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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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

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
实体 忡错 误 。具 体 而 言 , 查 监 督 的纠 错 功 能 包 括 侦 方 面 : 1 立 案 监 督 中 , 应立 案 而不 立 案 或 不 应 () 对
嫌 疑人 的追捕 、 追诉 。 考虑 到一 述 纠 错 职能 主要 南 t . -
检 察机 关 内部 的侦 查监 督 部 门 负责 , 课题 的考 察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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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1月




V J2 N . D。 8 o6
第2 8卷 第 6期
文章编号 :0 1 3 7 20 )6— 16—1 10 —2 9 (0 6 0 0 4 2
Mo e n L w ce c d r a S in e
程 序违 法行 为 如非 法搜 查 、 押 、 押 和审 汛等 的纠 扣 羁 正 。( ) 3 侦查结 果 的监督 中 , 不 符合 法 定 条件 的犯 刘‘ 罪 嫌疑 人作 出不 批 捕 与不 起 诉 之 决 定 , 以及 对 犯 罪
冈此 , 查 监督 旨在 纠 正侦 查 机 关 的程 序 性 错 误 与 侦
权模 式改造侦查监督权 , 提升侦 查监督 权威。 关键 词 : 查监督 ;权威提 升 ; 侦 控权模 式
中 图分 类 号 : F7 3 D 3 文献标识码 : A
侦查是 国家 权 力 与个 人 自由 冲 突激 烈 的 场 域 ,
不定 的概 念 。就 侦 查 监督 的 惯 常 形 态 看 来 , 包 括 既
较大 , 本课题的侦查监督主要界定于对 公安侦查 的监督 , 但是 基本原
则 仍 然 适 用 于对 检 察 院 自侦 的监 督 。
收 稿 日期 :06— 9—1 20 0 1
作者简介: 左卫 民(9 4一) 男 。 16 。 四川成都 人, 四川 大学法学 院教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面临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概括而言,侦查权有两类:第一类是专门调查权,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等;第二类是刑事强制措施权,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跟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就显得十分弱小,无法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条文看,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寥寥数条穿插于侦查、强制措施的法条之中: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第66条);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76条);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87条);要求公安机关对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第107条);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在审查起诉时,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137条)。

两相对照,很明显的发现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过少,与侦查权相比没有对等性,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予以监督.1、从时间上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都属于侦查阶段,侦查权跨越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全过程,法律为其预设的运行轨迹呈现持续不间断的线性形状。

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内,侦查机关有权将相关的人和物一直置于其控制之下,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则继续进行控制,这样时间跨度非常长。

相对于侦查权,刑诉法对侦查监督权的设置就相形见绌了。

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1. 简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关之一,承当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旨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进行浅议,以期对这一重要职能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2. 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首要职责是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的侦查活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侦查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依法进行,不违背法律规定。

这一功能的实现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审查,对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包括侦查措施的依法采取、行使侦查权力的程序合法性等。

通过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

2.2 制止非法证据的采用侦查活动中的非法证据采用是一个常见问题,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损害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具有监督制止非法证据采用的职责,一旦发现非法证据,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3. 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另一个重要功能。

公正的侦查活动是指依法、公正、客观地开展侦查工作,不偏袒任何当事人,不违反职业操守和纪律。

实现这一功能,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进行侦查、是否公正客观地办案等方面。

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公正进行。

3.2 监督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保障侦查活动中,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作为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责任监督侦查机关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进行保障。

一旦发现侦查机关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进行侵犯,检察机关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4. 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最终目的。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民生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机关中的独特存在,是维护法律正确执行的守护者。

而其中的侦查监督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证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基础侦查监督始于“五·一五”指示,在检察机关引入侦查监督机制之前,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属于形式上的“一长制”。

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不具备干预权。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其中,第125条为检察机关赋予了“监督检查”职责,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工作具有监督权及其监督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的监督责任。

侦查监督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以政务监督为基础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察、纠正、提醒等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活动,以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律的公正性以及人权的正当性。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实践1、侦查监督对象广泛,内容繁多《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的所有环节、所有对象、所有方式进行监督。

这说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公安机关、草根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等各个方面进行的侦查工作都应该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制约。

侦查监督的内容繁多,例如对取证过程、刑事责任人身份确认、证据采取依据与方式、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2、侦查监督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现实意义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究竟应该立案、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如何收集证据等问题都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注。

由于侦查监督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其所管辖的任何一个侦查案件都应该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这个监督可以制约、监察、纠正各种不符合诉讼法律的活动,保证公正合理的侦查工作推进,有利于强化刑诉法规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有效衔接。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一、侦查监督工作概况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保护证据等工作。

为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性,检察院设立了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侦查监督工作内容1.案件审查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各级检察院接收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办理部门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2.侦查活动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督取证、扣押、搜查、讯问等环节,确保侦查过程合法、规范、公正。

3.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文件的检查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案件卷宗、材料等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4.案件举报和控告的受理与审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公民对侦查活动的举报和控告,对于涉嫌违法的侦查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1.侦查监督权力的限制性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的权力较小,无法直接介入侦查工作,只能通过发出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发挥影响力,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2.侦查监督力度不够强由于工作范围广泛,侦查监督部门无法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导致部分违规行为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

3.侦查监督部门人手不足由于各方面原因,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对大量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

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1.加强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和界定,增加其直接参与调查行为、查阅案卷等权力,确保其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

2.加大对监督部门的支持力度,增加人员招聘和培训投入,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侦查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规范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加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能够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

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分析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围绕证据审查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人员素质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仍然存在许多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实现。

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1.讯问取证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为保证依法办案,侦查机关将侦查人员分成办案小组,每组两人,这种分组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警力的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依法取证的需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单独讯问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在看守所的提审室也经常是一人讯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不重视讯问程序;二是嫌麻烦,认为一个人讯问就行了,不必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讯问;三是案件多,两个侦查人员分头行动,单独办案,单独讯问。

对于一案有多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常常出现两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分别讯问的情况,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上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制造两个人讯问的假相。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 、 侵 财 型案 件 比重较 大 : 最后 ,
的2 7 . 7 %: 决定监视 居住 5 1 人. 占实 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人数的 2 7 . 7 % 数 据表 明 . 刑 事拘 留是公 安 机 关 采取 的 主要 强制 措 施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和决 定 监 视 居住 的采 用 率 分 别 接近 三 分之 一 从 刑 事拘 留措 施 的变 更 来 看 . 一 是 以 报捕 与未 报 捕
人, 交通 肇 事 6人 , 掩 饰 隐 瞒 犯罪 所 得 3人 , 诈 骗 3人 , 非 法 持 有 枪 支 2人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2人 .危 险 驾驶 2 人. 敲 诈 勒 索 2人 , 信 用 卡诈 骗 1人 , 非 法安 机 关 立 办 刑 事 案 件 涉 及 犯 罪 嫌
疑人 1 8 6人 , 因 2人 在 逃 , 实 际采 取 强 制 措 施 1 8 4人 。
其 中 .刑 事 拘 留 8 2人 . 占实 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人 数 的 4 4 . 6 %: 决定 取 保 候 审 5 1人 . 占实 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人 数
植物 1 人。 非 法 拘禁 1 人, 数 据表 明 , 轻 伤 害案 件 、 涉 及
报捕 人 数 的 7 . 9 %: 三 是 以逮 捕 与 其 他 强 制措 施 的采 取
区 分 .刑 事 拘 留 后 逮 捕 5 8人 . 占 刑 事 拘 留 人 数 的 7 0 . 7 %. 刑 事 拘 留后 变更 取 保 候 审 1 5人 . 占刑 事 拘 留人 数的 1 8 . 3 %. 刑 事 拘 留后 变 更 监 视 居住 9人 . 占刑 事 拘
f 二、 采 取 强制 措 施情 况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2、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核实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侦查监督调研报告》一、引言侦查监督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报告对当前侦查监督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旨在全面了解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内容1. 侦查监督机构设置情况:调研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

2. 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侦查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侦查案件的办理效果等方面。

3. 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结合调研材料,针对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为侦查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强化提供参考。

三、调研结果1. 侦查监督机构设置情况: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侦查监督机构,负责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侦查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2. 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并不到位,导致一些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果和司法公正。

侦查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

3. 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加大对侦查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侦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结论侦查监督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通过调研发现,我国侦查监督工作在制度建设、执行力度和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侦查活动实行更严格的监督审查,提高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设更加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侦查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实践中,侦查监督制度运行不力。

存在着范围不明确、事后性、软弱性和考核的结构性失衡等诸多问题。

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为目标,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标签:侦查监督;存在,问题;对策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1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侦查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整体上过于原则,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具体情形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把握不一,对相关情形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认识和责任心,造成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难以通过侦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的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只是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现象却并未纳入监督的范围,致使立案监督存在着监督上的空白。

并且,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对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致使有些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却立而不侦,再以撤销案件的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则立案监督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1.2侦查监督的事后性与书面性一方面,侦查监督程序的启动来源于案件线索。

侦查监督部门一般通过审查其他案件的材料或者控告、申诉发现线索,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线索,不当立案侦查行为的发生已经经过较长时间。

由于缺乏全程性监控机制,进入侦查监督视线之中的,仅是全部应监督案件的一小部分;事后性监督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可能证明侦查违法性证据大量流失,侦查监督可资利用的信息较为有限。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摘要摘要在我国,尽管侦查权由侦查机关行使具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但侦查活动自有的主动性和扩张性决定了侦查权很容易被滥用。

因此,为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必要对侦查活动加以约束,并通过诉讼程序的设置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以及应当遵循的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

从刑事诉讼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对于规范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违法纠正可以说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典型案例。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加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关系的固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真正解决,使得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立案监督的约束性手段不足,线索来源有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狭窄;侦查监督手段单一且刚性不足;对捕后强制措施的变更缺乏监督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我国侦查监督深入研究,探寻改进完善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包括: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刑事立案环节的监督,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督手段,确立新型检警关系等。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检警关系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In our country, although investigative power exercised by investigative organs has its legitimacy and legitimacy, the initiative and expansion of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determine that investigative power is easily abused.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rrect exercise of investigative power,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the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and supervise them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litigation procedures.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other laws have stipulated the investigative powers and procedures of the investigative organs, and established the investig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Judging from the practic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exercise of the investigative supervision power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regulating the exercise of investigative power of investigative organs to a certain extent, effectively preventing the occurrence of unjust and false cases,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mong them, the correction of Wang Yulei's suspected intentional homicide case in Shunping County, Baoding City, Hebei Province can be said to be atypical case in which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estigative and supervisory role can be brought into full play.But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lso note that due to the im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itself, and the inherent problem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investigative organ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have not been really solved,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in the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China, such as insufficient binding means of case filing supervision and limited sources of clues; The scope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is narrow; the means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are single and insufficient rigidity; the change of compulsory measures after arrest lacks supervision, etc. To some extent,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hinders the effective exertion of the investigative and supervisory function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Therefor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and improve countermeasures through in-depth study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in China. These countermeasures mainly include: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awareness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mprov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of criminal filing links, and building a clear-cut supervision level. Means to establish a new typ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prosecutors and police.Keywords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estigating and supervi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uratorial and police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录引言 (1)第一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概述 (2)1.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2)1.2侦查监督的基本原则 (4)1.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5)第二章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约)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8)2.1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权的制约 (8)2.1.1英国对侦查权的制约 (8)2.1.2美国对侦查权的制约 (9)2.2大陆法系的侦查监督 (10)2.2.1法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与监督 (10)2.2.2德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11)2.3对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约)模式的比较 (12)2.3.1两大法系侦查监督模式的相同点 (12)2.3.2两大法系侦查监督模式的不同点 (12)第三章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正当性、问题及成因 (14)3.1我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正当性 (14)3.1.1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原因 (14)3.1.2侦查监督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融合 (15)3.2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16)3.2.1立案监督的约束性手段不足,线索来源有限 (16)3.2.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狭窄 (17)3.2.3侦查监督手段单一且刚性不足 (18)3.3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成因 (18)3.3.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18)3.3.2立法规定不完善、监督依据不足 (19)3.3.3侦检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19)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的改进对策 (21)4.1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 (21)4.2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 (22)4.3完善刑事立案环节的监督 (23)4.4构建层次分明的监督手段 (24)4.5确立新型检警关系 (26)4.5.1建立检警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检察机关知情范围 (26)4.5.2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27)4.5.3多层次、全方位加强侦查活动监督 (28)4.5.4强化检警办案工作合力 (28)4.5.5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制裁权的作用 (29)结语 (31)参考文献 (32)致谢 (34)引言从对我国2012年以来所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成因来看,几乎每个重大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违法侦查的影子,足见违法侦查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证研究
通过纠正刑罚执行中的错误,保 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
正。
0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与挑战
侦查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缺乏明确的 法律法规指导,导致侦查监督工 作难以有效开展。
法律法规存在矛盾
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或不 一致,导致实践中难以适从。
侦查监督的程序不规范
02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实践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
监督方式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 准逮捕的案件,对侦查活 动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
包括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是否侵犯人权、是否违反 程序等。
监督效果
通过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
对法院的侦查监督
监督方式
通过审查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完善侦查监督的法律法规
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性
目前的侦查监督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一些盲区,导致一些案 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确保其涵盖各种可能的情况。
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过于笼统,导致实际操作时存在困难。 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确保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公正性,不偏袒任 何一方,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侦查监督的程序
01 02
明确侦查监督的程序
目前,侦查监督的程序可能存在一些混乱,导致实际操作时出现困难。 因此,需要明确侦查监督的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审查、处理等各个环 节。
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在侦查监督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 认真、公正的审查。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证调查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证调查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证调查检察机关是我国打击犯罪的主要力量之一,其职责之一就是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

通过实证调查,我们可以探究这种监督机制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公正性的影响。

据统计,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物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2019年受理的4096件案件中,检察机关推翻了38件案件的不立案决定,其监督效果得到了肯定。

三个案例分别是:案例一:河南省某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崔某在家中遭到陈某殴打致伤。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属于一般故意伤害,不予立案。

经过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发现案件中存在减轻或免责情节,应当立案。

最终,陈某被刑事拘留,正义得以伸张。

案例二:广东省一起涉嫌盗窃案,公安机关原认为无法确定案发时间和地点,故不立案。

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揭开案件中的多处矛盾和问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案发时间和地点。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案件得以成功破案。

案例三:山西省一起离婚诉讼案,被告人李某骚扰、殴打原告人小张。

当地法院不予受理小张的起诉,并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监督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庭审前于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保障案件公正处理、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相信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断改良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也在适应这些变化和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在检察机关的不断努力下,刑事立案监督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总之,通过实证调查,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

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

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

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院侦查监督经验

检察院侦查监督经验

检察院侦查监督经验
【最新版】
目录
1.检察院侦查监督的概述
2.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经验
3.检察院侦查监督的重要性
4.结论
正文
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的概述
检察院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工作。

在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防止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二、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经验
1.严格依法进行侦查监督。

检察院在行使侦查监督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注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

检察院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帮助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3.积极创新监督方式。

检察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提高侦查监督的实效性。

4.强化监督队伍建设。

检察院要重视侦查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检察院侦查监督的重要性
检察院侦查监督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检察院侦查监督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国家法治水平。

四、结论
总之,检察院侦查监督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查时, 没有 邀请 与案件 无关 的第 三人 到场见 证 , 而是 让该 局协 警 在 见证 人一栏 中签 名 , 不 利于 案件 公平 公正办 理 。
2 . 证据 制作 形式合 法性 不强 。根据 刑法 及刑 事诉讼 法 的规 在 实 践中 , 公、 检 两 家“ 讲 配合 的多 , 相互 制约 的少 , 讲 协作 的多 , 定, 作 为定罪 量刑 的证据 必须 是 实体 内容与形 式 内容均合 法 。 但 讲 监督 的少” , 虽 然检察 机关对 侦查机 关享有 侦查监 督权 , 但 由于
如冉 X X等 2 0 人 串通投 标案件 中, 发 现侦 查机 关在 制作犯
1 . 违法 调取 证据 的现 象依 然存 在。 在 刑事案 件 中, 依然 出现

人 提 审, 该有 见证人 而无 见证 人或者 虽有 见证人 , 但该 见证人 罪嫌 疑人 罗 x x讯 问笔录和 犯罪嫌 疑人 濮 x x讯 问笔录 时 , 存 在
在实际 办案 中, 侦查机 关往往 只注重 内容 , 而 忽视 了形 式 , 导致证 制度问题, 致使检察机关虽享有独立的侦查监督权, 却无法实际 据 因 形式不 式格而 无法 采用 。如犯 罪嫌 疑 人杜 X X 涉嫌 盗 窃一 履行 。公诉 部门与侦 查 部门 更多体 现的 是合作 关 系。因此 , 部分 案中 ,侦查机 关在 提取 犯罪 嫌疑人 口腔 唾液 用于 D N A 鉴定 时 ,
年 以来 , 该 院共发 出纠 正违法 通 知书 9件 , 并获全 部回 复。 二、 侦 查机 关侦查 违法现 状 根 据该 院 2 0 1 2年. 2 0 1 3年所 发 出的纠 正违 法通 知书看 , 目
几个 方面 :
( 一) 调 取 证 据 方 面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

工作研究: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我国特有刑事诉讼构架和侦查模式决定侦查机关拥有相对独立的侦查权,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不对等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较为明显,从而使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在侦查过程中尤为凸显,侦查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保障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权。

结合目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状况,以及在检察实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应转变传统的事后监督工作思路,建立以“检察引导侦查”为主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化优势,与侦查机关合作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侦查信息实时共享,便于检察机关随时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实时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媒体和群众多方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优势,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作用。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法律定位(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侦查监督仅指对侦查活动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

而广义的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的法律监督。

文中所谈“侦查监督”取其广义,即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三项主要内容。

(二)侦查监督的法律定位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是从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高度,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拥有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侦查是公安机关核查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追捕逃犯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侦查活动涉及到侦查机关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因此必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侦查监督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侦查监督的现状1. 侦查监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侦查监督的规定相对较少,法律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现实中侦查监督难以落实。

2. 司法监督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有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仍未得到充分发挥。

部分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罚。

3. 公众监督渠道不畅。

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意识较低,且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导致公众监督的效果不明显。

二、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1. 侦查手段合法性问题。

一些侦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侦查手段,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2. 监督机构权威性问题。

现有的侦查监督机构在调查取证、调用法律手段等方面缺乏充分权威性,导致其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效果不佳。

3. 司法监督制约不力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具备较大的权力,但实际工作中监督的力度仍较为薄弱,部分检察官对侦查机关存在的问题采取"包庇"态度。

三、提出改进侦查监督的建议1. 完善侦查监督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规范侦查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执法机构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力边界。

2. 加强司法监督力度。

定期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3.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监督渠道。

建立公众监督平台,提供公众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时加强对公众监督行为的保护,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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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实证分析
在公安机关内部,对公安民警行使职权实施监督的有法制、纪检、监察、督察等机构和部门,但是在众多的监督机构中,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监督权的行使往往行不成合力,监督活动
流于形式和表面,起不到全面有效的制约作用。

同时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的力度
也不够,只停留在随意性较大并易受种种干扰制约的无力状态,缺乏制度、措施和法律方面
的保证。

[1]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理应
发挥更大的监督制约作用。

但实际上,我们发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还未对侦查行为形成
真正意义上的控制,存在着监督“盲区”多、监督滞后、缺乏强制纠错力等突出问题。

一、侦查监督的实然状态
应然与实然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

将应然与实然理论引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具体
而言,应然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应当是怎么样的”,实然则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
在实践中是怎么样的”。

从检察机关工作实践来看,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下的侦查活动监督具有很大的不相符性,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内容比较单一片面。

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主要发生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这两个工作环节,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适
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违法侦查行为,但实际上,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
是司法解释上,侦查监督仍主要依赖案卷。

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所纠正的侦
查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笔录上,两名侦查人员只有其中一人在笔录
上签名;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未在讯问笔
录上签名,而是由侦查人员代签……
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2]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对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的书面纠正多集中在该条第(一)(三)(十)项的规定,侦查监督职能履行得比较
单一,监督范围比较狭窄,比如,在采取强制侦查措施方面,公安机关可以自行采取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监听等侦查行为,但上述侦查行为完全被排除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范
围之外……也就是说,尽管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了公安机关的一些侦查违法行为,但就侦查监督整体而言,这种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体系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的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关于侦查监督的规
定总体来说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尤其是“从立法关于侦查机关与侦查监督机关的规定来看,侦查监督机关缺乏权威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制裁措施。

”[3]如刑事诉讼法第76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从事违法活动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缺乏后续保障。

这实际上造成了这样一种不良局面:对侦查监督中发现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纠正效果,在一定
程度上依赖公安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又因为两家单位各自内部考核的一些项目其实并不孤立,而是彼此之间形成了此消彼长的关系[4]。

(二)侦查程序过于封闭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改后的《国
家赔偿法》以及大量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文件,对侦查活动作了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定,但从
实践中看,这些规定也使得侦查活动具有了很大的封闭性,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
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难以及时全面的掌握,既然对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都
不畅通,又何谈良好的监督纠正效果呢?以强制性侦查措施为例,公安机关除了逮捕要提请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外,对采取其他的如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搜查等侦查措施,则只需公安机关内部行政性审批,随意性相当大。

再来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当前,警察对讯问过程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没有举证义务,
犯罪嫌疑人必须首先举出受到非法讯问的证据。

由于讯问时仅有警察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在场,只要犯罪嫌疑人肉体上没有严重伤害,几乎无法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警察讯问违法,这在近年
来所暴露出的刑事错案中有比较突出的反映。

[5]
(三)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落后
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并指导其行为的思想、观点和
心理状态的总和,是检察群体独特的工作经历、工作作风、受教育程度、职业情感等因素在
思维中的抽象、概括和定型。

[6]就侦查监督而言,笔者认为检察人员中尚存在以下两种落后、错误的执法观念,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是“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观。

有学者于2003年7月至10月对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进行
了关于执法观念的问卷调查,“在问卷调查中,35%的被调查者坚持现阶段检察机关应当‘一切以打击犯罪为重心’。

问卷设计还选取了现在较为突出且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超期羁押犯罪
嫌疑人’问题。

调查显示,仍有4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超期羁押‘有助于查清事实,应当允许’或者‘虽然违法,但偶尔为之亦无不可’。

”[7]虽然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活动的不断深入,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更新,但笔者通过与一些检察人员的
谈话接触中发现,“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观还尚未完全摒弃。

二是“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观。

笔者在了解中发现,一些检察人员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就容
易忽略法定办案程序的要求,认为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程序规定是可以变通的,如在明知违
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为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对案
件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处理,变相为公安机关延长侦查期限。

事实上,一些刑事
错案的发生也正暴露了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江西叶烈炎“爆炸”案[8],乐平市公、检、法三家办案人不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依法办案,而是相互通融,内部平衡,导致司机腐败,教训可谓深刻。

参考文献:
[1]陆冬英、张伟.《侦查取证中的正义与非正义问题探析》,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4-5页.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的;(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四)徇私舞弊,
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
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八)贪污、挪用、调换所
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
施规定的;(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
关规定的行为的。


[3]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5 期,第24 页.
[4]以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例,检察机关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被采纳,在考核中便会加分;而公安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在考核中便会被扣分,这就形成了笔者所说的此消彼长的关系。

另外,加扣分又各自与本单位的系统排名、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相挂钩,故很受重视。

[5]如在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中,1991年11月赵宝宏被无罪释放,但直到2000年7月,侦办该案的警察杨延斌才被齐齐哈尔市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更让人震惊的是,杨延斌被判刑后,依然领工资、发警服,后直到2001年8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才作出决定,将杨延斌清除出公安队伍。

[6][7]何家弘、刘为军.《论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第31页.
[8]叶烈炎,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村民,曾因“爆炸罪”被羁押,期间,在审讯室9次做了有罪供述,两次被乐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在判决书尚未生效之前,叶烈炎6次在狱中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喊冤,控诉自己在乐平羁押期间被刑讯逼供,司法机关武断办案,导致他蒙冤入狱。

后真相浮出水面,叶烈炎被宣告无罪释放。

作者简介:
黄佩娟,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朱慧(1979—)女,法律硕士,该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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