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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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

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组织机构;

(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

(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

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时,该工程项目已获得优质结构工程的,最终得分率上予以加分,省级及以上奖项加3%,市级奖项加2%。

第四章考评模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模式。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二个月自检一次,发现问题,持续改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每三个月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落实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职责,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持续改进,提高监理单位整体服务水平。

对于上次监理单位巡检考评等级为A等的项目,可根据监理单位内部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适当减少巡检次数,但对所属各项目每年巡检不少于二次。

第十二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抽查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的情况,并按本办法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将考评结果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设领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办法,加强对按本办法评定为C等、D等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应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作为评价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和考核监理单位资质、人员执业资格动态监管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监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1、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被评定为C等;

2、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被评定为D等或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个大项其中一项为0分。

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整改期内,采取措施使其监理工作质量达到B等及其以上等级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1、监理单位所属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中,一年内二个项目评定为C等或同一个项目二次被评为C等;

2、监理单位所属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等,或者二个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大项其中一项为0分的。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1、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中,一年内一次评定为D等或二次被评为C等;

2、出现一次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大项其中一项

为0分,且被认定有监理责任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暂停其在四川省内的执业活动,须经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

第十七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核查后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网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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