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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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

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鲁教督字〔2010〕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督学(含兼职督学,下同)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督学在督政、督学工作中的作用,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各级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当参谋,促进各地中等以下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

教育督导责任区的组织形式是以区域或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指定若干名督学对责任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以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管理。省级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重点负责联系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县级可设立若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

三、明确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一)对本责任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对本责任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对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对本责任区域内学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校舍建设与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五)对本责任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

(六)对本责任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现、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域内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制止,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上报处理结果。

(八)对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

(十)完成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督导责任区的划分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

四、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立一支满足督导责任区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督学队伍是责任区实施的重要保障。每个督导责任区至少配备两名督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和指导方式,将教学研究部门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按照督学聘任有关规定,择优聘为兼职责任区督学,从对学校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督学校办学。兼职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具体承担起对责任区学校的督导责任。各级都要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一批达到离岗年龄的专家型优秀校长、教研人员及教育管理人员,担任专职责任区督学,并逐步提高专职督学的比例。

要建立督学培训制度。新任督学须参加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专业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实施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级管理制度。

五、加强督导责任区的工作考核和评价

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其工作方式:一是集中督查与调研,根据教育工作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所属工作区内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教育督导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二次督导活动。二是随机督

查和调研,督学可根据本责任区内教育的实际情况,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

各级都要根据责任区内学校数量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原则上,市级督学至少要每季度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县级督学至少要每月到所负责的责任区督导一次,并确保每学期对本责任区内所有学校至少督导一次。各级督学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责任区工作情况,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建立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地方或学校,督学可以直接约谈相关部门、单位或学校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教育督导机构要“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具有推荐优先权。

要建立完善督学考核奖惩机制。重点考核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督导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协调,从督导责任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督导责任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责任区工作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各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情况,请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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