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01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 “二元论”或 “综合论” 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
A.德国的齐特尔曼 B.法国的巴丹 C.美国的斯托雷 D.英国的戚希尔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几个普遍使用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taw)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4.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或 法 律 冲 突 (the conflict of laws) 5.法律冲突(De Coflictu Legum ) 6.“法律适用条例”、 “民法施行法”、 “法 例”。 “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私法”、 “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国际民事诉 讼法”等等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钱某未留遗嘱死亡遗产继承纠纷案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 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 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 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 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 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
A.冲突法
B.统一实体法
C.国际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程序法
D.专用实体法
5.就“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定 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该规定属于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B.该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C.该规定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为直接调整 D.该规定所采取的调整方法为间接调整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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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所要遵守的规则。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 序规范或间接规范,而不是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我国,此类规范主要规 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编当中。 程序规范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决定了冲突规范的运用和法律选择的 方法,所以在国际私法中需要对其进行研究。LBiblioteka GO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年代以后,冲突规范的立法出现了法典化和条约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颁布了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20世纪以来,国际 上还陆续出现了专门的冲突法公约,称为统一冲突法公约。 这些公约无疑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中国目前都没 有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这一规定并未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 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2 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也称为统一私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由于运用 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明确、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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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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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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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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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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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最新版国际私法1-6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该强制性规定。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 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 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 果的不一致。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 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 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 当事人选择。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① 分散式立法模式; ② 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 ③ 单行法立法模式。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私法 Art.1 国际私法概论
A.主体涉外:
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是具有 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在个别情况下, 还包括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 的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主体涉外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b. c.
B.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的行为。 C.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从 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 有涉外因素。 ②涉外因素的 “外” 如何理解?——也包 括一个国家主权之下的不同法律地区,即: 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legal unit)。
2、“中”国际私法观(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
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三类规范:冲突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 程序规范。
3、“小”国际私法观(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
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此一类规范。
三、总结: 无论在哪一种观点中,冲突规范(法律适用 规范、法律选择规范)都是国际私法最基本、 最核心的规范! 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三类: (一)冲突规范 (∈间接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最核心、最基 本、最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 (二)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直接规 范、实体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书 P9)
法律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一般以直接调整为主, 即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eg.《合》S.199:“订立 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 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物》S.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际私法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
国私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 广泛 传统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多局限于债权、物权、 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的 内容已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 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国际私 法的适用范围已明显扩大。此外,现代国际私法 越来越注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国 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及劳务输 出、国际票据、信托、保险等,都涉及到国际私 法的调整。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马德才)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名称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法 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冲突法、国际私 法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 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 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 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 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①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
B、专章专篇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 章或专篇形式相对集中地、较为系统地规 定冲突规范。它较之分散立法方式显然是 一个进步。一些原先采用分散立法方式的 国家,在修订民法典时,纷纷放弃分散立 法方式,转而采用专章专篇的立法方式。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二)国际私法的对象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 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2022年国家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根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学优网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学优网纲。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标准、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那么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标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标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标准)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根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开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确实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那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住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的国籍确实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标准和准据法根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标准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每章中有1—2个名词解释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法律冲突1概念: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镜像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2产生原因:1)内国法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义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这是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域外效力:即属人效力,一国法律对国内和国外的当事人都有效。
域内效力:即属地效力,一国的法律对本国籍人、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都有效。
3基本分类:1)法律的空间冲突:如国际法冲突和区际法冲突;2)法律的人际冲突:如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信奉不同宗教的当事人适用不同婚姻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时态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如新法与旧法。
4)法律的区际冲突:同一主权国、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如内地法、港澳台地区的法律。
5)法律的国际冲突: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如法律地位之差别,宪法与民商法。
4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采用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
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中仅规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间接调整方法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国际私法渊源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只有四个: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 国际条约,《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 电子版整理
国际私法电子版整理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之间的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对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对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婚姻举行地等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实用何国实体法的规范、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山的矛盾冲突状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前提: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客观基础:各国之间存在国际交往()重要条件:各国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地位()根本原因: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方式()适用本国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使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其主要形式有:分散式立法、专编专章式、单行或法典式(最早是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为:()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判例(在中国还包括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物质因素:即长期实践中重复类似行为而形成的普遍的习惯做法()心理因素:即这种做法被国家和当事人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发展历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Made by Augustine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民商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关系。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国际性、广泛性、冲突性。
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2、法律冲突问题。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问题。
○一体两翼说:“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法律冲突: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地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5、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6、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7、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立法资料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 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237-269条 1992年《海商法》第十四章 1994年《仲裁法》 1995年《票据法》第五章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 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 1999年《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国际 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 国际民商事 法律关系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主体具有 国际因素
(1)中国A公司和美国的B公司签 订一份小麦进出口合同;(2)一中 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结婚。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波兰所属的塞浦路 斯籍集装箱
【随堂测试】
1.如果下列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有( ):
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
B. 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
图示
准 据法
院
法
审理
案件
例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
一、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
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
(二)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国际性、涉外性、广泛性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含义:法律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的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实体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二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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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佐其人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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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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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佐其人其事.htm;.htm
1967年人,广西南宁人;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1990年)、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97年)、德国 萨尔大学法学硕士(2000年)、德国萨尔大学法学 博士(2004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4年 10 10月至今)、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 (Faculté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客座教 授(2003年4月至今)、法国斯特拉斯堡罗贝尔·舒 曼大学(斯特拉斯堡第三大学)客座教授(2005年 4月至今) 代表作: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总论、国际条约的 冲突规范中的反致和转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 比较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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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 National 国 际 Inter 际 私 Private 私 法 Law 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直译) (直译)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惯用) (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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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 系) 国际民商事关系产生前提:第一,有跨国的经贸往 来;第二,一国承认外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经贸关系--经贸法律关系。
思考: 思考: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还是国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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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
材料1:直接确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材料2:两步走:第一步:通过这条规范(冲 突规范)找到某收养关系应该适用何国的法 律(准据法)来调整;第二步:适用该法确 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假设:日本的甲男性公民(独身,35)意欲 收养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女孩乙(5岁),则该 收养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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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 何谓“私”(Private)
广义上的,别于国内民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上的,别于国内民法的调整对象。 私法关系,别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私法关系,别于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私法精神恒为国际私法的宣言和中心。 私法精神恒为国际私法的宣言和中心。 维护私人利益应是案件解决的最终点。 维护私人利益应是案件解决的最终点。
两层面: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学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 3、外国法适用论 3 4、私国际法;--公国际法--国际公法 5、国际私法 总:大陆法系: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冲突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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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最早提出者
使用国家
法则区别说 13、14世纪意大利巴 意大利、法国、 托鲁斯 荷兰沿用到18世 纪 私国际法 美国斯托里1834年 法国、拉丁语系; 《冲突法论》,1843 普通法系也有学 法国福利克斯采用 者采用 国际私法 1841德国谢夫纳《国 中、德、日、俄 际私法发展》提出 国和东欧国家用 冲突法(法 1653荷兰罗登伯格使 大陆法系国家首 律冲突法) 用,胡伯1684年也用 提,英美法系常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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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
一般 1、民法总论;2、物权关系;3、知识产权关 民事 系;4、债权关系;5、婚姻家庭关系;6、继 法律 承关系。 关系 商事 1、公司法关系;2、票据法关系;3、海商法 法律 关系;4、保险法关系;5、破产法关系;6、 关系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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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方法(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1、间接调整方法(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 比较 材料1:我国《收养法》第9条“无配偶的男 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材料2:《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 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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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 何谓“法”(Law) )
法律大别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律大别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以调整国内社会关系为己任; 国内法以调整国内社会关系为己任; 国际法以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为己任; 国际法以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为己任; 各自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律部门。 各自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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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 何谓“国”(National)
历史演进 主权国家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现实考察 联合国会员国名单(192) 联合国会员国名单(192)
这里的“ 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中的“ 这里的“国”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中的“国” 不同,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 不同,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 严格讲, 国际私法”不是“国际的” 严格讲,“国际私法”不是“国际的”,而是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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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 何谓“际”(Inter)
有国无际 多元法律体系与法律共同体并存 第一, 第一,“元”的多样性,主权国家、法域 的多样性,主权国家、 第二,各体系无歧视、 第二,各体系无歧视、平等地相互对待 第三,多元之上, 第三,多元之上,存在一个法律共同体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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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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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补充)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渊源 五、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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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概念:案例导入
案例: 案例:NACET文字及其图形是英国吉列特工业有限 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8类保险剃须刀和保险剃须刀刀片; 2001.6.14,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了美国吉列公 司;2002年进行了续展,续展期是到2012年。邱某 系大昌厂的投资人,在2001到02年间,该厂将 NACET文字及其图形注册商标冒用于其生产的刀片 上,记资10多万元,双方发展争议,诉至中国江苏 高院。 问题:该纠纷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吗?该行为涉 问题: 及到涉外因素否?该行为应用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吗? 2010-12-23 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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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1、纠纷涉及到法律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争议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提起; 3、争议的解决会出现2个法律体系可能的适 用; 4、法院愿意就法律体系的适用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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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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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
间接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或冲突法进行调 整的方法,即在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法 律冲突问题时,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 中设置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来调整该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点:第一,独特性;第二,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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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观点:中国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 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 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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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书主张:国际私法(理由)
1、调整对象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跨国法律 用 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 2、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要比较各国民商事法 际 律,公私法之划分是西方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 私 3、在中国,用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学, 法 已约定俗成 理 4、许多国家,如瑞士、土耳其、奥地利等国立法 由 也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 国际上的重要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用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最笼统定义:法律冲突解决法-法律选择 法/法律适用法。 思考:法律冲突何以产生? 假如:一个最后住所在日本的英国公民在意大利立 了一份遗嘱,就自己的动产作出处分。该遗嘱的形 式不符合日本法关于遗嘱形式有效性的要求,但是 符合英格兰的要求。诉讼在不同国家提起,产生的 结果就不一样了。 在意大利:要考虑适用意大利、日本和英格兰的法 律?其他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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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说明
第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国家的法 律在适用上的冲突;而冲突法专门是指定在相互冲 突的法律中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是法律冲突的 选择规范; 第二,它是消极规范:只负责选择立法管辖权,不 管该国的法律之有无和具体内容; 第三,它分为内国冲突规范和国际冲突规范--国 际统一冲突规范:避免“挑选法院”。 第四,它是国际私法独有的调整方法,也证明了国 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和法学部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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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调整的民商事关系特征
1、私法性:国际经济往来中的民商事关系。 2、国际性(涉外性) 第一,主体涉外性; 第二,客体涉外性; 第三,内容涉外性。 3、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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