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南后街旧城改造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有偿代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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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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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办法函[2003]357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8月5日建办法函[2003]357号)吉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涉及建设部项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23项“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是否应当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已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设工程。

三、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00项“取消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但对城市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我部在上报国务院的意见中保留了“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项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燃气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性审查工作,并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的规定,对从事管道燃气服务的企业,逐步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将燃气企业的管理工作纳入特许经营的范围。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附件: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法 规 名 称级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国家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处罚国家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停止收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费用的通知国家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国家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人条件的通知国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农村小规模专业化家禽养殖户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未依法履行环评义务之前其违法行为视为处于继续状态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家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及其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受证书业务范围限制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地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地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国家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国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国家行)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国家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国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地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地方区的名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国家律的复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国家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国家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装置的项目适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复国家函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2003)国家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地方的通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国家式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国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利用废纸造纸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国家知关于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国家目法规适用的复函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家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地方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国家的复函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处理国家情况的通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国家关于加快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旧城区悦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复函-中府办函〔2014〕3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旧城区悦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复函-中府办函〔2014〕3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旧城区悦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的复函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旧城区悦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复函
中府办函〔2014〕361号
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旧城区悦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4〕280号)已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山市旧城区悦来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下称《控规》)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充实完善成果,原则同意《控规》成果。

涉及《控规》与原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地块,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如有变化,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控规》为旧城区悦来南片区用地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规划范围内的地块控制以及道路交通、公共设施配套、市政等建设均应符合《控规》要求。

三、你局要加强对《控规》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随意调整《控规》;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控规》严格实施。

四、你局要在《控规》获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结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200街坊(部分)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200街坊(部分)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200街坊(部分)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3
•【字号】黄府发〔2014〕023号
•【施行日期】2014.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200街坊(部分)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你部门《关于申请确认200街坊(部分)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黄建交〔2014〕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200街坊(部分)地块列入我区旧城区改建范围。

上述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四川南路44弄4号-10号(连号),四川南路74-78号(双号),四川南路80弄8号-18号(双号),永胜路3号-69号(单号),金陵东路91弄6号、7号,金陵东路121号(包括金陵东路119弄过街楼),详见附件。

二、在启动改建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居民意愿征询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工作,在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同意旧城区改建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达到规定比例后,方可实施改建工作。

特此批复,请抓紧组织实施。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经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9项,调整8项,转为告知性备案15项,并将5项备案事项下放县和城区实施。

另有13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调整后的事项性质实施管理,并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备案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备案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2月2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保留。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通知-威政发[2014]1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通知-威政发[2014]1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通知(威政发〔2014〕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作如下通知:一、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3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级各类政府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包括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应当实行代建制。

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等不宜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制。

本通知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二、项目实施申请和代建单位确定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后,项目使用单位向市城乡建设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

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审查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市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与代建项目等级规模和代建方式相适应的资格条件以及必备的市场信誉、经营业绩和资金实力。

三、合同管理代建合同须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由市城乡建设委、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并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建设部关于废止文件

建设部关于废止文件

65 建标[1995]660号
66 建标[1995]250号
67 建标[1997]43号
68 建标[2000]248号 69 建标[2002]187号
70 建房字“1989”408号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71 (79)城发房字17号 72 (79)建发办字346号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 自行管理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制定的各级房产管理员工作职责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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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建村“1993”690号
关于印制和使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 管理的通知 关于依法推行建设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 细则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7 (89)建房字第381号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88 (90)建房字第212号 建设部关于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通 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改和房地产业 行业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地产管理中加快应用计算机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权限问题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 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琼府〔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2019〕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贯彻房地产调控政策,鼓励我省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妥善解决招商引资产业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以及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本意见所称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或虽已动工建设但可以改变用途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商品住宅用地。

本意见所称产业项目是指商品住宅项目以外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包括租赁住宅项目,不包括产权式酒店项目)。

经市县政府依法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不适用本意见。

二、目标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自愿平等、依法依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创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符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并适时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WBS分解清单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WBS分解清单
1.2.3 园林 1.2.4
交通
1.2.3.1园林专业报建图 1.2.3.2做出园要现状测绘报告 1.2.3.3准备建筑剖面图,首层地下各层平面图 1.2.3.4准备规划意见书和审定方案通知书及附图 1.2.3.5绿化布置图(含古\名\大树保护方案) 1.2.3.6完成园林报建手续 1.2.4.1交通专业报建图 1.2.4.2准备立项批复 1.2.4.3准备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2.4.4办理市政道路方案及交通设施工程协议 1.2.4.5办理停车厂设计文件 1.2.4.6办理交通组织流线分析图 1.2.4.7平立剖面和车库坡道详图,住宅户型图和面积明细表
制表日期:
工作分解结构
任务名称
主要活动描述
1200
1x00 1x10 1x11 1x12
项目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负责人
11
2.7.6
2.7.6.1电梯验收工作实施
其他验收
2.7.6.2教育验收工作实施
2.7.6.3园林验收工作实施
2.7.6.4卫生验收工作实施
2.7.7市建委竣工验收
10
7.工程工作分解结构表 让相关利益者尽到责任:任务落实、人员落 实、组织落实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任务编码 1000 1100
项目负责人:
2.5.3.6准备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2.5.3.7准备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
2.5.3.8准备经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2.5.3.9准备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5.3.10办理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2.5.3.11准备年度施工计划
2.5.3.12准备了防工程备案通知书
2.5.3.13准备园林局伐移树木批准文件
2.5.3.14办理四源费统一收费凭证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建办规字第36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建办规字第36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
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9日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字第36号文发)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你厅浙建规(1991)29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请求》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房屋的折建、翻建属于改建活动。

因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拆建、翻建,除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外,都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这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结束——。

建设部《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权问题的复函》-建房[1992]462号

建设部《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权问题的复函》-建房[1992]462号

建设部《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权问题的复函》正文:---------------------------------------------------------------------------------------------------------------------------------------------------- 建设部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权问题的复函(建房[1992]462号)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五月三日市房字(1992)第53号《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建设部职能分工的“三定”方案和国发(1989)3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建设部是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凡与我部主管业务有关的文,必须与我部协商一致,会签方属有效。

某部门所发《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涉及我部房地产权属管理业务,既未与我部协商征求意见,而且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相抵触,这样的文件应不予执行。

二、为保证房地产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必须重申房地产管理一贯遵循的如下原则:1.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2.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和房基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和经营。

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所有权和相应的房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代表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这些合法权益无偿转移给使用单位。

把合法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承租人,不仅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大批有房屋所有权的没有房基地使用权,与有房基地使用权的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人为地制造了各种房地产纠纷。

后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后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后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建设背景X街道拆迁建设工程是X重点镇建设的中心和关键,X后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对加快重点镇建设步伐、提升城镇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层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X县人民政府关于《X后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X政函〔X〕22号)等房屋征收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建设单位X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建设年限本项目拟定建设期限为1年,从X年8月到X年8月(三)拆迁地点:X镇老街道(四)拆迁范围:凡在以入A、B两个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A区:东至老街道,南至农贸市场南墙,西至山体,北至天然气管线;B区:东至初级中学西墙,南至初级中学,西至老街道,北至高速公路。

(五)项目拆迁量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388户1176人,征收院落146院,窑洞432孔,平房555间,瓦房192间,其中A区(老街道以上)院落125院,305户,897人,窑洞391孔,平房420间,瓦房171间;B区(老街道以下,初级中学以北)院落21院,83户,279人,窑洞41孔,平房135间,瓦房21间。

征收总占地约130亩,其中A区90亩,B区40亩。

(六)拆迁补偿方式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式为货币化安置。

货币补偿采用集中采购商品房和单一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相互结合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经初步摸底调查,X县X镇后街棚户区改造区拆迁户388户,拆迁面积32600平方米,其中:选择采购安置房163户;选择单一货币补偿225户。

实际补偿选择待征收工作启动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为准。

(七)征收实施步骤1.被征收户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

“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

“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

附件6:“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大土地整合力度,提升土地整合效益,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三地”协议出让(一)协议出让的“三地”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2.“三地”和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有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批复文件;3.“三地”的面积必须小于3亩,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三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4.“三地”用途须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一致。

5.“三地”的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日期一致。

6.若“三地”相邻地块除受让人以外还存在其它土地权属人的,需由该土地权属人出具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若“三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的,需由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有关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二)申请办理“三地”协议出让手续所需材料(一式三份):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协议出让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详见附件7-1);2.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3.“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意向开发方案(包括拟建总容积率、总设计、总平面图等);4.“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位置图(国土所盖章)及cad电子文件;5.受让人已拥有的“三地”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6.所在镇(街道)承诺处理好因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的说明;7.若“三地”相邻地块除受让人以外还存在其它土地权属人的,需由该土地权属人出具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8.若“三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的,需由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有关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9.“三地”的供地红线图(应由区土地测绘所出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1.07
•【字号】郑政文[2003]5号
•【施行日期】2003.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政文[2003]5号)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已批准的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招商权交给区政府的请示》(管政发[2002]1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管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2]145号)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市场一级垄断,防止随意占用出让土地,控制的重点是新建、改建道路两侧的集体土地。

这一通知精神应贯彻执行。

二、市政府鼓励和支持旧城区改造。

旧城区改造使用土地原则上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从土地市场上获得。

考虑到你区旧城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你区旧城区内的改造用地招商权交给你区,市国土资源局监管。

但应服从市规划局的统一规划。

三、旧城区改造涉及房地产开发规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优先安排,以保证旧
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复
二○○三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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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G2011-06-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意见的复函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G2011-06-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意见的函》(德国土资函[2011]12号)收悉。

现就该挂牌地块提出如下规划控制指标、竖向界限规划条件:(一)、区位和用地现状宗地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南后街,总用地面积为31643.1平方米,其中南后街道路用地5407.2平方米,南后街道路北侧地块用地面积13343.8平方米,南后街道路南侧地块用地面积12892.1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

主要为现状用地。

(二)、南后街道路北侧地块规划条件1、用地性质用地性质:商服用地。

2、主要规划设计技术指标⑴.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层数地上≤25层,建筑高度<100米;沿浔南路、沿南后街北侧西段不得超过5层(包括裙楼),沿南后街北侧中段总层数不得超过12层;一层安置营业性商业层高=5米,裙楼高度≤24米。

⑵.容积率≤3.9(计容用地面积13343.8平方米)。

⑶.多层建筑密度≤55%,高层建筑密度≤11%。

⑷.绿化率≥20%(含屋顶绿化)。

⑸.停车场(库):星级酒店应配置0.3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每套客房,餐饮应配置1.5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办公应配置0.8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商店应配置0.5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及相应摩托车、自行车车位,其它功能的停车泊位按泉规[2007]255号执行。

⑹.地坪标高:沿道路建筑以周边道路地坪不高于0.45米为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

3、空间退让东、西、南侧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少于8米(南侧退让指退让南后街道路人行道北侧边线),北侧建筑退让道路用地红线不少于15米;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设计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及间距要求,并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4、交通组织和出入口设置小区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考虑引进大型商场的因素,允许本宗地竞得者在用地东侧(路尾巷侧)设置出入口、门厅及通往二楼通道后再按顺序让安置户选择安置商业房。

5、宗地竞得者应在相应楼盘开盘前优先提供以下安置房,提供的安置房品质、配套设施的标准不低于该地块可售商品房的品质、配套设施的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宗地竞得者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编制工程结算书,同时由德化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算价经项目业主、宗地竞得者及施工方确认后作为工程施工结算价;安置房建设费用按工程施工结算价由德化县财政局予以拨付给本宗地竞得者。

⑴本宗地竞得者应在该地块楼盘开盘前由东侧路尾巷起沿浔南路主干道由东向西按顺序优先提供21间单间的地面一层营业性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 862.75㎡,单间店面宽度不小于3.75米,其中2间建筑面积约30㎡、6间建筑面积约48㎡、13间建筑面积约56㎡;应在该地块楼盘开盘前由北侧兴南街起沿浔阳路主干道由北向南按顺序优先提供10间单间的地面一层营业性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426.08㎡,单间店面宽度不小于3.75米,其中2间建筑面积约30㎡、2间建筑面积约40㎡、2间建筑面积约48㎡、4间建筑面积约60㎡;相关规费由竞得者缴交。

具体安置户名单、安置户面积及“选房顺序号”由德化县南后街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并按“选房顺序号”顺序在该楼盘开盘预售前优先在一层主干道营业性用房中选择。

在优先提供的单间店面安置房中超出以上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交房时该地块同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由安置户自行出资购买,并享有其他购房者的同等优惠待遇。

⑵本宗地竞得者应在该地块楼盘开盘前优先提供沿新寨头路、南后街主干道一层商场建筑面积1735.17㎡(农资公司402.13㎡、糖烟酒公司431.39㎡、盐业公司451.65㎡、县建筑公司450㎡)。

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超出以上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交房时该地块同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由安置户自行出资购买,并享有其他购房者的同等优惠待遇。

(三)、南后街道路南侧地块规划条件1、用地性质用地性质:商服、住宅用地。

2、主要规划设计技术指标⑴.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层数地上≤30层,建筑高度<100米,可建裙楼三层≤15米,一层安置营业性商业层高=5米,安置住宅层高≥3.0米,安置办公层高≥4.0米。

⑵.容积率≤6.3(计容用地面积12892.1平方米)。

⑶.多层建筑密度≤60%,高层建筑密度≤18%。

⑷.绿化率≥20%(含屋顶绿化)。

⑸.停车场(库):餐饮应配置 1.5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办公应配置0.8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商店应配置0.5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住宅应配置1.2个以上标准停车泊位/100M2建筑面积及相应摩托车、自行车车位,其它功能的停车泊位按泉规[2007]255号执行。

⑹.地坪标高:沿道路建筑以周边道路地坪不高于0.45米为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

3、空间退让东、西、北、南侧高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少于8米(北侧退让指退让南后街道路人行道南侧边线);期沿南后街南侧中西部须留出6米宽的通道通往保留建筑(忠义庙);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设计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及间距要求,并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4、交通组织和出入口设置小区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宗地竞得者应在相应楼盘开盘前优先提供以下安置房,提供的安置房品质、配套设施的标准不低于该地块可售商品房的品质、配套设施的标准;安置的楼盘户型为南北朝向,不得设有东西朝向的套房;工程竣工后由宗地竞得者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编制工程结算书,同时由德化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算价经项目业主、宗地竞得者及施工方确认后作为工程施工结算价;安置房建设费用按工程施工结算价由德化县财政局予以拨付给本宗地竞得者。

⑴本宗地竞得者应在该地块沿南后街中、西部楼盘开盘前优先让安置户选择安置房180套(含有40套约120㎡、40套约110㎡、65套约90㎡、15套约70㎡、20套约50㎡的户型,以上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总建筑面积14800㎡;应在该地块沿寨头中路中、西部楼盘开盘前优先让安置户选择安置房170套(含有40套约120㎡、70套约110㎡、25套约90㎡、25套约70㎡、10套约50㎡的户型,以上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总建筑面积14300㎡;还应在该地块楼盘开盘前由北侧南后街起沿浔阳路主干道由北向南按顺序优先提供12间单间的地面一层营业性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224.68㎡,单间店面宽度不小于3.75米,建筑面积约40㎡;相关规费由竞得者缴交。

具体安置户名单、安置户面积及“选房顺序号”由德化县南后街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并按“选房顺序号”顺序在该楼盘开盘预售前优先选择套房、店面;在提供的350套房安置房中,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超出以上安置面积的部分,其中3090㎡按交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未包括层次差价)的85%由安置户自行出资购买(层次差价另加);其余扩购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包括层次差价)由安置户自行出资购买,并享有其他购房者的同等优惠待遇。

超出安置房29100㎡建筑面积的部分,安置房选择在7层及7层以下的住宅,不加层次差价,8层及8层以上的,按超出该安置面积部分缴交层次差价,层次差价按德化县人民政府[2010]7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缴交。

竞得者应允许小户型的安置户选择大户型套房。

⑵本宗地竞得者还应在该地块的楼盘地面建筑中低层部分中设置办公用房,分别提供4户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8654.2㎡,其中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5374.52㎡、县建筑公司2200㎡、宝美村15、16组879.68㎡和兴南社区200㎡,相关规费由竞得者缴交。

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超出以上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交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由安置户自行出资购买,并享有其他购房者的同等优惠待遇。

四、其它要求1、公共服务设施⑴、南后街道路28米(1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两侧人行道各6.5米)及配套设施由竞买人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建设并在竣工验收时交付使用(南后街道路用地范围内不设市政主管道),产权归德化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⑵、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应在地面一层设一处公厕垃圾中转站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产权归德化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所有公用设施包括公共绿地、人行道、厕所、垃圾收集点等均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

2、城市设计要求⑴.符合有关体量、立面材料、色彩、风格要求。

⑵.建筑设计方案应考虑空调室外机的统一设置,保证立面效果的完整性,同时应设计城市景观、夜景工程、环境工程。

⑶.建筑物应沿道路布置,建筑主朝向为南北向,屋顶应有景观设计。

⑷南侧地块与北侧地块可设景观天桥相连。

3、其它应按电力、电讯、消防、人防、抗震、自来水、园林、环卫、燃气、排水、排污等主管部门规范要求设计实施。

4、本宗地竟得者应邀请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的设计单位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报审批单位从中选优,并经德化县建筑外观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5、安置户出资购买(包括层次差价)的款项在交房时由安置户与本宗地竞得者结算。

6、安置户在购买停车位与其他购房者享受同等待遇。

7、本宗地竞得者应按规定缴交安置房的有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德政[200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8、安置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装修,若本宗地竞得者提供的安置房装修标准高于以下标准,安置户不予补差价。

⑴、安置房的外部及公共部分装修标准:外墙按统一规划设计进行装修,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屋面设防水、隔热;楼梯间墙面水泥漆饰面、地面、台阶铺设花岗石火烧板、不锈钢扶手。

⑵、内装修标准:套房内部装修,其中包括:A内墙砌筑、内墙面、天棚水泥砂浆打底,总入户门统一安装防盗门;B自来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天燃气等管道线路到户(指总入户门内),入户费由安置户自理。

⑶、店面、商场的内装修:内墙、天棚涂料饰面,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店面门为塑钢卷帘门,卫生间安装蹲盆、内墙1.8米高的瓷砖饰面,水、电管道到户(水电入户费由安置户自理)。

9、南后街道路用地下可建设地下室。

10、计容要求⑴、根据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⑵、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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