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4]171号【颁布时间】1994-07-07【生效时间】1994-07-07【时效性】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逐步提高监督和考核水平。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件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
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某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某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对账管理,防范银企对账操作风险,统一业务处理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本行对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类存款账户,根据单位的日均余额大小,按月、按年发放“银企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分户账按月即时发给单位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单位客户自身账务核对一致的过程。
第三条银企对账工作方式银企对账工作方式分为银企余额对账单对账和分户账对账。
一、银企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通过邮局或由开户行向客户发出并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通过银企余额对账系统实施总行集中对账处理,并及时查清存在未达账项的账户。
二、分户账对账是由开户行向客户发出分户账和按存款人的要求发出分户账对账单,用于存款人随时勾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原则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突出重点账户、及时报告”原则。
一、工作岗位独立原则运营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余额集中对账工作,明确对账任务和操作规程要求,对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对账质量。
二、突出重点账户原则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频率上加强对日均余额较大、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三、及时报告原则对账人员应定期提交对账情况报告。
对于对账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和及时报告。
第五条银企对账组织体系一、采用银企余额对账单对账的,在全行范围内(跨异地分行除外)实施集中对账,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采用分户账对账的,分户账由支行发送给客户,或根据客户要求,由支行随时打印发送给客户。
三、异地分行应根据总行银企对账工作要求,建立既涵盖风险管理又适应分行当地情况的灵活对账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分行辖属范围内实施集中对账,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配备专职对账人员。
第六条银企对账工作职责一、运营管理部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负责确定银企余额对账范围,负责对全行银企对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基础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行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账务调整指各分支行、清算中心等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时发生错账,以及根据其他业务需要,需进行账务调整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账务调整管理部门为结算运营部,账务调整执行部门为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行和清算中心。
第四条前台柜面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可由柜员直接进行的账务调整、或由柜员经授权后进行的账务调整。
包括当日撤销、隔日冲正补记等。
凡因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必须计算应加、应减积数,现金业务不允许隔日冲正。
第三章账务调整手续和方法第五条账务调整的手续(一)客户账务错账的调整柜员发现账务出现差错时,应积极与客户联系,获得客户的理解和协助,账务调整时客户务必在场。
柜员填写错账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详实描述错账原因,申请表个人客户需签字,单位客户需加盖预留印鉴以示认可,经分支行会计负责人、分管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进行相关账务的调整。
申请表、原错误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附件的复印件随当日传票做附件,并在原错误业务凭证上注明调整日期。
会计负责人须在调账凭证签字确认。
(二)内部账务错账的调整柜员调整时,需填写错账调整申请表,经分支行会计负责人、分管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系统内进行相关账务的调整。
申请表、原错误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附件的复印件随当日传票做附件,并在原错误业务凭证上注明调整日期。
会计负责人须在调账凭证签字确认。
(三)其他业务需要的账务调整各相关业务部门由于业务管理需要,需进行的账务调整,应出具调账通知,并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相关营业机构进行处理。
以上账务调整如涉及以前年度的,还应上报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我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第五条我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行印发《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本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本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第二章对账方式及原则
第四条本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
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电话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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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现金领缴与调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领缴与调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现金领缴与调拨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的领缴是指本行总行业务库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的现金缴存和现金支取业务,通过货币发行系统发起并实行冠字号码实物流与信息流同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调拨是指本行总行业务库与营业网点之间的现金的上解与下调。
现金调拨业务必须由总行业务库完成,各营业网点之间不得相互调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负责现金调拨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清算中心负责现金调拨计划及现金调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安全保卫部负责现金款项的押运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X.0版,20XX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对账原则及方式 (3)第三章部门职责 (4)第四章余额对账的分类管理 (4)第五章操作要求 (6)第六章对账单管理 (7)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8)第八章附则 (9)附件1:错账调整审批表 (10)附件2:银企对账考核类型划分及奖罚标准 (11)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企对账工作,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依据《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企对账,是指我行与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之间往来账务的核对工作;本规定所称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人民币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人民币同业存放账户、人民币其他单位存款账户等。
第二章对账原则及方式第三条银企对账工作实行“岗位独立,人员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岗位独立是指我行配备专职的银企对账岗负责对账工作,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进行银企对账相关工作。
(二)人员分离是指对账岗人员严格实行与前台账务处理人员、客户经理、上门收款人员及相关外勤人员相分离。
(三)分类管理是指针对账户余额、发生额、风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
第四条单位通过营业网点柜面查询对账的,必须在其开户机构办理,凭预留印鉴、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员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经营业网点运营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柜员负责查询。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营业部职责营业部负责制定对账管理制度;负责我行银企对账工作的考核;负责根据对账管理需要提出系统开发和优化的业务需求。
营业部内设立专职银企对账岗,负责分发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单进行归集、统计;负责保管对账单;负责核实、确认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风险隐患。
第六条营业网点职责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本部账户余额对账单打印;对收回的对账单进行印章核对;负责对未对账的企业进行对账回执催收;负责未达账项的跟踪处理。
市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对账管理,防范银企对账操作风险,统一业务处理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本行对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类存款账户,根据单位的日均余额大小,按月、按年发放“银企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分户账按月即时发给单位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单位客户自身账务核对一致的过程。
第三条银企对账工作方式银企对账工作方式分为银企余额对账单对账和分户账对账。
一、银企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通过邮局或由开户行向客户发出并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通过银企余额对账系统实施总行集中对账处理,并及时查清存在未达账项的账户。
二、分户账对账是由开户行向客户发出分户账和按存款人的要求发出分户账对账单,用于存款人随时勾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原则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突出重点账户、及时报告”原则。
一、工作岗位独立原则运营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余额集中对账工作,明确对账任务和操作规程要求,对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对账质量。
二、突出重点账户原则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频率上加强对日均余额较大、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三、及时报告原则对账人员应定期提交对账情况报告。
对于对账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和及时报告。
第五条银企对账组织体系一、采用银企余额对账单对账的,在全行范围内(跨异地分行除外)实施集中对账,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采用分户账对账的,分户账由支行发送给客户,或根据客户要求,由支行随时打印发送给客户。
三、异地分行应根据总行银企对账工作要求,建立既涵盖风险管理又适应分行当地情况的灵活对账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分行辖属范围内实施集中对账,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配备专职对账人员。
第六条银企对账工作职责一、运营管理部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负责确定银企余额对账范围,负责对全行银企对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绵阳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绵阳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绵阳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绵阳市商业银行员工的薪酬管理,优化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结构,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干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商业银行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表现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员工的劳动成果和贡献能得到合理回报。
第四条绵阳市商业银行为员工提供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福利等,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介绍。
第二章基本工资第五条绵阳市商业银行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水平,并按月发放。
第六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将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表现优秀的员工将获得适当的加薪。
第七条基本工资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须经过合规流程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绩效奖金第八条绵阳市商业银行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第九条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包括个人绩效评分和团队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具体细则将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进行详述。
第十条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将在公司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津贴福利第十一条绵阳市商业银行将向员工提供适当的津贴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年终奖等。
第十二条津贴福利的发放标准和条件将在公司内部规定中进行详细解释。
第五章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三条绵阳市商业银行将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员工培训、健康体检、休假制度等,具体内容将在公司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绵阳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附件》。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工资:指员工的基本薪酬,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进行确定。
2、绩效奖金:指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额外给予员工的奖金。
3、津贴福利:指提供给员工的额外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
第八章结束语以上就是绵阳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绵阳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附件》。
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
其中:(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第五条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第七条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第九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
第十条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第十一条资产中心负责呆账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贷款的对账工作。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正文:----------------------------------------------------------------------------------------------------------------------------------------------------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2002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发改委令2014年第1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2014年2月14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140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控管理,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控制案件发生,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加强不良贷款催收,提高对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账工作目的(一)促进支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加强内控管理,防范风险,控制案件发生。
(二)促进对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对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通过对账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揭示贷款中的违规情况,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五)查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加强不良贷款催收.第三条对账工作原则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质量为先,风险为重,兼顾效率"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对账结果必须真实反映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结果的信息,不相符的应予反映。
(二)风险性原则。
通过对账,揭示违规业务、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三)及时性原则。
对账工作应在业务发生或会计核算发生后一定时限内进行。
(四)动态性原则.对账工作应连续、周期性进行。
(五)差异性原则.可根据业务种类、以往对达率高低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对账频率。
第二章对账中心对账管理第四条对账中心的组织管理.总行成立对账中心,专司对账职能。
对账中心隶属于风险管理部,其业务和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账员由具有较高工作责任心和信贷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对账工作内容1.贷款核对,主要核对借款人身份、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担保人或抵押物是否与贷款合同,借据一致;是否是甲贷乙用、一户多贷,冒名贷款;是否跨区发放贷款;是否超权限发放贷款.2.存款核对,主要核对正常发生的对公存款类账户(不包括睡眠户)及内部往来账户.3.需要核对的其他业务项目.第六条对账中心对账工作基本要求(一)对支行(部)所有新发放的贷款全面进行核对。
(二)每年对辖内40%以上支行的对公存款账户及内部往来账户按确定的对账范围随机抽取对账对象进行对账。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政策建议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政策建议锦州市商业银行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涌现出来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金融机构,现有30家分支机构,员工2100余人,始建于1992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坚持以现代的经营理念、高远的发展战略、明晰的工作思路去促进财务管理,存款增幅,贷款质量、经济效益连续8年名列全市金融系统的前茅。
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锦州市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7月1日施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为蓝本而制定的,其内容涵盖了所有者权益及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贷款、抵债资产、投资及证券、其它类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等十二个部分,其制定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及前瞻性,较好地体现了商业银行财务治理的典范。
一是确定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由原来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股东价值最大化;从效益角度看,股东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能体现管理要求,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将所有经营活动仅仅围绕效益开展;坚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协调客户、股东、员工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理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成本效益原则。
锦州市商业银行始终把成本效益原则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循。
在财务费用管理手段方面,由事后控制逐步转变为事先预算,财务部门全程参与的做法。
三是运用财务信息化技术和科学模式,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将利润和成本分解到部门(支行),充分利用SAP管理会计和德勤绩效项目,为全面控制全行经营计划提供依据。
四是基本形成和完善了财务管理体系,主要体现订立了权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固定了各部门(支行)的报账人员,实行基层会计主管审批、部门负责人预审、财务管理小组初审的财务管理流程。
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我行的财务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瑕疵。
例如,在成本管理方面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成本管理方法还停留在简单的成本汇兑、事后成本分析的传统成本管理阶段,这对我行实现跨区经营及上市目标的实现极其不利。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xx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和单位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柜台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我行与单位客户对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业务进行帐务核对。
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同业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系统是我行依托互联网建设的银企对账操作和管理的应用系统。
系统支持电子对账,实现对账单集中生成、集中发送、客户自助接收和回签、自动统计与分析等银企对账全过程的无纸化处理,同时提供纸质对帐的账单打印、回执登记和查询功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单位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表内外应收利息账户和同业存款账户的对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分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银企对账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解释银企对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银企对账系统的管理、优化、维护;组织新型银企对账服务的推广;(三)负责研究确定对账规则,组织推动分支机构开展银企对账工作。
(四)可不对账的问题账户的名单管理;(五)负责全行银企对账工作的督导检查、统计分析和绩效考核。
(六)研究解决银企对账发现的操作风险问题。
第七条分行、管理行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辖内营业机构开展银企对账工作;(二)负责辖内银企对账工作的督导检查、统计分析和绩效考核;(三)跟踪、督促、指导辖内营业机构不符账单的处理,发现操作风险及时向本行领导和总行报告。
(四)收集、整理、分析辖内营业机构银企对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馈。
第八条各级营业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银企对账的客户签约和客户信息维护;(二)推广新型银企对账服务,辅导客户开展银企对账;(三)负责纸质对账单的打印、分发、回收、核对、登记和保管工作;(四)负责账单回执的催收,督促客户及时配合实施银企对账;(五)协同客户处理账务差错,调节未达账项;(六)负责不符账单的跟踪处理,发现操作风险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报告;(七)问题账户和高风险账户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 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制度与流程体系文件费用管理办法编制部门:财务管理部版次号: A/0生效日期:20 年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3)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个人费用 (6)第五章公用费用 (7)第六章借款和备付金 (11)第七章罚则 (11)第八章附则 (11)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费用管理,强化成本效益意识,严控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提高经营效益,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费用是指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等项目。
本行财务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第四条财务费用管理原则:(一)总量控制:本行单项费用总额必须控制在财务预算范围之内;(二)统一管理,总行财务管理部对全行费用进行全面统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按季度向财务管理部报告;(三)逐级签批:本行费用实行行长负责制,费用票据必须经相关人员逐级签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本行日常费用开支实行备付金制度。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备付金限额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本行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行重大财务开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对单笔金额超过规定的支出进行审议,为业务发展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有效节约财务开支。
第七条财务审查委员会基本职责应严格按照《*市商业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对达到审议金额起点的财务事项必须向财务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是财务费用支出的管理部门,依据费用管理权限审核本行费用。
威海市商业银行ATM、CRS日常运营管理程序
威海市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ATM、CRS日常运营管理程序文件编号:WHSH-P(YG)75-5500编制部门:运营管理部编写:李良审核:蒋其学批准:刘河版次号: B/O生效日期:2014年 9月 29日目录1.目的 (4)2.适用范围 (4)3.定义、缩写和分类 (4)4.职责与权限 (4)4.1总分行运营管理部 (4)4.2网络金融部 (4)4.3零售银行部 (4)4.4安全保卫部 (5)4.5ATM、CRS管理机构 (5)5.基本原则 (5)6.管理操作的基本规定 (5)6.1ATM、CRS管理员 (5)6.2钥匙、密码管理 (6)6.3加钞、清机管理 (7)6.4长短款处理 (8)6.5吞卡处理 (9)6.6.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 (11)6.7.档案管理 (12)6.8.登记制度 (12)7.检查监督 (12)8.依据外部文件、内部规章和体系文件 (12)8.1外部文件 (12)8.2内部规章 (13)8.3体系文件 (13)9.附录 (13)10.记录 (13)记录一:ATM/CRS运行状况登记簿(R(YG)75-5500-01) (13)记录二:吞没卡清单(R(YG)75-5500-02) (14)记录三:自动柜员机长(短)款账务调整单(R(YG)75-5500-03) (15)记录四:自动柜员机钥匙领用申请单(R(YG)75-5500-04) (15)记录五:自动柜员机长(短)款报告单(R(YG)75-5500-05) (16)修改记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本行ATM、CRS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和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自助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ATM、CRS安全运行,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的在行式和未纳入集中运营范围的离行式ATM、CRS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清机、加钞、长短款处理、吞没卡处理、查库、每日安全检查等。
3.定义、缩写和分类ATM、CRS属于自动柜员机,ATM为自动取款机,CRS为存取款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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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市商业银行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AAA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基础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行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账务调整指各支行、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时发生错账,以及根据其他业务需要,需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后台进行业务数据维护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账务调整管理部门为会计结算部,账务调整执行部门为各业务部门、各支行和科技部。
第四条账务调整分为前台账务调整和后台账务调整。
前台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可由柜员直接进行的账务调整、或由柜员经授权后进行的账务调整。
包括当日撤销、隔日冲正补记等。
后台账务调整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错账,不能由柜员直接办理或经授权办理,必须由科技部通过数据维护进行的账务调整。
包括业务流程出错、业务处理出错的账务调整以及业务数据维护。
第五条本行账务调整按调整金额分权限进行授权处理,并报告业务主管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一)前台普通账务调整。
调账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业务撤销,由授权人对调整业务进行授权;同网点记账串户、记账金额记错等账务调整,由授权人对调整业务进行授权,并报告会计结算部业务管理员签字审核。
(二)前台特殊账务调整。
由综合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跨网点账务调整,或调账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错账调整等,由错账网点(部门)发出账务调整申请,会计结算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调整,经授权人授权后,由柜员办理调整业务。
芙蓉卡跨行业务或他行卡跨行业务错账调整,根据相关业务处理办法,由清算中心按特殊账务调整方式申请账务调整并经授权办理。
(三)后台账务调整。
由错账部门提出账务调整申请,或需维护业务数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综合业务系统数据修改审批表》,详细说明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会计结算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提交科技部并由其主管行领导同意调整后,技术人员方可进行账务调整和后台数据维护。
第三章账务调整手续和方法
第六条账务调整的手续
(一)由于操作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
操作原因引起的账务调整行为指因业务部门在业务处理时发生的操作性差错、错误或错账,而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行为。
柜员在办理账务调整时,必须附上原错误凭证、有关原始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由错账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错账原因进行说明。
并在原错误业务凭证上注明调整日期和凭证编号。
(二)由于外单位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
外单位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指由于非我行的外部单位(开户单位或非开户单位)原因导致的错误或错账,相关部门必须进行错账冲正的行为。
在办理错账调整时,除附原错误凭证、有关原始附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必须有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事项的单据或文书。
(三)由于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
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调整指由于业务系统原因或其他系统运行中出现异常等情况造成的错账,而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账务调整的行为。
在办理错账调整时,依据系统运行异常、或对账异常等异常情况由错账部门写出情况说明,报科技部确认,科技部确认时必须说明异常的原因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法,并经会计结算部等业务部门确认。
特殊时段发生或发现的业务系统引起的错账调整,如批处理发现的错误、业务正在办理时发生的错误等,必须马上解决的,由科技部在发现错误后通知会计结算部,协商解决办法并及时处理,事后科技部再出具书面调整说明书,双方共同确认调整正确。
第七条账务调整的方法
(一)当日发现的当日错账采用撤销法
对于当日办理当日发现的的错账业务,可直接撤销错账业务,再记入正确账务进行账务调整。
(二)当年发现隔日错账用红字更正法
1. 记账凭证中的借贷双方账户入错,而金额正确,采用红字更正法编制红字冲正凭证,冲销错误记录,然后按照正确的会计科目编制蓝字凭证。
2.记账凭证的账户及金额正确,只是借贷方向记反,采用红字更正法编制红字冲销传票,冲销错误记录,同时,按照正确的方
向编制蓝字会计凭证。
3.记账凭证中的借贷双方账户正确,而金额错误,所填金额大于或小于应填的正确金额,采用红字更正法编制红字凭证,将错误的金额全数冲销,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凭证。
(三)本年发现以前年度错账使用反向蓝字冲正法
上年度的业务在本年度发现错误,若影响上年度损益调整的,使用反向蓝字冲正法。
冲销时,先用蓝字编制一套会计凭证,其会计科目、账户、金额等与原有凭证完全一致,只是借贷方向相反,以冲销上年度错账,然后,再用蓝字编制正确的会计凭证。
若对上年度损益无影响的,采用红字更正法。
(四)后台账务调整方法依照科技部有关数据修改、维护的方法进行。
第四章账务调整流程
第八条撤销当日错账的流程:
1、柜员发起撤销交易;
2、需复核或授权的撤销业务,复核或授权人审核被撤销的业务后进行复核或授权。
第九条红字更正错账和反向蓝字冲正的流程:
1、柜员填制更正凭证(转账借方凭证或转账贷方凭证);
2、提交会计结算部业务管理员或负责人签字审核;
3、柜员发起错账冲正(补记)交易;
4、由授权人对冲正交易进行授权;
5、将原错账凭证复印作为附件,并在原错账凭证上注明更正情况。
第十条后台账务调整的流程:
1、错账部门发起账务调整申请(或数据修改申请);
2、错账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账务调整;
3、会计结算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
4、科技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
5、科技部进行账务调整或数据维护;
6、科技部及时将调整结果反馈至错账部门和会计结算部。
第十一条通存通兑业务等错账引起的跨网点账务调整流程:
1、错账网点向会计结算部提交账务调整申请;
2、会计结算部协调双方网点进行账务调整,将调整申请传递至其他调整网点;
3、错账网点先冲正(补记),将调整金额记入清算过渡科目;
4、其他调整网点根据会计结算部指导和调整账务申请,先记清算过渡科目,再作账务冲正(补记)。
第十二条申请数据维护(修改)的流程:
1、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填写业务数据维护(调整)申请;
2、会计结算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
3、科技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
4、科技部技术人员进行后台数据维护,将调整结果及时反馈至错账部门和会计结算部。
第十三条由于综合业务系统原因引起的错账,后台和前台同时进行账务调整流程:
1、错账部门发起账务调整申请(或数据修改申请),报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会计结算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
3、科技部审核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
4、科技部技术人员进行后台数据维护;
5、会计结算部指导前台柜员办理调整业务进行账务调整;
6、科技部和网点将调整结果及时反馈至会计结算部。
第十四条由芙蓉卡异地业务引起的错账调整,或他行银行卡在我行自助设备发生的错账调整,由错账发生网点书面报告清算中心,清算中心核对账务或按有关规定会同其他部门查询确认,并进行账务调整。
自助设备长款等账务调整,应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并将调整结果反馈至会计结算部、科技部审核,确保调整正确。
清算中心应于月初将上月卡业务账务调整情况汇总报会计结算部。
第五章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发生的所有错账调整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违者依照《AAAA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错账调整结果必须及时反馈至会计结算部,科技部、各支行在账务调整完成的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反馈调整结果。
第十七条会计结算部建立账务调整登记备案制度,对重要账务调整事项、数据维护事项等进行及时、规范的登记和整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AAAA统一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账务调整申请表申请部门:申请日期:
本申请书申请部门、科技部、会计结算部各持一联
附件二:
账务调整交易授权权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