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建质安〔2011〕11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要认真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有关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人员。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房屋建筑工程每万平方米不宜少于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
同时,监理企业应完善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和各项监理工作标准,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考核,确保监理人员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监理企业应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不得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企业应自觉维护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在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内进行合理的竞争,不得恶意压价竞标,不得另立“阴阳合同”,应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实行项目监理机构动态周报和监理企业月报制度。各项目总监每周应将所监理项目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状况等信息上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见附表一)。同时,监理企业要定期对项目经理部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依据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并且,每月将监督项目质量安全情况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见附表二)。对于迟报、瞒报、谎报、不报行为,每月末将全市通报处理。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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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
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 知无损检测资源网 整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 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 (冀建质 〔2012〕 246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 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 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 (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 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 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 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 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 2 个。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 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 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 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 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注册人 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 1、办公场地。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其中,办公场地按照企业注册 人员人均 15 平方米计算,档案资料管理场地、检测设备仪器场地分别按照甲级 40 平方米、乙级 30 平方米、 丙级及事务所 20 平方米计算。 2、场地证明。监理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 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 (三)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 1、企业的组织结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地所有制构成,企业出资方不得有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 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是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 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技术经济管理、档案信息管理职 能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企业应当具有完整 的、可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正常的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质量培训、质量 检查、质量整改等证明材料。 3、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 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监理资料整理存档情况,在 建工程现场建立档案的整理及存档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1、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 备的种类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冀建市[2007]662 号文件的要求,数量按照每个监理部一台套、监理工程高峰期 监理部的数量累计计算。 (试验检测设备如下) 2、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监理企业应当在申请监理资质,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 始发票,以及试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接受现场实物核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试验检测设 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的技术资料。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公文写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建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我国和我国相关要求,提升对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管理方法,标准基本建设销售市场,完成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工作中的系统化、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工程监理水准和工程施工质量,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特做以下要求:第一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制。对按照规定应推行工程监理而未工程监理的建筑项目,各个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不可为其申请办理招投标、质监和施工许可办理手续不可鉴定为各个高品质工程项目。
第二条严苛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建设单位务必按共享资源质级别及审批的工程监理范畴承包工程监理业务流程,针对私自超过企业资质等级、超过工程监理范畴担负工程监理业务流程的,各个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不可为其申请办理监理合同办理备案办理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勒令终止工程监理业务流程,收走非法所得,减少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惩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
第三条交通出行、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等技术专业工程项目中的房子工程建设,务必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质证书的社会发展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其技术专业工程建设监理应向社会发展公布择优录用选中建设单位。第四条施工单位向社会发展公布择优录用选中建设单位,其标准应以建设单位的总体水平、工程监理方式、工程监理销售业绩、新项目工程监理组织工作人员标准、销售市场信誉度为具体内容,不可以随便放低工程监理花费为甄选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
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
2011-09-0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7.05.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监函[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解决目前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不规范、人员不到位等问题,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意见,并请于2007年6月30 日前将修改意见送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58933530
传真:************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监理行为,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程监理行业是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人才密集型咨询服务行业。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和从业能力直接决定着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影响着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因此,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明确监理人员岗位执业技能要求,是从根本上保证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业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从业管理体系和机制,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目标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人才战略发展措施,提高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监理行业建立并完善诚信机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XX)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1.02
•【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
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住建建〔2024〕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
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
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太仓市住建局强化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监管,对监理人员不符合省、市考勤规定的6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
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建筑三类人员项目负责人(B证)考试真题及答案_2
建筑三类人员项目负责人(B证)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是一名混凝土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混凝土泵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从建筑物上部掉下来的废弃材料砸伤,该情形应当()。
A.视同工伤
B.认定为工伤
C.不得认定为工伤
D.视情况而定
2、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
B.可以
C.必须
D.自行决定是否
3、风力在()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
A.4
B.5
C.6
D.7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事故调查组组长由()。
A.事故调查组成员推选
B.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C.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指定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5、依据《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规定,对设有缆风绳的支撑结构拆除时,缆风绳应()拆除。
A.逐根
B.对称
C.一次性
D.同侧逐根
6、钢丝绳末端用绳夹固定时,绳夹数量不得少于()个。
A.2
B.3
C.4
D.5
7、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A.专项专用
B.专款专用
C.定项使用
D.落实到位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内容,不包括()。
A.存在的危险因素
B.防范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事故的责任
9、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为()。
A.施工员
B.质量员
C.材料员
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监理的推行力度,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监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监理的推行范围。要严格执行鲁政发[1995]106号文《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对该办法规定的五大类工程,必须认真实行监理。同时,为适应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监理推行步伐的要求,今后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都要实行建设监理。各级要按照上述范围严格把关,对应实行监理而不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监理单位实行总量控制。鉴于目前我省监理队伍的数量已基本适应建设任务的要求,为了防止监理队伍的无序发展,从现在起除改制改组的监理企业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成立监理企业。但为了加快县(市)建设监理的推行步伐,对尚未成立监理单位的部分县(市),只要条件具备,可允许设立一家监理企业。今后在监理队伍的发展上要侧重质的提高。除支持发展甲级综合性监理企业外,其它监理单位要积极引导他们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已具备的基础,发挥自身优势,逐步向专业化监理公司转变。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台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监站: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9.7”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监督会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
房屋的结构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市政工程,其质量事关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着力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手段,开拓进取,为我县的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灾后重建及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严格质量监督程序。
重点是对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五项程序的监督。并采
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五项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质量通病治理。
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技术方案,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观感良好。
(三)加强监理责任落实。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5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6]2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6〕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监理市场现状,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人员名单一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规定。
三、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1)注册于该企业的人员。
(2)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该企业缴纳并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或本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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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监理市场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理企业各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与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提交证件的人员名单一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人员配备标准附后表)。
三、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持证上岗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严禁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四、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六、监理员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项目的工作,不得在其它工程项目中兼职。
七、各监理企业应在本月25日前向监督站提供下列材料:
1、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2、监理部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执业单位盖章);
4、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
5、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与印业执照;
6、外市监理企业进驻备案登记证书。
八、住建局巡查组将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查,各项目监理人员(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提供证件人员一致)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令改正,并对监理企业及相关监理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弄虚作假的,依法加大加重处罚。
遂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2月20日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
一、住宅工程
二、工业厂房工程
1、本标准所列监理人员为常驻工地人员。所列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2、除下列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可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外,其它项目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1)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最大跨度36米以上的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施工合同价款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项目。
建设单位同意是指由监理企业出具“各项目建设单位均同意其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开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工程收尾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项目监理人员必须配置1名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并根据监理合同范围配置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房建工程最少配置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其它专业工程最少配置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