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附录A附录B检查评分表剖析
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未进行办公室标准化布置,企业标识、岗位职责、监理制度、监理工作图表、台账
未上墙的,每缺少一项扣 2 分
重要项目 应得分:
实得分:
重要项目得分率:
检查项目合计
□ 本分项检查评分表得分计入总分
100
一般项目 应得分:
实得分:
□ 本分项检查评分表得分不计入总分
存在问题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项 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 3 分
40
目
对所发现的施工单位不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的,
每一处扣 2 分
序号 检查项目
续表 B.2
检查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对施工单位违反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中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方面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无相关指令发
出,未识别,每一处扣 8 分
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天数低于合同约定,扣 5 分
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变更次数超过二次,扣 5 分
项
目
监一
2
理 组
般 项
织目
机
构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扣 5 分 监理人员数量不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低于监理规划中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50%,扣 5 分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每人扣 5 分
目
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扣 2-4 分
存在问题
序号 检查项目
续表 B.3
检查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识别,扣 3 分
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2015新版))
经典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项目名称:监理企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键入文字]经典文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使用说明1.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依法整治无资质、低资质挂靠、无执业资格上岗、低报价低投入、不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编制本手册。
2.本手册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考评。
可供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企业巡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时填写使用。
3.本手册分“项目自检用表”、“企业巡检用表”、“监督检查用表”三部分,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自检一次,检查结果填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项目自检用表”,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填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企业巡检用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检,检查结果填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监督检查用表”。
4.项目自检、企业巡检、监督检查的考评结果记入《年度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汇总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将定期在四川省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评价监理企业的重要依据。
- 1 -经典文下载可编辑复制- 2 -全年项目自检次数: 次 年度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汇总表总监(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监督人员(签字):注:人员一栏不够可另加页。
经典文经典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项目自检用表- 6 -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下载可编辑复制- 7 -下载可编辑复制- 8 -下载可编辑复制二、质量安全监理检查评分表-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四、相关单位评价五、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项目自检)项目自检次数:第次检查时间:年月日- 17 -一、监理组织机构检查评分表(一)- 18 -- 19 -- 20 -二、质量安全监理检查评分表-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四、相关单位评价五、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项目自检)项目自检次数:第次检查时间:年月日- 29 -- 30 -- 31 -- 32 -二、质量安全监理检查评分表-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四、相关单位评价五、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项目自检)项目自检次数:第次检查时间:年月日- 41 -- 42 -- 43 -- 44 -二、质量安全监理检查评分表- 45 -- 46 -- 47 -- 48 -。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考试卷答案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学习测试姓名:项目名称: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空,共60分)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
2、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3、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按得分率N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等级。
N≥ 85 %评定为A;75%≤N<85%评定为B;65%≤N<75%评定为C;N<65%评定为D。
4、监理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5、监理企业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或者其中一个项目判为0分,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6、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7、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8、上墙资料:现场有企业标识、岗位职责、监理机构框图、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图、晴雨表、考勤表、有关台帐记录本等,每项次得0.25分(总分不超过2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上墙齐全各得1 分。
9、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且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1分,扣完9分为止(限期整改);10、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违反有关强制性条文,且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1分,扣完9分为止;11、现场监理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分卷符合规定、整理规范、摆放整齐、完整得3分;12、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应该及时、齐全、有针对性、审批和批准签署完整、有效;13、总、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应有效、齐全,项目监理部应留有复印件。
14、工程开工报审应有核验记录,且附件齐全时,有通知或函件。
15、现场正在施工的工程相应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会审纪要应该有效齐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川建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附录A附录B检查评分表剖析
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天数低于合同约定,扣 5 分
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变更次数超过二次,扣 5 分
项
目
监一
2
理 组
般 项
织目
机
构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扣 5 分 监理人员数量不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低于监理规划中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50%,扣 5 分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每人扣 5 分
重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识别,扣 2-4 分
施要 工项
(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识别,扣 3-5 10
组 目分
织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设
计
的情况,扣 2-4 分
项目名称:
附录 A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表 A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年 月日
检查 分类
监理 组织 机构
工程质量 及施工现 场安全监 理工作
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
相关单位 评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施工 单位
应得分 30 70 90 60 1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5 15 15 15 10 30 20
实得分
总得 M=B/A*100%=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1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建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建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依法整治无资质、低资质挂靠、无执业资格上岗、低报价低投入、不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1量考评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质量监理情况,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三章考评模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2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1 监理组织机构(25分)1.1监理企业(6分)1.1.1企业资质(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现场备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无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得1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均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1.1.2监理合同(2分)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资项目除外),且现场备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合同中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等填写清晰、完整、有效得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未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资项目除外),或合同中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等填写模糊不清、有缺项得1分。
现场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合同无效的均得0分。
1.1.3监理取费(2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际收费不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得2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际收费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得0分。
1.2 监理人员(13分)1.2.1总监理工程师(6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符合规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且常驻现场得6分;未常驻现场得4分。
●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执业资格、或未按规定注册在本单位的,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均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限期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市州的不同项目上兼职的、兼任工程项目数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有证据表明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或到岗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相关工程资料不熟悉的,第 1.2项评定均为0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No.:00000000000003288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关于开展2018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8〕14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18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8〕14号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督促现场监理到位履职,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到年末,持续开展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依据1、《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 060-2016)4、《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 085-2017)二、督查内容1、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否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含所辖区县)项目监理工作月度检查计划;是否按月度计划开展检查巡查;是否抽查了项目监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否检查出监理有履职不到位情况;检查工作是否做到闭环管理;是否对监理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附表1)2、实地抽查部分工程项目,复核监理企业对本公司项目的巡检开展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从业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扬尘管控等方面的到位履职情况(附表2)。
三、具体工作安排1、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检查,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从2018年5月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附表1);对其辖区内在建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考评开展情况,企业巡检情况、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等情况(附表2)。
2、我站将于5月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专项督查信息平台,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信息填报负责人、填报人,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
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组织机构;
(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
(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
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时,该工程项目已获得优质结构工程的,最终得分率上予以加分,省级及以上奖项加3%,市级奖项加2%。
第四章考评模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模式。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二个月自检一次,发现问题,持续改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每三个月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落实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职责,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持续改进,提高监理单位整体服务水平。
对于上次监理单位巡检考评等级为A等的项目,可根据监理单位内部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适当减少巡检次数,但对所属各项目每年巡检不少于二次。
第十二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抽查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的情况,并按本办法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将考评结果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设领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办法,加强对按本办法评定为C等、D等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应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作为评价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和考核监理单位资质、人员执业资格动态监管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监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1、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被评定为C等;
2、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被评定为D等或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个大项其中一项为0分。
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整改期内,采取措施使其监理工作质量达到B等及其以上等级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1、监理单位所属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中,一年内二个项目评定为C等或同一个项目二次被评为C等;
2、监理单位所属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等,或者二个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大项其中一项为0分的。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1、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中,一年内一次评定为D等或二次被评为C等;
2、出现一次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大项其中一项
为0分,且被认定有监理责任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暂停其在四川省内的执业活动,须经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
第十七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核查后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网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