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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 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 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 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 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 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 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 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 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 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 应制作检验笔录, 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 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 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为了确定死因,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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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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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当事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扭送;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留;起诉书一本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裁量主义;附条件不起诉;自诉;庭前预备会议;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二、简答题
1. 以杭州保姆纵火案简述我国审判管辖的指定与移送。
2.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3.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4.简述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5.简述我国的逮捕制度。
6.简述我国的审判管辖规定。
7.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8.简述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9.简述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
10.简述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11.简述我国的二审裁判方式(裁判种类适用对象)
三、其他题型
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卷四的刑事诉讼内容,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上课时强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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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
(双重)3、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自诉人: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6、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7、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划分。
8、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9、优先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就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10、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11、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当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2、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3、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地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在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杳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2)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障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确立违法制裁。
实行诉讼监督。
(3)中国目前刑事程序法定方面存在的问题(6点)3.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做是无罪的人。
4.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背诵)(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法律监督原则(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第五章1.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1)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2)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在法律上的分类:物证书证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证人证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在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
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一、基本原则《新刑诉》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点二、管辖《新刑诉》明确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考点三、辩护制度1.《新刑诉》新增辩护人的限制范围: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新刑诉》修改会见许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改变了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许可的规定。
考点四、强制措施1.《新刑诉》修改指定监视居住住所的犯罪范围。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改变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规定。
2.《新刑诉》新增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刑诉法复习资料
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必须依法进行;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17.刑事辩护的含义;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20.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P123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P120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P1324: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P166 5: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P2506: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P3257: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P3308: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P376简答、论述:1,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方面事实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同一致,没有矛盾。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60《刑事诉讼法》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制定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主要法律渊源为刑事诉讼法;除此还有宪法、法律(刑法、监察法等), 宪法是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C.虐待案件(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D.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
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如下两种形式:(1)独任庭: 有1名审判员独自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3年以下刑罚, 可以合议庭或独任庭;对超过3年, 合议庭审理;独任审判过程中, 可以转为合议庭审理;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 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2)合议制: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5.对于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果控告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6.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在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中,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是()。
A、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C、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D、依靠群众的原则2、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范围的是()。
A、签定人B、辩护人C、书记员D、翻译人员3、证人亲自看见犯罪嫌疑人焚烧带有血迹的衣服的情况所提供证言是()。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传来证据D、有罪证据4、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是()。
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C、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D、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享有()权。
A、委托诉讼代理人B、参加法庭辨论C、上诉D、申请回避6、甲地人民法院委托乙地人民法院代为询问目睹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情况的张某,张某的证言是()A、原始证据B、传来证据C、间接证据D、实物证据7、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的期限为()A、1个月B、2个月C、1个半月D、3个月8、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A、生理上有缺陷的人B、未成年人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的人9、某百货公司职员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拘传,那么他对侦查人员的提出的哪些问题有权不予回答?()A、刘某的夫妻感情B、刘某的收入情况C、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D、刘某的工作职责10、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11、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执行逮捕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12、犯罪嫌疑人在()后,可以聘请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A、立案B、被采取强制措施C、移送审查起诉D、被起诉13、有权进行侦查的的机关是()。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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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推荐⽂档第⼀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语斥责,“讼”⾔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将争议的事实⾼于官府,并在官吏⾯前进⾏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当事⼈)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部统⼀的成⽂的刑事诉讼法典。
⼴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者是形式和内容、⽅法和任务、⽬的和⼿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案例⼀:某国驻华商社的⼯作⼈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 、适⽤我国法律追究其⾛私罪的刑事责任B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 、适⽤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私罪的刑事责任D 、直接驱逐出境案例⼆:2004年1⽉5⽇,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了⼀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A 、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B 、适⽤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 、适⽤国际条约D 、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争吵,后潜⼊王某住处开煤⽓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上海警⽅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部刑事诉讼法?AA 、适⽤新的刑事诉讼法B 、适⽤旧的刑事诉讼法C 、都可以D 、分时间适⽤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空间效⼒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诉考点梳理
刑事诉讼法考点梳理第一编:总论部分第一章概论1.刑事诉讼的概念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关的司法解释)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论述题1)(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3.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1.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情况2.人民陪审员制度(选择题)3.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专门机关有哪些第四章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有哪些2.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4.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诉讼经济原则3.辩护原则4.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法条第15条)及每种情形在不同阶段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第六章管辖1.管辖的概念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5.地区管辖的原则(与违法财产没收管辖一并记忆)6.特殊情况管辖7.指定管辖如何移送(P125第二段话)8.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9.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第七章回避1.回避的种类2.回避的理由(选择题)3.根据新刑诉法,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4.回避的审查,决定和宣布5.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6.回避的效力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身份要求)2.指定辩护的范围3.辩护人的范围(尤其是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及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准许这些人中的哪些人担任辩护人)4.辩护人的责任(实体上<无罪,罪轻,量刑>;程序上)5.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论述题2)要点:(1)联系新律师法,从新刑诉法对律师法中对于该项规定的吸收角度,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深入理解(2)P146,重点是第(2)、(3)、(4)项权利(3)辩护人的其他权利中还包括意见被听取、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7.刑事代理的概念8.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第九、十、十一章证据和证明1.证明对象的范围(共5点,P167笔记4点加第5点:程序法事实)2.证明责任的含义及该如何分配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述题3)要点:(1)该规则的意义(2)该规则理论依据及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3)稍作评价4.法定的证据种类5.证据的学理分类(注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概念2.监视居住(全是重点,注意期限6个月)3.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两种方式:人保和物保;不得取保候审的人有哪些;期限12个月)4.逮捕的条件及程序5.(选择题)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P230 第(1)(2)(3)点)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2.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P237选择题)4.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选择题,注意P242第13点)第十四章期间与送达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2.拘留和侦查羁押的期间3.一审、二审程序的期间,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遍分论部分第十六章立案1.立案的材料来源(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区别)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3.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七章侦查1.侦查行为(选择题及名词解释)要点:(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2)询问证人的地点(3)勘验、检查(法条第130条强制采样,对象,主体)(4)了解搜查(5)鉴定(注意P287第5、6点)(6)通缉(7)技术侦查2.撤案的条件3.侦查羁押的期限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看法条掌握拘留的条件;决定逮捕的期限)5.补充侦查(种类,阶段,期限)6.了解侦查监督第十八章起诉1.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注意P304第4小点)2.不起诉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1.刑事审判原则(选择和名词解释,注意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概念)2.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3.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顺序4.P333小第(8)小点牢记,联系P298《解释》第159条的内容5.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法条第187,,188条)6.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P335)7.自诉案件的受理(注意P339第(1)(2)(3)(4)小点)8.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哪些自诉案件可适用调解哪些不能;反诉问题)9.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10.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独任,适用合议的条件)11.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是否应当出庭12.审理期限13.了解判决,决定和裁定的区别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的提起主体2.二审上诉和抗诉的区别3.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含义(名词解释)4.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5.调查讯问式审理方式的含义(名词解释)6.对二审案件的处理(联系死缓,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处理)7.上诉不加刑原则及适用(重点P363第(2)(3)(4)小点)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1.不开庭2.报请复核,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P372 注意听取辩护人,检察院的意见)3.复核后的处理(P374全是重点)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全是重点)第二十三章执行1.执行的概念2.执行的机关(选择题P394注交付执行机关法条253条)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P395第(一)(二)条)4.死刑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区别各自的条件(选择题P397)5.死刑停止执行的程序(重点P398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段,第(四)条的第(3)小点)6.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折抵刑期问题;缓刑执行机关;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7.管制的执行(折抵刑期问题;执行机关)8.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重点P403,第(1)(2)(3)(4)点)9.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与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顺序先后10.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处罚判决的执行(法条249条)11.执行变更要点:(1)死缓执行变更:故意与非故意犯罪的变更程序(2)暂予监外执行(大题):条件,程序和监督(法条255,256条);交付前后由谁决定)(3)减刑,假释:申请机关,决定机关,程序,监督第二十四章特别程序(看法条)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点:(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条268)(2)附条件不起诉(271)(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75)2.其他两个特别程序熟悉一遍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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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
7.公开审判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要公之于众。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诉讼中保障其能够依法自我进行保护,又能够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
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含义:(l)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
(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11.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的原则。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三个方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四)管辖1.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和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包括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l)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2)地区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五)回避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与案件或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
适用回避的四种情形:(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无论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都应由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和组织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六)辩护与代理1.辩护人。
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是经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刑事诉讼代理。
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代理可分为三种:公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和自诉案件的代理。
(七)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他们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
1.拘传。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
2.取保候审。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
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
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于情况紧急,依法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拘留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且,拘留人犯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人犯后,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逮捕。
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人犯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采取逮捕的条件是:(l)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八)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是指刑事裁判确定以前的全部诉讼阶段。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证实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有三个特征:(l)客观性。
(2)相关性。
(3)合法性。
2.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l)人证和物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的责任问题。
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谁就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