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标准与规范(doc 36页)
食品小作坊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包括但不限于糕点、面包、糖果、果脯等食品生产。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保证生产操作规范。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料采购、存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料质量合格。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及时更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产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保证生产过程整洁卫生,定期清洗生产设备、消毒生产环境。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规范生产操作步骤,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合格。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食品样品留样制度,方便日后产品质量追溯。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留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记录资料。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严格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章原料管理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定期进货原料,严格把关原料质量,拒绝购买劣质原料。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原料专用区域,避免混用原料,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储存原料时定期检查原料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原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杭政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巩固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破解“七难”为主线,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职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不断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到2010年底,基本形成层级清晰、功能互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打造具有杭州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到2012年,争取成为国内保障体系健全、安全控制水平领先、事故发生率最低的最佳食品安全城市。
二、监管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
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属地监管原则。
坚持地方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以块为主、属地包干,块包条保、条块结合,全力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全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依法享有和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营造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浓厚氛围。
4.改革创新原则。
食品小作坊六项标准
食品小作坊六项标准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卫生,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食品小作坊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食品小作坊应遵守的六项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原材料采购标准、生产过程标准、贮存标准以及销售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首先,应选择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原材料;其次,需对食品进行必要的处理和烹饪,确保食品的杀菌处理达到标准要求;同时,对于需要进行贮存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以防止食品变质和污染。
二、卫生标准食品小作坊应保持生产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减少细菌和虫害的滋生。
食品加工人员需按照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帽子,并且保持个人卫生,及时洗手,切换工作环节时更换工作服和手套,以防止交叉感染。
工作区域和设备需要经常进行清洗和消毒,以确保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安全。
三、原材料采购标准食品小作坊在采购原材料时,应选择健康、无污染的食品原材料。
首先,需选择正规的供应商,核实其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其次,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查看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以确保原材料符合卫生标准;最后,食品小作坊应建立和维护供应商档案,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确保可追溯。
四、生产过程标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首先,需要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培训,使其熟悉操作程序;其次,在生产过程中要按照要求对食品进行检测和监控,包括温度、时间等要素的控制;最后,对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和数据要进行保存和管理,以备查证。
五、贮存标准食品小作坊需合理贮存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首先,应对贮存环境进行合理规划,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的控制;其次,对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分区域贮存,并进行合理分类和标识,避免交叉污染;最后,应制定食品贮存期限,定期检查存储的食品,及时处理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六、销售标准食品小作坊在销售过程中需合法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其相关人员。
二、组织管理2.1 负责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并负责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2.2 人员要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理解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要求执行,确保食品安全。
2.3 人员卫生作坊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清洁整齐的衣着、干净的手部和指甲、头发整洁等,并按要求佩戴无菌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三、原料控制3.1 原料采购作坊应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建立原料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原料名称、产地、批次等信息,以便进行追溯。
3.2 原料查验对于每一批进货的原料,作坊应进行查验,包括检查原料的质量、编号、标签、有效期等,确保原料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3.3 原料储存作坊应建立适当的原料储存设施,确保原料在储存过程中避免污染、变质等问题,并进行储存记录,包括储存时间、温度等信息。
四、生产加工控制4.1 设备管理作坊应建立设备台账,详细记录每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运行状态、维护保养记录等,并设置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2 工艺控制作坊应建立标准化的工艺操作流程,明确每一道工序的操作要求和控制措施,记录关键工序的参数,确保生产过程的一致性和可控性。
4.3 清洁消毒作坊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工作台面、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并建立清洁消毒记录。
五、产品检验5.1 产品抽样作坊应定期对自身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外观、尺寸、质量标准等指标,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5.2 检验记录作坊应建立产品检验记录,记录每次检验的日期、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和样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安全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评分表应得分什么实得分什么标化分什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通过审查据不完全同统计,我国有几十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
2、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销售范围有多大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GB/T 23734-200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目前食品全国流通厂家需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也可以流通。
非厂家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才行。
虽然营业执照上写了生产、销售食品,但是若无以上对应证件都是不合法的。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扩展资料:农副食品加工业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是广义农产品加工业的一种类型。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出现了可喜变化,已成为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产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加工设备,在下游需求的拉动下,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也实现了快速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共有452家规模以上企业;2010年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05.06亿元,同比增长40.37%;实现工业总产值305.51亿元,同比增长33.77%;利润总额为23.57亿元,同比增长38.09%。
食品小作坊六项标准
食品小作坊六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六项标准包括:
1.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这一标准确保了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和安全,远离有毒有害场所,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2.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这一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设施的配备,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进行必要的消毒和防护,从而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
3.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这一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的布局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会受到交叉污染,避免了食品接触有毒和不洁物品的风险。
4.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一标准强调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的建立,确保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5.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一标准规定了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6.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这一标准确保了从业人员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避免了因从业人员身体不适而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6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 昆虫等设施。
6.7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 通风、照明灯设施。
6.8 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 冷藏、冷冻设施。
6.9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 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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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 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 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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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 基本要求,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 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 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 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 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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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GB/T23734-2009
本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于2009.5.12发布,2009.9.1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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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目次
本标准共分析11章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要求 5.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 6.设施与设备要求 7.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8.人员要求 9.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10.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11.食品标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强化食品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程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组织机构小作坊应设立负责人,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生产加工流程小作坊应制定生产加工流程,并确保所有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生产加工流程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四、设备设施小作坊应对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五、卫生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卫生管理包括场地、设备、人员、操作规程的卫生状况。
六、质量管理小作坊应对所有生产加工流程进行品质控制,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品质控制包括原材料、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七、食品安全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八、员工培训小作坊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九、记录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
记录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十、应急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十一、违规处理小作坊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应及时采取严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以上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小作坊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所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4.3.4 门 窗 应 闭 合 严 密 。 门 的表 面 应 防渗 透 ,易 于 清 洁 。窗 户 内 窗 台便 于 清 洁 。 可 开 启的 窗 户 应 装 有 易于 清 洁 的 防 虫 害 窗 纱 。
5.设 施 和 设 备 5.1食 品 生 产 用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的规 定 。 供水 设 施 中 使 用 的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5.2 需 经 常 ;中洗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保 证 排 水 畅通 。 排 水 入 口应 安 装 适 当 的 设 施 ,以 防 止 固 体 废 弃 物 进 入 及 浊 气 逸 出 。排 水 出 口应 有 可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的 网 罩 。 5.3 应配 备 足 够 的 食 品 、 设 备 、工 具 和 容 器 的 清洗 设 施 。 应 设 置 更 衣 、 洗 手 设 施 。 清 洗 池 的 材 质 应 为不 锈 钢 、 陶 瓷 等 不 透 水 材 料 ,结 构 应 易于 清 洗 。 5.4应 配 备 带 盖 、 防 渗 漏 、 易 于 清 洁 的 废弃 物 存 放 专 用设 施 。 5.5 加工 及 储 存 场 所 应 具 有 自然 通 风 或 人 工 通 风 设 施 。 加 工 场所 内 产 生 大 量 蒸 汽 的 设 备 上 方 应 采 用 机 械 排 风 。 排 气 口应 装 有 易清 洗 、耐 腐 蚀 、可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的 网 罩 。 5.6应 有 满 足 加 工 需 要 的 自然 采 光 或 人 工 照 明 。 5-7应 具 有与 所 加 工 食 品 的数 量 、贮 存 要 求 相适 应 的 仓 储 设施 。仓 库 应 有 防止 虫害 侵 入 的设 施 。仓 库 内配 置 足 够 的 货 架 ,储存 物 品 应 与墙 面 、地 面保 持 适 当距 离 。 原料 、半 成 品 、成 品 、 包 装材 料 等 宜 依据 性 质 的 不 同分 设 贮 存场 所 或 分 区域 码 放 。 清洁 剂 、消 毒 剂 、杀 虫 剂 、润 滑 剂 、燃 料 等 物 质应 明确 标识 ,并 与 食 品及 包 装材 料 等 分 隔放 置 。 5.8应 根 据 食 品 生 产 的 特 点 ,配 备 适 宜 的冷 藏 、冷 冻 等设 施 。 5.9加 工 直 接 人 口食 品 的 ,应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的 需 要 配 备 设 备 、工 具 和 容器 、食 品 加 工 人 员 手 的 消 毒 设 施 。 摊 凉 间 、 内 包 装 间宜 设 置 空 调 及 空 气 消 毒 设 施 ,地 面 不 宜设 置 明 沟 。 S.1 O 与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接 触 的食 品设 备 、 工 具 和 容 器 应 无 毒 、 无 味 、抗 腐 蚀 、 易 于 清 洁 ,宜使 用 食 品 级 不 锈 钢 、 塑 料 、 陶 瓷 等 材料 制 作 。 与 食 品 的 接触 表 面应 平 滑 、无 凹陷 或 裂 缝 。 5.11盛 装 、 分 送 未 经 包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应 专 用 ,并 采 取 加 盖 等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运 送 食 品 的 车 辆 应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有 防 雨 、 防 尘 、 防 晒 等 必要 的设 施 ,内部 结 构 应平 整 、 易于 清 洁 。 6.卫 生 管 理 6.1场 所 及 设 施 卫 生 管 理 6.1.1加工 场 所 内不 得 存 放 与 食 品 加 工 无 关 的 物 品 。 6.1.2 各 岗 位 相 关 人 员 按 规 定 开 展清 洁 工 作 ,加 工 场 所 内环 境 (包 括 地 面 、 排 水 沟 、墙 面 、 顶棚 、 门 窗 等 ) 、 加 工 台 面 、 货 架 等 应保 持 清 洁 。 6.1.3应 及 时 对 加 工 场 所 及 设 施 进 行 维 修保 养 ,加 工 场所 地 面 、墙 面及 顶 棚 有 破 损 时 ,应 及 时 修 补 。 6.1.4 废 弃 物 至少 应 每 天 清 除 1次 ,清 除 后 的 容 器 应 及 时 清 洗 。 废 弃 物 放 置 场 所 不 得 有 不 良 气 昧 或 有 害气 体 溢 出 ,应 防 止 有 害 昆 虫 的 孳生 ,防止 污 染食 品 、食 品接 触 面 及 地 面 。 6.2设 备 、 工 具 和 容 器 卫 生 管 理 6.2.1食 品 用 工 具 和 容 器 应 与 家 庭 生 活 用 品 严格 分开 ,不得 混 用 ,不得 用作 与 食 品加 工 无 关 的 用 途 。 6.2.2直 接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设 备 、 工 具 和 容器 使 用 后 应 清 洁 ,必 要 时 还 应 进 行 消 毒 。 6.2.3清 洁 消毒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污 染 食 品 、 食 品 接 触 表 面 。采 用化 学 消 毒 的 设 备 、工 具 和 容器 ,消 毒 后 应 用 净 水 冲去 表 面 的 消毒 剂 残 留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年月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下为您带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全文细则,欢迎浏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容:1. 生产加工环境管理:- 小作坊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并保持清洁。
- 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洗手台、消毒设备等,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清洁。
- 小作坊必须定期检测生产环境,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2. 原料采购和管理:- 小作坊必须从合法、具有合格证书的供应商采购原料,并保留相应的采购记录。
- 小作坊应对进货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3. 生产加工工艺管理:- 小作坊应制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并确保操作人员按照流程进行生产。
- 小作坊应定期检查和监控生产过程,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产品质量管理:- 小作坊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和验证的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 小作坊应保留产品样品和相应的记录,并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5. 食品安全管理:- 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生产计划,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 小作坊应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 员工培训和管理:- 小作坊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 小作坊应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员工的责任和行为准则等。
7. 质量跟踪和溯源:- 小作坊应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和溯源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小作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以确保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同时,小作坊还需与相关监管部门合作,接受监管和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规模较小、生产加工能力有限的食品加工企业。
由于小作坊规模小、设备简单,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容易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一、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 企业法定责任人负责制定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最终决策和最终负责。
食品小作坊执行标准
食品小作坊执行标准食品小作坊执行标准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并规范小作坊的生产、操作和管理流程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及要求。
1. 设施与设备要求:1.1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并具备适当的光线和通风条件。
1.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确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3 设备应具备相应的功能,能够满足产品的生产和操作要求。
1.4 设备周围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清洁和操作。
2. 原料及入库管理要求:2.1 应确保原料来源可靠,并满足食品安全标准。
2.2 入库时,应对原料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合格。
2.3 入库记录应详细记录原料的名称、批次、数量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3. 生产操作要求:3.1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3.2 手部卫生要求严格,操作前应洗手,并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
3.3 生产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每一道工序的卫生和安全。
3.4 生产现场应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和污染物的存在。
3.5 严禁使用过期或有异味的原料进行产品制作。
4. 产品包装、存储与运输要求:4.1 产品包装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2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避免污染和异味。
4.3 产品存储应避免高温、阳光直射、潮湿等不利因素,并定期检查存储条件。
4.4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受到挤压和碰撞。
5. 卫生监督与记录要求:5.1 应建立卫生监督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2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和反馈相关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3 运营者应保留相关卫生管理记录,包括检测结果、操作记录、培训记录等,以备查验。
以上是食品小作坊执行标准的主要内容,小作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作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负责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 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职责:(1)制定和修订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小作坊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3)监督小作坊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4)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生产过程管理1. 原材料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购原材料,确保原材料质量。
2. 生产加工:生产加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
3. 储存:产品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确保产品安全。
4. 包装: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识清晰,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四、质量检验1. 定期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2.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卫生指标等。
3. 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五、员工培训与管理1. 对员工进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2. 员工必须熟悉并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3. 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 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
2. 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3. 积极开展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 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不合格整改令
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不合格整改令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卫生安全,特向各相关单位发出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不合格整改令。
请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以确保食品加工环境安全、食品质量可靠。
一、整改期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在收到本整改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承诺不再出现同类卫生问题。
二、整改要求1. 卫生设施完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配备齐全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消毒柜、垃圾处理设施等。
应确保设施安装合理、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场地、墙壁、地面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积尘、霉菌及其他污染物。
垃圾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以防止异味传播和害虫孳生。
3. 食品存储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建立合理的食品存储区域,并按照食品种类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类别的食品交叉污染。
存储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4. 员工健康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并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
员工在加工食品前应按规定进行洗手,并佩戴适当的卫生防护用具。
5. 食品原材料检验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材料检验制度,对从供货商处获得的原材料进行必要的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不含有害物质。
6. 动物防鼠防虫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加强对动物和害虫的防治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动物和害虫进入食品加工区域,以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三、整改复查各相关单位完成整改后,需自行进行自查,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整改不到位的后果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依规采取暂扣、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并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改责任的强制执行本整改令为政府向食品加工小作坊发出的强制执行命令,凡受到整改令的单位,必须予以严肃对待,认真整改。
食品生产领域(含小作坊)规范管理标准
食品生产领域(含小作坊)规范管理标准一、管理标准1要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其产品细则组织生产。
2.接触食品生产的人员要有健康证明。
3.制定原(辅)料进货验证、投料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切实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4.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投料、批量销售等台账,进货查验涉及供货方资料保存2年以上。
5.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6.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Q8.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保持清洁卫生,不能对食品造成污染。
9.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要进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二、场所标准10.加工场所、库房独立设置,与生活区隔离,保持清洁、干净,供、排水及通风设施运行良好,周围无有毒、有害等各类污染源,旱厕距生产区25米以上,防鼠、蚊、蝇、虫等设施齐全。
11.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的需要,生食区与熟食区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地面、墙面平整,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铺贴Q12.入口处具备必要的更衣、洗手设施,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
13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流通领域(小卖部、小超市)规范管理标准1店内醒目位置要悬挂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齐全。
2.经营场所(含库存区)要卫生整洁,与生活区分开,具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
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不得混03•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摆放,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符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1.3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屋顶不得漏雨。
1.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
浙江省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规范(试行)
浙江省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规范(试行)附件1浙江省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规范(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规范仅适用于无能力单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成为通过“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区域集中”等模式整合提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法加工食品小作坊。
二、基本条件1、合法性: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传统性:采用传统工艺加工的传统食品,由县级政府批准并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目录内小作坊;3、区域性:产品限定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销售;4、低危性:加工的食品属中低危风险食品。
三、管理要求5、“三框”上墙: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应在醒目位置入框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6、加工场所:加工场所应按加工食品的基本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应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及畜禽饲养场所。
环境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
7、加工设施:具备满足所加工的食品达到质量安全要求的基本加工设施、设备及加工贮存场所。
8、原辅材料:原辅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加工用水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超限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9、产品质量: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卫生标准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同时做好已售不合格品的召回工作。
10、包装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定销售区域范围、小作坊名称及地址等基本信息;散(裸)装食品应在最大包装标签上标注上述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包装应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并严格限定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销售。
11、资料管理:应建立可追溯的资料清单,存档资料包括原辅料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抽查检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或国家卫生标准)、监管部门巡查记录等基本资料和记录,并放置于“档案盒”内保存一年以上。
监管部门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情况记录、整改要求、业主签字确认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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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杭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规范通则 (1)
二、杭州市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 (3)
三、杭州市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餐饮整治与规范工作标准 (5)
四、杭州市小药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药店”标准规范 (6)
杭州市“小药柜”标准规范 (7)
杭州市“小诊所”药房(柜)标准规范 (8)
五、杭州市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农资店建设规范 (9)
六、杭州市小菜场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菜场基本标准规范 (10)
七、杭州市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美容美发店标准规范 (11)
八、杭州市小音像店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音像店标准规范 (12)
杭州市小网吧标准规范 (13)
九、杭州市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小客运规范标准 (14)
十、杭州市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燃气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测评标准 (16)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19)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2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点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27)
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规范通则
杭州市小食杂店整治标准规范
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二、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商品陈列整齐。
三、经营业主(或其他从业人员)能够识别商品包装标识标注,具备台账记录能力。
四、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附参考文本)并在醒目位置粘贴明示。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商品质量。
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六、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记录进货台账或者粘贴进货凭证,妥善保管书式台账档案(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台账)。
七、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
八、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小食杂店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参考文本)
本店郑重承诺:诚实守信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放心。
1、严把食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
2、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3、严格执行商品售后服务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5、欢迎监督本店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申诉举报电话:12315。
杭州市“十小”行业小餐饮整治与规范工作标准
杭州市“小药店”标准规范
杭州市小农资店建设规范
一、证照合法齐全。
农资经营应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证照悬挂在店内明显位置;经营符合国家专项规定。
二、规模布局合理。
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营业区与仓储区、生活区、诊疗区相对分隔。
三、场所清洁整齐。
店招、店面外观大方,相对统一,实行连锁的农资店店招必须统一;店堂内通风明亮、洁净美观,商品按类摆放、排列有序。
四、设施条件具备。
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货架、货柜质量牢固,外观美观,规格基本统一;有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五、商品明码标价。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台帐记录健全。
建立进货台帐,实行可追溯制度。
进货必须索取或者查
实产品明示的生产许可或批准等信息,其中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信息由总部负责。
销货要出具定制票据。
七、依法诚信经营。
质量承诺制度和“12316”、“12315”、“12365”投诉举报电话上墙,做到诚实守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做到依法经营。
八、为农服务优良。
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正确销售商品,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资,
适时组织农资技术服务活动。
开辟农资使用、技术服务等宣传与信息园地。
杭州市小菜场基本标准规范
杭州市小音像店标准规范
杭州市燃气企业日常监管考核测评标准
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增强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和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切实提高我市燃气行业监管实效,特制定本日常监管考核测评标准。
一、考核范围
杭州市各燃气供应单位、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加气站。
二、考核内容
(一)燃气供应单位
1、安全经营
(1)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应急预案;
(2)队伍建设:单位安全组织、消防组织健全,员工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3)原始记录:设备运行巡检、维护与检修,仪器仪表的周检,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及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原始记录完整;
(4)现场管理:供应单位储配站内各燃气储备、灌装、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完好,无漏查重大火险隐患,对火险隐患认真落实整改,储配站内环境整洁,无违章搭建的构筑物;
2、规范服务:供应单位严格按《杭州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要求,连续、安全、可靠的供应合格液化气;
(二)燃气供应站点
1、安全经营
(1)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善;
(2)队伍建设:站内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3)原始记录:有完整的销售记录、退残记录、计量器具定期检定与报废记录等原始记录;
(4)现场管理:站点安全间距达到要求,安全、消防设施健全,站内安全责任人明确,瓶库内安全设施齐全,钢瓶及燃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站内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销售管理规范,无漏查重大火险隐患,火险隐患认真落实整改,站内环境整洁,无违章搭建的构筑物;
(5)运输管理:无违章操作现象,运输专用车辆符合要求,并配备完好的消防器材。
2、规范服务:供应站点按《杭州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要求,连续、安全、可靠的供应合格液化气;
(三)燃气加气站
1、安全经营
(1)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安全组织、消防组织健全;
(2)队伍建设:员工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3)原始记录:设备运行巡检、维护与检修,仪器仪表的周检,操作记录,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原始记录完整;
(4)现场管理:加气站内各燃气储备、加气、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完好,加气站内环境整洁,无违章搭建的构筑物;
2、规范服务:按《杭州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要求,连续、安全、可靠的供应合格液化气。
三、考核方式
考核总分定为200分,其中安全经营与规范服务各占100分。
日常监管采取抽项考核方式,每季度考核一次,上季度涉及扣分的项目,如在下季度出现同类问题未及时整改,在下季度考核中执行双倍扣分,测评结果每半年汇总一次,汇总结果在燃气行业所有企业间及燃气在线监管网上进行公示,上半年考核结果不计入下半年的考评中,年底进行年度评分汇总,并公示结果。
四、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80分以上为优,140-180分为合格,140分以下(不含140分)为不合格。
五、考核标准
附表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附表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附表三:《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点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附表一: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附表二: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附表三: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点日常监管考核测评表
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