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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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
讲授教师:塔利莉 mycareer2005@
第一章 绪 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 基本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基本原则;理 解涉外民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 特点;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律冲突之法律 含义。 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和国际私法的范围、 性质和定义。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 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瑞士学者曼利(Meili) 也对这一称谓倍加赞赏,明确地以“涉外私法或对外私法” 命名其国际私法著作。我国国际私法前辈学者陈顾远同样 主张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称为涉外私法较为适宜. 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Oerstadt)在1822年出版的 国际私法专著中,将其命名为“外国法适用论”。他的立 意在于认为国际私法无非规定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在何种情 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当然,这一名称也遭致了不少非议。 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规定内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而 不是仅仅规定外国法在什麽情况下得以适用.
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侵华日军闯入夏淑琴家,她全家九口人被残暴地杀害了 七口,八岁的夏淑琴和四岁的妹妹夏淑云幸免於难。而 在一九九八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 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 出版两本书籍──《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 大屠杀的大疑问》,公开宣称夏淑琴等南京大屠杀幸存 者被描述成「假证人」、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作者更指夏淑琴「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 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像出来的」。 请问: 1. 中国玄武区法院是否有对日本名誉侵权的管辖 权? 2. 如果中国法院有管辖权,那它将适用哪国法律? 3. 若日本被告人同时在日本提出诉讼,则结果如 何? 4. 中日间目前尚无司法协助协议,则应如何递交 起诉书?如果提交判决书?如何设法执行这一判决?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编国际私法概论学习提示:概论介绍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主体和法律行为,以展示国际私法的概貌,同时该部分也是理解和把握其他内容的基础。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内容概览和重点问题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重点)二、法律冲突(重点)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次重点)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私法的定义(次重点)二、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了解)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次重点)一、国内法二、国际法三、一般法律原则与法学家的学说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桃花源是其理想状态。

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进入一个新时期:“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商品经济逐步在世界的各个角落生根发芽,人类社会进入到社会化大生产的新时期。

今天,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经济一体化浪潮正冲击着地球的每一个角落。

2002年欧盟成功发行欧元,2月28日,欧元成为12国的唯一合法货币,欧盟的一体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中国在经历了坎坷的改革历程后,去年年底正式成为WTO成员方,中国开始了鸦片战争以来第二次融入世界的深入变革时期。

经济一体化奠基在这样的基础上:交通日益快速便捷,而费用日渐低廉;通讯技术日益先进,人与人之间的联络更加频繁。

跨国界的商品、资金、技术和劳务的往来主要由自然人和法人来承担。

一家中国公司和另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自然适用中国法。

但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是否就必须适用中国法呢?一位中国留学生在伦敦时,被一位逆行(右行)的英国人驾车撞伤。

这名留学生回国治疗,不久这名英国人也到了中国,留学生向法院起诉,称该英国人违章行驶,撞伤了他,要求赔偿。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编 总 论 (General Part)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Definition)
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PIL)
两个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与李某 ,在一同参团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签订了一份 合同,约定回京后王某将其一件位于其居所 内的字画卖给李某。后来,在北京履行该合 同时发生纠纷而在北京法院涉诉。
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
分析(Analysis):
在该合同关系中,若严格按照“三要素说”,因合 同签订在加拿大(法律事实涉外)应被识别为涉 外合同,即使当事人只是非常“偶然”的在加拿大 订立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加拿大法律的有关规 定,且在法院审理纠纷时双方早已返回北京。在 这种情况下,北京法院如将之按涉外合同处理, 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按我国国际私法关于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不仅欠缺合理性与必要性,亦难以符合当事人的 预期与利益。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
The Emergenc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1.经济条件: 跨国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 是国际民事关系存在的前提。
2. 法律条件:外国人在内国具有民商事法 律地位,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 in Civil Matters)
(1)国际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质并不 因其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受到影响。
(2)这里的“国际”不仅指“国家 之间”,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 同法域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 国际私法所称的“国际因素”,准 确地说,应为“不同法域 (Jurisdiction)之间的因素”。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3、单行法规:《合同法》《海商法》等。
4、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 则>的意见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18条)及 其他。
5、中国目前的立法:
《 国际民事法律适用法》
法典: 1、冲突规范 2、外国人的地位 3、程序:管辖权、司
法协助、判决及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权利主体) 法律冲突问题(权利的行使) 管辖权冲突问题(权利的承认) 德国:法律冲突问题
3、日本 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籍问题(仅限于国籍冲突) 涉外诉讼程序问题
★ 后三个问题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在 日本仍存在着争议。
4、中国
(1)法律冲突。 (2)法律冲突、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 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 哪些规范所组成。
一、各国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看法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2、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国籍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外。
.
★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和外国有 联系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性的认定: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国籍不是中国;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不在中国; 争议标的物不在中国境内; 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中国境外; 香港、澳门、台湾
是否一定要在规则中确定? 三要素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可被认为是涉
国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Βιβλιοθήκη 国内法渊源一、国内立法
1、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2、国内立法的表现方式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冲突规范第四章准据法确定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二编财产权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一般制度第九章知识产权第三编债权第十章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第十二章法定之债第十三章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第四编婚姻家庭与继承第十四章婚姻家庭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第五编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第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性质(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了解)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事关系)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掌握)1.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3.“外国”也做广义理解往往包含“其他法域”(legal unit)的意思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二)分类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区际);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1.公法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依内国法私法:冲突规范2.空间.时际.人际冲突的解决空间:冲突规范时际: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人际:类似空间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习惯法或特别法(四)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对它适用,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归类:私法.空间(五)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三.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1.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规定某类涉外关系受何种法支配,却不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2.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国际惯例)《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举例:国内实体法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外汇管理条例》19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说明:国内实体法带有强制性,直接适用于涉外担保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2.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3.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4.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相辅相成.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的优势.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组成.1.冲突规范,或者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规范.统一实体规范等.—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二.国际私法的规范(大国际私法观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实体.直接规范(前提)冲突规范:各国国内冲突法;国际统一冲突法——间接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各国涉外的和国际统一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他界定: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了解)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2.我国现有的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1)2010年10月,《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2011年4月正式实施,包含8章52条.(2)2013年1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1条(3)《民事诉讼法》.《收养法》.《海商法》.《仲裁法》.《票据法》,《航空法》等法律中包含的带有国私性质的零散条文,以及最高院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二.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英美法系:判例是主要渊源;大陆法系:辅助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1.我国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2.国际私法领域,要高度重视判例并恰当地运用判例.三.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四.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一)类别:1.强制性惯例:无需选择必须遵守,有约束力2.任意性惯例:选择才有约束力(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长期重复类似行为;被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实践;法律确念)——强制性惯例(三)私法惯例在经贸领域表现为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任意性惯例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1.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是渊源之一2.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惯例,又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通》1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自动纳入,直接适用(二)国际惯例补缺《民通》1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三)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6,第92题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学说史)“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学说:时间.人物.背景.内容.评价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前(了解)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重点)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重点)当代国际私法——2战后(了解)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了解)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了解)注:产生于13世纪前罗马法时代:13世纪,出现万民法,但没有产生国际私法种族法时代:5世纪左右,因种族迁徙频繁,出现只支配本民族的种族法——极端属人法,大约400年(不是国际私法,但有影响)极端属地法时代:10世纪后,领土法时代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注:13世纪出现在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荷兰发展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时间:14世纪2.历史条件a.经济: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b.政治: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c.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d.现实条件: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其中的一个新问题就是城邦法律冲突的解决.3.代表人物:巴托鲁斯4.主要观点a.以法则本身性质为标准,将法则进行分类b.法则类别:人法——属人:适用于本国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属地:适用于领域内的物;混和法则——涉及行为,人.物兼涉c.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5.影响和评价意义:a.纠正绝对属地主义,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双边立场.b.促进贸易发展c.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嘱继承(法院地:英国)英国习惯法上的长子继承制;意大利诸子平分制英国“不动产归于长子”(物法)—无域外效力,只适用于死者在英国的财产—位于意大利的土地,适用意大利法—由死者诸子平分英国规定“长子继承不动产”(人法)—有域外效力的—便可适用于意大利—死者的长子完全取得在意大利境内的土地.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历史条件a.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b.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c.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3.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莱4.主要观点杜摩兰:a.主张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三类;b.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c.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a.法律大都是物法,推崇属地原则;b.只有少数例外情况(纯属人身份能力的法律)下才具有“人法”性质;c.混和法则适用属地法则5.影响和评价1.杜摩兰:代表新兴商人利益,促进贸易发展.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他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2.达让特莱:固守封建割据地方自治,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复绝对属地主义,阻碍发展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对于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意大利学者没有深思过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罗马法的自然要求与结果;法国学者也没有深思过这个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适用外国法是实体规则固有的适用范围的结果.”给国际礼让说留下了发展的空间1.时间:17世纪2.历史条件(1)政治: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但很不彻底,仍有17个相当大的独立权省区(2)经济:海上贸易发达,成为欧洲经济中心(3)理论:法国的博丹和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矛盾:既想维护主权,又希望在荷兰取得的权利得到他国的承认.既然每个国家及其法律在其领域内都有绝对的主权,为什么要放弃本国法而适用外国法?(提出了不同于意大利和法国法则区别说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3.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胡伯三原则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境内行使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2.在境内居住的,视为臣民注:属于公法属地原则根据礼让,可让外国法在本国境内有效,但不得损害主权和臣民利益注:尊重他国主权,私法原则4.影响和评价1.利: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弊:保护自己主权和礼让的矛盾不可调和.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注: 19世纪始 -20世纪上半叶一.德国学派1.时间:19世纪(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2.代表人物: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3.背景:(1)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2)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4.内容:a.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b.如何寻找“本座”?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c.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无论案件在何地审理,均能适用同一法律,达到判决的一致. (1)人——住所为一个人的归属——人的身份能力适用住所地法(2)物——人们要行使物权必然到物之所在地去,并自动服从该地的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债——债本身是无形的,但它产生于有形的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地与债的履行地.而发生地是偶然的,只有债的履行把不确定的事情变成确定的,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履行地法(4)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适用行为地法(5)程序——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5.影响和评价(1)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实现根本变革.抛弃了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代之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结束了法则区别说500年统治地位,是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2)回复国际私法普遍主义(3)推动成文立法.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为立法奠定基础.(4)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5)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二.美国学派:19世纪上半叶斯托雷:《法律冲突法评论》,继承国际礼让说,发展了属地主义1. 属地主权及于财产.居民.行为2. 内国法律不得在外发生效力,因与主权不容3. 内国法律有域外效力因他国礼让或法律上的同意注:与胡伯不同在于:外国法只要不与内国主权抵触,就推定接受;把国际礼让表述成了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影响和评价1.只要外国法与内国主权不相抵触,就应该推定这个外国法已被法院国所默示接受,亦即只要在内国法不特别禁止适用外国法的场合,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外国法2.总结出各种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3.形成了独特的判例分析法,影响深远三.英国学派1.时间:19世纪末2.背景:(1)维护老牌帝国主义的海外既得利益(2) 17世纪末期,英国玛丽女王与荷兰执政者威廉结为夫妻,荷兰的法律思想自然而然的传入英国.3.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戴赛的既得权说(the 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a.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权利;反之不承认与执行b.如承认与执行与本国公共利益抵触,则不承认与执行c.判断即得权的性质依产生权利国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有效核心: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保护)的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实质: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中的法律属地主义,但否认承认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4.评价:a.矛盾在于承认和执行权利,实际就是适用了外国法.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b.保护既得权,维护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C.影响英国司法实践,并成为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比尔主持编纂)的理论基础.四.意大利学派:了解1.时间:19世纪中叶2.孟西尼的观点1.民族主义(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2. 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主权原则3.影响和评价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了解)二战后一.库克的本地法说二.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观点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三.里斯提出最密切联系说。

国际私法第一章(1)_OK

国际私法第一章(1)_OK
26
• “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 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 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 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6、147条
27
直接调整
• 国际统一实体法 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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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 • 美国国内民商法:投邮主义 • 中国国内民商法:到达主义 • 冲突规范: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145条
29
• 统一实体规范
•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
30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 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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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名称 法则区别说
• 13,14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
• 1653年,荷兰,罗登堡,《关于婚姻之法则或因习惯冲突而生之法律问题》 • 1834年,美国,斯托雷,《冲突法评论》
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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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国际法 • 1840年,法国,弗里克斯,《论内外国法律的冲突,又称私国际法》
10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 法
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3
国际私法的渊源
11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 法
4 国际私法的性质
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6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12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 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第一至第四章)

国际私法(第一至第四章)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和翻译思考题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案例一:福克斯公司与音像大世界知识产权纠纷案——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案情介绍】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

该公司于1985年和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的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

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并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被告在审理中辩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以摄制录象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才是侵权。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经销、代销出版物商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中国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

因此,只有为特定目的、未经授权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才是非法的发行行为。

发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出售、出租行为将作品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实现其发行目的,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营销环节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来实现发行目的。

出版物的营销者,不一定是出版发行者。

故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非出版和发行人的被告主张权利。

【法律问题】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结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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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1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2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3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5。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5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
材料1:直接确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材料2:两步走:第一步:通过这条规范(冲 突规范)找到某收养关系应该适用何国的法 律(准据法)来调整;第二步:适用该法确 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假设:日本的甲男性公民(独身,35)意欲 收养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女孩乙(5岁),则该 收养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8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 National 国 际 Inter 际 私 Private 私 法 Law 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直译) (直译)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惯用) (惯用)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
提纲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补充)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渊源 五、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
一、国际私法概念:案例导入
案例: 案例:NACET文字及其图形是英国吉列特工业有限 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8类保险剃须刀和保险剃须刀刀片; 2001.6.14,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了美国吉列公 司;2002年进行了续展,续展期是到2012年。邱某 系大昌厂的投资人,在2001到02年间,该厂将 NACET文字及其图形注册商标冒用于其生产的刀片 上,记资10多万元,双方发展争议,诉至中国江苏 高院。 问题:该纠纷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吗?该行为涉 问题: 及到涉外因素否?该行为应用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吗? 2010-12-23 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
第六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体系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简述国际私法的含义
(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3)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授课题目: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惯例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内法抑或国际法
二、实体法抑或程序法
三、公法抑或私法
第五节国际私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关系
四、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一、整体法与分割法之争
二、对整体法与分割法的评价
第三节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与我国立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
二、国际投资合同法律适用
三、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
四、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
五、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六、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
第一节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
第二节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国际礼让说
第三节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规则【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规则2、能够灵活运用这些规则【本章重点】1、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2、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3、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本章难点】1、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2、分割方法一、国内民商事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1、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法律规范2、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院无需援引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国际私法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案例:世行贷款建设高速公路案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1、实体法问题实体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所有在实质上会影响判决结果的争议2、程序法问题程序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关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的争议三、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利用统一实体法规则和“直接适用的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2、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利用冲突规则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四、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1、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个国际惯例2、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五、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六、国家主权和适用外国法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2、适用外国法适用外国法是一国法院根据外国法的有关规则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争议案例:船舶碰撞案七、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1、识别识别是指法院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纠纷进行定性并对有关冲突规则进行解释的认识过程2、法院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的步骤(1) 根据案件事实,经识别定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2)法院在决定行使管辖权时,必须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3)最后,法官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中国法院是否有适当的管辖依据3、法律适用八、分割方法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九、诉讼与仲裁1、诉讼与仲裁的关系(1)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2)法院对仲裁过程和程序有监督权2、诉讼与仲裁的区别(1)管辖权依据不同(2)受案范围不同(3)适用法律不同(4)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不同十、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课后作业】案例分析P22第二章什么是国际私法【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2、了解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3、比较准确地给国际私法下个定义【本章重点】1、国际私法的性质2、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本章难点】国际民商事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1、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含义2、二者的联系⑴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⑵两者均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⑶国际私法学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3、二者的区别⑴国际私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国际私法学是一种学说⑵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⑶国际私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国际私法学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国际民商事关系1、概念2、特点3、涉外因素【案例】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签订合同案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国际私法的性质1、国际法学派2、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五、国际私法的名称【课后作业】1、论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及相互关系2、你认为哪一种国际私法定义方法比较恰当?第三章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轮廓2、理解每一种理论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3、形成自己对适用外国法理由的看法【本章重点】1、每一种理论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2、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发展的基本规律【本章难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课后作业】你认为一个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2、掌握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3、理解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及应用【本章重点】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2、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本章难点】法人国籍的不同理论和方法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解决1、国籍的冲突⑴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一章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 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 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015-3-15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 整方法 (冲突法的方法 )
(二)直接调 整方法 (实体法的方法)
法条对比
《民法通则》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法律适用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问题:本案涉及的民事关系?是否是涉 外民事关系?
2015-3-15
案例分析
一、涉及的民事关系:
(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 赔偿关系; (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 的灭失赔偿关系 (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 (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 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 求偿关系 (7)“富山海伦”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2015-3-15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01
二、 国际私法已 兼具实体法和程序 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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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分析:涉及英国与中国,都有利益或者理由主张立法管辖权,而法律规定又不相同,这样,就发生了到底是适用中国法,抑或适用英国法来判定王某夫妇的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问题。

这种法律选择的问题在处理任何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当中,都会遇到的问题。

而这正是国际私法要解决,也只有国际私法能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隐含一个前提:一国必须在一定领域平等对待外国人,承认外国人民事主体资格);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应该看到,即使在日益一体化的当今世界上,在各国不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的领域,或在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社会关系中,仍然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问题。

但总的说来,主张平等对待外国法律的国家越来越多,因而制定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私法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了。

【回顾国际法中的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

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以是否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为标准,分为两类: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最早是完全通过国内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即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实现对某个涉外民事关系的最终调整,或者说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由于这种方法的固有属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仅仅通过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的冲突规范来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往往会因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的不同,被指定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所以,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样势必产生两种后果:第一,涉外民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可预见的状态;第二,而且会给当事人留下“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机会。

为了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从19世纪末起,在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家孟西尼等的积极倡导下,开始了冲突规范统一化的运动,从而产生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在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之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用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第一,各国的民商事实体法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第二,当事人据此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所以,自19世纪末以来,人们同时也开始寻探解决法律冲突的其他途径,并产生了另外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指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在某些民事关系领域消除法律冲突,避免法律选择。

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直接避免了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有的学者称其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被称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

从这个角度看,较之于冲突规范,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确实前进了一步。

【问题:如何理解教材P6的一段表述】“统一实体法规范通过将同一民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应该说,这更符合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要求。

”【理解: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

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

另外,即使已经存在实体法公约的领域,通常也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是冲突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依赖冲突规范的指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也不太可能能够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

对于国际条约来说,受到“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制约;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来说,受到“适用的任意性”的制约。

不过,我们也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统一实体法规范将不断增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因素将不断增强,涉外民事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这种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即适用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实体规范即所谓的“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 Applicable Law)。

比如原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术语,并在以后的著作中阐述了法律直接适用的理论,成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他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日俱增。

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否可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

西方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固守传统国际私法的观点,认为统一实体法既然起着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并不主张把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途径归入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的范围。

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开,就不难发现,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不仅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途径之一,而且是最彻底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

因此,在中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中,多认为国际私法可以包括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且中国学者的观点也逐渐被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认同。

塞缪尼德斯(Symeon C. Symeonides)先生在1998年第15次比较法国际大会上所作的总报告中指出,根据许多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已明确实体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它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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