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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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热点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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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热点议题汇总:1.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财政支出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情况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2010-03-25)2010年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2010-03-25)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2010-03-25)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0-03-25)2010年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支表(2010-03-25)2.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解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2010-05-11)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情况(2010-05-11)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2010-04-13)3.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光辉历程显著成就(2009-09-16)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04-28)积极财政政策将为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2009-04-28)保民生扩内需切实支持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2009-03-25)积极财政政策应在协同效应上发力(2009-02-20)启动加速发展的“引擎”——近年来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综述(2009-04-28)广济苍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期财政政策推进民生保障体系... (2009-04-28)4.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2008-12-26)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2008-12-25)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8-12-23)财政部等五部门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2008-12-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8-12-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2008-12-19)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12-19)国家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降低成品油价格(2008-12-18)《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通报(2008-12-13)关于对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08-12-05)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12-05)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答记者问(2008-12-06)5.2009年财政预算报告解读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9-03-16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09-03-06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报告审查结果报告2009-03-106.弘扬抗震精神献身财政事业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县发生8.0级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8省市不同程度受灾。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财关税[2011]4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4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2中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85413000
85437099 8504
10 串联补偿装置(交流)
所有规格
85437099 8532
11 电力电容器
所有规格
12 低压电器(交、直流)
所有规格
13 六氟化硫断路器(交流)
所有规格
14
高压断路器(包括油、六氟化硫、 所有规格
真空)(交流)
15 避雷器
所有规格
85321000
8535 8536 85371010 85371090 85372090 8535 8536 8537
物压缩机)
11 精对苯二甲酸氧化反应器
单机年产≤160万吨
12 精对苯二甲酸工艺空气压缩机组 单机年产≤160万吨 (包括蒸汽轮机、压缩机)
13 对苯二甲酸蒸汽回转干燥机
所有规格
14 精对苯二甲酸搅拌机
单机年产≤160万吨
15 加氢反应器、精制反应器
所有规格
16 高压冷凝器
所有规格
17 块孔石墨换热器
84198910
8414 8414 8414 8414 8414 8414 8414 8414 8414
52
编号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35
炼油用大型无油原料气往复式压缩

所有规格
36 天然气液化用离心式压缩机组 年产量≤350万吨
37 管道压缩机用高速变频防爆电机 所有规格
38 加氢进料泵
所有规格
39 工业汽轮机
85352100 85352900 85372090 85354000
16 继电保护装置
所有规格
85359000 85363000
17 配电箱、配电盘、配电柜、配电板 所有规格 、配电台

免表、机电证、两用物项起证

免表、机电证、两用物项起证

一、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参考文件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商品税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65号)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493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6.海关总署文件署税发【2007】90号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界定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03】357号)二、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流程1、办理《项目确认书》2、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关税处减免税管理科)3、办理具体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三、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需要注意的问题1、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恢复征收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2、需参考《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根据(财关税【2012】14号)的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起执行。

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些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3.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问题按照署税发【2007】9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多项(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属于此类商品范围的设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能科技[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为更好地实施《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四位一体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示范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快能源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切实做好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自主化的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能够开拓能源发展新领域,创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能源产业现有技术水平、经济性和核心竞争力,由国家核准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能源科技规划、各能源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示范指南等方式,明确示范工程的重点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示范方案。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提交示范方案,其它企业通过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方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我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有关政策演变分析与启示

我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有关政策演变分析与启示
1 我国首台 ( 套 ) 相关政策相关阶段
1.1 第 1 阶段 首台 ( 套 ) 政策初期阶段主要是在 2006 —2015 年之间,
该阶段以 2006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8 号 ) 为标志,该文件首次明确 提出了鼓励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并 提出了给予相关优先安排与保险的政策。2008 年,发展改 革委配套出台了《首台 ( 套 ) 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发改工业 [2008]224 号),该文件首次对首台 ( 套 ) 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设置了 13 个分类,主要集中在 装备制造的整机领域,尤其是当时国家所重点攻关的特高 压、大型农用机械、高铁、高效发电装备等领域。该阶段 的特点是,范围严格限定在机械装备的整机领域,以试点 试验、示范为主,相关补偿较少,相关产业上下游未形成 合力,主要鼓励政策难以落在实处,且项目申报、审批集 中在少数几个国务院部门当中,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参与 其中,且产品严格限定在世界范围内首次使用或国内范围 内首次使用。
30 2020.3 设备监理
2020年3月监理内文-11.3.indd 30
2020/11/3 15:48:29
首台(套)研究和监理 Research and Supervision of First-set Equipment
1.3 第 3 阶段 2018 年至今。2018 年初,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部
署出台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 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该文件中,国务院首 次单独将首台(套)的一系列政策进行了整合,文中对首 台(套)定义进行了进一步更新,范围有了扩大,调整为: 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 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 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其政策出发点也调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 国的决策部署,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重 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解决产业基础薄弱、创新能力 不强问题。运作方式也与过去两个阶段有了较大的差异, 既非独立的试验、示范,又非以产业发展带动示范应用, 而是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为主,政府以顶层设计、公共服 务和政策供给等方面的补充协调作用,并打通科技、产业、 财政、金融、保险、军民融合等环节,保障了相关政策的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免税资格申请程序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

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

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一、个人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3、总局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文件重点强调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一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二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特别是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三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包括建账、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管理;四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五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4、宝钢环境优秀奖免征个税税总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二、税收优惠1、购车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2、出口企业留抵税额可一次性退税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现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有关情况做汇报,请审议。

一、总体工作情况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战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是提升我国综合实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世界强国的必由之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制造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建设制造强国。

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作。

各部门、各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有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制造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总体规模快速扩大,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十二五”期间,我国制造业实现了年均9%的增速,成为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保持宏观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支柱。

尤其是2015年“中国制造2025”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发布实施《中国制造2025》11个专项规划指南,推动出台一批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制定了贯彻实施方案或行动纲要,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各方协同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2016年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8%,为全国GDP实现6.7%的增速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进入2009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是制约全球经济发展与前进的主导因素。

从我国来看,对外贸易形势十分严峻,进口税收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特别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

对此,本文将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方便读者参考。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

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

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企业服务政策指南

企业服务政策指南

企业服务政策指南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政策指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进口设备免税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 24、增值税转型政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核高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项目 _________________ 59、国家“双软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0、中央财政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 611、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2、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__________________ 713、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 814、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_________________ 915、创建江苏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_______________ 916、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 _________________ 1017、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8、星级“数字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9、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申报评选 __________ 1120、江苏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________________ 1221、江苏省科技创业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_____ 1322、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____________ 1323、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___________________ 1424、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____________ 1425、江苏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6、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________________ 1527、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8、江苏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9、江苏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0、江苏省软件产业专项引导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 1731、江苏省物联网产业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1732、江苏省软件物联网企业创新团队 _________________ 1833、信用管理贯标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34、江苏省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___ 1935、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_________ 1936、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专项奖励资金 _________________ 2037、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 2138、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9、智慧企业培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40、经济、石油化工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1、工业星级企业申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中小企业(工业)划型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服务指南 ________________ 26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承诺_____________ 34政策指南1、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主要内容】为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装备投入,国家、省、市设立了相关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申报指南(专题)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或中长期贷款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贴息。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
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 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 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 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 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 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 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
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
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 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 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 则海关将不予受理。
(三)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 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 惠。 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 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 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 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 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本 机经 检定合 格 的 , 具 出租 汽 车计 价器 本 机 检定 证 开 书 ,经检定 不合 格 的 , 具 检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 比较 开 。 JG 1 J 57—18 “ 价 器 本 机 经 检 定合 格后 进 行 铅 封 ” 98 计
更 加规 范和 强化 了计 价器本 机检定 管理 。 ( 5 附录 :J 5 7—19 2) JG 1 9 8增加 出租 汽车 计价 器本 机检 定证 书 、 JG 1 把 J 5 7—18 9 8出租汽 车计价 器 检定 证
1 重 大技 术装 备关 键领 域将 享 受进 口税 收 优 惠 6个
根据财政部 、 国家发 展改革 委 、 海关总署 和 国家税务 总局 联合通知 , 我国将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 领域实行进 口税 收优惠 政策 。
四部委明确 , 所谓“ 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 主要指 由国务 院确定 的对 促进 国 民经 济 可持续 发展 有显著 效果 , 结构 调 对
版 社 ,0 2 1. 2 0 ,0
作者简介 : 杨建潮 , , 男 高级 工程 师。工作单 位 : 汉市计量 测试 检定 武 ( 研究 ) 所。通讯地址 :30 0武汉市汉阳大道 l9号。 40 5 l
收 稿 时 间 :0 7—0 20 3—0 2
书和 出租汽 车 计价 器 检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明 确 为 出 租 汽
具 的检定 周期 , 由执 行 强制 检 定 的法 定计 量 机构 根 应
( 3 检 定 项 目表 :J 57—19 2) JG 1 98新 增 检 定 项 目 表, “ 在 新制造 ” 栏 中 , 机各 项 误 差 作 为 进行 的检 一 本
据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 的检定周期 , 结合不同计量器 具 , 同使用情况和法制管理的要求确定 。 不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四)具有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五)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六)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免税资格申请程序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1)。

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

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报告或补正材料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不予受理。

高档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部件进口税收政策再作调整

高档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部件进口税收政策再作调整

高档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部件进口税收政策再作调整郑国伟【摘要】@@ 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2009年8月20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再次予以调整.自2010年4月25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包括12种数控机床、数控装置和7种功能部件享受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同时还公布了不予免税的金属加工机床目录.【期刊名称】《制造技术与机床》【年(卷),期】2010(000)008【总页数】4页(P9-12)【作者】郑国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2009年8月20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再次予以调整。

自2010年4月25日起, 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包括12种数控机床、数控装置和7种功能部件享受免税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同时还公布了不予免税的金属加工机床目录。

1 12种数控机床免税进口的目录销售业绩要求:年销售量要≥100台(套),重型、高精度、五轴联动及以上数控机床年销售量不作要求。

1.1 立式、卧式加工中心(1)立式加工中心:工作台尺寸≥800 mm×1200 mm,快速移动≥40 m/min,重复定位精度≤0.004 mm;(2)卧式加工中心:工作台尺寸≥800 mm×800 mm,快速移动≥40 m/mi n,重复定位精度≤0.004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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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

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

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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