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过渡政策表(新)

合集下载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部分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规定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__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_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知识讲解(新)

增值税知识讲解(新)

二、纳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税范围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 务部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 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的。
“营改增”税率一览表
11%
交通运输业
①未考虑期初存货,税负上升; ②公共交通可选择简易征收;
11%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均免 税。;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服务6%;;
①老合同继续营业税 ②老设备可选择简易征收 ③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且超3%税负即征即退
11%,6%
电信业
17%
有形动产租赁业
中欧国际建工集团 在建项目 增值税政策宣传
LOGO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7号


一、增值税简介
二、纳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税范围
二、纳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税范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 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天。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营改增指的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措施。

在房屋出租方面,营改增对征税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将从征税对象、计税方式、税率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征税对象:房屋出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前,房屋出租归纳税人纳税,征收的是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之后,房屋出租方转为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屋出租方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纳税优惠。

二、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税销售额减去适用税率后的金额为纳税基数。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对于房屋出租方来说,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增值税纳税=应税销售额×税率-抵扣税额其中,应税销售额指房屋出租的租金总额,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3%、6%、11%等),抵扣税额即可抵扣的费用(如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费用等)。

三、税率:房屋出租一般适用低税率,但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商品有所不同,房屋出租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一般适用较低的税率。

营改增之后,房屋出租按照不同的情况可以适用3%、6%、11%等税率。

具体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个人出租住房一般适用3%的税率,企业出租房屋一般适用6%的税率。

四、纳税申报:房屋出租方需要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

房屋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即每月15号前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纳税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租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保留相关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总结起来,营改增后房屋出租的征税主要是房屋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纳税金额。

具体纳税金额是根据应税销售额和税率相乘减去抵扣税额得出。

房屋出租的税率一般为3%、6%等低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课程背景】: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在2016年两会反复讲到要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

那么;对涉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如何理解“营改增”政策,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向“营改增”平稳过渡?➢“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如何评估“营改增”对企业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IT支持系统的调整等一系列影响?➢如何掌营改增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特殊增值税业务处理?➢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石斌老师常年研究建筑业、房地产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根据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涉税政策的要求,。

【主讲嘉宾】:石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讲师、财政部天和经济研究所财专家委员会成员、凯恩斯(中国)微观经济研究院首席财税研究员,荣膺中华讲师协会中国财务管理十强讲师。

为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国家电网公司、中海油、中石油、中粮集团、上海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内蒙古商业银行、中国一汽、中国重汽、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丰田汽车、北京汉能集团、福建紫金矿业、河南三全食品、云南白药、四川长虹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培训,并深受学员好评。

【课题大纲】:模块一:“营改增”过渡政策解析与增值税原理“营改增”后对建安、房地产税负变化影响建安、房地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和认定可抵扣与不得抵的扣进项税额房地产、建安“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解读与分享⏹2016年4月30日开发不动产政策⏹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应该增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如何申请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模块二:“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与涉税风险管理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营改增需要设置的二级会计科目⏹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如何进行增值税的认证、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增值税发票初始领购的规定和领购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要求⏹增值税的发票处理和保管增值税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管理模块三:营改增对房地产、建安行业的经营影响及应对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流程的影响与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影响与处理⏹取得土地政府事业性收据的账务处理与抵扣⏹与建安企业分包合同的签订、进度确认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涉及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合同管理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合作开发模式合同管理与增值税税收管理营改增对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影响与策略⏹营改增对房地产定价的影响⏹预售环节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促销、打折、赠予等增值税的处理⏹混合销售转化为混业销售的启示营改增对现行建安企业的影响:分包与转包的合同签订与增值税发票处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劳务的扣除方法、建筑项目预清算规定BT、BOT、BOOT、PPP模式下的建安税政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化解术、省内、外汇算清缴所得税政策、核定征收与预警率的两难处境模块四:房地产并购重组操作房地产并购重组的动因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三种类型房地产并购重组的十二种基本方式房地产并购重组的程序与要点房地产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六大法律风险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五大特点房地产并购重组的三大模式房地产并购重组案例解析(1)房地产开发中项目收购案例(2)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收购(3)信达地产收购ST天桥(4)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案例。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24年房地产税费计算营改增

2024年房地产税费计算营改增

增值税计算房地产项目
例:某房地产项目2024年5月份销售取得预售房款6亿元,2024年12月如期交房。其中 2024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总额3000万元。
1、计算方式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X征收率 =60000万/(1+5%)x5%=2857万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60000万/(1+11%)x11%-3000万=2946万
1、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房地产老项目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6个月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征,进项税不予抵扣。 3、产生收入时预缴增值税,产权发生转移时,清算应纳税款,影响现金流量表。
备注:房地产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7
级数 1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
增值税公式
不超过50%
30%
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扣除项目金额×0%
2
50%~100%
40%
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
100%~200%
50%
1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开发成本细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 开发成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材料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金额
不涉及增值税
对应税率 对应税率 对应税率
6% 11% 17%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我国在行业和业态税制改革中,通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四大行业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金融、房地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

下面将对《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行业:1. 税制转换:金融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3. 业务范围内的增值税抵扣: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1. 税制转换:房地产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三、建筑行业:1. 税制转换:建筑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四、生活服务业:1. 税制转换:生活服务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此外,《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业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3. 税务监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减少税收漏洞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发生。

4. 审计和稽查:增加审计和稽查力度,对涉嫌逃税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及清算新风险防控课件大成方略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及清算新风险防控课件大成方略
18
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业:成立时间短,营业规模大; 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同一人的;登记地址为小区楼 室;多户企业负责人登记为同一人,电话号码相同;发票金 额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内等。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国家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
联的营改增企业
10.涉及2户以上虚开骗税重点案源企业的高风险人员设立 的营改增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 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docx
29
六、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
管理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利用行业和重点企业相关指标、
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
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信息、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 证业务
17
(一)重点检查企业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 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
(3)上年度缴纳地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经省局稽查局
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
(4)跨区经营、在省内有较大影响且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
源企业; (5)各地市年纳税额排名前列的重点税源企业; (6)省国税、省地税稽查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
(7)省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对象库”(每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30%):
政府网站、企业营销广告等信息发掘风险点。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项目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征2%,再向机构所在地 纳税申报
清包工 简易征收 甲供材 老项目 参照上文 简易征收 新项目 3% 3%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 税申报
小规 模纳 税人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3%,再向机构所在地纳 税申报
预收款
3%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具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证不得抵扣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开具税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征收率5%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受 让土地时向政府部 分支付的土地价款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证不得抵扣 款 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专用发票。 证不得抵扣 款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 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策一览表
行为 纳税 或行 人身 业 份 项目情 况 判定标准 税率 计税方法 (征 收 率) 一般计税 11% 销项税额计税 依据的确认 发票开具情况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项目工程所在地 本地项目 异地项目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征2%,再向机构所在地 纳税申报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 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公路经 营企业 一般 纳税 人
试点区开工
简易征收
3%
一般征收 11% 不动 产租 赁 2016年4月30日前取 得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 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老项目
简易征收
5%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5%, 5%,再向机构所在 证不得抵扣 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地纳税申报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专用发票。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 事项 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小规 模纳 税人
外购项 目
简易征收
5%
自建项 目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策一览表
行为 纳税 或行 人身 业 份 项目情 况 判定标准 税率 计税方法 (征 收 率) 销项税额计税 依据的确认 发票开具情况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项目工程所在地 本地项目 异地项目
新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一般征收 11%
一般 纳税 人 建筑 业
(1)《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2016年4 简易征收 3%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 老项目 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一般征收 11% 工程项目。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征2%,再向机构所 2%,再向机构所在地纳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证不得抵扣 款 在地纳税申报 税申报 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证不得抵扣 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一般征收 11%
外购老 2016年4月30日前取 项目 得 简易征收 一般 纳税 人 转让 不动 产 5%
自建老 2016年4月30日前自 简易征收 项目 建
5%
外购新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项目
一般征收 11%
自建新 2016年5月1日后自建 项目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减去该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的作价后的余额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减去该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 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专用发票。 证不得抵扣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
一般 纳税 房地 人 产企 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简易征收 5% 证》注明的合同开工 老项目 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 一般征收 11%
新项目
一般征收 11%
小规 模纳 税人
简易征收
5%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不动产所在地预征3%,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专用发票。 征收率5% 用 证不得抵扣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凭相关合法扣税凭证抵扣实际发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税率 生的进项税额(为项目开发而发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服 用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务有关财务顾问费、手续费及咨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询费进项税额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减去该 1、下家若为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 证不得抵扣 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2、下家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应 的作价后的余额 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一切进项税额,即使取得扣税凭 证不得抵扣 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