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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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 即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该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是 国际民商事关系, 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 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 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 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 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 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外国物 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 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法域,英文为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 等多种表达法, 等多种表达法 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100192A

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

学时:32学时

学分:2学分

适用对象:法学

先修课程: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一、教学目标

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规范,这在当前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更为迫切,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因此,国际私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与国内法,特别是国内民法联系密切,因此,需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同时也要掌握一些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学习本课程,在认识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目标1: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则,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规范。

目标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二、教学基本要求

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讲授上要注意结合案例,围绕其特有规范——冲突规范作重点讲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是细讲、精讲的部分,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另外,对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在全面把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给学生展现一个清晰的理论脉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评述,部分内容需学生自学掌握。再有,授课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或讨论,让学生加深认识。总的来讲,国际私法课程相对于其它法律课程有其特殊的理论逻辑,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应学习民法学、国际法学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在讲授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资料和图表来进行,以加强讲授的灵活性。

国际私法PPT第1章(李双元主编,北大社2011年第3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私法PPT第1章(李双元主编,北大社2011年第3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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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 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关系 ; 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司法权的独立; 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 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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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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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 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发布于: 2010-02-01 11:51:34 http://www.ccmt.org.cn/shownews.php?id=8959 截止2010年2月,全国共有167个中级法院、61个基层法 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在海事审判方面,为适应海 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和港口建设、沿海沿江开 发速度快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建设, 切实增强海事司法服务基层的职能。至2009年底,全国十 个海事法院已经实际设立32个派出法庭,比2005年增加了 9个。派出法庭的受案已经占海事法院同期受案的40%, 派出法庭服务基层的作用日益凸显。
教材内容简介




《国际私法》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 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 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 本书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 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 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全书共分5编18章,第一 编是“总论”,第二编是“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 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 决”。 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 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 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 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 2 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二)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涉外,是指外法域(外国或内国其他法域)。这里的"国际" 与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不同,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如 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2.民商事法律关系(私法) ; 3.广义民商事法律关系: 《通则适用意见》178条:“凡是民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 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表 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如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 约》、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
1.涉外民事诉讼规范;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 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 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的体系为分散式立法例和专章式 立法例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于1993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示 范法》所采用的体系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尚无先 例,可以说颇具特色,自成一体。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Franz Kahn)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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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 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
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 间的冲突。
❖ 正是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 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这一实质催 生了冲突法或国际私法,并将其不断地推向更加成熟和 发达的阶段。
❖ 四、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类型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特征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的内涵与外延
❖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作为调整各 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是现代法学中历史较为悠久的学科之一。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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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分类:空间、人际、时际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论述)

1.间接调整:

(1)国内冲突规范

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步骤:先适用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在根据准据法来调整。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评价:不同国家的诉讼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引起“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的现象。

(2)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

评价: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很难遇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现象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

2.直接调整:

(1)国际统一实体法

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国际私法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
• 一、不同学者采用不同的方法给国际私法下 定义
• 其一,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下定义。新 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认为:“国际私法是调 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 • 其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下定义。如德国学者沃尔夫认 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 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 其三,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者范围给国际私法下定 义。如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就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 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 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 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 • 其四,从综合角度来下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冲突 规范 外国人 民事法 律地位 规范 国际民事 诉讼和国 际商事仲 裁规范
来自百度文库
统一 实体 规范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第⼀章

第⼀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涉外民事关系

(⼀)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然⼈、外国法⼈或⽆国籍⼈。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于外国。【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的概念。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国际私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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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学的十个根本规那么

【教课目的】

经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能够:

1、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十个根本规那么

2、能够灵巧运用这些规那么

【本章要点】

1、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

2、辨别、管辖权与法律合用问题

3、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

【本章难点】

1、内公民商法与外公民商法

2、切割方法

一、国内民商事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

1、矛盾标准

矛盾标准是指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合用什么法律的法律标准

2、直接合用的法

直接合用的法是指在一国法律系统中,法院无需援引矛盾标准而直接合用国际私法案件的拥有强迫合用效劳的法律标准

事例:世行贷款建设高速公路案

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1、实体法问题

实体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全部在实质上会影响判决结果的争议

2、程序法问题

程序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关诉讼的平时例行规那么的争议三、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1、直接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利用一致实体法例那么和“直接合用的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2、间接调整的方法

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利用矛盾规那么引导的准据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四、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法渊源

主要包含国际合约和个国际老例

2、国内法渊源

主要包含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五、内公民商法和外公民商法

六、国家主权和合用外国法

1、主权

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2、合用外国法

合用外国法是一国法院依据外国法的有关规那么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争议

事例:船舶碰撞案

七、辨别、管辖权与法律合用问题

1、辨别

辨别是指法院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纠葛进行定性并对有关矛盾规那么进行解说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教案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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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目标:

1. 让学生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意义;

2. 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和适用范围;

3.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私法解决国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学重点:

1. 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 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和适用范围;

3. 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难点:

1. 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导入新课

1. 向学生介绍国际私法的背景和意义;

2. 提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

二、讲授新课

1. 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a. 定义国际私法;

b. 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c. 国际私法的特点。

2. 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

a. 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

b.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c. 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

三、案例分析

1.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私法案例,让学生分析;

2. 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提出解决案例的方法。

四、课堂小结

1. 总结本节课的学习内容;

2. 强调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第二课时

一、复习导入

1. 回顾上一节课的学习内容;

2. 提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

二、讲授新课

1. 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a. 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

b.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c. 国际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

2. 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a. 国际私法与民法的联系;

b. 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三、课堂讨论

1. 学生分组讨论,针对国际私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提出自己的观点;

2. 教师点评,总结讨论成果。

四、课堂小结

1. 总结本节课的学习内容;

2. 强调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1节5节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1节5节

幻灯片1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

幻灯片2

第一节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节冲突规范

第三节连接因素

第四节准据法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幻灯片3

第一节国际私法概述

幻灯片4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论的一个法律学科”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称之为: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称之为:冲突法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幻灯片5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5

国际私法与其它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为

国际民商事关系

或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者国际私法关系

幻灯片6

国际民商事关系指

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或含有跨国性

幻灯片7

●主体作为涉外因素:

作为民商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在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幻灯片8

●客体作为涉外因素:

作为民商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幻灯片9

●内容作为涉外因素:

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幻灯片10

注意:

1、国际私法上讲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关系

2、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有时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它把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域也包括在内。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的foreign,就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当作德国、法国一样的外国看

讨论:中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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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ppt课件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ppt课件
国际保险标的物遇险 灭失赔偿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国际代位求偿关系
编辑版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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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测试】
1.如果下列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有( ):
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
B. 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 中国公民和日本公民之间关于位于东京的不动产的 继承关系;
编辑版pppt
11
案例二:朗科公司案
PNY公司是在1985年成立的美国计算机存储零 售市场主要企业之一,其闪存盘产品在美国市 场销量排在前三位。如果朗科在美国胜诉, PNY公司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而朗科将有可能 获得USB闪存领域迄今为止最高的专利侵权赔 偿。
编辑版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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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美国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国际管辖权? 本案优盘专利的有效性应适用美国法还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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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图示
准 据法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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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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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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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冲突规范就如同“路标”或“指示器”一样, 引导
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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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分析:涉及英国与中国,都有利益或者理由主张立法管辖权,而法律规定又不相同,这样,就发生了到底是适用中国法,抑或适用英国法来判定王某夫妇的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问题。这种法律选择的问题在处理任何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当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而这正是国际私法要解决,也只有国际私法能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隐含一个前提:一国必须在一定领域平等对待外国人,承认外国人民事主体资格);

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三是司法权的独立;

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应该看到,即使在日益一体化的当今世界上,在各国不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的领域,或在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社会关系中,仍然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问题。但总的说来,主张平等对待外国法律的国家越来越多,因而制定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私法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了。

【回顾国际法中的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以是否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为标准,分为两类: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最早是完全通过国内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即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实现对某个涉外民事关系的最终调整,或者说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由于这种方法的固有属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仅仅通过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的冲突规范来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往往会因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的不同,被指定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所以,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势必产生两种后果:第一,涉外民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可预见的状态;第二,而且会给当事人留下“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机会。

为了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从19世纪末起,在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家孟西尼等的积极倡导下,开始了冲突规范统一化的运动,从而产生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在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之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用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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