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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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赣住建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一)招标文件公开1.公开内容。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2021年版)-03建筑监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2021年版)-03建筑监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2021年版)-03建筑监管第三部分建筑监管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主动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一般或者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1.8%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8%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1、工程项目未开工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工程项目已开工,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1万元以上23、工程项目已开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全省设区市市区城市建设管理暗访情况的通报-赣建城[2008]43号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全省设区市市区城市建设管理暗访情况的通报-赣建城[2008]43号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全省设区市市区城市建设管理暗访情况的通报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全省设区市市区城市建设管理暗访情况的通报(赣建城[2008]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园林绿化局、市容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厅于9月8日~ 10月16日组织对全省11个设区市市区的城市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暗访。

综合此次暗访情况,城市建设管理做得好的城市是宜春、南昌、萍乡、抚州、赣州。

现将暗访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近年来,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特别是通过创建国家级、省级园林、卫生、文明城市等活动,狠抓城市管理工作,城市面貌有了显著改善。

具体表现为:城市主要街道干净整洁、秩序井然,主干道两侧出店经营和流动摊点现象明显减少,户外广告得到整治,未出现新的违法违章搭建现象;环境卫生得到很大改进,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大面积成堆垃圾问题已基本解决,农(集)贸市场、公共厕所卫生状况得到改善;主、次干道建筑工地基本能围挡作业、文明施工;市区道路卫生保洁工作比较到位,大部分主干道能做到全天保洁;城市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景观、绿地和亮化建设为城市添光增色;广大市民能积极配合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群众对城市的满意度日益提高。

暗访时,正值南昌、萍乡两市争创国家文明城市,两市上下齐动员、共努力,呈现出了良好的城市管理新面貌,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宜春市多年来扎扎实实抓城市管理工作,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是全省落实最好的城市之一,基础设施维护及时,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状况起伏小,比较稳定,该市城市管理的许多方面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305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工作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2020年10月12日—22日,我厅组成5个检查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含消防、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现场抽查等方式,共检查在建项目64个,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17个项目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3个项目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详见附件)。

总体来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深基坑、起重机械、模板工程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暗查暗访活动,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扎实推进“双控”机制建设,积极防控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及时对全国“两会”、清明、暑期汛期、国庆节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早安排早部署,确保重要时段施工安全。

不断加强一线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稳定可控。

二、存在问题(一)建设主管部门1.部分市未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处罚条款,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不到位;“双控”机制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在指导施工现场落实风险分级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需加大监督检查和推进力度;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了解和掌握不够,未及时通过系统办理或清理终止施工及峻工项目;对消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督导力度不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赣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

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强化行业治理24条措施》的通知
15、加强与公检法配合联动。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地域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探索建立城管、公安、法院、检察院四位一体处置暴力手段阻碍城管执法的机制。
六、整治强买强卖、强揽指定建材业务
16、建立健全建材进场验收制度。落实建材进场验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及核验制度。施工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对每批次进场建材组织验收,监理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对每批次进场建材进行核验。在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核验。
13、严厉惩戒违规中介机构。对协助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目的的有关违规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缴存单位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终止其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五、整治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
14、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全省各级城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过错追究等,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四、整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乱象
12、严厉惩戒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约谈骗提、骗贷职工,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资金,在业务系统中记载其违规使用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3-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为巩固全省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进一步强化住建行业长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赣建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赣住建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全面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证的要求,对省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逐步实行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举牌验证制度,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举牌验证制度是指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和混凝土试件制样、养护、送检等四个环节,以施工现场拍照的方式确认相关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的一种管理方式。

各地要积极组织在建工程参与举牌验证工作,分阶段推进,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不含装配式建筑)混凝土分部工程的新开工和已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全部实行举牌验证制度。

从今年10月开始,至2022年9月,各地试点工程占在建工程比例不低于20%;至2023年9月,占比不低于50%;至2024年9月,所有在建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实现全覆盖。

城市道路、市政桥梁、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分部工程参照执行。

二、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要坚决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管,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举牌验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举牌验证制度执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参与举牌验证的人员应是施工现场质量员或项目负责人授权的施工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并在混凝土试件留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赣建城[2010]5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赣建城[2010]5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赣建城[2010]52号)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125号)的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将分组于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对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赣州市共17个县(市)进行督查。

省发改委负责对鹰潭、抚州二市共12个县(市)进行督查。

省财政厅负责对宜春市共9个县(市)进行督查。

省环保厅负责对九江、景德镇二市共12个县(市)进行督查。

省国土厅负责对南昌、萍乡、新余三市共8个县(市)进行督查。

省监察厅负责对上饶市共11个县(市)进行督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吉安市共11个县(市)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一)组织管理情况1、是否制定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2、是否建立、调整了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分工;3、是否落实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等相关前期工作。

(二)排水专项规划情况1、是否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2、是否完成当地排水管网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污水处理有关指标的监测工作;3、是否编制了排水管网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

(三)排水管网建设资金落实情况1、是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备选项目;2、是否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3、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是否与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公司签订项目融资合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帐户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赣建建[2016]2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1.16【实施日期】2016.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帐户的通知(赣建建[2016]26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一体化工作平台”部分审批工作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两项审批工作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办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两项审批工作共设质量监督经办人、质量监督初审人、质量监督审核人,安全监督经办人、安全监督初审人、安全监督审核人6个岗位。

岗位设置可以一人多岗也可以一岗多人。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应及时明确以上6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并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汇总上报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含省直管试点县、市)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本通知,并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5时前将汇总后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厅建筑监管处,以便及时建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审批人员的工作帐户。

附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附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三一文库()〔执法检查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今年x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部分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

现对检查发现的11起违法违规项目通报如下:项目一: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首创湖畔思香小镇一期项目,项目经理裴吉星;建设单位为定安县新中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保球;监理单位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田立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查部分楼板存在开裂情况,违反强制性标准。

项目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儋州正恒帝景小区项目,项目经理杨婵青;建设单位为儋州市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航;监理单位为深圳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裴宪。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查2#、3#楼三层楼板存在露筋情况,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经抽查3#楼五层楼板出现开裂渗水情况,违反强制性标准。

项目三: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施工的陵水县珍珠花园小区项目工程,项目经理丁度锥;建设单位为xx天宇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大彬;监理单位为海口市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冯伟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二是建设单位将桩基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三是施工单位无材料供应合同、工程款及工资支付凭证;四是超高悬挑脚手架无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五是现场自搅拌混凝土,无相关技术保证资料;六是无桩基子分部、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记录以及基桩检测报告(D2栋除外);七是大部分钢筋原材料无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无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项目四: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xx医学院附属医院门急诊大楼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黄志军;建设单位为xx医学院,项目负责人罗宽辉;监理单位为xx肯特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二是施工单位无材料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厅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厅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厅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赣建效能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厅机关作风建设的通知(赣建效能办[2009]3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全省改进机关作风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厅机关作风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学习认识,切实增强改进机关作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是提高机关效能的关键,关系到效能年活动的成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改进机关作风工作,广泛宣传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意义,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

要采取个人自学、专题研讨、辅导报告、党课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春节期间视察我省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XXX书记、吴新雄省长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重要批示、讲话精神,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学习厅领导有关讲话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等。

要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围绕查找影响和妨碍作风建设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体制机制、管理方式方法等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改进机关作风大讨论活动。

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研讨,引导和帮助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对改进机关作风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参与作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倡导和培育“创新谋事、高效成事、干净干事”的良好作风,力争在短时间内实现全厅系统思想作风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纪律观念明显增强、工作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赣建城[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督查帮扶情况通报(赣建城[2011]15号)各市、县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厅于3月15日至3月22日,分9个督查帮扶组,对全省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帮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水管网建设,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时限,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人,拨出专项经费,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1、认真开展了沿河、沿湖、沿江敷设的管网、检查井、阀门、管道接头等处渗漏的排查工作,基本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如崇义县、奉新县等。

2、认真开展了新建管网闭水试验工作,如德兴市、新建县等。

3、开展了山泉水、溪水和雨水接入截污干管的排查工作。

通过排查整改,有些县(市)污水浓度明显提高,如浮梁县、上犹县和广丰县等。

4、开展城镇污水排污口的截污工作。

各地正在对城区排污口进行专项排查,大部分市、县对未接入截污管网的排污口都作出了建设和改造计划,如景德镇市、上栗县、莲花县等。

二、各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分类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情况和督查帮扶掌握的情况,全省县(市)85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可分为好、较好、较差三类。

1、运行情况好的有41个:星子县、乐平市、浮梁县、分宜县、瑞昌市、婺源县、泰和县、新干县、永丰县、吉水县、南昌县、樟树市、奉新县、瑞金市、于都县、上高县、高安市、修水县、都昌县、德兴市、上犹县、南康市、广昌县、南丰县、抚州市临川区、黎川县、崇仁县、安福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东乡县、会昌县、寻乌县、宁都县、赣县、宜丰县、芦溪县、九江县、万年县、湖口县。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1—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2—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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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建法[2009]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1.15
【实施日期】2009.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赣建法[2009]1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和《2008年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要点》,2008年,省建设厅分别下发《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行业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通知》,对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在11个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并向省建设厅报送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去年12月,省建设厅组成执法监督检查组,重点对南昌、九江、抚州、景德镇等设区市的建设局(委)、房管、规划、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以及星子县、浮梁县建设局、新建县建管局、乐平市房管局等单位,2007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省建
设厅副巡视员曾绍平带队并参加了南昌市的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表现在:
(一)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
各设区市受检单位均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了一名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

有的设区市局长亲自参与到行政执法工作中,听取本单位法制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法制工作中的困难。

南昌市建委成立了以建委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处长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考核。

通过检查表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法制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逐步加强,法制机构职能和作用发挥较好。

目前,全省建设系统设区市级共设有一级局(委)57个,其中15个局(委)设有专门的法制机构,42个局的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与办公室或监察室合署办公。

40%以上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能发挥政策法制机构的审查监督和综合协调作用。

景德镇市建设局、抚州市规划局、抚州市房管局等单位设有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稳步推进
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起步较早,目前已在全省普遍实施,大多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有的还进行了责任分解、量化考核。

如九江市建设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对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处罚流程、执法监督、保障制度、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

同时还根据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并将其
落实到具体的执法部门和岗位。

景德镇市建设局、景德镇市规划局等也根据部门实际制定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

部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成立了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三)行政许可行为日趋规范
各地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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