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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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经批复立项后的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

适合于在我县范围内并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实施的所有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条:邻水县财政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ﻫ第四条:项目资金来源1、整合项目资金.整合土地整理、农发、水利、水保、交通、移民后扶项目资金。

2、土地出让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ﻫ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ﻫ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1、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总原则。

2、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

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执行,不得超预算。

3、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

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条:建新区项目资金由邻水县财政局拨付至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实施.第七条:项目支出主要成本:1、宅基地拆除赔偿补助,拆旧地块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用,拆迁户过渡安置费等。

按实际金额支付。

2、宅基地、独立工矿复垦费用。

以招投标的金额确定.3、拆旧地块道路、沟渠整治费用,以招投标的金额确定.4、农民集中居住点(安置点)建设补助费用,以实际金额确定。

5、设立增减挂钩管理费:按项目资金总额的10%提取,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论证、测量、工程监理、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项目协调、管理、工作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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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介
2、推动增减挂钩的意义
(2)是现阶段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构筑城乡一体化,建设现代农村可靠
有效的载体,是土地制度改革科学利用土地的一大创新。 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完成新农村建设需要大 量的资金,这为该项工程的顺利开展增加了巨大的困难。根据青岛市
以此为例:建新区(节余指标)为11.33公顷,合169.95亩。
政府补助资金=169.95亩×50万= 8497.5万元。
第二十七页,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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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减挂钩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
2、项目申报材料
(1)设区市政府请示文 (2)设区市政府批复文件 (3)县(市、区)请示文件 (4)设区市汇总的项目申报表 (5)设区市国土部门审查意见 (6)设区市国土部门勘察报告 (7)项目实施规划 (8)项目工作计划 (9)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农村居民点改造的文件
建新区(节余指标)=复垦耕地(20.55)-安置区占农用地面积(10.00)
=10.5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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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减挂钩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
复垦耕地=拆旧区面积(11.33)-安置区占拆旧区面积(0.00)=11.33公顷
建新区(节余指标)=复垦耕地(11.33)-安置区占农用地面积(0.00)=11.33
和即墨市增减挂钩政策,每亩节余指标给予至少50万元补助,保障 项目的顺利完成。 综上,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 耕地保护及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高效、持续利用,促进当 地经济和新农村建设,具有现实和战略意义。
第十二页,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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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介
3、项目申报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与实施规划编制技术(修改)解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与实施规划编制技术(修改)解读

二、怎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通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由县级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省国土资源 厅、省政府)申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 施规划与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增 减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关系 像方案的规划,名规划、字方案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政策浏览
3.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 〔2011〕24号)
贯彻47号文件,特别是对不能完成拆旧复垦如 何处罚作出了规定。
政策浏览
4.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厅规划函〔2011〕3283号)
发布了专门的软件,方便各地在线填报,按技 术指南编制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成果,将由省在 线备案。
政策浏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224号)
系统总结了 2011年3-8月清理检查的结果,再 次强调了增减挂钩基本要求。
政策浏览
4.关于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 线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 975号)
部署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在线备案工作, 对备案内容及格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成果备案、进度备案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规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原则、任务、 编制程序、内容和成果要求等, 共六章内容。
第一章 概念与术语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拆旧区与建新区 拆旧区:拟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地块组合,由农村居民 点用地、低效利用或废弃的城镇工矿用地 等构成。 建新区:拟用于城乡建设(或非农建设) 的现状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组合,包 含因项目区实施而必须安排的安置区(安 置地块的组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拆旧补偿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耕地开垦费;3、土地出让收入;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5、社会资本投入;6、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农村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2、拆旧区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和不可预见费;3、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设施建设;4、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建设费用,包括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评估等费用;6、经批准的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国土资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规〔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开展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二)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村撤并。

(四)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指标控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

第四条挂钩项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口指导县(市),推进实施。

州级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项目政策指导、业务培训、项目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建新区土地报征、项目区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区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投资评审、项目资金调拨、使用、监管及相关费用测算和支付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审计,提供验收所需要的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认定函。

(四)规建部门负责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风貌、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规划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工作。

(五)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增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地力培育技术指导;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新增耕地质量检验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评价意见。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经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经过挂钩试点工作,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城镇化进程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背景概述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则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管理原则1. 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

资金管理应考虑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整体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推动资源配置的均衡和合理。

2. 注重创新与实践。

资金管理应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创新模式,灵活运用各类资金,优化城乡发展环境。

3. 突出规划导向。

资金管理应遵循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项目的发展需求。

三、资金来源与投入1. 资金来源。

a.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用于区域间的资源调控和项目推进。

b.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财政预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c. 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城乡发展。

2. 资金投入。

a. 重点领域项目优先。

资金应优先用于重点领域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

b. 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应重点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水平。

c. 农村产业发展。

资金应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

a. 按照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b. 用于项目建设。

资金应主要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阶段,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施工等。

c. 资金多元化。

资金使用应注重多元化,包括直接投入、股权投资、贷款等多种方式的运用。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汇报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汇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报告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落实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精神,缓解我区城镇村建设用地供求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今年着手申报一个试点项目,现将该项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挂钩项目实施工作任务及步骤1、项目申报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结合土地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

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对项目区选点布局、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整理复垦等组织听证、论证。

国土资源局依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附相关立项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项目实施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组织实施。

拆旧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或城市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

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五山镇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的通知精神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及《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谷城县2011年度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我镇2012年度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际,特制定五山镇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以利于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镇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对接四个襄阳和谷城市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合理配置城乡资源,按照产业化、数字化、城镇化思路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凸显魅力谷城的重要一“极”。

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利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发展为目标,统筹考虑经济快速增长和土地可持续利用,全面做好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盘活农村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继续推进“精品五山”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依据“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总体思路,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增减挂钩任务,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按照谷城县对五山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要求,五山项目区涉及东湾、何家湾、黄龙沟、黄峪铺、金家店、九里岗、秦家畈、田家河、闻家畈、夏家寨、小星店、熊家岗、昝家铺、下七坪等14个村和闻畈、谢湾2个社区居委会。

计划拆迁安置还建166户,拟拆迁区规模295.2亩,还建区规模29.9亩,拟储备挂钩周转指标265.3亩。

三、推进措施1、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镇委、镇政府特成立五山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由镇长褚春明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宋长青、副书记胡明富、副镇长杨光波任副组长,党政办、国土所、城建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财政所、农经中心、供电、供水、畜牧、广电、林业、民政、电信、移动等单位及项目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为切实做好X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XX〕138号)、《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以破解城镇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等问题为导向,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有效推动农村“空心房”和建设用地整治,助推脱贫攻坚,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六大攻坚战”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统筹安排、规范操作;自愿合法、维护权益;政府主导、乡镇主体;主管部门牵头、责任单位协同;市场运作、循序推进。

二、立项条件与区域设置(一)立项条件全面查清农村“空心房”整治中符合要求的地块情况,与其他废弃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

项目区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土地利用现状或年度变更图上为建设用地。

2•复垦潜力大,复垦地块面积不小于2亩,坡度小于25度。

3.拟复垦地块应与周边农用地相连,选址合理,不得“开天窗”。

4.已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取得群众支持。

(二)项目区设置以符合条件的拆旧地块为基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区及其实施规划,报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立项。

(三)建新区设置在取得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项目区相应地块按规划方案进行拆旧复垦,经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核验后再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编制建新方案,建新区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返还乡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扩张速度过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

为了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推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相应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一、背景与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有效调控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科学配置。

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意义: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的格局,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边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

2. 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城市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资源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3. 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

由于城市扩张速度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

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可以有效引导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资源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均衡化。

二、基本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地区和每个农民都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2. 有效利用原则。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高效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增强城乡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政策协调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向各省市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和调整城市规划。

2. 土地出让收入。

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将用于农村土地整理和农业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3. 其他资金来源。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44号,2011年4月13日)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国土资源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4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有利于增加和保护耕地;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有利于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盘活土地存量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条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项目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四条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6、《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8、《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9、《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收取的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费用。

4、其他相关资金:如上级财政补助、社会资金投入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居民点拆旧补偿:对农村居民因拆除旧房给予的合理补偿。

2、农村土地复垦: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新建或改善农民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生态环境修复:对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和保护。

5、项目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审、监理监测等费用。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建立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要充分考虑土地出让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预测收入规模;支出预算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核算管理第十条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工程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工程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工程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工程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管理,确保拆旧复垦地块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标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拆旧地块的复垦验收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可根据实际分期实施,但单个拆旧地块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申报验收。

拆旧复垦地块质量应到达:〔一〕拆旧复垦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底化地面、地下100cm以内的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清理,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二〕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灌水、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三〕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四〕复垦场地道路网络布置合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五〕复垦为耕地的,除具备本条〔一〕至〔四〕条件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条拆旧复垦地块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

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宣传

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宣传

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宣传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宣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国家推出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保护与保障“两难”困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和项目区规划等,对项目区内村庄撤并和用地布局的调整,对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村庄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并将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

“挂钩”实行先安置再拆迁,先使用规划周转指标再归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项目依据(一)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提出,“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对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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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
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
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
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
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
验。

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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