分期分批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 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五、通过内部贷款收取成员企业的贷款利息属于 贷款服务收入。接受贷款服务方支付的利息,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署的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合同,且合同的执行期延续到 5 月 1 日之后的,应先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 属于应缴营业税的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其余收入应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补开发票收入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 人,可凭 4 月 30 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 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三、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 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 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 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七、婚庆公司提供婚庆策划、主持司仪、婚车花 篮等整体服务,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 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 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 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 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异地纳税人出租我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纳税人提供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预 缴。
本市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 不在同一区的,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直接在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税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4-09-2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0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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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divide;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6﹞176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为统一同地区内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将深圳市纳入试点工作的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四局一会联席会议的精神,对我市福利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认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申请福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200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的老福利企业)须按照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的有关规定前往市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在2007年1月1日前,除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按新政策计算比例外,其他认定条件仍暂按原有政策认定)。

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文件。

新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将于每月末公布。

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13日深地税发[1997]591号)各分局: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行电子报款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即报税自动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履行报税义务的一种报税方法。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1-10-28【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2]14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5.1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2002年5月10日)各区局、分局: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现状,对2002年1-5月“免、抵、退”税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按照《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合并做一次申报,不再按月进行申报。

二、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暂只需做纸质资料的申报,不需通过电子软件进行申报。

三、特区内各管理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统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暂只对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不需核对相关资料。

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抵、退”税软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核。

全年出口未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以2001年度海关统计认可的、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离岸价为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将“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后,不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各生产企业须在6月10日前申报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须在6月底之前对“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表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2日。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多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1.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计费方式()。

按比例提取(正确答案)按定额提取(正确答案)按收入计征(正确答案)按土地面积征收(正确答案)按实际电量计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非税收入知识读本》P107,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有五种计费方式:一是按比例收取;二是按定额提取;三是按收入计征;四是按土地面积征收;五是按实际电量计征。

2.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及其()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务院(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财政部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 财政部会同( )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确答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确答案)国家能源局(正确答案)国防科工局(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教育费附加(正确答案)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正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对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在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销售首期款收入时,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若干个预售许可证的,以预售许可证为单位编制项目编码。

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后,仍有部分尾盘销售的,在税务机关未作出清算结论前,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在税务机关作出清算结论后,按实际增值额征收税款。

四、转让已使用房产扣除额的确定:对转让使用5年(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下同)以下的房产,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价格和购买该房产时负担的税费确定其扣除额。

对转让已使用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房产,可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价格和购买该房产时负担的税费确定其扣除额;也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允许其以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额。

五、对企业重组、分立时房地产按评估价重新入帐后,在转让时,其扣除额的确定:使用5年以下的房地产以房地产入帐原价确定其扣除额。

使用5年以上的房地产可以房地产入帐原价确定其扣除额;也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允许其以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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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标 签】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纳税申报,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发票管理营改增,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4-28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深圳地税局有奖发票(微信红包、刮刮奖)的抽奖兑奖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保留3个月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抽奖、兑奖,2016年8月1日起不再抽奖和兑奖。

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

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须在缴纳税款前到不动产所在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纳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优惠备案,个人纳税人在申
报时即可享受。

三、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

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不含税)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部分的综合征收率中营业税的内容相应调整为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税率维持不变,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

四、营改增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含其他个人),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规定,由深圳国税局代征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在深圳地税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深圳国税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深圳地税局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续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一并汇总向深圳地税局缴纳。

六、试点纳税人,包括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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